论“五四”新文学的现代伦理精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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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五四”新文学现代伦理精神理论建设创作实践
论文摘要:“五四”新文学的现代伦理精神源于近代理性主义、民主主义和人文主义的文化思潮,其基本内涵是生命意识的觉醒和自我尊严的高扬,其目的是实现个体人的独立自由和精神解放,使人在社会中按照人的本质生活,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这种现代伦理精神充分体现在“五四”新文学的理论建设和创作实践中。
一、“五四”新文学现代伦理精神的基本内涵
郁达夫在《中国新文学大系・散文二集>导言》中说:“五四运动的最大的成功,第一要算‘个人’的发现。从前的人,是为君而存在,为道而存在,为父母而存在的,现在的人才晓得为自我而存在了。”这确实是对“五四”新文化运动实绩的精当概括。所谓“个人”的发现,个体人的发现,就是对人性(包括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发现,是对人的需要、自由、尊严、价值和潜能的发现,是个体生命意识的觉醒和自我尊严的张扬,是对“把人当人看与使人成为人”的现代伦理精神的重视和强调。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专制制度下,人的价值被蔑视、人的尊严被践踏,人的观念始终没有形成。尽管“爱人”(孔子)、“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老子)、“天地人,万物之本也”(董仲舒)之类的声音不绝于耳,但是,他们强调的是血缘宗法关系中的人,是被纳入封建政治伦理规范的人,是被封建“伦常”所允许存在的人。因此,中国根本就没有“人”,而只有“人伦”,在中国,是“做一个人”,而不是“是一个人”,人的自我意识被曲解成身份、地位、职务、门第、等级、衣冠、座次、面子等等,诸如此类都成为人的代名词,成为人的自我异化的象征。对此,鲁迅先生的剖析再深刻不过:“中国人向来就没有争到过‘人’的价格,至多不过是奴隶,到现在还如此,然而下于奴隶的时候,却是数见不鲜的。”人们历来把“五四”新文化运动看作中国的文艺复兴,正如我们所知道的,西方文艺复兴的总体特征是精神的觉醒,也就是人的觉醒、理性的觉醒。其主要内容和根本标志是人与神、人与宗教、人与宗法专制社会的对立,是对中世纪宗法专制和宗教神学的彻底批判和否定,使人从宗教神学和封建宗法专制的桎梏中解放出来,获得精神的自由解放,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而“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先驱们所做的也正是这些。只不过在中国,束缚人们精神思想的不是宗教神学,而是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儒家伦理纲常制度,是孔孟之道。所以,新文化运动的先驱们极力鼓吹“人权、自由、平等”思想,呼唤“民主”与“科学”精神,以一种彻底决绝的姿态反传统、反专制、反孔教,这种彻底决绝的姿态与其说是对传统思想文化学理性的思考与反叛,不如说是一种历史性的策略选择。其目的就是要把人从封建宗法专制、孔孟之道和儒家伦理纲常的束缚下解脱出来,实现人的精神自由和思想解放。
如果说新文化运动最大的成功是“人”的发现,那么,“五四”新文学与传统文学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新文学是“人的文学”。“人的发现”使“五四”新文学拥有了崭新的历史与逻辑基点。正如鲁迅所说:“最初,文学革命者的要求是人性的解放”,胡适在《中国新文学大系・建设理论集>导言》中也指出,“五四”文学革命有两个作战口号,一个是“活的文学”;一个是“人的文学”。“五四”新文学第一次把“人”作为文学的中心与重心,对人、个体人的需要、价值、尊严和力量做出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和表现、呼吁与呐喊,其目的是实现个体人的独立自由和精神解放,使人在社会中按照人的本质生活,成为一个真正的人。这种现代伦理精神以其丰富的内涵充分体现在“五四”新文学的理论建构和创作实践中。
二、“五四”新文学现代伦理精神的理论表述
从提倡白话反对文言、引进“易卜生主义”、探讨诗与“美文”的格式、批判“黑幕小说”与“鸳鸯蝴蝶派”、反击复古思潮,一直到“为人生”还是“为艺术”的讨论,“五四”新文学的现代伦理精神得到不断彰显和深化。无论是在胡适的《文学改良刍议》、《建设的文学革命论》、《易卜生主义》、《谈新诗》,还是在陈独秀的《文学革命论》,刘半农的《我之文学改良观》、傅斯年的《文学革命申议》、康白情的《新诗底我见》、欧阳予倩的《予之戏剧改良观》等现代文学的经典文论中,新文学的先驱们都从各个不同角度强调现代伦理精神的彰显对于建设新文学的重要性和必然性。而对“五四”新文学的现代伦理精神做集中、系统、深入阐述的,当然首推周作人的《人的文学》。
《人的文学》开篇就明确响亮提出:“我们现在应该提倡的新文学,简单的说一句,是‘人的文学’。”接着,周作人感慨万千:“中国……人的问题,从来未经解决,女人小儿更不必说了。”所以,“如今先从人说起,……从新要发见‘人’,去‘辟人荒”,“希望从文学上起首,提倡一点人道主义思想”。周作人先对“人”做了这样的阐释:
我们所说的人,不是世间所谓的“天地之性最贵”,或“圆颅方趾”的人,乃是说,“从动物进化的人类”。其中有两个要点,(一)“从动物”进化的,(二)从动物“进化”的。
显然,周作人既强调了人作为一种生物(动物)的自然本性,相信人的一切生活本能,都是美的善的应该满足的,凡是违反人性自然需求的习俗制度,都应该排斥改正。又注意到人作为“万物之灵长”所具有的高贵“神性”、内在精神世界的无限丰富性和持续发展的可能性。因此,凡是“兽性”的余留与礼法专制可以阻碍人性的健康向上发展的,都应该排斥改正。“人类正当的生活,便是这灵肉一致的生活”,应该是“利己又利他、利他即利己的生活”,应该是“以爱智信勇四事为基本道德,革除一切人道以下或人力以上的因袭的礼法,使人人能享有自由真实的幸福生活。”把这种“人”的观念、人道主义观念落实到文学中,他提出并界定了“人的文学”概念:
用这人道主义为本,对于人生诸问题,加以记录研究的文字,便谓之人的文学。
周作人特别指出:他所说的人道主义,并非世间所谓“悲天悯人”或“博施济众”的慈善主义,而是一种个人主义的人间本位主义。显然,这里的“人”的观念、“人的文学”观念,以及“人道主义”观念所反复强调都是人的个体性,是个体人的独立、自由和精神解放,是对封建专制的、封建礼法的声讨和反叛。这是“五四”新文学现代伦理精神的理论宣言。紧接着,周作人又发表了《平民文学》,指出“平民文学不是专做给平民看的,乃是研究平民生活――人的生活――的文学。”[4]强调人的世俗性、普通性,用俗常人的真情实感对抗贵族文学、古典文学的虚伪和夸饰。这无疑是对“人的文学”观的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在新文学理论建设过程中,先驱们不仅关注文学内容的现代伦理精神,也特别关注文学的语言形式问题。在这一点上,胡适的影响和作用是不可忽略的。在胡适看来,文学形式的变革并非单纯的形式嬗变,而是整个社会价值和审美趣味的转变,所以他将白话文运动的提倡视为文学革命最迫切最实际的举措。1917年1月在《文学改良刍议》中提出文学改良“须从八事入手”,“八事”中除“须言之有物”、“不作无病之呻吟”是关于内容的,其余六“事”(“不摹仿古人”、“须讲求文法”、“务去滥调陈言”、“不用典”、“不讲对仗”、“不避俗字俗语”)主要是针对语言问题的。1918年,在《建设的文学革命论》中更明确的标示出要以“国语的文学,文学的国语”作为文学革命的宗旨。他指出:
一、要有话说,方才说话;二、有什么话,说什么话;话怎么说,就怎么说;三、要说我自己的话,别说别人的话;四、是什么时代的人,说什么时代的话。[5]
透过胡适的白话文学语言观,我们分明可以看到一个独立的、自主的、自由的“人”,在无拘无束地诉说着独立的、自由的自己。这正是“五四”新文学所孜孜以求的伦理精神。事实上,语言从来就不仅仅是工具,同时还是思想体系,没有脱离语言的赤裸裸的思想,我们绝不能把语言看成是与精神特性相隔离的外在之物。“一个民族的精神特性和语言形式这两个方面的关系极为密切,不论我们从哪个方面入手,都可以从中推导出另一个方面,民族的语言即民族的精神,民族的精神即民族的语言,二者的同一程度超过了人们的任何想象。”从这个意义上讲,没有语言革命,便没有新文学的现代伦理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