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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职务犯罪反侦查行为和对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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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职务犯罪的反侦查行为具有较大的破坏性,犯罪嫌疑人有较强反侦查能力,对检察机关侦查活动极为不利,所以通过对职务犯罪者的特点出发,得出职务犯罪者在针对检察机关侦查活动进行的反侦查行为进行分析和识别,对侦查部门有针对性地破解反侦查活动。
  关键词反侦查职务犯罪侦查手段
  
  一、职务犯的特点和反侦查行为的特点

  职务犯罪者往往具有以下特点:1.具有一定权力和社会地位,有社会影响力。2.社会阅历丰富,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分析能力。3.有广泛的社交网络、人际关系网,具有较强的活动能力。4.以“钱能解决的问题不是问题”等金钱本位的人生价值观,所以往往反侦查手段也采用“有钱使得鬼推磨”花钱消灾。5.有较高的学历和文化知识背景,能运用科学专业知识破坏侦查。以上五点注定了职务犯罪者的警惕性、高智商性、反侦查手段更具隐蔽性、迷惑性、误导性。

  二、反侦查行为的具体表现

  (一)制造假象、混淆视听

  假象也是表现事物本质,如果嫌疑人有意识地制造假象,这恰恰能让侦查人员判断此人更有犯罪的嫌疑,能更肯定初查判断是正确的,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开展办案。假象往往能成为突破反侦查人员心理防线的突破口,面对无法自圆的被戳穿的漏洞让犯罪嫌疑人在事实和法律面前低头。

  (二)伪造、毁灭证据

  常见形式:1.伪造公文、会计凭证,使犯罪行为得到合理的解释。2.利用财务知识认识,对于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和职务犯罪相比,两罪取其轻,往往使用销毁会计凭证,或者伪造事故、丢失、灭失凭证。3.指使证人作伪证,编造有利于自己的证人证言;收买其他职务人员;指使同案人让其主动承担罪行替罪,使侦查人员无法取得真实的书证等证据或误导侦查人员侦查方向。4.转移财产,洗钱。我国刑法把为掩饰、隐瞒贪污贿赂犯罪其来源和性质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纳入洗钱罪当中,可见职务犯罪洗钱行为的常见性和危害性。

  (三)寻求保护伞

  1.利用职务便利寻求上级等其他机关领导关系,通过各种关系网,利用人脉对侦查行为进行打压、阻拦,甚至寻求黑社会保护。2.畏罪潜逃、逃避追捕。一旦发现检察纪委有行动的风声,马上以告病、事假、突然出走等寻找亲朋好友暂时躲避。3.寻求国际保护,外逃出境。由于我国只与少数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使许多国家成为逃避职务犯罪惩处、挥霍公款享受外国人生的地方。

  (四)行为反常,可能出现三种情况

  首先,主动性。可能出现极为配合,滔滔不绝,而且对于讯问的问题答案熟烂于心,过分圆满。或者把罪行嫁祸给别人,向办案人员提供大量的“客观”的假材料或线索,引导错误的侦查方向或者增大取证量,降低取证的速度、效率,拖延侦查时间,同时也为其争取了反侦查的时间和机会。

  其次,逃避性。消极对抗讯问,能不说不说、能少说少说,沉默寡言,拒绝供述和认罪或者反供,坚决抵抗或是把重罪说成轻罪、推卸责任。

  再次,过火性。对于正常平和的询问暴跳如雷,态度恶劣,对侦查人员进行语言或肢体上的暴力,表现出过强的自我保护意识、一副狗急跳墙的样子,强硬对抗的一面,诬告陷害办案人员违法办案,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外围反侦查力量也上访、投诉、诉讼等方式阻拦侦查进行。

  最后,反向性。概括为:该去的地方不去、不该去的地方去了;该做的不做,不该做的做了。

  (五)行贿办案人员或看守者

  通过金钱、权力、美色等收买引诱或者用报复、权势关系等威胁办案人员,一些经不住威胁和引诱的办案人员可能通过透露案情、写字条、打电话、过失走犯等方式,使嫌疑人及早知道通知外围、计划下一步的反侦查。由于检察院警力有限,聘用保安人员协助看守成为众多检察院看守嫌疑人的方式,帮助检察人员行使一定的看守职能,保安人员往往也成为他们行贿的目标之一。

  (六)熟悉法律,研究漏洞

  出于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的思想,有成效的反侦查行为必须建立在对法律政策、法律灰色地带能充分了解,对检察侦查流程、手段、方法有一定的认识。所以往往他们会选择向相关的职业者打听、询问,尤其是依靠一些缺乏职业道德的律师为其出谋划策,熟悉具体的法条哪些构成犯罪、哪些不构成犯罪、哪些可以违法不犯罪、哪些最轻最重,如何找关系“拆数”等充分准备以备不时之需。

  (七)反跟踪、反询问

  1.犯罪嫌疑人利用各种手段了解侦查人员的外貌、跟踪出车情况,对出入地点进行分析判断办案动向。2.通过向侦查人员提出的问题和对话中不经意透露的信息,用虚构、试探性的答案,设置圈套从而判断检察机关实际了解的案情和掌握证据的多寡,进行利害分析,打乱侦查方向和干警思维。

  (八)反取证

  利用网络、办公设备泄密,掌握案情,由于一些办案人员的保密意识不强,使用非政府机关指定用机、私自下载、复印、无及时安全销毁涉密文件,使一些资料通过发射或互联网中泄露,或者网络保密设施不够完善,案情通过网络泄密,反侦查人员借助互联网窃取案件秘密。

  (九)自杀、自伤、自残

  如果职务犯罪者一旦发生伤亡,出于安全办案、保护人权的需要,会对嫌疑人进行医疗救治。就可能出现:1.死亡或重伤,需要长期留院治疗,借此逃避关押和看守和询问,最终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2.轻伤,在医院治疗的一段时间内,更容易与外围反侦查力量取得联系,能为更多的反侦查行为创造条件。同时在审讯的时候,职务犯罪者都经常会出现有意无意的表现出不同程度不安、焦虑、恐慌,出现生理上不同的反应,这可能是心理潜意识暗示的自我保护意识,也可能是为了逃避讯问故意假装行为,这两者并不矛盾,反而经常结合一起,发生各种病状,例如:胃痛、心悸、头晕、呼吸困难等,影响问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