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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第二研究时期的人类学研究——马克思《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研究札记(一)

详细内容

【内容提要】马克思的《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是从属于他的《资本论》研究的。他把各种所有制作历史排列的原因是劳动者和劳动资料相互联系的不同方式的形成是一个历史过程,而两者关系则是考察所有制形态的内容。马克思的分析是以公有制和私有制相互消长的关系、所有制和公社(或社会)的相互关系为双层线索进行的。正是这一阶段研究中,马克思注意了非经济的社会关系,因而,他晚年转向人类学研究。
【 正 文 】
马克思的《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是他的《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的重要内容。我们知道马克思研究有三个阶段即哲学研究时期、经济学研究时期和人类学研究时期。在第一个时期,他的重点是发现社会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确立他的基本哲学思想,对人类学的研究基本没有涉及,而在社会形态的演进上其重点是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之间的区别;在第二个时期,他在发现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矛盾及发展趋势都深藏于经济的事实的基础上,重点从事的是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但为了考察劳动者和他的劳动资料的分离过程,考察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历史起源,就必须追根溯源地探讨所有制的演进过程,这就必然地涉及到对人类学的专门的研究。《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就是这一研究的产物。这一著作是马克思这一时期的主要的人类学研究成果,是理解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关于社会形态演进的观点的关键,也是马克思晚年人类学研究转向的基础。本文在重点研究马克思的《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的基础上,对这种转向的原因也略作分析。
一、马克思人类学研究的从属性
马克思这时的人类学研究是从属于他对资本主义所有制的研究的,所以他的重点还不是资本主义前的社会形态,而是所有制形式,首先考察的是劳动者和他的劳动资料的分离过程。马克思一开始就指出:“如果说雇佣劳动的前提和资本的历史条件之一,是自由劳动以及这种自由劳动同货币相交换,……;那么,另一个前提就是自由劳动同实现自由劳动的客观条件相分离,即同劳动资料和劳动材料相分离。可见,首要的是,劳动者同他的天然的实验场即土地相脱离,从而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制解体,以及以东方公社为基础的公共土地所有制解体。”(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470~471页。)在这里马克思要考察的是资本主义经济形成的历史条件,而它的第一个前提是“自由劳动同货币相交换”,即劳动力的商品化过程是马克思要考察的一个方面,因为劳动力的商品化是剩余价值形成的基础;而另一个历史前提则是自由劳动和实现它的客观条件的分离,它即是劳动力商品化历史形成的另一个方面,而它的实质在马克思看来是所有制形式的演进过程,这种演进过程的结果就是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形成。因此,马克思的《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是从属于他的《资本论》的研究的。
为这一研究目的所决定,马克思重点考察的是劳动者和他的劳动资料分离的历史过程,而这一分离的起点是:“小规模的自由土地所有制和以东方公社为基础的土地所有制的解体”。在这里研究的目的成为决定研究分离的起点的内在规定;因为,小规模的自由土地所有制和以东方公社为基础的土地所有制是两个不同历史阶段的所有制,从历史阶段上看,前者事实上是后者的产物之一,但对于劳动者和劳动资料的分离来说,两者都是这种分离的起点。劳动者和劳动资料的分离的过程,从一方面看,也就是形成劳动力商品化的历史前提的历史进程。这一分离过程与它的起点相一致,也有两种形式:一是从“公有财产所有者之间的关系”中发生分离,二是从“独立的财产所有者”中发生的分离;无产阶级则是这一分离过程的最终历史结果。从另一方面看,劳动者和劳动资料的分离过程的研究实质上也是对所有制发展的研究。一种是亚细亚的形式,劳动者和他的劳动条件的这种统一被称为“原始统一”;一种是“独立 的财产所有者”所体现的统一,它本身也是原始统一解体的产物。这两种统一之所以放在一起考察,是因为它们都是劳动者和他劳动的客观条件分离的起点,由于在这两种所有制形态中,劳动者是与劳动资料自然统一在一起,因此,劳动者“有一种独立于劳动之外的物质生存基础”,这样劳动者不仅是作为劳动者,而首先是作为所有者或社会成员(共同占有者)的资格彼此发生关系。小规模的自由土地所有制和以东方公社为基础的土地所有制,都具有劳动者是与劳动资料自然统一在一起这一特点。后来马克思在他的《剩余价值学说史》中说:“劳动者和劳动条件之间的原有统一(我们不谈奴隶关系,因为当时劳动者自身属于客观的劳动条件)有两种主要形式:亚洲公社(原始共产主义)和这种或那种类型的小家庭农业(与此相结合的是家庭工业)。这两种形式都是幼稚的形式,都同样不适合于把劳动发展为社会劳动,不适合于提高社会生产力。因此,劳动和所有权(后者应理解为对于生产条件的所有权)之间的分离、破裂和对立就成为必要的了。这种破裂的极端的形式(……)就是资本的形式。原有的统一的恢复,只有在资本创造的物质基础上,并且只有通过工人阶级和整个社会在这个创造过程中经历的革命,才有可能实现。”(注:马克思:《剩余价值学说史》。)劳动者和劳动条件的原有统一的解体到这种统一的恢复,被理解为人类社会的历史运动过程,其最终结果是共产主义的实现。
马克思认为,在所有者即是劳动者的这两种形式中,“根据这个前提是从共同体出发,还是从组成公社的各个家庭出发,个人或是把其他个人看作财产共有者即公有财产的体现者,或是把其他个人看作同自己并存的独立的财产所有者即独立的私有者,而在这些独立的私有者之外,原来囊括一切和包罗所有人的公共财产本身,则作为特殊的公有地与这些数量众多的土地私有者一起存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471页。)。从后面马克思的分析看,财产共有者的情况包括两种形式,是指的亚细亚的和古代的(即古希腊罗马的)形式,第二种指的是日耳曼的形式。这三种形式马克思是把它们作为在空间上或先或后曾经并存,但在时间上顺序相进的三种土地所有制的形式来分析的。所谓它们在空间上或先或后曾经并存,是因为这时马克思主要是依据人类学的资料进行所有制历史的研究,例如亚细亚的形式就是依据印度等东方民族的人类学资料,但同时又结合了古文献的,例如古代的形式就主要是依据古文献的资料。但马克思认为这种情况并不影响它们的排列顺序,这是因为在不同所有制的情况下,劳动者和劳动资料的分离程度呈现出历史性的差别。在亚细亚的形式下占有的主体是“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占有的对象即“劳动的主要客观条件并不是劳动的产物,而是自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483页。)。“个人的财产”“本身直接就是公社财产”。(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475页。)亚细亚的形式具有原始的性质。古代的所有制形式“是原始部落更为动荡的历史生活、各种遭遇以及变化的产物,它也要以共同体作为第一个前提”(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474页。),“公社(在这里它已经是历史的产物……)”(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476页。)。占有的对象则是“耕地”,“耕地表现为城市的领土”。(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475页。)它“存在着国家土地财产和私人土地财产相对立的形式,结果是后者以前者为媒介”(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481页。)。在日尔曼的形式下,占有的主体“只是作为独立单位的家庭”,“每一个单独的家庭就是一个经济整体,它本身单独地构成一个独立的生产中心(……)”(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481页。)。“公社便表现为一种联合而不是联合体”(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480页。),占有的对象?是“个人财产”。它们的相互关系是,最古老的是亚细亚的或东方的形式,其次是古代的即古希腊罗马的形式,第三种是日尔曼的或封建的形式。这里有必要指出,在马克思看来奴隶制关系和农奴制依附关系在这种所有制的演化中,只处于从属的地位,只是作为考察“活的和活动的人同他们与自然界进行物质变换的自然无机条件之间的统一”(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488页。)的一种情况进行的。
二、马克思将各种所有制作历史排列的原因
我们知道,马克思在哲学研究阶段,对所有制演进的研究主要是根据古文献资料进行的,而在这时,则主要是根据对落后民族的文化人类学资料进行的(同时也结合了古文献 资料),因此这三种所有制形式作为现存形态来讲或前或后曾经实际上在空间上并存,但马克思把它们看着在时间上顺序相进的三种土地所有制的形式的根据是什么呢?前面已经指出了马克思研究的目的是劳动者和劳动资料分离过程,但作这样排列的原因则是劳动者和劳动资料相互联系的方式,而不同的方式的形成又是一个历史过程,其中劳动者以怎样的面目与劳动资料发生关系,即是以整体的形式,或者是以个体的形式,占有劳动资料;同时劳动者整体的联系形式如何,都是考察所有制形态的内容。劳动者整体的内部联系越紧密,其所有制形态就越古老。这样马克思的研究事实上就从经济学的研究进到文化人类学的研究,从对所有制的研究进到社会形态的研究,因为对劳动者本身以何种方式相互联系实质上也就是研究当时的社会关系。这样所有制形态研究就与社会形态的研究紧密联系在一起了,因此这同时又是对资本主义前的社会形态的研究。对资本主义前社会形态的研究,成为马克思考察的一个重要内容。而且事实上,马克思主义理论界对马克思的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思想的研究,《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一节也是主要的依据文献。从这一点看,《资本主义以前生产的各种形式》的内容又超出了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研究的范围。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前的所有制形式的考察,在方法论上看是从一般到个别。也就是说,亚细亚的形式虽然被看着典型的形态,但他是在“例如”(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473页。)的举例说明的情况下分析的。在一般的意义上,马克思认为,人类的第一种社会是“自然形成的社会”。在马克思的用语中有“自然形成的共同体”、“自然长成的社会”、“自然形成的部落社会”或“天然社会”等,它描述的都是刚刚从自然界分化出来时的社会状态。在这种社会中,社会共同体是所有制的前提和基础,是所有制的“首要前提”。马克思说:“部落共同体,即天然的共同体,并不是共同占有(暂时的)和共同利用土地的结果,而是其前提。”(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472页。)这是与马克思在这之前研究的历史形成的社会相区别的。我们知道,马克思在创立唯物史观时,其中确立的一个重要观点就是,所有制形态是区分社会形态的基础和前提。而这种观点的确立,又是马克思研究人类历史,也就是人类有文字记载的历史的结果,这是因为这时马克思基本上没有涉及到人类的史前史。这时马克思研究的对象主要是历史形成的社会。(注:关于自然形成的社会和历史形成的社会的区别,请参看我的《原始社会和社会发展的原动因》,载《哲学研究》,1989(6);《再谈原始社会和社会发展的原动因》,载《哲学研究》,1991(3);《马克思论自然形成的社会》,载《江海学刊》,1991(1)。)关于自然形成的社会,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已经提出,他们指出:“私法和私有制是从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形式的解体过程中同时发展起来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70页。)并认为,这时人们的社会生活“带有同样的动物性质”,自然界是作为“不可制服的力量与人们对立的”,人们的意识是“纯粹动物式的意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35页。)但那时马克思恩格斯主要是依据历史学的资料进行分析的,在这里则主要是依据文化人类学的资料进行分析的。那么什么是“自然形成的社会”呢?首先从社会关系来看,“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家庭和扩大成为部落的家庭,或通过家庭之间互相通婚〔而组成的部落〕或部落的联合”(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472页。)。“自然形成的部落共同体(血缘、语言、习惯等等的共同性)”(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472页。),家庭是这种共同体的基础,而共同体又是由血缘、语言?、习惯等等的共同性联系起来的,这里已经提出了自然形成的社会和历史形成的社会的区别。后来恩格斯对这种社会的血缘亲属关系的性质作了说明:“氏族是以血缘为基础的人类社会的自然形成的原始形式。”(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389页,注50a。)其次,这种共同体又是人们占有的前提:“……,自然形成的部落共同体,(……),或者也可以说群体,是人类占有他们生活的客观条件和占有再生产这种生活自身并使之物化的活动(……)的客观条件的第一个前提”(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472页。)。这种占有的特点是,“每一个单个的人,只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一个肢体,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或占有者”(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472页。)。“部落共同体,即天然的共同体,并不是共同占有(暂时的)和利用土地的结果,而是其前提”(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472页。)。在这里个体从属共同体,或者说“要以他本身是共同体的天然成员为媒介”(注:《马 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489页。),并通过共同体实现占有。这也是与历史形成的社会相区别的。再次,在这种社会中,人们的基本生产方式是“游牧”,也就是一种生产性的劳动。“因为我们可以设想,游牧,总而言之流动,是生存方式的最初的形式,部落不是定居在一个固定的地方,而是在哪里找到草场就在哪里放牧(……)”(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472页。)。他认为游牧前的生产形式,“是非常短暂的,在任何地方也不能被认为是事物的正常状态,甚至也不能认为是正常的原始状态”(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492页。)。这一观点后来马克思在其晚年的人类学研究中依据新的人类学材料改变了,认为采集猎狩经济才是人类生存方式的最初形式。最后,自然形成的社会的财产具有特殊性。所有制的对象是一定的财产,主要指的是一定的生产资料,而在自然形成的社会中,这种财产又有它的特殊性。在一般的社会中,所有制的对象总是人类劳动的产物,在人类面前是作为即成的人类劳动的结晶出现,而这种即成的人类劳动的结晶又构成生产力的实在的内容,所以马克思指出,生产力表现的是人类在历史中的联系,也就是不同时代的人类在劳动的历史形态上的联系。自然形成的社会则不同,所有制的对象具有特殊性。马克思说:“财产(即单个的人把劳动和再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属于他的条件,看作客观的条?件,看作他在无机自然界发现的他的主体的躯体)……。”(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473页。)“这些前提本身并不是劳动的产物,而是表现为劳动的自然的或神授的前提。”(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472页。)
这是马克思对史前社会的一般看法,而亚细亚的所有制形态,即存在综合单位的高级所有者,则是上述形态的一种“情形”,马克思认为“跟这种形式完全不矛盾”(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473页。)。也就是说,自然形成的社会和亚细亚的所有制形态是作为一般和个别的关系来对待的,前者是在后者抽象的基础上形成的。在亚细亚的情况下,公社有著作为其整体代表的“小公社”之上的专制君主,其部落的团结一致则由部落的家长或者由各个家长结为联盟。所以,亚细亚的社会形态是第一种社会形态的例证。
在对三种所有制形式的比较研究中,马克思认为,亚细亚所有制又是更古老的所有制形式:“这种共同体的成员彼此间虽然可能有形式上的差异,但作为共同体的成员,他们都是所有者。所以,这种所有制的原始形式本身就是直接的公有制(东方形式,这种形式在斯拉夫人那里有所变形;直到发展成对立物,但在古代的和日尔曼的所有制中仍然是隐蔽的——尽管是对立的——基础)。”(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498页。)并认为在这种所有制同现代社会之间存在着“整整一系列的经济制度”,而“这些社会形态的基础”是“一种公社所有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412页。)第一次把亚细亚共同体看作“原始共产主义”(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412页;又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Ⅲ,465~466页。)。1859年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说:“仔细研究一下亚细亚的,尤其是印度的公社所有制形式,就会得到证明,从原始的公社所有制的不同形式中,怎样产生出它的解体的各种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22页,注1。)当然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这里的“解体的各种形式”不是指的奴隶所有制和农奴所有制,不像某些教科书所解释的那样,而是指的古代的和日尔曼的所有制形式即劳动者本身以何种形式占有劳动的客观条件,虽然按照马克思在这里的观点,奴隶制和农奴制是原始的公有制的“必然的和当然的结果”(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496页。)。
第二种所有制形式则已经是“原始部落更为动荡的历史生活、各种遭遇以及变化的产物”(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474页。)了。它以城市为中心,“耕地为城市的领土”。公社首先是按军事方式组织起来的,以保护自身的生存和财产,“这是公社以所有者的资格而存在的一个前提”(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475页。)。在第一种形式下,个人只是占有者,但在第二种形式下,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则分开了。“这种社会的基础在于它的成员由从事劳动的土地所有者即小块土地所有者所构成的。”这是一方面,而它们之所以能成为这样的小私有者,又是由于他们作为这个社会的成员,社会和国家是他们对外的联盟和代表。军事组织、国家、社会是个人成为那种个人的前提。在这种社会中“纯粹自然形成的部落性质由于历史的运动、迁徙”所破坏。(注:《马克思恩格 斯全集》,第46卷(上),475页。)公社“在这里它已经是历史的产物,因而不仅在事实上,而且在人们的意识里都是一个产生出来的东西”(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476页。)。在马克思看来,以第一种所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和以第二种所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区别在于,前一种社会直接与自然界相联系,在第二种社会中社会已经具有历史的性质,是“历史的产物”。在这里具有了历史运动生成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