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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收到建安增值税发票能抵扣吗

详细内容

篇一:《2016年5月营改增后的房地产不能进行进税扣除的发票》

营改增后的房地产、建筑企业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12种发票一、票款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基于此规定,票款不一致的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二、“对开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金

(一)对开发票的涉税风险

所谓“对开发票”是指一购货方在发生“销售退回”时,为了规避开红字发票的麻烦,由退货企业再开一份销售专用发票视同购进后又销售给了原生产企业的行为。

部分纳税人认为,用发票对开这种方法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只是等于把这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又“卖回”了销货方,并不造成购销双方的税款流失,因为退货方已将这张发票作了账务处理,也计提了销项税金,不存在少缴或逃缴税款问题;对于供货一方来说,也只是拿这张进项发票抵顶了原来应计提的销项税金,同样也不存在偷逃税款的问题。

用发票对开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其实质是将退货看作是对销货方的一种重新销售,法律并无禁止,不禁止即视为不违法;二是用发票对开形式解决销货退回问题,从操作目的上看购销双方并不存在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从实质上看也不造成税款流失的客观结果。上述纳税人的认识是错误的。

1、在发生销售退回时,如果未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实行对开发票有可能增加税收负担。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所以,企业如果发生销货退回行为,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如果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重开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减,将会被重复计税。

2、“对开发票”将面临税务局的罚款

纳税人如果未能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税务机关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货物往来的发票对开可能被视为虚开发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号)明确,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完成总机构分配的销售收入考核指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开,由于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征,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情节严重,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4、要多缴纳印花税使企业增加税收负担和少缴纳企业所得税而遭到税务稽查风险。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购销合同的单位和个人,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发票对开是企业视为自身新增加了一笔销售行为,如果书立合同,还需要缴纳印花税,应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对比销货退回的正常处理,给纳税人增加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如果不按时缴纳,还可能受到处罚。

发票对开是企业通过对开发票,新增加了一笔销售收入,虽然对增值税没有影响,但是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规定了多种扣除项目,有许多费用扣除项目以销售收入为基础。如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企业按虚增后的销售收入计算费用扣除,就会造成多扣除,少计应税所得的结果。

纳税人在将销售退回变更成销售虚增销售收入的同时,也增加了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金额。如果因多计收入而增加的扣除金额被税务机关有证据证明是人为造假时,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二)控制策略:销货退回应开具红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发生退货业务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房地产、建筑企业营改增过渡期间的三种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营改增前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合同,但建筑材料在营改增后才收到并用于营改增前未完工的项目,营改增后才付款给供应商而收到材料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建筑房地产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则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二)营改增前采购的材料已经用于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营改增后才支付采购款,而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营改增之前采购的设备、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并支付款项,但营改增后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房地产、建筑企业营改增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七种特殊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二)获得按照简易征收办法的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篇二:《《营改增税率表》2016年5月1日实施》

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可依法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个人销售二手房)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增值税。

2016年6月1日起,纳税人需要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在申报期限内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营改增纳税人发票

自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提供发票,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6月30日;5月1日起,如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办理发票领用手续。5月1日前,如果在主管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补开发票的,可在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篇三:《“营改增”影响建安业纳税问题假设》

“营改增”影响建安业纳税问题假设

——郭世楷、郭富先

建安业作为2015年10月“营改增”最后试行的三个行业之一。在“营改增”后,关于公司适行增值税税率,增值税进项抵扣,纳税时间,地点确定等问题亟待解决。为此,本文提出“营改增”影响建安业纳税问题假设及解决办法。

一、“营改增”及其需解决的问题

(一)什么是“营改增”

“营改增”是指营业税改增值税。是通过改革措施,逐步取消营业税,扩大增值税纳税范围。

(二)“营改增”需解决的问题

从整体上看,“营改增”基本解决增值税纳税人外购劳务所负担的营业税,营业税纳税人外购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均不能抵扣的问题,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的影响。据社科院财贸所税收室主任张斌表示,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能够降低企业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看,截止至2014年底,全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计410万户,全年有超过95%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税负不同程度下降,全年共减税1918亿元。从更大范围看,全球超过150个国家实行增值税税制,而我国实行“营改增”税制改革,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引进来,走出去”发展战略的

实施,对内保持了我国税收法律的中性,有助于促进产业分工。在内外环境的共同作用下,我国实行“营改增”改革势在必行。据经济观察报报道,在2015年5月将推出建安业“营改增”方案,同年10月试行该方案。

二、“营改增”问题假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建安业“营改增”假设问题,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营改增”的一般假设问题,二是建安业“营改增”的特殊假设问题。

(一)“营改增”的一般假设问题。

于“营改增”的一般假设问题可以参考此前试点行业共同问题。

1、发票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其中金税盘开具发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

2、利润表问题最明显的是,营业税是价内税,改革前,在利润表“主营业务收入”一栏填列的金额是含营业税的主营业务收入金额。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其在计算主营业务收入的时候要先减去增值税,得到不含增值税收入金额,因此,这样会导致主营业务收入额减少。根据利润率公式(利润率=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因为主营业务收入的减少致使利润率的增加,从而影响公司一定会计期间的利润表分析。

3、企业所得税问题

对于“营改增”后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主要在于税前可扣除税额减少,比如,“营改增”之前,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营改增”之后,企业缴纳增值税不能在税前扣除,应纳所得税税额增加。除此以外,所得税税额的增加还体现在运营成本不能扣除。

(二)建安业“营改增”的特殊问题

1、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难。建筑安装材料供应商有部分是无证经营户,有部分是为了能少付货款不开发票的经营户,面对这些经营户,公司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工程原料,从销货方处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可抵扣工程收入的销项税额。而建安业的工程原料发票取得难,将会减少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工程利润。

2、劳务成本不能抵扣增值税。建安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劳务成本在工程总成本中占有较大比例。根据某大型施工企业估计,“营改增”后,工程所需劳务成本所占总成本比例趋近20%或者20%以上。在不能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情况下,对于劳动成本来说,如果在工程收益一定的情况下,工程劳务成本支出越大,工程利润将会越少。{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收到建安增值税发票能抵扣吗}.

3、建安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适用11%的税率。如对商品混凝土(工程主要项目)抵扣进销项税额时,增值税销项税额与增值税进项税额(11%-3%)相差8%的差额。这意味

着,公司要承担8%的商品混凝土增值税抵扣差额,无疑加重了公司成本。

4、纳税时间问题。目前,工程合同结算方式有预付工程款、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以及大型项目采用按工程进度支付款项、竣工后清算等支付方式。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规定,纳税时间是指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时间取得款项当天或发票开具当天。因此,这样使得公司有可能在某一经营期间的增值税纳税额与当期营业收入不匹配,导致缴税时间与数额波动大,也极大增加公司资金安排的合理性。

5、纳税地点问题。在初级会计职称课程中提到,增值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种,其中,中央占75%,地方占25%。建安业经营中,跨地区经营现象十分普遍。这种现象将导致增值税地方占有税额的归属问题。目前,关于增值税纳税地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公司机构所在地缴纳,另一种是在公司外出经营地缴纳。根据现实情况,在某些地区,某些行业(比如房地产行业),建安业占市场份额大,那么,究竟应在建安业的机构所在地纳税,还是在异地纳税,在实际划分纳税地难免存在较大争议。

三、对“营改增”新问题的解决办法

综上所述,“营改增”改革对于建安业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利弊同时存在。就如何解决“营改增”新问题,本人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组织培训,学习“营改增”内容及账务处理。

营业税和增值税存在较大的差别。“营改增”后账务处理最明显的特点就是需要设臵“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增值税(进项税额)”,其次,相关专家预估,“营改增”后建安业账务处理将增加十多个会计科目,核算难度较原来大幅增加。所以需要对公司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学习“营改增”改革的变化,促使其更快适应增值税税收体制下的账务处理要求。

(二)组织培训,学习增值税发票相关内容

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方面,如果公司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要办理认证和安装税控系统。一是增值税(进项)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所以,无形中提供增值税发票管理风险性。二是税务机关会给予公司安装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因此,财务人员需要学习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流程。在对相应的资料进行录入的前提下,发票开具流程如下:“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插入IC卡→录入操作员密码→进入系统→发票管理下发票读入→提示是否读入专用发票********号起共**张→确定”。

(三)组织下属分支机构培训

“营改增”实行下,各分支机构只需将工程款发票提供给公司。因为,有分支机构并没有专职的会计人员,没有及时了解“营

篇四:《“营改增”对建安企业的税负影响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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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建安企业的税负影响及应对措施

转自中国税务报{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收到建安增值税发票能抵扣吗}.

中税网6月份推出房地产营改增直播课程,主讲:隋文辉老师

2011年11月16日,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这意味着我国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拉开了帷幕。国家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一是要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二是要有利于企业及行业的发展。但据笔者的调研,对于管理粗放、成本进项抵扣较少的建筑安装行业来说,则很有可能带来税负的增加。税负的增加直接影响了企业的盈亏,使建安企业面临危机。怎样将危机转化成为企业的发展机遇,是本文分析、阐述的内容。(房地产营改增直播课咨询4006008999网址:)

一、“营改增”对建安企业的税负影响

建安企业税负的增与减,关键取决于专用发票的取得和进项税扣除额的大小,但是现有环境及执行条件下,不是所有涉及建安成本的行业都统一实施增值税,也并不是每项支出都可以取得增值税发票,具体阐述如下:

建安企业项目成本构成有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包括耗用的材料、人工、机械折旧费用等;间接成本包括办公费、业务费、水电费、差旅费、借款等。

1.耗用的材料是主要的成本,但由于材料取得渠道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得部分取得材料无法有能够抵扣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甲供材料”现象,开发商自己采购耗材,经销商收到款后当然直接开具发票给开发商,开发商直接计入甲方建造成本,而公司(施工企业)只能取得相应数额的结算单,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由于市场建材价格具有不定性,且质量差次不齐,建设单位(甲方)选择签订甲供材料合同是普遍现象。

另外,一些辅助材料如果采购于小规模纳税人会没有增值税发票,建安企业使用材料繁杂,供应商以个体户居多,大多数也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2.人工成本也是一大方面,一般不低于工程总造价的40%左右,由劳务分包和内部班组施工费两部分组成。其中施工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社保、公积金等,无增值税发票可开,在税收方面不得抵扣。选择具备专业承包资质且为一般纳税人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公司可以有进项税抵扣。但分包方的成本与内部施工费相似无进项税额可抵扣,分包方市场价格因此会水涨船高,最终也会增加建安企业负担。

3.机械使用费,一般指固定资产折旧费,税改后新添置的机械设备方可取得进项税抵扣。如果建安企业年设备更新速度不大,则可以计算前年度设备折旧费。但对营改增前采购的生产设备抵扣、增值税缴纳节点等问题尚未出台明确政策。

4.水、电、气等能源消耗这一项支出不菲,但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

5.银行贷款付息或融资后,筹资成本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

6.施工市场竟争激烈,工程拖欠款,工程垫资施工现象普遍存在。建设单位验工计价往往滞后一段时间(有的时间还比较长)才给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同时,验工计价单中还扣除5%~20%的预留质量保证金等。如果营改增后,应交增值税当期必须缴,但预留质量保证金等要到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才能支付,工程款收回大大滞后于工程施工进度。这样公司要垫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和垫付未收回款项部分工程的税金,公司不得不融资垫资施工,而融借费用也无进项税额可抵扣。由于资金紧张,公司如果对分包商、材料商也拖延付款,一样得不到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导致无法进行进项抵扣,这样也造成了公司实际税负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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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以上例子分析可见,“营改增”后税率从3%增加到11%后,企业有没有足够的进项税项目可抵扣是税负增减的关键。增值税发票取得不易,是造成建安企业实际税负加重的原因之一。

二、“营改增”试点进程中,建安企业的积极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