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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责任事故与差错管理标准

详细内容


1 总则
1.1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营销责任事故与差错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1.2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营业工作责任事故与差错管理。

2 引用标准
《供电营业规则》

《电费抄核收工作规程》

3 管理职能
3.1 市场营销部是营销责任事故与差错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营业工作责任事故与工作差错的管理工作。

3.2 供电分公司负责所辖区域营业工作责任事故与工作差错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场营销部的监督管理。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每发生一次均界定为一次营业责任事故:

4.1.1不论何种工作方式,凡抄表、核算、收费工作出现错抄、漏抄、估抄、他人代抄、错算、漏算造成电量、电费多收或少收在万千瓦时和1000元及以上者。

4.1.2 建立或更换抄表卡片、电费帐和用电资料簿、漏记、错记倍率及抄错页起止码,造成电量、电费多收或少收在万千瓦时和1000元及以上者。

4.1.3 丢失单张或整册的抄表卡片、电费帐、用户资料、电费、业务费收据、结算凭证、用电客户用电申请者。

4.1.4 丢失收费专用章、封印钳、表箱钥匙等印鉴、工具者。

4.1.5 违反现金管理制度,致使电费款被盗、丢失,影响电费回收者。

4.1.6 由于未按时对帐,使银行、财务、应收款三帐不符者。

4.1.7 开错结算凭证。

4.1.8 业务工作单填写错误或积压,造成电量、电费多收或少收在万千瓦时或1000元及以上者。

4.1.9 用电客户用电设备变更、计量装置有异常情况,抄表员开具工作单后,计量或装表人未即时处理,造成追补或退还电量、电费在万千瓦时或1000元及以上者。

4.1.10 丢失、损坏测量仪器或其它设备,价值在2000元及以上者。

4.1.11 装表接电出现接线错误、错记、漏记和错记倍率、漏记电能表起码,造成追补或退还电量、电费在万千瓦时或1000元及以上者。

4.1.12 计量电能表和互感器检定不准,错写检定证书,互感器、电能表未经检定即投入运行。

4.1.13 未按周期校验或未按周期轮换电能表,故障电能计量装置未及时处理。

4.1.14 违反营业管理有关规定,抄表不到位,故意使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者。

4.2 责任事故中,造成电量、电费多收或少收差错超过10万千瓦时或10000元及以上者,定为重大责任事故;对于重大责任事故,供电分公司应写出专题调查报告,分别报送市场营销部、纪检监察部、电力监察大队;对重大责任事故的处理由市场营销部、监察大队依据有关规定裁定,并报公司总经理。

4.3 凡不够定为营业工作责任事故的差错,由电力监察大队统计考核,每年年底报市场营销部备案。

4.4 对发生的营业工作责任事故,必须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4.5 发生营业责任事故后,应在三天内向市场营销部、电力监察大队报告,并组织调查分析和处理;每起事故要求在当月内填报报表,上报市场营销部、电力监察大队。

5 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考核得分计入建设一流供电企业考核总分,一并进行奖惩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