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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回收终身责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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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回收终身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加强电费回收管理,强化电费回收责任意识,分公司特制定电费回收终身责任制,具体办法如下:
1、各供电所电费回收第一责任人是供电所长,第二责任人是供电站站长,直接责任人是收费员。
2、电费回收第一、二、直接责任人前三个月执行电费回收考核办法,如形成欠费在前三个月内未收回,对其所形成的欠费终身负责,直至死亡。
3、电费回收终身责任制欠费与工资收入终身挂钩。执行办法为:
一万元以内 50.00元/月
一至五万元 100.00元/月
五至十万元 150.00元/月
十万元以上 200.00元/月
直接责任人扣罚到欠费总额30%不再扣罚,第一责任人扣罚到欠费总额20%不再扣罚,直接责任人扣罚到欠费总额10%不再扣罚。
对于10万元以上的欠费,分公司视其具体情况除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外,要进行行政处分;完全主观原因形成的欠费给予下岗、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4、形成欠费执行终身责任制后,如在前三各月内全部收回,所扣工资全部补发(不包括电费回收考核办法中所扣工资),3---6个月内收回补发所扣工资的50%(不包括电费回收考核办法中所扣工资),超过6个月不再补发,电费欠费全部收回后,责任人的处罚终止。
5、特殊情况形成的欠费,经分公司班子会认定,免于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