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车险费率市场化的利与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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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新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费率改革是在市场呼声日益高涨,保险入世承诺,新的《保险法》修改的背景下实施的。旧的车险费率管理制度缺乏差异性,不能满足各层次消费者的保险需求;保险公司既不需要创新发展,也不需要考虑风险控制,保险业务增长也是粗放型的增长。改革后,车险费率由保险公司自主制定,有利于促进竞争,有利于车险产品和服务创新,有利于车险经营水平提高。通过几个月的市场运行,市场反映出一些有利的和不利的情况,值得大家分析和思考。
自2001年10月1日,中国保监会在广东省实行车险费率由保险公司自主制定,监管部门审查备案试点开始,就拉开了占中国财产险市场半壁江山的车辆保险市场化定位的序幕。2003年1月1日全国范围内实施新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由各保险公司自主开发厘订。2003年4月1日,为全面彻底推动车险新的管理制度顺利实行,促进车险市场价格机制形成,中国保监会要求各产险公司报备的原统颁条款(包括使用统颁条款费率打折的产品)于4月1日起停用。至此,车险市场条款费率的使用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运作。新的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变革,对车险市场乃至财产险市场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任何一项改革都有其有利的和不利的两个方面,笔者就车险市场运行的实际状况,对其作进一步思考与分析。
一、车险费率市场化的有利因素
(一)市场化体现了人世承诺的监管要求
WTO的规则属于国际公法的范畴,主要用于规范各国政府的行为,按照人世保险承诺,保险监管部门应进一步放权,真正把“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职能剥离出来,交由市场机制去规范。车险改革正是基于上述的背景下,以及多年来大一统的统颁条款产品科学含量低,销售渠道以单纯的“两高一低”恶性竞争为手段所显现出市场混乱的局面限制了车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使车险费率更加合理,体现费率公开的原则,更好地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监管部门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此次车险条款费率改革实质上是把条款、费率的制定由政府行为转变为企业行为,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停止统颁条款;把条款费率的制定权交给各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负责制定条款费率,并报保监会审批;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经总公司授权,可对条款费率进行微调,报所在地保监办审批;经审批后的条款、费率须向社会公布后方可使用。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统一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使不同的风险、不同地区的消费者支付同样的保险费,不仅缺乏科学性,而且限制了保险公司开发新险种的积极性。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对《保险法》的修订案,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这样从法律上明确了监管部门对保险产品管理的职责范围,把产品的开发和研制权交给保险公司。鼓励其根据市场状况和社会公众对保险产品需求的反馈信息,研制新的、有市场针对性的产品,拓宽保险保障领域,逐步实现了与国际接轨的保险监管思路。
(二)促进了产品技术含量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2003年以前的旧车险有7个条款,包括2种主险和5种附加险,车险费率由保监会统一制定,保险单据也采用统一的格式,保险公司没有过多自主选择的余地,而对于消费者来说,赔付率低的车辆没有激励机制不愿投保,赔付率高的车辆又滋生依赖思想,安全防范意识麻痹。总的看来,旧车险最大的受益者反到成了中介代理——汽车经销商。有数字表明,一般经销商所拿的“回扣点数”均在30%以上,在广州等地,还曾一度达到70%。新条款应运而生,其最显著的一个特点是体现了公平原则,科学地区分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实行不同的收费价格。低赔付率的车辆保费大幅度降低,如私家车、非营运用车降幅在20%—30%左右。高赔付率的车辆保费,如营运用车等,则大幅度上浮。其次,在业务数据提取和条款设计上,导入非寿险精算技术,体现了差异化和个性化,运用保险大数法则和经验数据作为科学统计的前提,费率的厘订是由保险责任的大小、消费者的风险状况、安全记录等,同时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导人随车、随人、随地区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第三,尽管各家公司都根据各自特点,开发了不同风格的条款,其目的都是通过人性化服务,为投保人提供更“贴身”的服务。旧体制下的无序竞争使得保险公司车险业务基本上处于亏损状态,即使经营好的公司利润也不超过5%。这样,迫使保险公司在理赔上“刁难”客户,理赔难的问题十分突出,直接损伤了消费者的投保热情,而新体制下,保险理赔追求的是“人情化”服务,根本改变了理赔难的问题,刺激了投保欲望。保险服务也从往年的“保全”、“要素变更”等简单的内容,拓展到“异地理赔”、“信息咨询”等多项增值服务。
(三)无序竞争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旧车险体制,由于全国车险条款都是相互“克隆”的产品,企业竞争只能靠降低价格来赢得市场,所以无序竞争愈演愈烈。新的条款一开始实行,各家公司条款就有不同的市场细分定位。同一台车,在不同公司投保,条件不变,有的价格就能差出二三千元。引导车险从单一的价格竞争,逐渐演变到个性化的条款竞争,各家公司也可以根据市场的不同情况,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调节功能,支持产品的开发和进一步改进,在规定的间隔期限内(通常是3个月)重新报备新开发的条款,缩短了以往产品更新换代的时间周期,保费价格更加趋于理性化。价格围绕保险产品的价值波动,并最终接近保险价值,条款价值论得到了初步体现。由于保险公司的条款有了各自不同的特点和卖点,价格自然也就参差不齐,但有一点需要说明,改革的初期阶段,保单内容的调整,保险责任的变动,消费者还没有完全接受和理解,价格还是决定投保的主要因素,所以说,无序竞争的情况只能是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四)车改的最大受益方是被保险人
过去统颁条款体制下,最大的受益方是代理商和中间服务商,如车行等从车辆保险中赚取了高额的利润,据统计,多数车行一年下来,主营销售汽车的利润只占其全部利润的30%,而车险代理费收入占70%的份额。据不完全统计,有高达50%左右的代理手续费从保险公司拿出来,使得车行2002年全国的平均利润率达到28%的高利润水平。这部分利润实际上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牺牲了自己的利益,被中间商“剥削”了。这种现象严重侵犯了投保人的投保积极性,制约了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同时滋生了腐败现象的发生。2002年11月28日,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召集下,全国经营车险业务的10家保险公司负责人在广西签订了业内著名的“北海自律协定”,共同约定执行财政部规定,最高支付给代理商的代理手续费不超过8%的标准,其余的近40%的差额主要都将以明折明扣的方式减收保险费,或者在保单中增加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范围,进一步增加服务的内容,拓展服务的领域,真正让投保人得到实惠,以期达到投保人和保险人“双赢”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