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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物权保险介绍及对我国的借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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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由于物权保险的标的是房地产产权,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可以把物权保险理解成房屋产权契约保险。美国物权保险的构成要素有:物权保险的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其特殊性表现在承保、保费构成、保险性质、理赔等方面。结合我国实际,宜按照传统保证保险业务模式运作物权保险业务,主要基于以下考虑,美国物权保险运作模式的特殊成因,我国具体的国情、法律制度、市场环境、登记制,可以更好地利用自身的经验和优势。

  物权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支付给保险人一定数量的保费,保险人承诺当投保标的物,即房地产的物权出现纠纷或瑕疵并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损失时,由保险人赔偿其经济损失。由于物权保险的标的是房地产产权,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都可以把物权保险理解成房屋产权契约保险。

  物权保险的最初形式是1868年在美国的宾西法尼亚州出现的“房地产物权摘要和律师意见书”。发展到今天,物权保证经历过多种形式,包括:房地产物权摘要和律师意见书,物权担保,物权保险等。全球最大的物权保险业公司是“第一美国物权保险公司”。它成立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每年年收入超过20亿美元,并在业内保持着最长的业绩成长记录。

  因此,对美国物权保险发展进行系统的研究,特别是分析和比较其经营的环境、构成要素、特殊性和成因等,对尚未起步的我国物权保险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美国物权保险的构成要素、特殊性及成因

  (一)构成要素

  1.物权保险的保险人包括商业性的物权保险公司、物权保险代理人、与律师有关联的物权保险组织。其中最主要的形式是物权保险公司。

  2.物权保险的被保险人

  一般说来,凡是对于房地产的物权拥有保险利益的法人或自然人都可成为被保险人。物权保险主要发生在房地产的物权发生变更的过程中,比如在房地产的购买过程中,或者是房地产抵押贷款过程中。

  3.物权保险的保险责任

  物权交易者为了保证房地产的物权没有纠纷或瑕疵,会为被交易的房地产的物权进行保险。这里所说的纠纷、瑕疵是指抵押、留置权、费用、未了诉讼、未付税金、遗嘱、附加用途限制、地役权等,这后两项仅与地产有关。保险人只根据所有权转让的连锁纪录来保险。保险人将不去察看购买的房屋或土地。简单地说,保险公司只是担保房地产转让记录形式上的准确性。

  4.物权保险的除外责任

  任何在登记之外的转让或债务(如抵押),保险公司均不承担责任。标准的美国物权保险合同通常不包括如下不能从公共记录检索出的风险,如,有关建筑、规划、土地使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政府的规章,行使一般政府职能的后果,以及土地征收;出贷方违反州立公司法规或禁止高利贷的法律;建筑施工方对被兴建或修缮改造的建筑物的法定优先抵押权;提供购买贷款的出贷人;未登记的占有人的权利与未登记的地役权;边界纠纷等本应当由实地勘察或测绘即可发现的事由;保险合同生效后产生的权利制约;由投保人导致的或投保人所遭受的损失,投保人对此知情但是却没有反映在公开记录中。

  最近由两家美国保险机构推出的标准国际物权保险合同对以上事项也不负赔偿责任外,同时还包括如下除外责任:土地所在地政府收回土地,除非在保险生效日已经得知该情形;取水权与其它和自然资源有关的权利请求;由居于财产所在地以外的第三国的人提出的权利请求或由保险人所在国之外的法院或裁判机构解释、执行保险合同而导致的损失;战争、叛乱、暴动、内战、传染病、政府限制、国有化、不可抗力和其它类似原因造成的损失。

  由上述可见,美国物权保险合同本身不能被直接移植到我国。美国保险机构的有些除外风险可能恰恰是我国投资者最希望获得保护的风险。因此在我国适用的保险合同应当反映中国的实际情况,在我国的不动产法律体系和土地登记制度的框架内,应妥善地处理购买方、承租人、出贷人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期待。

  (二)特殊性

  美国物权保险与其它保险产品有以上形式上的共同点,但是由于美国物权保险产生于房地产交易与融资贷款的独特背景之中,它在本质上又有区别于其它险种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1.在承保方面

  物权保险人在收到一份投保申请书以后,首先查阅一切公开的登记记录,调阅与宗地有关的各项合同、文书和法律文件,由此决定宗地权属和宗地所担负的债务。然后保险人便召集宗地的出让方和受让方,一同商议起草文件或提起诉讼,以消灭存留在宗地上的债务、击败其他人声称享有的对宗地的所有权。

  2.在保费构成上

  物权保险人拨出90%的保费用于调查和准备这些工作,这一切都发生在宗地交易完成之前,也就是受让方接受土地所有权之前、承租方或贷款机构对宗地享有占有使用权、担保债权之前。至于剩余的风险,保险人将剔除那些超过可接受范围的风险,其它则纳入保险合同的保赔范围内。

  3.在保险性质上

  最显著的性质差异在于物权保险机制主要涉及为消除风险的机制而非注目于风险承担。物权保险人的职责远远超出一般的保险人尽量售出更多保险合同的任务。

  4.在理赔方面

  理赔合同生效前的风险。物权保险合同与其它财产险、汽车险和人寿险不同,它对保险合同生效后才开始发生的风险不负责理赔。它的保险对象仅限于在保险合同生效后提起的物权或债权请求权,并且这一请求权还必须是基于合同生效之前已经存在的事实提出的。保险人的调查工作和风险除斥工作预防了已知风险在将来被提起的可能性,这不仅保护了保险受益人的投资,还为保险人控制经营风险提供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