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企业触电事故中“不可抗力”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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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电力企业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及计算标准不统一等问题,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不可抗力;可见,不可抗力已经作为了供电企业触电人身损害重要的免责事由,何为不可抗力?供电企业如何正确适用?有无法律限制?以下笔者就这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不可抗力的定义及种类
我国《民法通则》将不可抗力解释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根据上述规定,构成不可抗力需具备主客观两个方面的要件。其主观要件是指不能预见,即作为不可抗力的客观现象具有客观偶然性,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判断的标准必须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不可抗力的客观要件则强调作为不可抗力的客观现象是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即当事人对这种客观现象的发生与否、发生程度等无法作出安排或处置。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可抗力分为三类: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泥石流、冰雹等;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等;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游行示威等。出现在电力侵权中的不可抗力是由一般以自然灾害为主,如大风造成的断线,泥石流造成的倒杆等。
二、不可抗力 在供电企业触电事故中适用的必要性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可以看出,我国对高度危险作业造成的人身损害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它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共同构成现代司法制度中侵权民事责任的三大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无疑加大了供电企业的赔偿责任。比如,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侵权事故中,加害方对受害方实施了加害行为,只有受害方证明自己的伤害是加害方所实施,法律才能让加害方承担赔偿责任。而在人身触电伤亡事故中,不问供电人有无过错,只要其高压设备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并且无免责事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在这样的严格责任原则下,不可抗力的适用无疑成为减轻供电企业赔偿责任的重要法律根据。
三、不可抗力适用应注意的问题
1,供电企业不能免除事后补救责任。例如某高压线路因大风断裂触地,造成甲触电受伤,但由于供电企业没能及时修复线路或采取其他应急措施,又导致了乙触电死亡。这种情况下,供电企业不能以大风等不可抗力作为自己免责的事由,仍需对自己的不作为而产生的乙触电死亡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2,供电企业过错与不可抗力竞合时仍需承担赔偿责任。责任竞合可理解为多因一果,即多种行为的相互作用造成了一种损害结果。例如,供电企业架设的一处配变因年久失修而松动,在经过低强度的地震后此变压器滚落地面,事后有小孩因触摸被电击伤。此案中,供电企业疏于管理和地震共同造成了小孩被电击伤的损害结果,地震的发生可否使供电企业的过错中断,使其免责?答案是否定的,如果损害是由加害人的过错和不可抗力共同造成的,加害人仍然需要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不能以不可抗力的出现主张免责。这也是严格责任在特殊侵权中的具体体现。
综上,供电企业在日常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务必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不能将不可抗力因素作为自己免责事由的护身符,但在人身触电事故发生的情况下,应认真分析事故的前因后果,如果符合不可抗力的适用条件,就要积极的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尽量减少企业不应有的损失,维护合法的损害救济秩序。
作者:王文哲
单位:陕西地电太白县供电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