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法律冲突的表现及其解决途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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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全面展开了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制建设,法治成为中国现代化法制建设的综合性价值目标。近些年来,我国的立法速度不断加快,立法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但随之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法律、法规、规章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情况日益突出。法律冲突对法治的危害是非常致命的,它导致法不同文,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损害。因此,需要对这些问题加以解决。
一、我国法律冲突的具体表现
法律冲突是指一国拥有立法权的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和法规在基本原则和内容方面做出不同的甚至相反的规定,导致它们相互抵触或不一致。在我国,法律冲突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表现:
(一)普通法与根本法的冲突
普通法是宪法以外的所有法的统称,无论何种普通法,其地位和效力都是低于宪法的;根本法是指在整个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我国这样的单一制国家中,根本法指的就是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依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表现在:一是一切国家机关、政党、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都居于宪法之下,这是对凌驾于宪法之上的特权或个人意志完全否定;二是宪法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其他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二)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冲突
就法律效力大小而言,效力大的为上位法,在它之下的为下位法。依照《立法法》的规定,下位法同上位法冲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同法律相冲突;(2)地方性法规,规章同行政法规相冲突;(3)地方政府与较大市政府的规章相冲突;(4)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市政府的规章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相冲突。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下位法应当以上位法为立法依据,并不得违反上位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但在实践中,常常出现下位法与上位法相冲突的情况。
(三)同位法之间的冲突
同位法的冲突是指法律效力等级相同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法律同法律之间的冲突;(2)区域间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之间的冲突;(3)法律解释之间的冲突。
例如,《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这两部法律在连带责任、承担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范围三个方面的规定上存在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