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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反垄断制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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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反垄断立法是市场经济本能的需求,以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作为中国反垄断立法条件不成熟的理由是不科学的。反垄断法并非反规模经济,而是反对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垄断行为;规模经济也需反垄断法创造一个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因此两者并不矛盾。
  [关键词] 反垄断法 市场经济 竞争 规模经济 贸易壁垒
  
  一、反垄断立法是市场经济本能的要求
  市场经济是迄今为止最先进的经济形式,其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市场经济是竞争性的经济,竞争是市场经济活力的源泉。作为竞争机制自发作用的必然结果,经济力量日趋集中导致垄断,因此,垄断是竞争的伴生物,也是竞争的对立物,它反过来排斥和限制竞争,妨碍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使经济无效益或低效益运行。早在1890年,美国俄亥俄州参议员谢尔曼就指出:“我们受不了专制政治的国王,也不能允许控制生产、运输、销售生活必需品的国王。”在他的倡议下,美国国会通过了被后世称为反垄断法基石之作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将被视为美国社会繁荣之根本的竞争置于了法律的强大保护之下。目前,制定和颁布反垄断法,几乎已成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制度安排的重要标志之一。中国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不能不通过立法来促进竞争,防止垄断,这是市场经济本能的要求。
  二、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反垄断既反对经济垄断,又反对行政垄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禁止行政垄断。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其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行政垄断表现多样,主要包括:(1)地方贸易壁垒(2)部门贸易壁垒(3)政府限定交易。即政府和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服务、劳务),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4)设立行政公司。即政府和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设立在一定行业具有统制功能公司。
  2.禁止垄断协议。禁止垄断协议是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简单地说,这种协议是指企业间订立的能够导致限制或者排除竞争的协议。垄断协议的核心是共谋,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包括限制竞争的协调性行为。
  3.禁止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滥用市场优势行为是指在市场竞争中占有优势地位的企业限制市场竞争,应受反垄断法规制的不当行为。其形式包括:索取不合理的垄断高价、强迫交易或者搭售、歧视(最严重的歧视行为是价格歧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