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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以自愿性信息披露为手段(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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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上市公司透明度对规范证券市场运转和提高上市公司价值有重要作用,而当前我国上市公司透明度不高,已严重扰乱了资本市场的秩序。文章以自愿性信息披露为公司透明度的替代变量,分析了影响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因素,提出了建立自愿性信息披露机制的建议,以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

  [关键词] 透明度;自愿性信息披露;强制性信息披露
   
   2005年9月30日,中国证监会对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及向关联方提供资金事项的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在2003、2004年两年内,托普软件为其关联方提供了109笔共计23.29亿元担保,但只对其中一笔担保(金额为1.2亿元)进行了临时公告,其他108笔担保均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同时,托普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关联公司之间进行了大量没有实质性交易的资金划拨,完成了关联公司对托普软件资金的占用。其间,累计划拨资金达21.87亿元,累计被关联方占用未归还的资金额达10.7亿元。该公司对该有关事项均未进行信息披露。托普公司对数额如此巨大,严重影响公司市场价值的重要事项未进行及时披露,虽现已被行政处罚,但托普软件从被“ST”到逼近退市的边缘,对于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市场一直处于迷雾之中。市场与公司内部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反映出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透明度不高,缺乏及时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机制的事实。2005年11月3日,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八点意见中指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提高透明度”。可见,在面对严重诚信危机的今天,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成为了规范证券市场的重要手段,其对促进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实现证券市场资本优化配置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透明度概念的提出
  
  透明度最早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出,1996年4月11日,SEC发布了关于IASC“核心准则”的声明。在该声明中,对“高质量”的准则的具体解释是可比性、透明度和充分披露。1997年初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后,联合国贸发局(UNCTAD)的调查报告认为,透明度和解释度不足是东南亚金融危机的直接诱因,并将透明度定义为“使得公司状况、决策和行动可获知、可理解和可监督的一种技术程序”。巴赛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98年9月发布的“增强银行透明度”的研究报告中,将透明度定义为“公开披露可靠与及时的信息,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准确评价一家银行的财务状况和业绩、经营活动、风险分布及风险管理实务”。可见,在国外的透明度研究中,将其概念程序化,更贴近于实务操作,是对会计信息披露操作程序的规范。
  而在我国学者的研究中,更倾向于将透明度定义成会计信息质量的特征之一。例如:我国著名会计学家葛家澍教授(2001)提出:会计透明度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狭义的解释是指充分披露会计信息;广义的解释是指高质量的会计信息,透明度包括了可比性、中立性、清晰性、完整性、充分披露和实质重于形式等会计信息质量特征。透明度的“透过现象看本质”的内涵,也就是企业的各利益相关主体即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从公司披露信息获知并分析企业真实经营状况的程度。因此,笔者认为透明度与会计披露质量紧密相连。
  从监管的角度讲,公司披露由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构成。强制性信息披露是按照公认会计原则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必须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信息。自愿性信息披露则是公认会计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未作要求,上市公司基于公司形象、投资者关系、回避诉讼风险等动机主动而披露信息。可见,上市公司的高透明度不仅体现在强制性披露,更大程度上体现在自愿性披露。一套清晰、准确的会计准则和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只是为高透明度的实现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能,只有当相关会计环境使得提供不透明信息的预期收益为负时,高透明度的实现才成为必要。因此,尽管公司的自愿性披露可能是由强制性披露诱致或者是强制性披露的必要补充,但是自愿信息披露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且更能反映公司的透明度。所以,透明度实际上指除了强制信息披露之外的自愿信息披露。本文从此观点出发,探讨以扩大自愿性信息的有效披露为手段,提高上市公司的透明度。
  
  二、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现状
  
  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规架构虽已基本确立, 但大多数上市公司仍然缺少公开、透明、及时提供准确信息的制作和披露系统。公司操纵利润报表,提供虚假信息的会计造假案层出不穷。我们看到,即便在相关法律法规较成熟的美国资本市场上,各种“数字游戏”仍然存在。因此,仅仅是强制性信息披露机制并不能保证公司的高透明度。
  近年来,许多上市公司为提升公司形象、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股票价格等目的开始致力于通过自愿性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例如:建立公司特定信息指南,包括公司战略计划、风险管理、薪酬政策、公司治理结构、绩效考核等特定信息。但是,由于自愿性披露的技术性规范和有关自愿性披露信息的审计和监督机制尚未建立,我国的自愿性披露尚处于起步阶段。乔旭东(2003)对上市公司自愿披露行为的实证研究表明:(1)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披露项目数量偏少,自愿揭示指数只有0.31(自愿揭示指数=实际披露项目数/最佳披露项目数),说明距离最佳披露水平还有很大差距。(2)自愿披露项目信息含量偏低,对于自愿披露的项目,上市公司多数选择定性的、边缘的、外围的、表面的信息予以披露,而回避了那些核心的、关键的、定量的信息,这极大地削弱了信息的相关性。
  另一方面,我国很多上市公司仅仅披露有利于本公司的财务信息,而对坏信息却默不作声。许多信息和传闻多是先经过媒体报道后,上市公司才开始进行披露,更准确地说是“澄清”,而且有些被“澄清”的事项后来还被证明报道的是事实,形成由社会媒体或监管机构驱使下的被动性披露的现象,迫使上市公司重新审视自己的信息披露,督促上市公司将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投资者公布,以免在股价大幅波动后,投资者才在迟到的公告中如梦初醒。
  
  三、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
  
  1.公司股权集中度
  Haskins(2000)的研究表明,自愿信息披露行为受股权集中度的影响。欧美公司股权分散,数量众多的股东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很高,公司自愿披露信息的程度就高;而亚洲公司股权相对集中,股东不像西方国家公司股东那样对报表披露要求苛刻,公司自愿披露信息的程度就低。国外实证研究证明:股权集中度与公司治理绩效之间的关系曲线是倒U型的。当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完善,权力制衡机制充分发挥效用时,经营者会主动提供高透明度的会计信息(主要表现为会计信息的自愿披露和及时披露),给所有者一个信号,让他们相信他不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
  2.自愿性信息披露的预期收益
  一方面,充分的信息披露能降低企业的资本成本,减少企业在资本市场的竞争劣势,维护企业形象,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Merton(1987)指出,当公司信息披露无法达到要求时,投资者对该公司的股票进行估值时将要求信息风险溢价,从而会增加公司的资本成本。另一方面,面对事项众多的披露信息,企业需要付出大量的制作披露成本,使用者需要付出鉴别信息的成本,有时会显得无所适从,难以判断、理解,甚至造成误解。同时,披露的信息对外公开,也会被企业的竞争者获得,有暴露企业商业秘密的危险。因此,公司管理人员需要在披露的收益和成本中寻找平衡点,进行有效、及时的信息披露。
    3.公司经营业绩
  上市公司为吸引投资者,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都倾向于披露对公司有正面影响的“好”的信息,当公司业绩下滑或者是出现预亏事项时则选择尽量拖延报告时间甚至隐瞒不报。Forker(1992)对多伦多证券交易所80家最大的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显示,业绩因素会促进上市公司自愿披露更多的信息。业绩好的公司由于信息生产成本相对较低而会增加披露。乔旭东(2003)研究证实,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信息的程度与公司盈利能力呈正相关,认为信号理论在中国股票市场上有一定的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