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大全>国际法论文>古典国际法的耶伊儒法理基础之比较(一)

古典国际法的耶伊儒法理基础之比较(一)

详细内容

【摘要】
从国际法的原则和规范中不难发现基督教、伊斯兰教和儒家思想的深刻影响。事实上,无论《圣经》、《可兰经》,还是《论语》、《孟子》等中西古代典籍,皆为国际法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思想和理论资源。耶伊儒三种文化中的一些共同价值,如自然法、契约、正义、天道、人道、博爱等等,早已成为国家关系的伦理基础、战争的合法性基础、多元宽容的跨文化基础,以及实现永久和平的制度基础。

【关键词】圣经;可兰经;儒家思想;国际法;和平

一、自然法和契约论作为国家关系的伦理基础

在实证法的背后寻求形而上的正义原则的支持,以作为实证法的立法依据和其合法性的检验尺度,是谓“自然法”。自然法是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强制力的合法性依据。在初期以战争法为主要形态的古典国际法,正是以神启自然法为法理依据的。而《圣经》 [1]中的“十诫”则为古典国际法提供了最早的自然法的形式原则的蓝本。(《出埃及记》,第20章,第2-16节,或《申命记》,第5章,第1-21节)。对自然法的内容虽有非常不同的理解,但可以确定的是,自然法的背后意味着神的世界秩序的存在。而要确立自然法首先就必须确立神的威严:耶和华是“信实的神;向爱他、守他戒命的人,守约施慈爱,直到千代;向恨他的人,当面报应他们,将他们灭绝。”(《申命记》第7章第9-11节)。 [2]

在穆斯林的社会里,法律和宗教同属于一个密不可分的价值体系。伊斯兰教的经典《古兰经》既是神学家的经书,又是法学家的法典,是所有法律的源泉。 [3]《古兰经》这样说:“真主,除他外,绝无应受崇拜的”(《古兰经》第二章,第255节),“一切赞颂,全归真主,全世界的主,至仁至慈的主”(《古兰经》第一章,第2节、第3节),“你所佑助者的路,不是受遣怒者的路,也不是迷途者的路”。(《古兰经》第一章,第7节)。“不义的人改变了他们所奉的嘱言,故我降天灾于不义者,那是由于他们的犯罪。”(《古兰经》第二章,第59节)。对安拉的命令和禁令的遵从不仅是教徒法律上的职责,也是其神圣的宗教义务。

如果说,“爱你的神”是耶回先知和律法,以及一切真理的总纲的话,儒教,即儒家思想中似没有明确的“爱天”之说。不过,敬天和畏天则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基本价值:尔殷遗多士,弗祷昊天,大降丧于殷。周佑命,将天明威,致王罚,命终于帝, [4] 深受儒家思想浸染中国古代典籍《左传》和被孔子珍爱的《诗经》中有很多这样的例证,如:襄公十三年吴侵楚失败的原因,被归结为吴的“不吊”,因为诗曰:“不吊昊天,乱靡有定”。 [5]以儒学思想为代表的中国文化对天人关系的反省虽然远不如西方深刻,但天也确被看作有位格的神。郭沫若认为:《尚书》和《诗经》的“雅颂”与《旧约》中的“雅歌诗篇”相近,诗书里的上帝完全是人格神。 [6]孔子天的概念上承于诗书以来的正统天命观,并不否认天的神性本质,而只在天人关系上有所改变,使得天和个体发生直接的联系。(陈鼓应)。既然如此,人天可以对话,天对人也会有要求。正所谓,有命在天,不得不从,获罪于天,无所祷也。而礼作为人的内在思想和外在行为规范的所谓“民之行”,即是“天之经也,地之义也”。(左传?昭公二十五年)。

国际联盟是现代多边国家间关系的基本形态。国际联盟的构建在西方始于《圣经》所记载的实践:便雅悯人剥夺外乡人的权利,杀死了利未人的妾。以色列人的所有部落因联合起来,攻打便雅悯人。(《士师记》,第19章 - 20章)。在《撒母耳记》中也能看到:以色列的第一个国王扫罗在亚扪人来攻打时,将一对牛分送各个部落,以此号召所有这些部落一同抵抗。扫罗还发话:“凡不出来跟随扫罗和撒母耳的,也必这样切开他的牛。”(《撒母耳记上》,第11章,第7节)。事实上,以色列神殿周围的部落好比订立了互不侵犯条约的联盟(此为国际法出台的初始条件)。联盟成员维护普遍的和平,并一致尊重外邦人应受到友好接待的权利。 [7] 不过,在东方,国际联盟的萌芽则无疑产生在中国的春秋战国时代,即诸侯之间的“会”、“盟”:如所谓“兵车之会”和“衣裳之会”。古代中国国际组织的基本特征是:在主权者之间设立,根据国与国之间的正式协议创建,具有政权合作的职能。 [8]而为中国古代国际组织的建立提供理论资源的正是包括儒家思想在内的诸子百家的学说。

有盟必有约。在西方,《圣经》的旧约、新约之约即指犹太先知与上帝的契约。 [9]尽管东方的古埃及和古希腊已有丰富的国际条约的实践,但契约的神圣性则主要是由《圣经》确立的。同时,“莫西十诫”的出现也开启了文字的契约逐步取代口约的时代。 [10]笔者甚而以为,国际法只有书写的条约才具有拘束力的普遍规定,应当追溯到《圣经》的这一传统,如《圣经》昭示,民族间的交往原则上通过契约来进行:神晓谕摩西说,“ 我从前向亚伯拉罕、以撒、雅各显现为全能的神, 我与他们坚定所立的约,要把他们寄居的迦南地赐给他们。”(《出埃及记》,第5章,第2-4节)。无论如何,基督教契约思想对后世影响极大。犹太血统的现代国际法学家、法理学家汉斯?凯尔逊(Hans Kelsen)国际法一元论体系架构的金字塔顶端即以“有约必守”原则作为基本规范――国际法的最高价值。《古兰经》说:“信奉天经的人啊!你们来吧,让我们共同遵守一种双方认为公平的信条 ”。(《古兰经》,第三章,第64节)。又说:“我们的主啊!在无疑之日,你必定集合世人,真主确是不爽约的。”(《古兰经》第三章,第9节)。还说:“当你们缔结盟约的时候,你们应当履行真主的盟约。你们既已真主为你们的保证者,则缔约盟约之后就不要违背誓言。真主的确知道你们的行为。”(《古兰经》,第十六章,第91节)。而中国古代典籍也早就成为指导建构国家间关系的依据。《周礼》有司盟之官;《尚书》有告誓之词;国际条约的约文中也不乏“告神”的词语,如“昭告神明”、“?慢天命,神明上帝”和“山川百神”等等。不难想见,《圣经》、《古兰经》和深受儒家思想浸染的中国古代典籍与文献,在当时已经分别成为古代东西方国家关系实践至为重要的伦理规范。

二、圣战说与正义论(天道观)作为战争的合法性基础 [11]

《圣经》记载的时代的国家关系更多地表现为战争关系。对于战争中的敌人,《旧约》中神的戒命似乎是以牙还牙、斩尽杀绝。神晓谕摩西说:“你要扰害米甸人,击杀他们,因为他们用诡计扰害你们”。(《民数记》,第26章,第17 ― 18节);当以色列人杀了所有的米甸男人,押送米甸女人凯旋归来时,摩西命令将所有已婚妇女和儿童全部杀光,为耶和华复仇(《民数记》,第31章,第15 ― 17节);在与亚玛力人征战时,撒母耳传达耶和华的命令:“现在你要去打击亚玛力人,灭尽他们所有的,不可怜惜他们,将男女、孩童、吃奶的,并牛、羊、骆驼和驴,尽行杀死。”(《撒母耳记上》,第15章,第3节)。因为他们是罪人。

什么是所谓圣战呢?圣战起初是基督徒对非基督徒的战争,以后指正义战争。如使徒保罗所言:“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罚那作恶的。”(《罗马书》第13章,第4节);或:“当为贫寒的人和孤儿伸冤,当为困苦和穷乏的人施行公义”(《诗篇》第82章,第3节)。圣奥古斯丁认为,正义战争是“当一个民族或一个国家由于不能赔偿所造成的损害或不能归还非法占有的东西而应当受到惩罚时,那些为某种损害复仇的战争。” [12]也就是说,圣战的本质是复仇。但这个“仇”并非“私仇”。在此意义上,复仇与德行业果的所谓“天应”发生着内在的因果关系。 [13]圣托马斯将正义战争的形式条件归纳为三:国家统治者的宣战权、战争的充分根据、交战方的正当目的。 [14]在《圣经》中,战争的性质是被纳入到神的秩序中来检视的。也就是说正义战争意味着符合“永恒法”,而永恒法则是“上帝的统治计划”。 [15]在这个二元架构的金字塔的顶端,是万物的始主、至善的神和最后的存有――上帝。人必须顺从上帝,而不是顺从人(《使徒行传》,第5章,第29节)。登山宝训的核心即是:爱上帝,并遵守上帝的戒命。(《出埃及记》第20章,第2 ― 6节)。早期的中世纪神学家认为,《圣经》禁止基督徒服兵役和参战,除非是圣战,即争取和平而非追逐权力的战争。 [16]既然正义战争被神允许,甚至是神的命令,传统国际法的宗旨由史以来并非在于废弃战争,而在于使战争合法化(ius in bello)。自然状态是包括自我保全在内的自然法的一切权利和利益,人人都拥有。在西方启蒙思想家看来,私有财产的神圣性即是“上帝法和自然法”的准则:即使在一场正义战争中,征服者也不能占有被征服者的财产。后半生笃信《圣经》的圣奥古斯丁(St.Augustinus)认为,国家没有正义,无异于强盗团伙。 [17]

伊斯兰教的“圣战”源自阿拉伯文“吉哈德”(jihad),但并非十分准确的译法。原意有“努力”、“奋斗”等等义涵。伊斯兰教徒的圣战观念最初产生于伊斯兰教兴起后在统一阿拉伯半岛的过程中与多神教信徒的斗争。“圣战”显然指为了神圣的伊斯兰教事业而英勇奋战。早期圣战观念曾深受阿拉伯部落传统习惯的影响。《古兰经》中相关内容无疑是早期圣战观念的基础。 [18]古代穆斯林的战争法规则主要出自(正统)哈里发(Hanifa)时期(632-661年)。伊斯兰教法规定:发动圣战是哈里发(Hanifa)的一项主要职责。传播伊斯兰教就是靠圣战来完成的。除了镇压叛乱的穆斯林,圣战之外的任何战争均属非法,发动圣战、分配战利品和有关征服地区的税收问题,大多以圣训为依据。 [19]对于发动所谓“吉哈德”的主体――国家,有一个政治统治的合法性问题。伊斯兰教内部存在两种对立的学说:逊尼派认为,国家行政权力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行使;而十叶派则认为,应以神圣的立法者本人的至高无上的权威发号施令。这其实是立宪政府和专制政府的区别:“一个是基本不变的制度,象征着借助于人的理性理解神圣命令的尝试;一个旨在作为神圣命令的直接的、当代的表现形式。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