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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豪民与乡里政权(一)

详细内容

【英文标题】EliteClassandTownshipPowerDuringHanDynasty

Department of History, North-East NormalUniversity,Changchun,Jilin,130024,China

【英文摘要】Township power was the local official institutionrepresentingHanDynastyatlocalitiesandtheir members maynotreceiveofficialsalariesorholdno official positions.Theywere,however,thebasisoftheHan Dynasty power. InHanDynasty,eliteclassincludedmerchanteliteand townshipelites.Theybecamethemainstay of the elite class sinceofficialinvolvementinmanagementofmerce. Because theygraduallyandeffectivelytookcontroloflocal power, thustheybecametheimportantmainstayofthefeudalHan Dynasticsystem.Atthesametimethetownship elite class exploitedlocaleconomyandthepeople, damaged local feudal socialorderandsometimesbecametheoppositionpowerof a unifiedcountry.

【关键词】豪民/乡里政权/兼并役使
elite/townshippower/doubleexploiting

【正文】

乡里政权是汉王朝派出的最基层政权组织,乡官里吏尽管大多不是国家正式命官,但职责重大,承担着摊派徭役、征收赋税、率民为善、受理诉讼、监督户口年纪等职能。他们既是乡里政权的执掌者,又是邻里乡党的“长者”,不仅平时影响乡党舆论,而且政局动荡还能左右人心向背,构成汉王朝最基本的政权基础。伴随封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政治的演变,异军突起的豪民地主利用雄厚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力,逐渐把持了乡里政权乃至郡县右职,他们既是汉王朝对庶民百姓实现封建剥削的依靠力量,也是渔肉乡里、破坏封建秩序的罪魁;既是汉政权维系封建统治的重要支柱,也是滋生地方分裂势力、瓦解刘氏王朝的掘墓人。



豪民在两汉书中或称豪富民、豪强、豪右、豪大家、大姓、着姓、强宗等,后避唐讳亦称豪人。豪民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伴随封建私有制经济的不断深化而形成的一个新生社会阶层。其本质特征有三:一是“无寻尺之禄”(注:《国语·晋语八》。),即司马迁所谓“无秩禄之奉,爵邑之人,而乐与之比者”的“素封”(注:《史记·货殖列传》。),仲长统形象地喻为“身无半通青纶之命,而窃三辰龙章之服;不为编户一伍之长,而有千室名邑之役”(注:《后汉书·仲长统传》。)。即不享有赋税徭役优免特权的非身份地主。二是家资巨万,农、林、牧、副多种经营,即“庶人之富者”,是一些生财有方,善于在各种经济领域发财致富,“以利相欺”的惟利之徒。其发展途径大致经历了营商取利、致力工虞、兼营农业等几个阶段而成长壮大。三是在社会上活动能量极大,上可以“交通王侯”,与官府分庭抗礼,下则“武断于乡曲”,“刺客死士,为之投命”,即庶民之豪者。
汉代豪民的形成大致有三个途径:
前代贵族后裔 前代贵族后裔延续到两汉,且在史书中留下笔墨的,以六国贵族最具代表性。六国贵族虽经秦代的铁血镇压和秦末农民起义的冲击,传统势力受到极大摧残,但在汉初宽松的政治、经济氛围下,一些支脉疏属又转而从事工商,变成商贾豪民。正如司马迁所云:“关中富商大贾,大抵尽诸田,田啬、田兰,韦家栗氏,安陵、杜杜氏,亦巨万。”(注:《史记·货殖列传》。)诸田当然就是齐地迁至关中的齐国旧贵族。这类豪民经武帝打击曾一度破败,但宣元以后又死灰复燃,且在经营方式上转向综合发展的道路。作为东汉田庄经济典型素材的南阳樊氏,因与刘秀的特殊关系在政治上曾大放光彩,但考其家世,却是由前代旧贵族转变而来的乡里豪民,按《中常侍樊安碑》:樊氏出于周宣王时佐命功臣仲山父,“食采于樊,子孙氏焉”(注:洪适:《隶释》第6卷,第78页。)。这个谱系可信程度并不高,但依《左传·定公四年》、《国语·周语上》、《续汉书·郡国·河内郡》及刘昭注等史书的记载,樊氏乃殷周大姓,南阳樊氏追认仲山父为其先祖,范晔对此并不怀疑,说明樊氏确实出自前代贵族。奉职三朝、位极三公的第五伦,“其先齐诸田,诸田徙园陵者多,故以次第为氏”。第五伦在两汉之际率宗族闾里筑营壁自守,“铜马、赤眉之属前后数十辈,皆不能下”(注:《后汉书·第五伦传》。)。宗族势力的强大,由此可见一斑。他不仅营理田业,还到太原、上党一带贩盐,是典型的豪民身份。
农工商贾畜长 这是在汉初“休养生息”政策的滋润和放宽工商业禁令的驱动下,“至力农畜,工虞商贾,为权利以成富”的新生代,也是一个不断产生、消长不定的社会群体。司马迁在《货殖列传》中列举了不同行业——农、林、牧、副、渔——的佼佼者,认为“此其人皆与千户侯等”。此外,还有大冶铁家蜀卓氏、程郑、宛孔氏、曹邴氏,大盐商刁间,畜长桥姚、卜式,大商贾师史等。这些农工商贾畜长皆家赀巨万,“田池射猎之乐,拟于人君”。武帝“告缗”之后,这类豪民也一度消沉,靠盐、铁等特殊商品产销致富的渠道亦被堵死,但在经常性的商品交易中发达的商贾豪民不久又重新抬头,元、成间“长安宿豪大猾东市贾万、城西萭章、翦张禁、酒赵放、杜陵杨章等皆通邪结党,挟养奸轨,上干王法,下乱吏治,并兼役使,侵渔小民”(注:《汉书·王尊传》。)。嗣后,杜陵樊嘉,茂陵挚纲,平陵如氏、苴氏,长安丹王君房,豉樊少翁、王孙大卿等并“为天下高赀”(注:《汉书·货殖传》。)。
豪杰并兼之家 是伴随土地私有制程度的加深而以营农为主的豪民,大致由罢官之家和乡里豪民构成,在职官吏“豪猾并兼”不在论列。在以人治为基本特征的封建社会,为官一方,岂止十万雪花银,更能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为此,很多罢官之家及官僚族属或逐商贾之利,或兼并役使,族势声望决不亚于工商之豪。如平通侯、中郎将杨恽“既失爵位,家居治产业”,自称“恽幸有余禄,方籴贱贩贵,逐什一之利”。但因商贾乃“下流之人,众毁所归”(注:《汉书·杨敞传附杨恽传》。),故有身份地位的士人尽管赋闲乡里,受社会舆论的掣肘亦不轻易为之,按他们的理财观念,兼并役使方为正途。如内史宁成脱罪后,“乃贳貣陂田千余顷,假贫民,役使数千家”(注:《汉书·酷吏传》。)。燕相灌夫免官居家,“陂池田园,宗族宾客为权利,横颍川”(注:《汉书·灌夫传》。)。
豪杰是一个内涵较广的概念,可从智谋、勇武义项定义,如《淮南子·泰族训》说:“故智过万人者谓之英,千人者谓之俊,百人者谓之豪,十人者谓之杰。”它更多应用于战乱或社会秩序不稳的年代,政局平稳之时也往往沿用,既可指称官贵,亦可指称游侠、豪民。如黄霸“以豪杰役使徙云陵”,师古注云:“身为豪杰而役使乡里人也。”(注:《汉书·循吏·黄霸传》。)李善注两汉奉行的“三选七迁”,“谓徙吏二千石及高赀富人及豪杰并兼之家于诸陵”(注:班固:《两都赋》,载《文选》第1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8页。)。这类豪杰无疑指豪侠并兼之家,而当秦末、莽末,天下丧乱,史书中连篇累牍的所谓“豪杰”则相对宽泛。
总之,豪民是一个包容极广的社会阶层,我们为行文需要虽然可以从来源上权作分类,但实际中其身份相当复杂。大体来说,汉初至武帝“告缗”,是汉代豪民的形成期,这一时期的豪民以工虞商贾最为活跃,在致富类型上具有单一经营的特点,兼并土地、购置地产的现象还不普遍。“告缗”以后,商贾豪民沉寂了很长时间,元、成以后商贾豪民又重新崛起,并在社会上兴风作浪,但盐铁巨富、子钱家在历史上消失了。值得注意的一个新动向是:经武帝的严厉打击,新兴的各类豪民在投资理念上发生逆转,“以末致财,用本守之”的致富守产论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土地兼并问题日趋严重。而且,豪民地主在经营方式上不断走上综合发展的道路,田庄成为豪民经营地产的主导形式,东汉时期尤甚,这就使豪民在类型上的相对分野变得更加模糊。



豪民拥有雄厚的财力,必然会对社会施加影响,或兼并役使,或插手吏职,甚者起兵反叛、割据一方。但从总体上看,在王朝政治相对清平的条件下,豪民的影响还主要局限在地方,特别是乡里。乡里是汉代最基层的行政单位,据《汉书·百官公卿表》、《续汉书·百官志》,乡设三老、有秩、啬夫、游徼、孝悌、力田等,“三老掌教化”,职在以德化民;“啬夫职听讼,收赋税”,为乡府的实际行政长官。其中,有秩、啬夫、游徼虽由郡县属吏下派(注:参见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台湾长达印刷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245页。),但性质仍属乡官。每县的辖乡数,论者或以为3乡有余(注: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齐鲁书社1985年版,第187页。),或以为应在4乡至5乡之间。乡下设里,里设里正(或称典)、里魁、里胥、监门、假士等,管辖100户至50户不等。每乡的辖里数,或以为西汉时较大的郡、县,一乡管辖100个里;中等县辖里70左右;小县小乡辖里20至40左右(注:何双全:《〈汉简·乡里志〉及其研究》,载《秦汉简牍论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78—179页。)。多年来,因文献对乡里组织的记载挂一漏万,居延等地相关简文又过于零散,论者虽然在探幽索隐方面作了大量工作,但对许多问题仍然见仁见智,存疑待考。今据《尹湾汉墓简牍》释文,可大致说明如下问题:一、《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载“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一句,中华书局点校本句读不误,尹湾简《东海郡吏员簿》中“乡有秩”与“乡啬夫”是分列的,即“乡有秩”是有秩啬夫的略称,“乡啬夫”是无秩啬夫,但不能把“有秩、啬夫”连读,若此,则少了“啬夫”一职。二、《百官公卿表》、《百官志》中所载乡官吏员是就乡级政权设置的一般制度而言,并非每乡均按这种编制全额设置,如尹湾简乡有秩凡24人(其中1县不明)、乡啬夫137人,合计不满《集簿》的“乡百七十”(注:简文“乡百七十”后缺一字,但从后文“乡三老百七十人”来看,此乡数不误。),说明个别的乡既未设“乡有秩”,亦未设“乡啬夫”,或以乡佐代理,亦未可知。游徼也非每乡一人,简文仅82人,或者一名游徼兼管数乡,因无直接证据,只能存疑。三、每县的辖乡数不能笼统地按平均数值去理解,因聚落、人口的多少,乡的设置参差不齐,《续汉书·百官志》所云“凡县户五百以上置乡,三千以上置二乡,五千以上置三乡,万以上置四乡”,只是一个大概的规定或推算,而非最多以四乡为极限。据笔者统计,东海郡各县辖乡数少则1乡,多则14乡。四、按尹湾简,“里二千五百卅四”,每乡平均管辖18个里,大概每乡辖里数在同一个郡或县亦存在较大差别,不能按大、中、小县一概论之。
豪民势力在乡里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政治上直接参掌乡里政权。
乡官大多有位无禄,有秩、啬夫、游徼等虽为郡县属吏出任,但却“职斯禄薄”,斗食而已。惟其如此,乡以下职务一般为士人所不齿。如郑玄“少为乡啬夫,得休归,常诣学官,不乐为吏”,后“遂造太学受业”(注:《后汉书·郑玄传》。)。但乡官毕竟是广大农村的头面人物,众望所归,还有机会迁升为郡县属吏,乃至地方长吏,故也不失为豪民从政之一途。但由于正史所收传记人物,无非帝王将相,对其履历于“正途”之外又往往缺笔,这就为我们查证豪民出任乡官的事实造成极大困难。汉代以“孝”治天下,“孝”在以宗法血缘为核心的村社组织中具有极强的凝聚作用,故汉政府对“掌教化”的三老非常重视。刘邦早在即位的次年就下诏:“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注:《汉书·高帝纪》。)三老既为民师,左右乡党舆论,对“乡举里选”的察举、征辟往往起到关键作用。因此致仕的官僚(蜕变为豪民)、儒士、豪民多出任乡、县三老,如武帝朝的绣衣御史王翁孺解职后为魏郡元城委粟里三老(注:《汉书·后元传》。);出身世代豪吏的赵宽为浩亹三老(注:《东汉三老赵掾碑》,载《文物》1964年第5期。);南阳豪民地主樊重因“赈赡宗族,恩加乡闾”,被推为乡三老。三老虽无具体行政职责,但位尊身荣,豪民出任三老,便身价倍增,除享受免役、赏赐等特权外,也为本宗、本族营造出一个声威加于乡里的势力氛围。
乡啬夫是豪民争仕的又一职务。乡啬夫虽贱为斗食,但掌握一乡的徭役摊派、赋税征收、监督户口等大权,直接决定着管内民户的命运,声威有时远在守令之上,如爰延任陈留外黄乡啬夫,“人但闻啬夫,不知郡县”(注:《汉书·爰延传》。)。乡啬夫还可迁为郡县属吏,经察举等途径成为国家正式命官,如鲍宣初为渤海高城县乡啬夫,“后为都尉太守功曹,举孝廉为郎”(注:《汉书·鲍宣传》。)。一代名臣张敞“本以乡有秩补太守卒史,察廉为甘泉仓长”(注:《汉书·张敞传》。)。其余如朱邑、第五伦、爰延、郑玄、郑宏等,均由乡啬夫起家。豪民从政,除赀选、察选及买爵贩官而外,也往往把啬夫作为仕进的跳板。他们从乡里政权入手,再出仕郡县右职,进而和士大夫集团结为一体,构筑起牢固的地方权力格局。我们从《隶释》所见碑文可知,东汉时期,郡县掾史基本为“乡里着姓”、“右姓”所把持,掾史的任用权在制度上职在郡守,而“三互法”却使郡县功曹成为实权人物,汝南太守“主画诺”,南阳太守“但坐啸”(注:《后汉书·党锢列传序》。)的谣言就一语破的。在此条件下,士族——豪民一体化的局面基本形成,仕进的途径虽然扩大,但仕进的覆盖范围却日趋狭窄,如山阳湖陆人度尚“家贫,不修学行,不为乡里所推举”(注:《后汉书·度尚传》。),而《续汉书》却说“尚少丧父,事母至孝,通《京氏易》、《古文尚书》,为吏清洁,有文武才略”(注:《八家后汉书辑注》。),则知他“不为乡里所推举”的根本原因乃“家贫”,而非“不修学行”。
第二,经济上间接左右乡里政权。
豪民在乡里的影响更以侵陵小民、广占田园、放债畜奴为烈,董仲舒的“限民名田疏”、师丹等人的“限田限奴议”都是针对豪富吏民“多畜奴婢,田宅亡限,与民争利”(注:《汉书·哀帝纪》。)而发;王莽的“王田私属”制也在官贵豪民的一片反对声中宣告破产;刘秀“度田”失败后,占田无限,更使得“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的问题愈演愈烈。
豪民拥有雄厚的财力,因在乡里气指颐使、偷税抗税、辜榷奸利、大放私债,间接地左右着汉代的乡里政权。“辜榷”即垄断商品交易,“决市闾巷,高下在口吻,贵贱无常”(注:《盐铁论·禁耕》。),《后汉书·孝灵帝纪》引《前书音义》曰:“辜,障也。榷,专也。谓障余人卖买而自取其利。”班固称这种行为是“上争王者之利,下锢齐民之业”(注:《汉书·货殖传》。)。豪民辜榷由来已久,灵帝光和四年置*[马+彔]骥厩丞,领受郡国调马,而“豪右辜榷,马一匹至二百万”。东汉初汝南太守邓晨任许杨为都水掾,使修复鸿郤旧陂,“豪右大姓因缘陂役,竟欲辜较在所”,又以许杨拒斥而诬其受贿,险使工程毁于一旦。为此,东汉政府屡诏郡国,不令长吏“优饶豪右”,“得固其利”,态度强硬,措辞严厉,但收效甚微,以致豪右往往利用贫民避役典卖家资之机,或政府“假民公田”之时,勾结官府,“得其饶利”。
豪民私债是汉代社会危害小农经济的祸根之一,也是豪民役使贫民甚至支配政治权力的重要手段。它在汉代的演变一是自杨可告缗后开始与权贵地主结合;二是抵押借贷沉渣泛起;三是对社会的危害性日益突出(注:参见拙文《汉代豪民私债考评》,载《中国史研究》1994年第2期。)。豪民放贷还不止于“造成经济的衰落和政治的腐败”(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75页。),它的另一伴生行为就是“豪杰役使”,声威凌驾官府。史载西汉成、哀间成都罗裒因重贿外戚王根、宠臣淳于长,故“赊贷郡国,人莫敢负”(注:《汉书·货殖传》。);权贵之家竟“至为人起责,分利受谢,生入死出者不可胜数”(注:《汉书·谷永传》。)。豪民乘财役使,令“中家子弟,为之保役,趋走与臣仆等勤”(注:《后汉书·桓谭传》。),畜长出身的卜式也坦言“式邑人贫者贷之,不善者教顺之,所居人皆从式”(注:《史记·平准书》。)。正因私债的盛行,才使豪民得以对负债的农民超经济役使,比之乡官里吏,声威权势有过之而无不及,也使“忧私债”成为广大乡村愁苦不堪的心理负担。
从政治地位上划分,豪民无任何封建特权可言,本来,汉代的赋税制度与商品价格已经对豪民极为有利,但他们还是想方设法转嫁负担,通过种种手段偷税抗税,寻求法外特权。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同具体负责赋税征收的乡官里吏狼狈勾结,或以财凌权。如“(何)武弟显家有市籍,租常不入,县数负其课”(注:《汉书·何武传》。),即属典型的抗税事例。刘秀欲行度田,而刺史太守多为诈巧,上府责之县,县责之乡,为虚报垦田数字,又要“优饶豪右”,遂侵刻赢弱,竟将“庐屋里落”计为民田;和帝永元五年诏书指出:郡国每向朝廷呈报贫民户口人数,常把“衣履釜*[兟+臼+鬲的下部]”(注:《后汉书·孝和帝纪》。)计为民赀。凡此种种,无非豪民与官府沆瀣一气,偷逃税役。对此,贤良文学在盐铁会议上一针见血地揭露:“大抵逋流皆在大家,吏正畏惮,不敢笃责,刻急细民,细民不堪,流亡远去。”(注:《盐铁论·未通》。)豪民偷税抗税,乡里又要应对上计,只好刻急细民,使“中家为之色出,后亡者为先亡者服事”,从而使流民问题恶性循环。加以“乡部私求”,“因公生奸”(注:分见《汉书·贡禹传》、《后汉书·孝安帝纪》。),“发求民间,至夜不绝,或狗吠竟夕,民不得安”(注:《后汉书·循吏列传》。),正所谓“高枕谈卧,无叫号者,不知忧私责与戚吏正者之愁也”(注:《盐铁论·取下》。)。
第三,社会上实际凌驾乡里政权。
司马迁在生动描绘汉初商品经济活跃发展的生动景观后,概括指出:“凡编户之民,富相什则卑下之,伯则畏惮之,千则役,万则仆,物之理也。”是说在封建专制社会,财力是仅次于权力的支配力量。豪民尽管无权,但财势凌人,在社会上宗族势盛、财大气粗、奴仆宾客成群、坐享威福,崔寔痛心疾首地针砭曰:“上家累巨亿之资,户地侔封君之土,行苞苴以乱执政,养剑客以威黔首,专杀不辜,号无市死之子,生死之奉,多拟人主。”(注:崔寔:《政论》。)武帝世,灌夫宗族宾客为权利,横颍川;宣帝朝,涿郡“大姓西高氏、东高氏,自郡吏以下皆畏避之,莫敢与牾,咸曰:‘宁负二千石,无负豪大家。’”宁成更是“使民威重于郡守”(注:《汉书·酷吏传》。),乡官里吏自然“畏惮”,而不敢“笃责”。由此可见,豪民何止“渔食闾里”,其权势或可与乡里政权并重,或高高凌驾于乡里政权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