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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安徽省农村地区养老保障的现状与思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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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障 现状 对策
  论文摘要:安徽省“未富先老”、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流的现实,使其在农村养老保障方面面临着一系列特殊问题。在当前“新农村”建设、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大背景下,建立基于安徽实际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势在必行。文章在对安徽省目前的家庭养老、社会养老、社区养老三个方面进行综合探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三种养老方式取长补短、相互协调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对策思考。
基于安徽省的现实状况,探索建立符合安徽省情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不仅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而且成为实现安徽均衡发展,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安徽的大事。因此,探索和建立健全合乎安徽实际的养老模式日益成为家庭、社会、政府共同关注的问题。由于经济的欠发达性,使经济供养问题成为安徽省农村养老保障的最突出问题,为此,本文重点从经济供养角度进行探析。
一、安徽省农村养老面临的现实困境
安徽省是一个农业大省,人口多,属于经济欠发达省份。2008年,安徽省城镇化率为40.5%,有一半以上的人口在农村,而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人仅为4202.5元,低于全国的平均值。安徽省的发展状况,决定着她在农村养老方面存在一些特殊的问题。
1.人口老龄化加重了农村的养老负担
安徽省的老龄化程度相当严重,比全国提前两年进入老龄化社会,属典型的未富先老的省份。据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全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900万,其中,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629.4万人,分别占全省当年常住人口的13.48%和9.42%,老龄化水平位居全国第九位。同时,老年人口还将以较快速度增长,据测算,到2015年可达1031万人,全省约有30%以上的老年人生活在城镇。全省人口老龄化具有老年人口规模大、增长速度快、日趋高龄化,超前于经济发展水平(即“未富先老”),以及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等明显特征,同时由于人口流动和人口城镇化的加快,农村老年人口数量和发展速度都已经超过了城市,养老问题更加严峻。在农村,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除部分土地收人和来自家庭的赡养外,没有固定的养老收入,且青壮年子女大多外出,生活风险和困难程度都要比城镇老年人高。从农村目前的老龄化发展趋势状况来看,它的直接后果之一便是农村养老需求加大,要实现广大农民群众生有所靠,老有所养的基本要求,仅靠传统养老方式已经难以满足现实需求。
2.家庭小型化、核心化弱化了家庭的养老功能
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农村逐渐形成家庭人口“四二一”、“四二二”结构,农村家庭的子女数大大下降,导致家庭规模小型化、核心化的比例上升,这意味着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相互保障和服务功能正在大幅度削弱,使过去一般是多对夫妇供养一对老人变成现在一对夫妇供养两对甚至两对以上老人,无论财力上还是精力上,都让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不堪重负。目前农村第一代计划生育夫妇正逐步迈人老年人行列,他们将面临着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诸多现实问题。
3.“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比率上升增加了养老难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持续向城市迁移,农村人口老龄化的程度更加严峻,而我省又是一个劳动力输出大省,大量的青壮年劳动力流向了城市地区,因此我省的农村养老问题更为突出。随着大量青壮年人口城市化趋向,特别是当前时兴的夫妻双双外出打工,留下的大量“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使已经压力重重的农村养老雪上加霜。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已经成为中国农村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从总体上看,这种转移给农民工的父母的养老保障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诸如繁重的农业劳动损害了他们的身体健康,生病得不到及时周到的照料,文化生活方面供给薄弱等。
4.传统家庭道德规范约束力的下降降低了家庭的养老功能
一直以来,中国农村的养老实行都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子女负担方式,这种家庭养老保障机制是以代际之间的互惠为伦理基础的,在道德力量约束下有很强的自觉性。然而,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工业社会,随着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等多元化的思想观念的产生,各种利己主义观念增强,代际之间的孝道、赡养、照料老人的观念日益淡化,子女对老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传统不断削弱,不愿赡养父母的现象日益增多。老年人在家庭中的权威和地位有所下降,家庭凝聚力削弱,尊老敬老的文化传统受到冲击,家庭道德规范逐渐失去了对子女养老责任的约束力,获得子女经济支持的老人比例下降。而相应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大多老年人不愿诉诸于法律,使法律对子女的约束力也较弱,由此造成家庭养老的功能逐渐减弱。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有不少子女不愿意赡养年迈的父母,有的甚至打骂虐待父母,由此败坏了社会风气,也给社会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
5.社会养老不发达加剧了农村的养老压力
安徽省长期处于城乡分离的状况,农村养老主要以家庭保障、土地保障和部分集体保障为主,而在传统的家庭养老举步维艰的情况下,就需要社会化养老来发挥重要作用,但我省在这一块却相对较为薄弱,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没有全面推开,绝大多数的农村人口目前还没有享有该类普惠式的养老保险,因此农村人口的养老压力在短期内很难得到消除。
二、安徽省农村养老保障的现状
(一)家庭养老占主体
家庭养老是我省农村目前最主要的养老方式,在农村养老保障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我省老年人养老大多仍主要依赖自己当前的劳动收人,子女的经济支持力度较小。笔者在安徽省一些乡镇的调查中发现,绝大部分村民在进入老年后仍从事着繁重的农业劳动,实现自养,基本上是活到老,干到老,只有其中一些因身体残疾或重病无法劳作的老年人才会完全靠子女赡养,甚至一些老年人还要继续抚养照料留守的第三代,生活十分艰辛。部分老年人尽管从子女处能够获得一定的资金或物质支持,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这种支持力度不大,多数只以维持老人的生存为标准。因此,我省农村养老质量普遍较低。

(二)社会养老保障仍处于起步阶段
我省在农村人口的社会养老保障上取得了一些成就,例如,建立了五保户供养制度和社会救济制度,以及老年福利院、敬老院等机构,在各地全面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
1.农村“五保”老人的生活保障得到基本解决
目前农村“五保户”由集体供养已改为由国家财政供养,从而减轻了集体的负担,有力地保障了“五保户”的基本生活。我省的“五保”供养救助近年来在不断扩大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2009年,省政府将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制度列人28项民生工程项目,全省各级投入资金3.99亿元,预计到年底集中供养率等将达到25%02009年到2010年,我省政府将投资7.98亿元,除建设相当数量的敬老院外,全省政府集中供养率将达到50%。各地都在不断探索多渠道解决“五保”户问题,和县、金寨县等地,将“五保”对象的看病就医问题列人了重要议程。合肥市对散居“五保”对象进行了100%人户调查,建立了包保责任人台卡制、巡视走访制等制度。此外,我省还为农村“五保”供养提供政策保障。
2.初步建立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计生奖扶,即对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夫妇年满60周岁后给予奖励扶助;另一个是计生特扶,即对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所面临的特殊困难,省政府在原先奖扶的基础上还将实行特别扶助,这两项均被列为我省计生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统计数字显示,2009年全省共确认奖励扶助对象103100人,其中农村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对象92128人,城乡特别扶助对象10972人。据初步测算,我省全年将发放计生民生工程资金8108.6万元,其中奖励扶助金6848.48万元,特别扶助金1260.12万元[4J。目前我省还在探索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制度,鼓励各地为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因地制宜地开展养老保障项目。
3.建立了低层次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从2007年开始,安徽省全面建立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8年保障农村低保对象186.2万人,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部分贫困家庭的生存问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为农村老年人确保基本生活提供了最后一道防线,但目前我省农村的低保水平和覆盖率还较低,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大部分农村低收人家庭的生活问题。
4.部分地区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一是各地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渐建立。2005年6月,省政府出台了《安徽省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文件,推动了全省农保工作的开展。截至2008年末,全省各市、县、区均出台了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131万人。二是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正在试点阶段,马鞍山市和当涂、广德两县是我省最先推动新农保试点市县。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2007年,这一市两县政府先后出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将辖区内的16周岁以上农村居民全部纳人社会养老保障范围,实施效果非常显著,目前怀远、霍山、霍邱也已开展了新型农保的试点工作。2009年7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2009年在全国1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09年8月4日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透露,中国农民60岁以后将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因此,我省将会有更多的县市被纳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地,未来农民的养老问题将会有一定的保障。
(三)社区养老开始萌芽
我省的农村社区建设正处于试点阶段,养老是其中的主要服务项目之一。2009年1月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把拓展社区养老服务作为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意见指出:积极推进老年人福利服务网络和设施建设,以居家养老服务为主,不断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和为老服务水平,加强对“五保”工作的指导,逐步通过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等多种形式,解决“五保”对象老有所养问题。在一系列政策的支持下,许多地区都在对社区养老进行研究和探索。在我省一些农村地区,互助性或援助性的社区养老开始萌芽,一些社区成立了老年协会等社会组织,对本村困难老人实施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