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反哺农业的经验教训与我国新农村建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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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发展是人类社会的永恒主题,而怎样发展特别是怎样实现城乡共同发展,却是许多国家、地区曾经或者正在力图解决的难题。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世界向我们展示了一幅丰富多彩的历史画卷,一些国家和地区工业反哺农业的各种理念、措施,为我国新农村的建设及实现又好又快的科学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教训。
关键词:政治博弈;政府主导;利益分化;新农村建设
一、欧美历史启示:政治博弈中的长效机制逐渐形成
欧美国家扶持“三农”发展,从而实现城乡共同发展的历程,就是一部通过政治博弈,达到社会集团之间利益整合或妥协的历史。在这个进程中,使得利益天平逐渐向“三农”倾斜,从而形成一种反哺农业、建设农村的长效机制。欧美国家的这种历史进程表明:
1.社会要坚定反哺信念。首先,反哺“三农”、实现社会均衡发展,是现代化进程中的一般规律。农业是百业之母,但时至今日,由于农业生产依附于自然的诸多特点,特别是基本生产资料――土地的不可转移性,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业不能像工业一样,通过科技发展迅速获得日新月异的生产力。在利益差距日益拉大的残酷现实中,如果没有外力作用,资源大量流出以及由此导致的农业萧条、农村凋零、农民贫困就是一个必然结局。因此,为实现社会均衡发展,反哺“三农”同样也是一种必然选择。其次,反哺“三农”、进行利益整合,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在欧美国家,把社会集团之间通过政治博弈达成利益妥协视作理性行为,并不是不光彩的事,而如果形成僵局或冲突恶化则实属无奈或不智。我国封建社会存续漫长,专制思想影响很深,人民不善利益表达,社会也没有形成崇尚民主的氛围,在政治舞台上,不管是那朝那代,更没有大规模利益集团在制度内达成妥协,以确定国家大政方针的先例。不仅如此,在处理国内问题上,长期以来还造成妥协是软弱,流血即光荣的偏见。在这种历史沉淀下,马上指望农民作为一个利益集团,在制度框架内采取规范的诉求方式来谋求自身利益实现是不太现实的。通过执政党的先进性和前瞻性以及社会各界努力,将认识转化为行动,反哺农业、建设农村,才能达到长治久安。再次,反哺“三农”,不仅是当前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长远的政治、社会问题。建设新农村,首先是一个如何通过推进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加大科技投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问题。然而,我们决不能因此而忽视广大农民的生存和发展状态,就是说,在农村基层民主、农民意愿表达、农民职业转换,以及农村教育、卫生医疗、社会保障、生活设施等公共产品供给的政治、文化、社会方面,同样应加大反哺力度。
2.农民要提高利益表达能力。首先,农民要增强作为一个社会集团的凝聚力。按照乔治・斯蒂格勒的经济规制理论和曼瑟尔・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要增强凝聚力,关键是最大限度地促进农民完成职业和身份的双重转换,一句话,就是要减少农民。一般来讲,人们转变了职业就意味着身份发生了变化,但中国农民除了如参军、考学、提干等制度内迁移符合这条定理外,其他转换途径与身份变化没有多少关系,其依据主要还是户籍制度,要整合这种局面,还有赖改革的深化和创新。其次,农民要习惯以合法渠道表达利益诉求。长期的封建专制压迫,使农民利益表达欲望受到抑制,不善于在体制内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而寄希望在制度外寻求解决办法。在政治博弈和阶级斗争领域,如果说欧美国家社会集团的利益表达方式主要是制度内的逐渐疏导型,那么历史上中国在这方面则主要表现为体制外的积累爆发型,即时常爆发的农民起义。尽管中国自古就有“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的警句,但囿于封建制度的极端狭隘性和自利性,这种理性长期以来也只能是作为以社稷安危为理由,来力谏君主行善积德的所谓忠言,而不可能渗入到体制的深层而转化为制度框架。以这种历史背景叠加到以法治国的今天,我们深感历史沉淀的厚重:民族未来的希望,还需要全体中国人的共同努力。再次,农民要提高合作组织利益表达的有效性。欧美国家的农民组织既是一个经济组织也是一个利益集团,是农民表达利益诉求的重要工具。在中国,改革以来各地农民纷纷自发成立了各种专业性合作组织,虽然被其纳入的农户数较庞大的农民基数微不足道,但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问题在于:这种民间性、区域性的农民合作组织利益表达功能较弱,远没有发挥其应有作用。当然,国家也并没有明确其应有地位,更没有形成像工会、工商联等组织那样,既有较高的政治地位,又有着庞大的组织系统,这就使得农民合作组织边缘性愈加明显,从而影响到农民意愿表达的有效性。
3.政府要将反哺措施落到实处。首先,公示于民,重要反哺措施法律化。欧美国家反哺“三农”的显著特点,就是以立法方式将农业政策具体化和可操作化,在修改法律以前不可随意变更,其好处在于:有效维护了政府的公信力和政策的严肃性,使得反哺得以持续进行。其次,完善制度,创新组织体制机制。欧美国家一般都有发达、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比较高效、廉洁的行政管理系统,微观主体也非常理性而强大,政策的触角不会、也无必要太过深入,只要大政方针对路,一般就能收到良好效果。我国则不然,虽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确立,但对于市场机制的许多前提,我们还没有完善应对的制度建设,如经济人假设,由此导致的个人利益、部门利益、局部利益至上,以及重复发生的自利性政策变通,资源或款项的截留、挪用、变更甚至贪污,使得中央政策再好,到基层也变调走样。因此,改革旧体制重要,建立新体制更是当务之急。再次,科学实施、灵活运用农业政策工具。当前即使是取消了农业税、加强了支农力度,与欧美农民相比,中国农民从财政得到的收入还是微不足道的,这说明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主要取决于他们从市场获得的收入。因此,在西方行之有效的做法,对中国就未必管用。可行的办法倒是:统筹安排,综合谋划,农民、政府和社会共同努力;同时灵活运用各种政策工具,在输血即加大资源投入,造血即搞活农村经济,活血即减少农民数量上动脑筋、下功夫,方能达到预期效果。
二、亚洲经验借鉴:政府主导下的城乡关系调整
20世纪中期以来,亚洲一些国家或地区在西方文明示范下,步入了快速发展轨道。日本虽有些例外,但也是在二战炮火废墟上,重新开始工业化的。在这些国家或地区现代化获得迅速进展的同时,农业与农村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并极大影响到整个社会发展进程。为此,这些国家或地区在政府主导下主动进行政策调整,及时转变过去以农补工的做法,反哺农业、建设农村,并逐渐实现了城乡协调发展。亚洲经验表明:
1.要保持“三农”政策的延续性与灵活性。韩国、日本和台湾扶持农业、建设农村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保持了“三农”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并根据实际变化及时加以调整。我国则有着深刻教训:一方面,改革前我国农业、农村工作的重心缺乏稳定性。国内舆论一般将1950年代新农村建设的非持续性和效果不理想,归结为以运动形式搞经济建设,笔者认为欠妥。且不说韩国的新村运动就是以运动形式取得了预期效果,就是延安时期我党号召的大生产运动获得的巨大成功,不也是以运动形式搞建设吗?从根本上讲,搞运动只是手段,并非关键。如果要总结教训,反倒是没有将1950年代的新农村建设运动进行到底,就是说,当时农村工作的重心不仅没有延续性,而且发生了根本变化:从经济建设转向政治斗争。另一方面,改革后我国“三农”政策缺乏灵活性。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极大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粮食供应也从短缺走向过剩。但与日本的“农民问题解决了,农村问题解决了,但农业问题还没解决好”恰恰相反,我们则是“农业问题基本解决了,但农村问题、农民问题还没有解决好”。许多学者把原因归咎于现在的市场机制效应和过去实施的、现在仍部分存在的“以农哺工”和城乡分治政策,是有道理的。但根本问题也许是:长期以来,我们是不是漠视了农村社会发生的巨大变化,还沉浸在当初农村改革成功的喜悦里呢?是不是以为联产承包是包治农村百病的良方,而忽视了“三农”政策的创新呢?
2.从多个层面协调推进农业产业化。现代农业是一个大农业概念,从纵向看,包括产前、产中和产后3大部分;从横向看,则有精致农业、有机农业、生态农业、休闲农业等之说。因此,突破传统观念,从全方位考察、以工业化理念谋划、从多个层面协调推进农业产业化是极为重要的。况且,农业是我国绝大多数农民安身立命之本,精心打造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对于推进新农村建设有着关键意义。韩国、日本和台湾的现代农业已步入世界先进行列,有许多方面值得借鉴。如韩国早在1997年就制定了《环境亲和型农业育成法》,通过加大新技术的培训力度,培植农业示范户,发展生物技术和环境亲和型农业相融合的有机农业,提高农产品的附加价值,增加农民收入,并且通过开展“一社一村”的帮扶活动,使农村的自然部落转变为自然循环型和环境亲和型农村。台湾一贯重视农业的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协调发展,产前由农会提供周到服务和保护,使农民免受城市资本剥削;产中加大科技投入和实现农业机械化;产后大力发展食品工业、完善市场体系与流通体系等,而且台湾还在精致农业、有机农业、休闲农业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日本农业现代化实现较早,而且在精耕细作上有着悠久传统,因而发展现代农业更是不遗余力。虽然其农民能保持较高生活水平,很大程度上受惠于政府的保护和补贴,但与其农业综合效益高也有极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