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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研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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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对于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普遍存在一些模糊认识,认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是法人,这一观念若不尽快改变,将直接影响经济责任审计的长远发展,作者认为应尽快将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由法人转为自然人。

  “关键词” 经济责任审计 对象属性 自然人 监督制约

  一、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属性的模糊认识及其主要原因

  (一)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属性的模糊认识

  根据中央“两办”关于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审计署颁发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有的责任”,也就是说,上述规定认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应是自然人,而非法人。

  在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一些审计人员认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就是领导人员所在的单位(即法人),也有一些审计人员虽然没有这样的主观认识,但在实践中依然按照这样的思维模式进行工作,所以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搜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都是从领导人员所在单位出发,查处问题、评价意见都是以法人为对象,这与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目的大相径庭,经常出现审计报告的题目是“××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但审计报告内容却绝大部分是该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情况和问题,以至于有些领导人员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颇有非议,认为审计评价不公。所以,在当前经济责任审计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中,全面认识审计对象属性,显得尤其必要。

  (二)模糊认识产生的主要原因

  1 “审计对事不对人”的惯性思维模式对审计人员的影响

  长期以来,由于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是以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为载体,审计过程既缺乏对人在经济活动中决策和管理行为的审查,审计结果也缺乏对人在经济活动中所发挥作用的评价,尽管《审计法》、《会计法》等法律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违法行为有问责到人的条款和要求,但一些审计机关基本上对查出的问题是不问责的,除涉及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案件线索向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移交外,对单位重大财务收支违规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也仅到单位止。这样很容易形成审计“对事不对人”的习惯思维,其结果即使被审单位有问题,但处理处罚对单位和当事人无关痛痒,导致许多审计人员忽视资产管理权等方面的滥用错用行为,相应的权力责任人得不到追究,使审计活动的威力大打折扣,使被审计单位的纠正力度不足,造成同一问题屡查屡犯。

  2 对审计风险增大的担忧

  有些审计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也可能意识到“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应是自然人”,但要按照这一认识来实施审计,作出的审计评价针对领导干部个人(自然人),审计报告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万一出现一点偏差的话,会给审计工作带来更大的风险。所以一些审计人员认为,与其要承担增大的审计风险,倒不如按照传统模式对法人进行评价,大有“随遇而安”的心态。

  3 审计人员素质现状的影响

  现在,一些从事经济责任审计人员常年来习惯于从事财务收支审计,对合法合规性评价轻车熟路,而对于领导人员个人所肩负的经济责任的全面评价(包括直接责任、领导管理责任等),缺乏进行责任评价所需要的多方面的综合知识,所以要以“自然人”为审计对象进行综合评价,大都望而生畏、心里没底。

  4 没有明确的审计理论支持。

  目前,审计理论界对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程序和方法等方面都进行了较多探讨,但对于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全面系统论述不多,没有给予应有的理论关注,大多认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早已明确,现在研究没有必要,或认为深入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对经济责任审计实践的指导没有多大意义,这样的审计科研现状难以从理论上支持和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由“法人”向“自然人”的转变。如果审计对象不明确,必将直接影响审计内容的深入和方法的提高。

  二、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属性

  (一)法人、自然人属性

  自然人即人,是法人的对称,是指能制造工具并使用工具进行劳动的高等动物。人只要生命存在,就存在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成为民事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自然人只有完全行为能力,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才能受托公共资源管理权,并承担因权力所产生的责任。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自然人的对称。其法律特征有:1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人的集合体,有严密的组织机构,法人具有稳定性,其人员变动不影响法人按一定的方向进行活动;2 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3 法人享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4 法人能独立承担财产责任。

  (二)对象与审计对象

  据《现代汉语词典》对“对象”的解释:“对象是指人们行动或思考时作为目标的人或事物。”人们的行动不能漫无目的,有意识的行为必然有对象,换句话说,对象就是人们一项有意识行为的针对物。

  而审计对象又称审计客体,它是对审计内容的范围所作出的概括和限定。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不仅包括审计范围内法人所有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而且还应当涉及上述范围内承担经济责任的领导人员(自然人)。

  (三)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属性分析

  国家把公共资源的经营管理权授权给自然人实施,因此,接受授权进行管理的领导人员在行使管理权力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受托管理责任应当由自然人来承担,而不能由法人来承担。所以,在当前审计工作尤其是经济责任审计的过程中,我们应将审计对象明确定位于自然人,也就是说,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具有自然人属性。

  当然,我们强调审计对象的自然人属性,并不是在审计过程中,把对自然人的审计与对法人的审计截然分开,而是在审计中仍需要以法人为载体,通过审计法人财政财务收支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和效益性,来全面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三、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自然人属性的理论依据

  (一)权力制约监督论的要求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必须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当前,我国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尚不完善,在许多权力使用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种种权力寻租的现象,从而导致腐败行为。国家审计机关作为专门的监督机构,应当发挥而且能够发挥自己在权力制约监督中的作用,现在普遍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就是党和国家赋予国家审计机关光荣而神圣的使命。

  在我国,几代党和国家领导人主张大力加强权力监督,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建立专门机构,从多角度完成对公共权力使用人(自然人)的监督和制约,从而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的廉政建设。毛泽东同志在《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演说》中指出:“共产党是为民族、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它本身决无私利可图。它应该受人民的监督,而决不应该违背人民的意旨。”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指出:“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种条例,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江泽民同志也高度重视完善我国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他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通过加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关键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保证他们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