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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引黄灌区水价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探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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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山东省德州市地处鲁西北平原,辖11县市区,125个乡镇,耕地面积5.65万hm2,农业在全市经济中占重要地位。德州市当地水资源严重匮乏,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德州市大力发展引黄供水,先后建成了潘庄引黄灌区和李家岸引黄灌区,有效地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粮棉产量大幅度提高。为改善城市和华能德州电厂供水条件,90年代又投资近3亿元建成了德州市丁东水库及城市供水管线。

关键词:水价引黄灌区改革山东德州

 1供水价格现状及影响
  由于受传统水利和区域经济水平的影响,德州市引黄供水价格一直在低价位运行,远远达不到实际供水成本,更谈不到政策规定的供水价格,造成工程管理单位连年亏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德州市水利供水工程的良性发展。
  1.1农业水价现状
  德州市现行农业水价是1996年调整后执行的,即混水3.6分/m3(引黄干渠内引水),清水4.5分/m3(干渠以下引水)。由于近几年部分成本费用增加,实际成本已远大于供水价格。经测算,现农业供水成本为:混水0.18元/m3,清水0.19元/m3。由于水价明显偏低,导致农民对投资节水设备的积极性不高,节水意识不强,目前,许多地方仍使用大水漫灌的传统浇灌方式,特别是用水条件较好的上游地区更是如此。经权威机构评审,目前,渠系水利用系数只有64%,灌溉水利用系数为48%,浪费和损失水量占了很大比重。另外,低价供水导致上游地区无节制使用引黄干渠水源,下游地区又因缺水而告急,水资源分配极不平衡。
  1.2工业水价现状
  德州市引黄区工业用水主要是华能德州电厂冷却耗用水,黄河水通过潘庄引黄总干渠,经三级沉沙后入马颊河,输水距离150多km。现行水价是1996年经山东省物价局批准执行的0.42元/m3。根据近几年的成本变化,经计算,实际成本为0.60元/m3,加法定盈余,供水价格超过0.80元/m3(不含税金),相当现行水价的两倍。电厂用水与德州市其他工业用水相比,供水价格也明显偏低,目前,德州市其他工业主要用城市自来水,按现行供水价格加城市排污费2.25元/m3;其次是取地下水,按现行德州市城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城市排污费0.65元/m3,均高于供电厂引黄水价。当前多数电力企业的生产效益比较好,用水价格低于其他工业显然不合理。
  1.3城市源水价格现状
  德州市供城市用水水源,一是取地下水,二是引用黄河水,黄河水占城市总用水量的71.6%,日供水在7~8万m3左右。德州市供城市引黄水分为两种供水方式,一是直接引水入自来水厂调蓄水库(引水条件与供电厂水基本相同),二是由德州市丁东水库通过地下管道供水。现行水价是1998年经德州市物价局批准执行的,两种供水方式采用综合水价收费,统一按0.19元/m3。经计算,目前实际供水成本远大于现行水价:(1)由丁东水库通过地下管道供水实际成本为1.12元/m3,加法定盈余,供水价格1.36元/m3;(2)直接引黄河水入城市自来水厂调蓄水库,供水成本为0.53元/m3,加法定盈余后,供水价格为0.72元/m3。根据近几年引水统计,丁东水库供水量占供水总量的40%左右,直接引黄河水入城市自来水厂调蓄水库占总量的60%左右,平均供水价格应在0.90元/m3以上。当前,因黄河限流和过水河道污染,地下水超采且含氟超标,不适宜饮用,今后城市水源将主要依靠丁东水库供水。
  2  供水价格偏低的成因
  2.1供水成本增加
  近几年来,由于德州市供水成本变化,实际成本已远大于现行水价,其主要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2.1.2黄河渠首水费大幅度上调
  自1996年以来,黄河渠首水费经两次调整,供农业用水已由当时的平均4.2厘/m3,上升到现在的平均1.1分/m3,增幅1.6倍,仅此一项,德州市每年将多支付黄河渠首水费800多万元。
  2.1.2灌区沉沙区占地赔偿和移民搬迁投入增加
  由于灌区沉沙区沉沙条件越来越困难,农村经济也在不断增长,为了不影响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稳定群众情绪,在占地赔偿和迁村移民投入上分别比1996年前增长了37%和62%。
  2.1.3灌区改造工程投入增加
  由于德州市两灌区运行已达30年,工程老化严重,1998年以来,开始实施灌区改造工程,目前已累计投入资金4000多万元。
  2.1.4工资福利及各项社会保障费用增幅较大
  近五年来,德州市人均收入增长了70%,福利和各项社会保障补贴也有较大幅度增长。
  2.1.5财务费用增加
  水管单位因多年来亏本运行,加之工程老化,势必贷款进行维修改造,负债越来越大,从而造成财务费用增加。
  2.2区域经济相对落后,社会承受能力影响水价调整
  德州市是以农业经济为主的城市,在全省内尚属经济落后地区。据调查,目前全省水价较高的多为经济强劲城市,德州市虽属水资源严重匮乏城市,而且引水成本又相对较高,但在价格调整时,仍过多地考虑了企业和居民的承受能力,而忽略了工程管理单位的承受能力。长期下去,不但水利工程得不到有效维护,势必影响当地引黄供水能力。
  2.3水费性质不明确,价格形成机制没有落到实处
  早在1992年山东省物价局颁布的《山东省及省有关部门管理价格的重工商品和交通运输目录》已明确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列入山东省重工商品价格管理目录,从价格管理职能上确定了水利工程供水属于商品。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水利产业政策》,也规定了水利工程水费作为供水价格管理。但由于多年来社会普遍存在的公益水利观念,人们对供水商品意识还比较薄弱。在供水价格管理和收费领域仍存在一些模糊认识,特别是农业水费,目前德州市仍作为一种农民负担认定,因此,在价格调整问题上,一直视为增加农民负担,而得不到及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