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大全>刑法论文>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的困境及出路(一)

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的困境及出路(一)

详细内容

  司法再救济是指司法救济的再救济,即当司法救济程序终结之后,由于犯罪人原因导致的生效刑事司法裁判中认定的民事义务赔偿得不到实现,以及刑事被害人因为其他原因而没有通过司法救济程序得到应有的赔偿,此时由代表国家的专门机构给予刑事被害人直接的物质补偿和救济的制度
  1985年联合国通过了《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根据该条约第12条之规定,刑事被害人无法从罪犯或其他来源获得充分补偿时,国家应向符合特定条件的被害人提供补偿。至此,刑事被害人的补偿问题在我国开始真正引起广泛的重视与研究。

  法律的秩序因犯罪遭受到严重的破坏,公民的法益因犯罪遭受到恶意的践踏,因此,针对惩治犯罪行为的刑事审判就注定要背负修复被破坏的法律秩序和恢复被践踏的公民法益的双重任务。一次公正的刑事司法救济的实现既要求依照刑法对犯罪行为予以定罪量刑,又要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迫使犯罪人对刑事被害人的损失作出赔偿。然而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这样的目标目前并没有能够完全转化为现实,尤其是被害人权益得不到有效和完全的救济保护。

  刑事案件未侦破致使被害人失去司法救济渠道。刑事案件得不到侦破时,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无任何法律保护。依照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只有犯罪人在案才能够通过司法程序对其进行定罪量刑,刑事被害人也才可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获得赔偿。因此,当刑事案件短时间内得不到侦破时,刑事被害人受损害权利就完全丧失了恢复的法律渠道。

  不起诉刑事案件致使被害人权利很难得到保护。部分刑事案件因为检察机关的酌定不起诉而无法进入刑事审判程序。刑事案件未进入刑事审判程序就意味着刑事被害人无法启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而从犯罪人处获得赔偿。虽然从理论上而言,被害人可以另行启动民事诉讼程序要求赔偿,但是由本来依靠国家权力主导的刑事诉讼程序完全转变到双方主体地位完全平等的民事诉讼程序,被害人获得赔偿的难度明显加大。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难致使被害人权益无法实现。理论上完美、法律上适当的刑事司法判决在很多案件中却并没有真正取得保护刑事被害人的法律效果。据统计,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结率平均不到10%,许多犯罪案件的被害人因为各种原因无法从犯罪人处获得充分的赔偿,致使刑事被害人的法益受损状态并没有因为获得公正的司法裁判而得到修复,轰动一时的马加爵杀人案就是典型事例。可以说,司法判决中的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执行难问题,已经越来越影响着刑事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刑事被害人之所以难以从犯罪人处获得充分的赔偿,一方面是因为犯罪人不履行、逃避执行,另一方面是许多犯罪人欠缺相应的经济赔偿能力,导致许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判决成为一张永远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

  正是因为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上述的境遇和现实,刑事被害人的权利缺乏必要的保护机制,以国家为主体的司法再救济制度亟待形成和确立。

  司法再救济是指司法救济的再救济,即当司法救济程序终结之后,由于犯罪人原因导致的生效刑事司法裁判中认定的民事义务赔偿得不到实现,以及刑事被害人因为其他原因而没有通过司法救济程序得到应有的赔偿,此时由代表国家的专门机构给予刑事被害人直接的物质补偿和救济的制度。建立司法的再救济制度,对于完善整个司法救济体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建立司法再救济制度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现有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告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司法判决上的赔偿义务,也只能不了了之。针对解决被害人补偿问题的法律规则的缺失,使得司法判决中的“法律白条”频频出现,被害人往往在经历了一次侵权行为的伤害后,又要经历一次“法律白条”的心理、经济双重伤害。建立司法再救济制度,使被害人权益不仅从法律形式上(判决上)得到体现,更重要的是在实质上(物质上)得到补偿和恢复,司法正义能够得到全面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