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大额存单
详细内容
篇一:《中国银行2015年第四期个人大额存单利率表》
中国银行2015年第四期个人大额存单利率表一、产品信息
二、发售时间
2015年8月28日—10月31日三、发售渠道
中国银行全辖各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核手机银行。
篇二:《中国五大银行首发大额存单》中国五大银行首发大额存单
大额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大额存单的推出,意味着中国利率市场化进入“倒计时”,利率完全市场化仅剩最后“临门一脚”。
6月11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相继通过官方渠道宣布,将于15日推出各自的首期大额存单。
此外,中信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四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宣布将于15日首批发行大额存单。
就公开信息看,各家银行有关大额存单的几个关键数字也几乎“同步”:个人认购起点金额为30万元人民币,机构投资人认购起点金额为1000万元,利率按照对应期限央行基准利率上浮40%。此外,都可保本保息,支取灵活。
多数银行并未公布首期大额存单发行规模。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公布的首期个人大额存单发行规模为100亿元人民币。
农行负责人11日表示,从去年上半年农行已开始进行大额存单产品的研发工作,分别完成了核心银行系统、管理系统、内控制度流程等领域的配套改造升级工作,为大额存单的发行奠定了基础。
中信银行则透露,根据产品规划,未来还将发行1个月、9个月及18个月三种期限的大额存单产品,同时具备质押、转让等功能。
业内人士认为,商业银行发行大额存单将进一步丰富存款产品线,完善市场体系,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需求。同时,大额存单的推出也提高了商业银行存款定价的市场化程度和负债主动性,有利于提高风险定价能力,构建市场化的风险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为中国商业银行进一步市场化经营创造条件。
9家银行首推大额存单利率较“基准”上浮40%
工农中建交等9家银行,将于6月15日起发行首批大额存单。利率大多为央行基准利率的1.4倍左右。各家银行发行的大额存单大多可以提前支取,也可以办理质押业务。但大额存单如何转让以及定价,仍是考验。
6月2日,央行发布《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
6月11日,中国货币网发布公告称,根据央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
等9家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核心成员,将于6月15日起发行首批大额存单。值得注意的是,LPR(贷款基础利率)报价银行团现由9家商业银行组成。
公告还称,各核心成员发行的首批大额存单期限以1年以内(含)为主,个人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为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的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为1000万元。首批大额存单将通过发行人的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渠道发行,具体的产品期限、产品利率、发行额度等要素由发行人自主确定并公布。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已有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公布了个人和企业大额存单发行公告。
从公开信息来看,利率大多为央行基准利率的1.4倍左右。各家银行发行的大额存单大多可以提前支取,也可以办理质押业务。而业界人士根据公开信息分析,大额存单如何转让以及定价仍是考验。
银行首批大额存单15日发行
交通银行首批大额存单将面向企业客户发行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期五款产品,面向个人客户发行3个月、6个月和1年期三款产品,利率按照对应期限央行基准利率上浮40%。
中信银行首批个人和企业大额存单产品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和12个月,利率较基准利率上浮40%。大额存单为电子化方式发行,非纸质存单,客户可在中信银行网点或网上银行购买。可提前支取,客户急需用钱时不用等产品到期。根据产品规划,未来还将发行1个月、9个月及18个月三种期限的大额存单产品,同时具备质押、转让等功能。
招行计划在6月15日首发的大额存单产品包括面向个人客户的期限1个月、年化利率2.6%的大额存单,面向对公客户的期限1个月、年化利率2.6%和期限3个月、年化利率2.6%的大额存单。年化利率均相当于3个月定期存款央行基准利率的1.4倍。
记者从建设银行内部一份文件了解到,该行6月15日至19日发行100亿元个人大额存单和200亿元企业大额存单,期限均为1年期,利率3.15%,为同期存款基准利率的1.4倍。
同时,记者了解到,工商银行将发行6个月和1年期首批个人和企业大额存单,发行利率分别为同期央行基准利率的1.4倍和1.36倍。
不过,各家银行并未提到大额存单转让的相关具体事宜。
而《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当于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在发行条款中明确是否允许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以及相应的计息规则等。而且,大额存单的转让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转让范围限于非金融机构投资人。
大额存单定价待考逻辑
“说是可以转让,但这个第三方平台确实挺模糊的,一般指同业拆借中心,但个人和企业根本进入不了同业拆借中心,现在看来,也就只有北京产权交易所了。”民生证券固收研究员李奇霖告诉记者,大额存单转让机制短期之内没有建立。
李奇霖认为,转让机制也是影响大额存单需求的因素之一。他表示:“我觉得大额存单需求非常有限。和美国比,没有比较好的二级流通市场。而且,银行负债端高收益揽储意愿不强,收益率的需求吸引力不强。有了高收益资产才有高收益负债,而实体经济不行,高收益资产供给是在下降的。”
上述券商银行业分析师则表示,没去跟踪银行询量的情况,不知道大额存单的需求如何。
此外,各家银行大额存单的利率大多为央行基准利率的1.4倍左右,低于同期限shibor。例如,1年期大额存单利率为3.15%,近一周shibor为3.4%左右。
《办法》则称,大额存单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民生证券固收研究员李奇霖认为,发行利率低于预期。实体有效融资需求,没有高收益资产对接,银行揽高成本负债来源动力不强。大额存单一开始在自律核心成员展开,本身经营比较稳健。另外,央行对大额存单发行需要备案,对发行利率有指导,害怕负债端无序竞争。
不过,某券商一银行业分析师对记者表示:“存单有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之分,浮动利率才是以shibor为基准来计算,在shibor上下波动。现在市场流动性这么宽松,定这个价格能卖出去就是合理价格,市场化不等于高定价。”
此外,1年期以上的大额存单如何定价也是一个问题。
目前各家银行计划发行的大额存单均为1年期以内(包括1年期)的品种。但是,大额存单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且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而现在Shibor利率只有1年期以内的短期品种。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王佃凯在《国外大额可转让存单的发展与特点》一文中总结到,根据美国、日本等国的经验,要想使得CDs(可转让大额存单)的发行和流通顺利进行,需要一些前提条件:第一,推行CDs必须要求取消或者放松对CDs的管制。如果没有管制制度的相应改革,在发行和流通CDs的同时保留对利率、期限、金额等方面的严格限制,CDs的发展会受到抑制。
第二,对CDs的作用应该有清醒的认识,虽然CDs的发行和流通对于利率市场化的
进程有促进作用,但是不能高估其作用。由于金融创新产品的不断出现,特别是CDs的替代产品的不断出现,CDs的作用也会受到削弱。大额可转让存单只是利率市场化进程中的一种金融创新产品,利率市场化进程还需要其他因素的推动。
篇三:《中国大额存单的发展历程及经验与教训》中国大额存单的发展历程及经验与教训
(一)发展历程中国银行的大额存单业务随着相关政策的变化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1989年中央银行首次颁布《关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1996年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1997年由于大额存单业务出现了各种问题而实际上被暂停。早在1986年交通银行即已经首先引进和发行大额存单,1987年中国银行和工商银行相继发行大额存单。当时大额存单的利率比同期存款上浮10%,同时又具有可流通转让的特点,集活期存款流动性和定期存款盈利性的优点于一身,因而面世以后即深受欢迎。由于全国缺乏统一的管理办法,在期限、面额、利率、计息、转让等方面的制度建设曾一度出现混乱,因此中央银行于1989年5月下发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对大额存单市场的管理进行完善和规范。但是,鉴于当时对高息揽存的担心,1990年5月中央银行下达通知规定,向企事业单位发行的大额存单,其利率与同期存款利率持平,向个人发行的大额存单利率比同期存款上浮5%。由此导致大额存单的利率优势尽失,大额存单市场开始陷于停滞状态。1996年,央行重新修改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对大额存单的审批、发行面额、发行期限、发行利率和发行方式进行了明确。然而,由于没有给大额存单提供一个统一的交易市场,同时由于大额存单的出现了很多问题,特别是盗开和伪造银行存单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十分猖獗,中央银行于1997年暂停审批银行的大额存单发行申请,大额存单业务因而实际上被完全暂停。其后,大额存单再次淡出人们的视野,至今已近10年。
(二)经验与教训大额存单虽然在国外得到了很好的发展,但在中国为什么“水土不服”呢?对中国大额存单市场发展历程的回顾,可以得到一些经验与教训:
大额存单市场的发展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利率市场化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必须有相关的法律和技术条件保障,以维持市场秩序。
1.利率市场化程度尚未成熟是以前发展大额存单市场的最大障碍。过去由于中国资金供求关系紧张,出于对高息揽存问题的担心,中央银行对大额存单利率进行的严格管制,导致大额存单的吸引力尽失。由于利率管制,中国以前大额存单市场的发展并非由银行出于自身的需要而进行创新所主导,而更大程度上是由监管机构所主导,银行的创新活动受到严重的限制。
2.无法保证流动性是大额存单无法发展的重要原因。由于10多年以前,中国二级证券市场还没有完全形成,人们的投资意识不强,大额存单在很大程度上欠缺流动性,形成可“转让”存单难以转让的状况。而且,由于存单难以转让还导致很多问题,例如一些人利用持有人遇有特殊情况急需兑现的心理,乘机低价买进,或进行倒买倒卖的投机活动。{中国银行,大额存单}.
3.以前金融市场的技术条件难以满足存单市场发展的需要。例如,按大额存单管理有关规定,记名大额存单可办理挂失,10天后补发新存单。而记名存单转让时由买卖双方和证券交易机构背书即可生效,由于技术条件所限原发行银行无法掌握大额存单的转让情况,从而给存单到期兑现带来麻烦,而且制度的缺失也导致了银行资金的损失。
正是由于技术条件所限,金融基础设施不完备导致当时以大额存单为媒介的各种犯罪活动相当猖獗。在新的条件下发展大额存单市场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的利率市场化已达到一定水平,同时金融基础设施日趋完善,因此发展大额存单市场的时机日益成熟,具体而言:
一是目前中国银行业市场化程度已大大提高,在竞争压力下创新的意识和创新能力有所提高;
二是证券市场发展已经达到一定水平,完全有能力提供大额存单市场发展所需的流动性;
三是现有的市场技术手段足以保证大额存单在维持足够流动性前提下的安全性,大额存单被用于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可能性已大大降低;
四是当前中国的资金比较充裕,现时由于大额存单而导致高息揽存等情况发生的可能性也相当低。更重要的是,重建大额存单市场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金融产品市场的建立和发展的问题,还是中国利率市场化的重要一步。近年来,中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不断加快。
首先,中央银行已于2004年10月29日起允许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同时进一步放宽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贷款利率下限虽然仍为基准利率的0.9倍,但对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原则上已经不再设定上限,对金融竞争环境尚不完善的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则仍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至此,利率市场化改革目前只剩最后一步,即允许人民币存款利率上浮和取消贷款利率下限。
接着,中央银行于2005年5月24日发布实施《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允许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随着企业短期融资券的推出,企业的短期融资成本已突破了法定贷款利率下限的约束,因此可以认为贷款利率下限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被突破。至此,中国利率市场化剩下的仅仅只是存款利率上限了,而这正是利率市场化最关键和最重要的一步。如前所述,根据国外经验,大额存单可以作为存款利率上限的突破口。一旦大额存单在利率上放开,由投资者和银行通过市场机制定价,并且实现在大规模发行的基础上保证足够的市场流动性,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利率市场化改革已经取得最重要的突破。因此,发展大额存单市场对中国金融市场来说不仅仅是一种金融工具创新,更重要的是,{中国银行,大额存单}.
它是中国利率市场改革相当重要的一步。四、中国发展大额存单市场的具体做法当前允许银行发行大额存单的条件已经成熟,因此应采取谨慎积极的态度,尽快研究发展大额存单市场的各项措施。显然,发展大额存单市场过程中如何克服其在中国发展历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至关重要。
1.大额存单利率如何放开相当关键。一旦允许商业银行发行大额存单,如何才能实现有序管理,避免高息揽存恶性竞争的重演呢?一方面,经过多年的改革,商业银行的风险意识已经大大强化,从银行理性经营的角度出发,恶性竞争的可能性已大大降低;另一方面,当前中国资金相当充裕也降低了这种风险。当然,并不能据此而完全忽视由于大额存单市场不规范可能带来的风险,因此最初对大额存单的利率可以适当加以限制,利率上浮的幅度初期可以稍小,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并最终实现大额存单利率完全放开的目标。
2.只有保证市场流动性才能避免重蹈以前大额存单无疾而终的覆辙。应重点研究制定二级市场的交易规则,规范交易程序。由于中国银行间市场已经发展得比较完备,且在中央银行的直接监管下,因此大额存单推出后最初可以选择在银行间市场上流通,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统一的流通市场,实现银行间市场和柜台市场之间跨市场发行和交易,最终实现与交易所市场的对接。为保证流动性,可以参照花旗银行的做法,请专业金融机构负责作为“做市商”负责市场的买卖和提供足够的流动性。此外,由于目前资金比较充裕,投资者对于资金收益率非常重视,因此大额存单的推出不仅具有吸引力,而且流动性问题也比以前相对容易解决。
3.必须加强对市场的监管,通过先进的技术解决过去由于大额存单导致违法违规乃至犯罪等问题。例如,可以利用统一的结算中心对存单的转让进行登记。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完全可以实现联网的查询,利用大额存单质押骗取
银行存款的可能性很小,而且近年来银行本身也在不断加强内控制度,有能力防范利用大额存单诈骗及盗开存单等犯罪行为。大额存单的推出,将有利于商业银行增加主动负债工具,拓宽资金来源;有利于增加市场投资品种,丰富投资者的投资选择;有利于鼓励金融创新,推动货币市场向纵深发展。更重要的是,大额存单市场的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是实现利率市场化的重要一步。
篇四:《大额存单介绍》大额存单介绍
背景介绍6月2日央行发布《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规定,个人投资人认购的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则不低于1000万元。这使得中国的大额存单得以走上台前。11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相继通过官方渠道宣布,将于15日推出各自的首期大额存单。此外,中信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四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宣布将于15日首批发行大额存单。
所谓的大额存单是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大额存单的本质就是存款。可转让存单最早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由于美国政府对银行支付的存款利率规定上限;上限往往低于市场利率水平。为了吸引客户,商业银行推出可转让大额存单。购买存单的客户随时可以将存单在市场上出售变现。这样,客户能够以实际上的短期存款取得按长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
从国际经验看,不少国家在存款利率市场化的过程中,都曾以发行大额存单作为推进改革的重要手段。从我国的情况看,近年来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加快推进,除存款外的利率管制已全面放开,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已扩大到基准利率的1.5倍,金融机构自主定价能力显著提升,分层有序、差异化竞争的存款定价格局基本形成,同时,同业存单市场的快速发展也为推出面向企业和个人的大额存单奠定了坚实基础。当前,推出大额存单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大额存单的特点
一、可转让,流动性很强;它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转让,比较稳定;
二、利率较高,一般比定期存款利息高,比同期银行理财要低;
三、可贷款抵押,这一点银行理财等无法比拟;
四、可作出国保证金,大额存单还可作为出国保证金开立存款证明,常出国的朋友很需要;
五、大额存单的期限也是固定的,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
大额存单的影响
定存或搬家6月2日央行发布《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个人投资人认购的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则不低于1000万元。大额存单对普通投资者来说有一定的门槛,但也因此大额存单的利率比普通存款利率高。
市场认为,短期内大额存单的推出将会对中短端存款利率冲击较大。在存贷比的压力下,预计部分银行有发行中短期大额存单的意愿,特别是存贷比低的银行意愿更为强烈。但是招商证券报告指出,大额存单发行多少取决于银行。目前存贷比取消已经上报国务院,预计最
快明年执行,届时同业存款或者同业存单可代替大额存单的效果,银行在资产端不能转嫁负债成本时大额存单发行动力可能不强。
保本理财受冲击值得注意的是,相对存款,大额存单推出后,银行保本理财产品所受冲击更大。大额存单的收益率与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差距较小。因此,从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