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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弓没有回头箭——谈确保养老金发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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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的轻舟,带我们荡进了新的一年。回首1998,无论中华民族还是劳动保障战线,都不愧是惊心动魄的一年,成就辉煌的一年。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机构,基本实现“两个确保”,普遍建立省级调剂金,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一项项改革措施都正在逐步变成现实。这些,既为下步工作奠定了有利的基础,也使我们面对一个很高的起点。进一步做好养老保险工作,特别是把确保养老金发放坚持下去,任务异常艰巨,需要大家同心同德,做出更大努力,无愧于历史地迈人二十一世纪。

  我们当前面临的形势是,一方面基金收缴一路走低,全国平均收缴率1997年为90%,1998年上半年降至82.7%,第三季度已滑到77%,同时还有参保人数减少的因素。另一方面养老金支出不断扬升,全国总计1997年为944.9亿元,1998年上半年已支出491亿元,下半年加上行业移交的因素数字还会更大。基金收不抵支,又要确保发放,一些地区不得不动用积累基金,截止到1998年9月底,已有25个省区市用掉39亿多元。在没有实现全国统筹的情况下,有些省市已多次预警,甚至面临支付危机。为度过难关,把确保发放的旗帜高举下去,劳动保障部已提出了收缴、发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要求。同时,积极推进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加大清理追缴企业欠费的力度,坚决收回挤占挪用资金等措施,对增加养老保险基金存量,提高支付能力,必将起到促进作用。但是,还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转变“慷慨”观念,遵循内在规律

  我国职工的养老保险工作,一直是与退休工作相伴而行的,国发〔1978〕104号文件下发后,以至被退休所取代。从一定意义上说,养老保险的直接服务对象是退休人员,确实与退休密切相关。但实际上,两者是有很大区别的。养老保险制度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主要目的,基金收缴、管理、支付的责任和义务是统一的,要确保养老金发放,就必须遵循以支定收、部分积累的原则,考虑量入为出的问题;而原来意义上的退休制度,责任和义务是有一定间隙的,直到目前为止,机关事业单位总体上仍然是这样,即出政策的和出钱的不是同一个主体,由于考虑问题的角度不一样,在一些问题上不可避免地有不同的主张。退休主管部门为退休人员争待遇(这并不错)是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因此有时表现的就比较慷慨。

  应该承认,由经济欠发达的国情和低工资政策所决定,我国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收入总体上都不算高,随着经济发展适当提高待遇水平理所应当。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一种有序的、体现社会调剂功能的二次分配制度,基本养老金的标准确定。支付办法、调节机制,都应有统一规定的运作办法,不能带有任何随意性。如果仍然沿用老办法,例如在制订年度工作规划时,提出办实事、办好事的口号,就很值得推敲。因为我们按照政策规定进行收缴和发放,实现参保——回报的有序循环,确保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养老金,本身就是实事、好事。在此基础上再出台措施,则属于“锦上添花”了。如果本省条件确实具备,我们也应乐观其成;但本已囊中羞涩的,就需要慎重了。只有量力而行,才能避免被动。

  基于这样的分析,养老保险工作应该定位在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上,不能再受“慷慨型”思维方式的影响,需严格按自身的内在规律办事,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