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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接WTO,加快中国保险业的发展(一)

详细内容

一、保险的发展

  (一)保险及其存在的意义

  保险是一种风险集合和分散的机制。即通过某种机构(保险人),集合具有同质风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遭受该风险事故的发生所致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行为。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的自然基础,社会生产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经济基础。保险的经营应遵循可保利益、损失补偿、最大诚信和近因等原则。

  保险的存在对社会经济的增长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保险为市场提供了一种以交换为基础的风险转嫁机制,任何企业、家庭或个人,只要根据风险损失期望,缴纳相应的保险费,就可以将面临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当实际损失发生时,保险公司及时地给予补偿,从而消除或减轻风险损失对经济生活造成的破坏和干扰,使经济得以平稳运行,保持社会安定团结。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从大量被保险人那里收集的保险费,汇集为保险赔偿基金,保险赔偿基金用于赔付之前,处于责任准备状态,保险公司可以依据不同险种及其责任准备金时间分布不一的特点,把大批处于责任准备状态的保险赔偿基金投放到金融市场或输送到投资者手中,从而扩大了积累,为经济增长注入新的活力。

  (二)保险的发展演进和传统的保险经营模式

  1.保险的发展及其存在的形式发展是某种事物的量和质的全方位的提高。保险业的发展是以规模扩张及其结构变动的形式实现的,包括保险数量和品种的增加,保险制度和保险机制的完善,以及保险与国民经济关系的深化等诸多方面的问题。纵观保险业几百年的历史,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保险的发展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经济增长是保险扩张的基础,经济发展引发保险业的结构变动,经济越发达,保险也越发达。随着经济由自然经济—小商品经济(工场手工业)—市场经济(机器大工业)—知识经济(高度发达的世界市场经济)的变迁,保险也逐步发展演进,经历了由早期的原始的“共同海损”分摊和初级的行会合作保险或相互保险;到以大数法则为基础的现代商业保险;再到现阶段以当代经济发展水平为背景的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多种形式的社会经济保障系统工程体系。

  2.传统的保险经营模式传统的保险销售主要靠保险公司人员直接销售或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撮合而成。传统的风险管理技术是通过增加资本金、提取准备金和安排再保险达到承保风险的集中与分散。传统的保险理论注重保险的保障功能,忽视其投资功能,投资战略趋于保守,投资方向侧重于安全性强、期限较长,收益不高但较稳定的投资工具。相应地,传统的保险产品采用固定的均衡保费和固定的回报率,储蓄因素被认为是缴纳均衡保费的副产品,储蓄和保险在一个保险契约中是不可分开的。

  (三)知识经济时代的保险创新

  20世纪60年代以后,世界进入以计算机和生物工程等高新技术的广泛运用为代表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加速了信息的传播和交流,使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超国界运行的网络经济使国别概念淡化,网上信息流和贸易冲破了国家壁垒,渗透到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全球化已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金融服务发展成为数字化和电子化的形态,金融交易也从国际金融中心发展到无时空限制的全球化的“无疆界市场”。

  知识经济条件下的竞争是信息的竞争、技术的竞争、人才的竞争和服务的竞争。知识经济时代的保险业必须适应客观形式的变化,在组织方式、产品开发、营销手段等众多方面进行创新。为了满足保险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使客户更加便捷地获得保险保障及相关的服务,体现保险保障的充分、高效,保险业由传统的形式逐步发展变化,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

  1.保险市场主体的丰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相互公司、行业自保公司等保险组织形式共同发展;保险行业内部以及保险行业与其他金融行业之间的联合兼并之风盛行;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使保险公司得以从繁琐的业务中解脱出来,专心致力于产品的开发和承保、理赔技术的提高等等。

  2.险种的创新。创新是保险企业的生命之源,创新的目的在于开拓市场、挖掘潜在客户,维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20世纪70年代的高通货膨胀和利率上扬对寿险公司的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寿险产品开始了由传统产品向非传统产品的转变。与传统寿险产品不同,非传统寿险产品具有灵活的缴费机制、较高的利率弹性和预期收益,储蓄因素通常被认为是保单更独立的一部分,投资收益直接和保费与储蓄收益相关,投资收益率越高,保费“储蓄利率”越高。

  非寿险产品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保险责任的扩展和保险标的的多样化上。“有风险就有保险”,高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在为社会进步注入新动力的同时也增加了新的风险,提高了风险的复杂性与风险之间的相关度。风险的种类、范围、风险事故的损害程度以及影响范围都成倍增加,这给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领域,也提出了新的课题。承保技术的提高使不可保风险与可保风险相互转化(早期的保险仅对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或给付,而现在对于保险事故引起的间接损失也可承保;而某些个别风险,例如失业,随着经济的增长人口的增加转变为社会风险)。保险业已开始介入航空航天、石油开采、生物制药、核电应用和网络安全等高科技产业。保险责任也逐步综合,由单一标的、单一责任的保险逐渐发展成为多种类型的保险标的、多责任、系列责任的一揽子保险。对多种风险单位的多种风险集合经营,既可以扩大保险人的业务范围,更加符合大数法则的要求,保证保险业务的经营稳定性,又能降低保险人的业务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3.保险职能的扩展和保险投资理念的变化。损失的经济补偿是保险最基本的职能。当代保险人不但为客户提供保险保障,而且提供风险管理咨询、防灾防损指导、监督、资助等服务。保险产品金融因素的加强、保单质押贷款、租赁业务的开展以及投资连结保险的推出更使保险公司成为既具有补偿、给付职能又具有融资、理财和监督职能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企业。

  保险承保业务与保险投资业务是保险业发展的两大支柱。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保险直接承保利润已微乎其微,甚至出现承保亏损,保险投资成为保险业利润的主要来源。保险产品与投资的联系日益紧密使新型保险产品能够提供和其他金融产品一样甚至更高的实质性收益,增加了保险产品同其他金融产品的竞争力。非传统的保险产品对保险投资理念产生深刻的影响,使保险人的投资策略更为积极,保险投资组合中增加了收益较高风险也比较高的、流动性强的投资工具作为支持,保险投资证券化成为保险资金运用的趋势。

  4.保险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随着通讯技术、电子计算机和互联网的发展,保险业广泛运用这些先进的技术加强保险经营与管理。数据处理电子化、承保理赔现金划拨的系统化,带来了保险人内部管理的革命。首先是保险分销渠道的拓展。通过银行销售保险的数量大为增加,保险业与银行业的合作深度和广度加强,出现了“超市”化的发展趋势,保险服务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使电话直销、网络销售等新型营销方式迅速发展,保险交易步入信息高速公路。第二是保险风险分散途径的创新。1994年,伦敦保险市场开始应用电子分保系统ESP,大大提高了保险交易的运转速度。保险风险证券化这种低成本的新型风险管理手段也得到广泛运用,它使保险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中去,得到最大限度的分散。

  5.保险监管的变化。根据保险未来的发展变化,放松监管将成为保险监管的发展趋势。一是对保险人的监管重点由对险种、费率、条款等方面的全面监管转为对偿付能力的监管,对保险投资的限制普遍放宽;二是对保险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的放宽,银行、保险的相互融合渗透与兼业经营成为主流;三是各国对保险市场准入条件的放宽,对外逐步开放本国市场;四是监管的目的由规范交易行为、防范和管理风险向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促进保险业的运行、增强保险企业的竞争力转变。

  6.世界保险业的全球化、一体化、金融化。社会化大生产使各国、各地区在经济发展中的相互依赖程度不断提高。自20世纪70年代特别是近10年来,全球经济一体化愈演愈烈,全球统一大市场逐步形成;同时,金融自由化波涛汹涌,《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于1999年3月1日起生效,国家间开放银行、证券、保险和金融信息市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了正式认可。保险和再保险业务更具有国际性的特点。大数法则的应用需要集中大量同质的风险单位;地球生态环境的恶化使巨灾风险不断增加,一个国家保险市场的消化风险的能力毕竟有限,这客观上使保险业需要在全球范围内分散风险。互联网也为保险公司的全球化经营提供了更为便利、快捷的条件。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自由化浪潮的推动下,全球保险市场朝着一体化方向推进,各国保险经营都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

  保险金融化是保险业在为社会公众提供保险服务的过程中,保险业务日趋与银行、证券等其它金融业务相互渗透转型和融合,保险、银行、证券三者严格分业的格局被逐渐打破,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的界限日益模糊。近十年来,欧美发达国家的保险金融化成为十分引人注目的现象,并日益成为世界性的趋势,全能型的金融服务集团和超大型保险集团不断涌现。为适应金融发展和金融深化的趋势,美国于1999年11月12日颁布实施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从而认可了银行业、证券业与保险业之间参股和业务渗透的合法性。值得注意的是,该法律在名称上不提银行,而提金融服务,其意在于涵盖银行业和非银行业的全部金融活动;该法还强调了一个重要的精神,就是将金融业改革和发展中“效率与竞争” 的法律理念作为法律制度的理论背景。

  综上所述,经济发展对保险业具有决定作用,保险业的发展应是一个不断适应经济发展变化的过程。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我们今天所谓的“当代保险业”可能就是未来保险业的“初级阶段”,应在坚持保险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大胆创新,实现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加入WTO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

  (一)WTO的宗旨

  WTO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WTO协议内容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规定了自由化的原则及可允许的例外。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三大支柱之一,由《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加以规范。

  WTO协定在序言中明确了WTO的宗旨,即“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水平和有效需求,增加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量;最佳地利用世界资源、保护和维护环境;遵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和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各自的需要,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得到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称的份额。”

  由此可见,WTO旨在建立一个开放的、自由的多边贸易体系,维护正常的国际经济关系和贸易秩序。中国加入WTO已指日可待,保险业是受冲击最大的行业之一。撇开加入WTO在短期内对我国保险业的不利影响不谈,深入体会WTO的宗旨,是迎接WTO的挑战,加快中国保险业发展的根本。

  1.资源共享。WTO要求各成员国开放金融信息市场,积极发展各国的经济合作、贸易和技术交流。开放的统一大市场的形成有助于资本的合理流动,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世界贸易组织汇集的世界各国经济贸易信息资料,有利于各国正确地制定对外贸易政策和战略。

  2.低成本、高效益,服务优化。成员国可以享受多边的、无条件的、稳定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单一、粗放式的竞争将让位于综合、集约式的竞争。在竞争中把贸易、投资、知识产权有机地结合起来,由价格、数量、优惠条件的竞争转向优良的投资环境、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竞争,有利于优化服务,最终使消费者受益。

  3.公平、公开、公正。WTO致力于建立“开放、公平、无扭曲” 的竞争环境,通过市场开放、非歧视性和公平贸易等原则,达到推动世界贸易自由化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公平原则要求各国按价值规律参与国际竞争,坚持非歧视性的贸易原则,反倾销、反补贴,大幅度削减关税与其他非关税壁垒,同时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世界贸易组织特设的解决贸易争端的机构和程序,能够比较公正地解决贸易争端,维护各国的贸易利益。

  4.增加透明度和规范性。世界贸易组织要求其成员国提高贸易政策与法规及政府管理行为的透明度,并定期接受政策评审。制度的规范化减少了各国对外国企业政策的任意性和多变性,降低了企业经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