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洗钱的形式演进:成因与对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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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银行业不断加大反洗钱力度的情况下,洗钱者开始将保险作为其新的洗钱工具。经过全行业的共同努力,我国保险业反洗钱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由于市场不成熟、法制不健全、政府官员和国有企业领导缺乏监督及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等原因,保险业反洗钱的形势依然很严峻。保险业应完善规章制度,出台实施办法,搭建信息平台,健全组织体系,完善激励机制,开展国际合作,形成完整的反洗钱网络,使保险业免受洗钱侵蚀。
关键词:保险洗钱;反洗钱;反洗钱网络
Abstract:Under the challenge of persistently consolidating anti-money laundering measures in banking industry,the launderers begin to use insurance coverage as new laundering tools. The anti-money laundering in insurance industry of China has made great progress after the co-efforts of all members in the industry. Because of inplete market,non-perfected laws and regulations,and defects of regulations on restricting governmental officials and state-owned enterprises leaders and the owners of state-owned assets,however,the situation of anti-money laundering in insurance industry is still serious. Insurance industry should perfect laws and regulations,make implementing measures,set up information platform,perfect anization system and incentive mechanism and cooperate with international anizations so that the plete for anti-laundering can be formed to avoid loss in insurance industry from money laundering.
Key words:laundering from insurance;anti-money laundering;anti-laundering
近年来,随着银行业反洗钱力度的不断加大,利用银行系统洗钱的风险越来越高,洗钱者于是开始将保险产品作为其新的洗钱工具。由于国内保险业恢复的时间较短,尽管保持了20多年的快速发展,市场依然很不成熟,突出表现为无序竞争和监管乏力。此外,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也不理想。首先是法制不健全,不法竞争盛行;其次是国有(或集体)资产所有者缺位,经营者受不到有效约束;再次是部分官员掌管着大量的资源,拥有不受约束的权力;最后市场经济体制虽已建立,但监管能力却并不具备。我国保险业在这种背景下全面对外开放,必将被国内外洗钱者利用。保险洗钱的危害很大。它助长犯罪行为,扰乱经济秩序,威胁金融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损害我国形象,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我国政府及时将保险业反洗钱纳入到整体反洗钱战略中并不断加大工作力度。2002年国务院批准建立了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现由央行牵头主管反洗钱工作。2003年又批准建立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与反洗局并列为央行的两大部门。在政府的推动和行业的努力下,我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虽已取得很大的成绩,但离既定的目标仍有差距。
一、保险洗钱的主要形式
1.利用团体寿险洗钱。团体寿险是法人利用保险洗钱的主要工具,国际组织如FATF和IAIS都很关注,国内学者的分析研究也较多,但往往将洗钱与受贿、逃税、避税、违反财务纪律等相混淆,有必要加以厘清。笔者认为,根据利用团险目的的不同,团险洗钱可分为以下四种,只有前两种因突破了国家(即国有企业股东或集体企业股东的代理人)的工薪限额,属于洗钱;后两种在国家的工薪限额内,应分别属于国家鼓励的行为、避税、逃税及违反财务纪律的行为。
第一种,少数企业领导或全体职工私分国有、集体资产的洗钱。前者不让职工知情,后者让职工知情并间接地获得其同意,但两者都属于用保险的方式贪污国有资产,是将贪污和洗钱合二为一,都要避免股东知情。在第一类中,投保企业将巨额保费分散到员工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购买团险,但通常只有几位负责人知情。保单生效后,投保企业就“长险短做”,要求退保,保险公司将退还的保费汇入企业领导的个人账户。在保监会加强了对团险退保的监管后,就又多了一个环节,即“团险个做”。投保企业在保单生效后以“无力缴费”等为由,要求将团险改为个险,然后再要求退保,保费进入领导的个人账户。在第二类中,企业先以单位的名义为全体职工购买团体保险,然后退保,退还的保费存入职工的个人账户,由其自行支取。根据 《反洗钱法》的规定,这两类都属于上游犯罪为“贪污贿赂犯罪”的洗钱行为。不过前者是少数领导贪污,后者是集体贪污。
第二种,企业以“团购”的方式为职工购买个人保险,即“个险团做”。多以“职工出小头,企业出大头”的方式间接地获得职工的同意。由企业收集职工的个人资料及由其填好的投保单,然后“代扣”应由职工缴纳的保费,最后以“团购”的方式为职工购买个人保险。这种为职工“团购”个人保险的方式既获得了职工的同意,也绕开了保监会的监管。尽管领导可能得大头,职工只能得小头,但内讧的可能性很小。只要它突破了国家的工薪限额就应属于贪污国有资产的洗钱行为。
第三种,购买企业年金、避税或逃税行为。第一类是购买企业年金。为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为职工购买补充商业养老保险,保费在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显然,只要企业支付的保费在4%以内,不仅合法,国家还免税鼓励。超过4%的部分只要是税后所得,国家并不反对。第二类是避税。企业为职工支付的保费虽然超过了4%,但能使超过的部分免税,就应属于避税。第三类是逃税。企业为职工购买团体寿险,然后要求团单改个单,职工个人或退保或持有保单。企业支付的保费超过了4%,又无法使超过的部分免税,却没有履行纳税义务,就应属于逃税。如果在这三类中,包括保费在内的职工工资突破了国家的工薪限额,就应属于贪污国有资产的洗钱行为。
第四种,私设小金库。企业以单位名义投保团险,然后通过退保变现。退还的保费被存入到指定账户,企业将其设为“小金库”,以应付一些特殊需要,同时逃避财税部门的监管。这种做法虽违反了财务纪律,但只是改变了财产的占有形式,并没有改变所有权关系,不属于洗钱的范畴。
2.利用地下保单洗钱。地下保单是指港澳保险机构的推销人员进入内地向内地居民推销,或由内地居民帮其推销,甚至由港澳保险机构及其代理人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推销,内地居民在境内完成保费缴纳,再由上述人员将保费转交给境外保险机构,最后由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外签发的保单。可见,只要投保人的保费缴纳过程是在内地完成的,境外保险机构签发的保单就属于地下保单。地下保单多以人民币缴费,以外币退保或理赔,它为黑钱出境提供了便利的通道,已成为一种重要的洗钱工具。
3.利用长期寿险洗钱,即“长险短做”。洗钱者一般用大额现金趸缴保费,或在短期内完成期缴,或初始选择期缴,不久即要求趸缴后续保费。短期内投保者会使保单的现金价值达到很高的水平,然后要求退保或质押贷款并听任保单被注销。“趸缴即领”是“长险短做”的一种变形。洗钱者往往为将要退休的人投保,或者将被保险人的年龄“误告”为接近退休的年龄,以趸缴保费的方式购买养老保险或即期年金。由于年金的领取方式较灵活,洗钱者利用这类保险既可实现大量现金的置放,又可一次性领取全部保险金。
4.利用外汇保单、离岸保单洗钱。外汇保单应以外币缴纳保费,退保、理赔也应以外币支付。但少数外资保险公司没有严格执行,有些外汇保单允许投保人用人民币缴费,退保、理赔时可以选择支付币种。利用这种外汇保单,洗钱者在境内缴纳保费,在境外退保变现即可实现跨境洗钱。此外,洗钱者还能实现本外币的互换,达到资金外逃或热钱流入的目的。外汇保单的最新发展是离岸保单。我国保险业全面对外开放后,离岸保险业务将迎来一个快速发展时期,洗钱者可能利用我国监管经验不足的弱点进行洗钱。
5.利用新型保险洗钱。新型保险如投资连接保险、分红保险和万能寿险等,属保险、证券的混业产品。较之传统寿险,它们的保障功能较弱,投资作用很强,是带有保险功能的基金。新型保单持有人的资金可以在保险账户和投资账户间自由调配。因为其主要功能是投资,所以保费一般没有限额。洗钱者购买这类产品,不但可以模糊资金的来源,改变“黑钱”的性质,还可以实现“黑钱”的边洗边赚。其最新发展是银保通、银保卡和保单账户。前两种的资金可以在银行账户与保单间灵活转移,既能自动垫交保费,又能灵活支取;最后一种允许投保人将多缴纳的保费存入保单中,客户可以自由存取。洗钱者往往使资金反复进出这些具有存单功能的保单,掩盖其真实来源,达到洗钱的目的。
6.利用银行保险洗钱。银行保险作为新的保险营销形式,在寿险产品销售中所占的份额急剧增加,日益受到银行和保险业的重视。为适应柜台销售的需要,银行保险往往具有简单、标准和易操作的特点,手续简便、征询信息少、成交速度快。银行保险的核保标准较低、但现金价值却可以很高,客户可以反从银行划转保费,这也为洗钱者提供了空间。比银行保险更新的营销方式是网上保险,投保人通过网络在线投保,在线支付保费。虽然网上保险需在网下补办相关手续,但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保单已经生效,投保人可以退保变现。
7.利用行贿保单洗钱。用寿险保单送礼可以彰显亲情与关怀,洗钱者(包括行贿者)也经常利用这种方式进行洗钱,一般由送礼方支付巨额保费,受礼方退保变现。团险中的行贿保单实质上是高额退费。在企事业单位采购团险时,保险公司会虚增保费,成交后再向有关人员赠送大额保单,由其退保变现,这属于上游犯罪为“贪污贿赂犯罪”的洗钱行为。
8.财产保险中的洗钱。财产保险洗钱的主要方式有保险欺诈、理赔欺诈和现金交易等。在理赔人员的配合下,理赔欺诈和保险欺诈还能有机地结合起来。洗钱者通常有计划地用黑钱置换保险标的,然后制造保险事故,获得赔款达到洗钱目的。洗钱者还可以购买他人的保险标的,然后变更被保险人,“出险”后再获得赔款。产险标的出险率较高,现金交易简便易行,投保者可以现金投保,保险公司一般也以现金支付赔款,这也为洗钱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保险业洗钱风险的成因分析
1.当事人关系复杂。实行实名制后,保险业与其他金融业的主要区别在于,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以是不同的人,彼此间可以不必存在婚姻、血缘或商业关系。在保单存续期间,这三种关系人还可以变更。大额存单的提现者只能是开户人,大额保单的受益人却往往不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2.寿险产品性质独特。长期寿险产品一次性资金投入量大、有价值储存功能且便于一次性收回现金,很适合洗钱者操作。此外,由于生命、身体是无价的,各国对寿险保额的限制较少。理论上,只要投保人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意愿,保费和保额可以无穷大,这就为洗钱者大量放置资金提供了便利。
3.依靠代理人销售。保险代理人最了解投保人,理应成为保险业反洗钱的第一道防线。但在佣金代理制下,代理人的目标函数显然不同于保险人,认为反洗钱只是保险公司的义务。为了保护好、利用好其积极性,促进产品销售,保险公司也不便对代理人严加约束。此外,保险洗钱涉及的市场主体较多,责任主体很难确定,代理人推脱责任很容易。
4.市场发育不成熟。一是市场主体过少,寡头垄断导致了无序竞争;二是产品技术含量低,同构严重,价格竞争是最主要的竞争形式;三是盲目追求保费规模和市场占有率,业务上重数量轻质量;四是对代理人激励过度,驱使其同洗钱者合谋;五是部分公司仅为了获得流动性而竞争,必然导致不法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