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从宪法角度对当前农民工权利保降的探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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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平等权保障 户籍制度劳动权保障社会保障权的保障
论文摘要:农民工的出现是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自然而又必然的现象.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与生活中,农民工在不同程度上却受到了城市社会各方面的歧视,作为中国公民,宪法赋予他们的一系列基本权利,如劳动权、获得社会保障权等得不到有力保障。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
目前为止,户籍仍然是阻碍人才和劳动力流通的一座冰山,没有当地的户籍,城市农民工的居住、择业自由都受到很大限制,农民离乡时要有离乡证、到城市打工时要有暂住证、农民异地居住要经过公安部门批准,诸如此类等等,不符合这些要求,农民还会被强制遣送回乡。这些都使得农民工的宪法权利无法得到与城市居民获得同等的保护。
一、城市农民工的劳动权保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劳动权是指一切有劳动的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它是公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是行使其他权利的物质上的前提,对于城市农民工而言更是如此。据调查,农民工进入城市最迫切获得保护的权利便是劳动就业权和人身安全。然而,从以上宪法的规定和农民工就业情况的一些实例来看,他们的劳动权远远没有得到有力保障。这具体表现在:
第一,择业困难。随着城市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在产生大量农民工的同时,社会出现了大批量的下岗职工,因此农民工与下岗职工成为城市择业竞争中的两大群体。由于户籍制度带来的对农民工的天然歧视,各大城市在劳动就业权的分配上都优先照顾下岗职工,采取了鼓励用人单位招收下岗职工清退外来民工,给下岗职工腾位置限制用人单位使用外来民工等政策,这就使得农民工的劳动就业权受到很大限制,他们往往很难找到工作,合适、体面的工作就更不用提了。
第二,职业选择方面,城市农民工的工种受到限制。由于各地纷纷采取保护下岗职工,限制外地民工的政策,城市农民工要想在城市,生存,只能避开与下岗职工的竞争,寻找下岗职工择业范围外的其他职业。这些职业往往是城市居民不愿从事的脏、累、苦、险等职业,如建筑、零售、保姆、制造与修理等行业,集中反映了这一点。这就使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平等权再次遭到破坏。
第三,获得劳动报酬权得不到保障。值得一提的是劳动报酬权。在工资方面,城市居民就业的工资与福利一直由政府有关部门做出客观的规定,具有先天的保证性,而农民工则没有这样的规定。老板与用人单位为了自己的利润总是千方百计压低农民工的工资。由于中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因此,用人单位即使压低工资,仍不愁找不到人。同付由由于城市农民工大多靠血缘关系与原始的地缘关系聚集在一起,没有自己的组织,也无法形成与单位进行交涉的有力力量。
第四,大多数城市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无劳动合同,这就使得.他们的一系列权利得到保障。以上便是农民工劳动劳动权得不到保障的种种体现,要改变这种现状,我们可以大体采取这样一种思路:首先从立法上而言,我们应该仔细考虑一下各城市制定的各种各样的保护下岗职工,限制外来民工的就业规定是否合理。宪法明文规定公民享有平等权和劳动权,因此,各地自行制定的类似”保护下岗职工,限制外来民工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实际上违反了宪法的规定。对此,我们应当建立并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通过违宪审查制度确认该类规范性文件无效。同时,在劳动立法上,、针对城市农民工这样一个弱者群体,应规定一些保护他们合法权利的新内容,这样才符合宪法的平等精神和人道主义精神;其次,在实践过程中,应适当加强宪法与劳动法等有关法律的宣传,政府及社会各方面应尊重城市农民工的法律尤其是宪法权利,如果出现侵犯农民工劳动权的行为,应按照相应的法律规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最后,用人单位应充分尊重城市农民工的民主管理权,允许其建立自己的民主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