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冷落的真实──袁氏宗谱记载的乡村纠纷研究(上)(一)
详细内容
【摘要】
通过对民俗乡例,族谱方志的文本研究,分析国家法的进入对族人法意识的影响,以及国家处理乡村纠纷的策略的社会效果,进而探讨国家村落治理存在的缺陷。或许以政治法律的角度转换为尊重民风习俗的社会角度,才更为合理。本文选择两个具有代表性的纠纷加以“深描”式的解读,分别涉及清朝年间的坟山争讼与当代的水利资源的争夺产生的纠纷。再通过小叙事,大视野的“问题中心”范式的进路,剖析“表达”与“实践”分离的深层次原由,从而最终试图呈现那段被冷落的真实。
【关键词】宗谱;深描;问题中心
变化是一件事,进步是另一件事。“变化”是科学,“进步”是伦理;变化是无可质疑的,而进步则易引起争论。——罗素
一,导论
(一),选题的机缘
公元二零零五年年尾,论干支为乙酉年。在这偏僻的南中国中部山村,全年无任何大事可叙,而这平静的湖面因袁氏宗族一位德高望重的长辈的提议,顿时激起层层涟漪,波及这名不见经传的都昌县全体袁氏村落。
袁氏宗族有二十年一修族谱的习俗,而正是这位老人的掐指一算,促使了这份机缘的联姻。在这位老人的提议下,又正逢盛世、天下太平,很快在袁氏宗族的精英分子的联络组织下,成立了一临时性机构——谱局。任务很快分署到本县域四面八方的袁氏村落,每村由一位德高望重的长辈和代书人(多为本村的乡村教师或读过书的文化人)负责开展这一光荣而神圣的事务。
然而,在我类年轻人看似简单的修谱活动,原来却是一浩大的工程。代书人思虑着事务的异常烦琐,自然想到了本村的几位大学生们。
机缘就这样很自然的开始了。
随着修谱进程的深入,我有幸平生第一次接触到发黄的老谱,感触到这熟悉而又陌生的袁氏村落。而笔者自以为在本村二十年的亲身生活体验已足以了解的村俗村情,待翻动那一页页发黄的老谱时,我才恍然我的认识和了解是多么的微小而无知。
我不知,正是在这名不见经传的村落里,蕴藏着惊心动魄的事件。质朴的村民中原来也存在着诡异的“诗性智慧”、坚固的“集体记忆”、变幻莫测的历史传承和坚韧的自我认同,以及虚构话语的叙述传统。
而这一切都完整的呈现在宗谱的“大事记”里(见附录三),上至宋嘉定年间袁氏丰城村落,下连当今的重大事件都记载于中。作为法学专业的我,宗谱中记载的历代民事纠纷档案,自然成为关注的焦点。通过对这些档案的梳理和解读,笔者旨在重现这段被冷落的真实。
(二),材料与方法。
在提倡“眼光向下”,强调重视普通人日常生活经验的进路下 , 本文中笔者主要通过《袁氏宗谱》和《都昌袁姓志》中记载的乡村纠纷档案来进行解读。另附以契据、墓志铭等资料来辅助个案的解读,以大体呈现出个案背后的社会背景。
特别是在傅衣凌开创的社会经济史学派的一以贯之的努力下,积累了丰富的史料(契约,碑文,墓志铭,土地文书等)和提出的富有见地的理论方法。在加上近年来历史学家、人类学家的学术成果的积累,和风水学研究的深入,为本文的写作提供了丰富的材料和方法借鉴。
在选材上,为避免解读的片面性,笔者通过从众多案例中细心的筛选,抽出具有代表性的两个个案进行重点叙述,从而做到共时态与历时态的统一。(本文选择清、当代两个时段,涉及风水和水利纠纷为个案的研究)
但这并不意味着本文所选择的个案就具有十足的客观性。因此,还必须保持一种自觉 , 即他们在“口述资料”或本地人记述中发现的历史 , 未必会比官修的史书更接近“事实真相”。百姓的“历史记忆”表达的常常是他们对现实生活的历史背景的解释,需结合其具体行为和社会背景进行宏观的把握和个案的“深描”。
这里的“宏观的把握”,是笔者受《万历十五年》的启发,并通过徐昕进一步延伸与提炼所得出的小叙事、大视野的“问题中心”研究范式[1]。试图通过对族谱中个案的文本叙述,在细微点建构宏大,从个案引申出蕴藏于内的法理或族人的法意识[2]。用徐昕的话表述为“叙事不妨细致,但结论要看远而不顾近”。
“深描”是源于吉尔兹的阐述人类学的影响[3]。须知村民也有其自己诡异的诗性智慧。相对于族谱记载的案例和判语而言,有着远为丰富而又现实的内容,其中满口的道德话语不乏有只是为说教目的而生造之嫌。因此,需要联系大的社会背景来综合加以考虑,特别是不要低估了质朴村民背后所掩盖的功利性色彩[4]。只有通过细致的“深描”手法,才能还原法律作为“地方性知识”所具有的特性。
而作为地方性知识的族人的“法意识”的探讨,如果从纯法学角度(如概念法学,解释法学)来理解,可能会遭遇秋菊“讨个说法”与国家法正式进入所带来的尴尬境地。因此,笔者可能更多的是以法社会学视角加以探讨与叙述。针对具体的乡村纠纷研究,笔者同意苏力的观点:“从社会学角度来理解法律,我们可以发现,法律的主要功能也许并不在于变革,而在于建立和维持一种可以大致确定的预期,以便利人们的相互交往和行为。”[5]为了更好的呈现被冷落的真实,也许运用类型化的分析方法,从社会学的视角,在“官方-民间”、“国家-社会”、“中央-地方”、“精英-通俗”等“二元一体”而非“二元分离”的框架下考察国家法与宗族法(或习惯法)的互动,通过比较族人的法意识与国家处理乡村纠纷的态度,从而挖掘出深层次原因。
(三),宗族研究的现状
笔者认为,严格意义上的宗族学研究,应当追溯到梁启超的“新史学”观。在新史学的影响下,宗族学研究进入一全新领域,“眼光向下”变成实践,梁曾不无感叹的说:“我国乡乡家家皆有谱,实可谓史界瑰宝。如将来有国立大图书馆能尽集天下之家谱,禆学者分科研究,实不朽之盛业也。”[6]在其影响下,许多治史者、考古学家、以及稍后出现的社会学家,将注意力投到了宗族、特别是谱学的研究和整理,收集了一批珍贵的史料,并取得一定的成果。[7]
而真正走上正轨和成熟,笔者认为是受新兴的功能主义一派的影响,特别是在海外受到严格人类学训练和理论方法的启发,出现了一批有分量的著作。也为学术界带来了新的理论方法与可能性。如“人类学者林耀华从纯学术的兴趣对福建的义序黄姓宗族进行的田野调查,开辟了认识中国宗族的新方法。林耀华的研究有助于客观地认识现代社会中的宗族形态。”[8]
建国后,因毛泽东1927年把“族权”与政权、神权、夫权归为束缚中国农民的“四大束缚中国农民的绳索”[9],这一时期的历史研究片面强调阶级斗争,高度统一的意识形态,严重影响了宗族研究的学术性,乏善可陈。
上世纪80年代至本世纪初,我国学术研究进行苏醒和反思,宗族研究也呈现多视角研究,包括宗族通史通论[10],断代史(本文主要关注的是明清宗族研究)。其中关于明清时期宗族研究的成果最为丰富,由单纯重视族权的研究(把宗族制度作为族权看待,意在指出其维护封建统治的作用),发展为加强对专题、区域和个案的研究。[11]
而本世纪宗族研究,则开始具有务实、理性的特征。宗族研究成为多学科交叉研究的领域,历史学、社会学、人类学、经济史学、民族学、法学共同分这一杯羹,但是更加务实、理性。从本专业角度出发,充分利用其他学科的成果来弥补本学科的不足,大大完善了该领域以前研究的空白。笔者认为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人类学的深入田野调查,为宗族学研究者起了“模范”作用。正是较为深入、细致的田野式调查实践,一改以往单纯的文献研究和宏大叙事的缺陷与不足。[12]
2,专题研究更加深入,这就给研究者提出更高的要求。笔者以陈进国《信仰、仪式与乡土社会---风水的历史人类学探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为例。作者深入福建乡村通过田野调查方式搜集众多关于风水术、族谱、契约等一手资料,运用东西方的理论和方法,将生活史、宗教史、家族史、思想史糅合一起,构筑一完整的框架。因此,学术成果或许遵循比“慢”规则更加务实。
3,“史料”丰富,“史观”缺乏[13]。对于中国的宗族研究者来说,除了浩如烟海的正史记载之外,地方志、族谱、乡野小说、笔记之类,也不可为不丰。举其大者,微州文书的挖掘,黄岩档案的重见天日,民国司法行政部印行之《民商事习惯调查录》等等。但是我们有分量的著作却不多见,所以当苏力问出“什么是你的贡献?”时,社会科学研究者个个相形见绌。正是一个个的“你”组成所谓中国的学术贡献。所以今天,“海外中国研究丛书”成为中国研究者的鞭策。而这一切,很大一部分或许是我们缺乏系统的“史观”,即没有自己完整的科学的研究方法,而是大量的复制西方的理论和方法,于是“范式”几成泛滥之灾。就法学研究来说,同样面临着这样一种尴尬:不得不用西方的理论解释中国的法律现象,不得不用西方的法治“药方”来“医治”中国的法治“痛症”,不得不用西方某一派的理论批判、反驳另一派的理论,或许我们还不能明白我们到底需要的是什么?
(四),意义之网
对意义的追问,是芸芸众生永恒的话题。传统的“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姿态,从另一层语境解说,不就是“意义何在”的追问吗?
因此,当我们明白了我们到底需要的是什么之时,也就是我们已经完成“意义之网”之编织。相比许多知识分子所抱有的“兼济天下”的优越感、为统治者之智囊团仰或独善其身的一厢情愿而言,笔者认为陈进国君“或许他日能做名山藏施舍为虫蠹食粮,也算功德无量了”[14]的悠然才更加实在。徐昕的“学术只是一种生存方式,一种兴趣爱好,甚至一种智力游戏”的“低调”才更加易行![15]
就本文来说,欲指出该宗族村落具有哪些哪些特殊性,这古老国度里星罗棋布的村落,或许都有自己的“被冷落的真实”,有自己的“集体记忆”,有自己千古一脉相承的“谱系传承”。只不过或书面记载,或口头流传罢了!
思虑再三,或许对于这熟悉而又陌生的村落,对于这生于斯、长于斯的宗族,我也只能将本文作为一份献礼,作为又一个传承。让更多的人知道,正是在这偏僻的南中国中部村落,曾经为了祖宗的祖坟山所进行过旷日持久的据理力争;为了好风水荫蔽族人子孙而付出的艰辛;为了传承祖宗留下来的家业不至于在自己一辈手中断送而进行的艰苦卓绝的维护,所有这一切,最终都可归结为“宗族信仰”!西方的上帝死了,但是在这古老国度里却依然完整的保存着神圣不可侵犯的“宗族信仰”![16]
或许,人总是应该有点信仰的!
二,本论
(一),袁氏宗族概况
本文探讨的族群间纠纷,发生在隶属于江西省都昌县的袁姓村落。[17]都昌,位于江西省北部,背考南山,北邻彭(泽)湖(口)而列长江之南,西界星子而居庐山之东,东交波阳,南望永修、新建、南昌、余干而傍鄱阳湖烟波浩淼处,峰峦叠秀于绿水上。苏轼曾在鄱阳湖边作诗一首赞叹都昌城:“鄱阳湖上都昌县,灯火楼台一万家;水隔南山人不渡,东风吹老碧桃花。”
正是在这“鱼米之乡”,保留着根深蒂固的宗族形态和完整的宗谱记载。[18]作为袁氏族人历史传承载体的袁氏宗谱,迄我祖先宋代迁徙江西以来,宗谱的编修也已历经二十一届矣。且宗谱编修严格依据谱例而行。[19]但饶有意味的是,作为族群象征和载体的袁氏宗谱,也并非固守自封,而是呈现出与国家“大传统”的“与时俱进”、以及维系宗族的诗性智慧。笔者略述一二。
其一,以二十一届编修序文为例,笔者援引其部分序文加以证明:“以实用为纪,改干支纪年为公元纪年,改字名为常用号,以免翻开家谱自己不认识自己。为顺应计划生育之国策,顺民心、合民意,新增女儿入世系,记至女儿出嫁地,及夫家名讳为止。提倡纯女户女子传宗接代,招赘入婿生下子女习母姓,继嗣继产,赡养父母,养老送终,增补媳妇出生详细地址,何人所出。此举需越先人之旧例,但不违事实的实用之记。”[20]
其二,宗谱为维系族群之凝聚力而重复的“偶然性”。如《十八修谱序》言道:“惟山图一事,恒阙如焉,往常思之因而疑之,窃思各姓谱牒绘有山图,胡我袁氏不无遗憾也,前清光绪丁未秋因事偶宿族姓村庄会饮时间谈及之,适有八旬老翁出其所藏破老谱二十余页,细阅之,乃乾隆戊寅年十一修宗谱之山图。”[21]又如,《重修东卢公墓志》记载:“碑文失传,旧谱阙载时经数百载,为远孙者虽有尊祖敬宗之心,究何能于茫茫隧绪之余,凭臆断以为表彰哉。犹幸乾隆七年际入修宗谱,余遍搜各族房获公继嗣手书一纸……”。[22]
其三,宗谱记载中呈现的族人诗性智慧。袁氏作为都昌的大姓之一,族人的宗族观念十分强烈,都自觉维系宗族的神圣信仰。据《袁氏宗谱》记载:“我祖功垂史册,爵显天朝。着卧雪之清操,布仁风之善政……钦赐铜釜至宝传家,分徙栗岗根基稳厚。先分九岗,居九子。后有双港复双溪。[25]……于是记世系而并记铜锅焉。”[26]经笔者计算,当日始祖分受铜锅各支,公十八块,计重八十三斤(都昌双溪为其中一支)。因年代久远,无从考据。但是据常理,钦赐铜锅达八十三斤本就令人质疑,另顺谱系往上追溯至袁州府(今江西丰城),也不过一知府而已,据此推理,这大概当属祖先因“瓜盛瓞绵,足见功德之茂,源清流晰,乃为考核之详”[24]而特意制造之,只为上可追一脉之祖先,下系都昌袁姓宗族之支流的功能也。故当思先祖为维系宗族自我认同而有的虚构话语的良苦用心矣!
另外,按谱中记载,真正使我袁姓宗族繁盛之世祖,乃为彬公第六代嗣孙叔昭。谱载:叔昭公,字文明,号北交……因南宋末金辽乱,我姓都昌谱牒记载未详,有些易乱,现根据明朝崇祯时大司马进士余应桂(即余二矾)赞叔昭公墓志,认定我都邑袁姓最茂的世祖。而于谱中查询到的该墓志铭却也不详尽也,这一切应是受“品官家庙”之影响。[25]让我们做个假设,若我世祖未取的耀人之功名,或一官半职的,当有损我祖清誉(或许更为重要的是有损族人的荣耀感),而其因有大司马为之亲书墓志铭,自然也就弥补了些许的遗憾[27]!据谱载,叔昭公一生共娶三妻,分别为祝氏、殷氏与罗氏。而正是这位叔昭公之妻室,演绎出数百年的宗族纠纷。
(二),阴婆墩祖坟山纠纷案。(见附录一)
该案发生于顺治三年[28],现将起因引用如下:
泌道与在官刘如幼及抗不到官本县生员刘如佐俱是一家叔侄与在官袁继三等住相邻近两姓世结为亲如佐枉人黉宫不合不守卧碑时适改革倡乱曲乡继三等通族原有祖坟一堆通前撤后计载一十四亩叫名荫婆墩座落刘泌道屋后其址边界继三等之祖原葬有始祖妣罗氏在本山之后续葬石氏坟墓在上墙内系泌道屋基外系袁继三坟山向有旧墙界止明白立有碑铭蓄禁乔木子孙世守每年春秋醮祭正德年间刘姓贪图风水词经□□道府审明有议约印召存证向各照分管业无异至顺治元年三月内时值表明袁姓通族子孙袁继三等办席临山祭扫祖坟却见墓台卸塌用功修砌泌道等伊坟山逼扣已屋有碍地胍欲乘机混争墙外馀地不思业经数百余年不合辄听刘如佐从中唆使伏其主谋竟尔纠集族众如幼等多人逞凶斗争占山场欧伤不在官袁国盛国姣有孚等并将不在官袁承祖拿足归家不放当继三等抱忿情激具状告赴本府署印通叛聂处[29]
随即聂老爷按照一贯程序,先差仆役提质刘泌道、如幼、如佐一干人等,但因“随以兵变因而案□未结”,而作为袁氏宗族深受拥戴、德高望重的在官袁继三来说,绝不可能就此罢休,才有了“忿努占山受欧未雪心怀不甘备将杀占事情具状于顺治三年五月二十日赴提学道张台下”之举,进而在“总督江西全省讨逆军门老爷金”的亲自过问下,才使得纠纷得以进入官方程序并取得初步的胜利。
让我们通过“深描”方式分析这胜利果实得来的双方博弈过程。首先,在这一博弈初,因刘氏宗族的挑衅在先(“墓台卸塌用功修砌泌道等伊坟山逼扣已屋有碍地胍欲乘机混争墙外馀地”),于情理先占下风。继而又有与官方不合作的“拒捕不出”、且县令“着令原保袁复领票拘唤如佐不合竟交将复软禁私家土狱”,使袁氏宗族取得了官方先入为主的“道义支持”。因此这一博弈的一开始,天平就朝本族倾斜。而为什么刘氏宗族敢如此“言语狂舛举动悖逆”?
细而析之,笔者认为无非以下几点:
其一,这是袁刘两族的“世仇”,为本宗族利益,同时也为雪“正德年间”败诉之辱。[30]时过境迁,改朝换代,值的一搏。即使败诉,也通过该事件达到凝聚本族之功能。
其二,对好风水的贪图之念。[31]须知在强调“以生存权为基本权”而尚未实现以“人的解放”为立论根本的古老国度里,风水是人民精神的鸦片,是麻醉和回避苦难的方式的意识形态话语,亦将继续其“教化和拯救草民”的使命.[32]
其三,倚仗本族个别族人具有“在官”或功名背景(享有优免特权和一定的司法豁免权),再加上背后是整个族人的庞大啦啦队。
诸多的理由让刘氏宗族中的精英分子放开一搏。然而,决定最终裁定的还是证据与情理。笔者认为刘氏族人还是低估了对方,许多的因素还未考虑周全而潸然行动了。令他们万万没料到的是,竟然在改朝换代、时过境迁后,袁氏宗族竟然还完整的保留着至关重要的两份证据,并最终拿下了这第一回合。官方裁定:继三谱契约照昭然而泌道无片纸足凭也其为袁氏祖业固有不辨自明矣。
殊不知,对关系到本族产权的契约,袁氏宗族向来是采用“双保险”的,除了完整保存“正德年间议约殊照”外,通常还将一些重大事件入谱以为后用,警记子孙。[33]
第一回合,以“刘泌道如壮如幼所犯俱合依不应得为而为之事理重者律各仗八十有大诰减等各仗七十俱系民有力照例纲使用权赎罪其供明袁大谟告实继三等俱候详允解留遵照追赎完日发落”,因泌道供称“误听如佐主使混争墙外馀地”,官方给如佐定性为“乘今改革恃族人繁改水路滋害风水强谋祖山疆界杀伤七命告经臬司□巡道□抗提莫制又控”,以杀鸡儆猴!
然而,君子报仇,十年不晚也!转眼来到康熙二十八年,时逢盛世。而盛世修谱当别有意义。怎奈祸机暗藏。“矣癸亥年前令曾奉文修志遴委春元徐孟深篡辑旧章原任公安县令袁杰持稿”,本来能请到徐举人(孟深)参与修谱,对族人来说,也是一桩风光事。而正是这位举人老爷,在刘贤秩的贿赂下,“私嘱孟深篡氏字为刘字暗藏袁字之下冀为日后张本夫清议所在”。
或许是受顺治年间考虑不够周全的教训。刘氏族人还制造出坟山的三座墓乃为“黄氏石氏又有伊祖”。如此以来,似乎一切都很圆满了。万事俱备,只欠东风(这东风在宗族社会里多是逢祭奠扫墓之机,双方族人在场争论或进而械斗一番,待到事情闹大进入官方调解,也就达到目的了)。
诉讼开始后,在以“礼”为导向的社会背景下,谁最先抢到情理的至高地,谁就掌握了诉讼的主动权。[34]于是乎“质审之际袁姓呼天抢地悲不自胜刘亦从而置辩”,按照预定的策略,刘贤秩重提坟山的归属权是刘非袁所有。怎奈事与愿违,且看袁氏族人的辩白是如何击破刘氏族人的阴谋:
在关系到本族利益的事件中,直接揭穿徐举人的愚蠢和刘氏族人的阴谋,哪怕是因此得罪这位举人老爷。“袁杰供称志底原载袁氏祖妣后见志内将氏字改为刘字字书轻细等语只须志书一检即明”;“ 如此举动刘姓未免心劳而计拙矣”。再加上上至万历年间官府印照,下接康熙年间之定论,委实铁证如山矣。
而针对刘氏族人道“后树内为伊祖尹黄氏合墓”与石氏之墓,就更是违背常理,执法者依情理即可驳倒。[35]且看饶州朱道老爷审祥看语:“据称前矛后树在袁所载葬有罗氏石氏吴氏三穴皆妇人故得表为袁氏祖妣之墓刘难称有黄氏石氏又有伊祖尹三在焉律以女统乎男卑尊继之义胡然而亦以祖妣之墓概之也纵照刘供石系袁母再嫁于刘故得冠以袁刘二字无论母出兴与庙绝有明文而一文两夫双只姓串列曾否果有此例抑贤子孙当如是向乎刘氏扪心自问其何以自解况袁历有执照印文炳存”,于情于理于法,可谓丝丝入扣。最后还不忘语气声长的教诲:“即覆讯时据刘贤秩狡以洗坟为词夫以数百年枯冢若果魂魄有知岂不自爱其骸骨为孝子慈孙者不知宜何痛护乃敢轻言断削”。
案件虽然明了,但是官府老爷们明白,这远非治本之举,数百年的频繁争讼何时休矣?才是他们考虑的重点所在。谁能保证这些经篡的伪谱在往后不会出来争讼?所谓“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在得到宪台飨批“理应即檄行都昌县将袁明睦等阴婆墩坟山立明地界永断葛滕其志书亦并飨行该县删除”后,似乎一劳永逸了。[36]但地方官仍然未仓促行事,通过冷静的思考,理析出可能面临执行难的因素所在:
其一,怎样才能避免因立碑可能产生的械斗事件?
须知,中国南方的“在地意识”之强烈,以及民风好斗。虽然其在维护地方社会秩序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宗族观念强烈也会导致弊端:“盖族人仅知有宗族之利益,而无社会之利益也。况宗族之成见既深,则亲疏之分立,强弱之界竖,因此易于惹起自族间之仇视斗讼,酿成社会延绵不断之纠纷。”[37]作为地方父母官是深谙此道的,清代名幕汪辉祖曾经总结说:“事关田房坟墓,类须勘结。……不知疆界不清,每易酿成他故,如案图辨址,核计角麟弓口卷册名著者,或批断,或讯断,自能折服其心。不得已而批勘,必须为之速结……尤万万不宜临期更改。”[38]那么在该案中,地方官有时怎样看的呢?笔者将其引述如下:
“缴当思束装前往立明地界将志书内删除此条早完上件转思袁刘二姓巨而且悍互相争装潢动拥数千人称干比戈小则抢掠大则杀伤卑职曾为排难解纷彼此毫不相下以致讼经数年所以不容不再四踌躇潜为体认夫以绳经宕靖之狱囚勘复起争端是自卑职挑之难堪者此其一湖水傍城亲身巡查犹虑不侧设盗伺空虚无以捍患是尤卑职之所以难勘者此其二农忙伊迩俱有事于田畴一闻立界势必两族姻娅扶老携幼相率而观致荒农业是升职之所以惮于勘者此其三今奉檄催拟令据实详明伏祈俯垂都民枭悍情形且宪案如山谁敢断赏宽于农结之日卑职再集两族绅令曲为婉谕令其释然徐为勘界删志庶两姓免祜”
从中可见,地方官提出三点可能面临的困境:袁刘两姓族人巨而且悍,易“小则抢掠,大则杀伤”此其一;“亲身巡查犹虑不侧设盗伺空虚无以捍患”此其二;妨碍农事此其三。在清代,地方官对此类涉及大姓宗族间的纠纷都是非常的慎重的。特别是以农为本的社会环境下,“利农”都是地方官员首先须考虑的。《大清律例》规定:“每年自四月初一至七月三十日,时正农忙……其一应户婚、田土等细事,一概不准受理”。[39]这才有了“宪案如山谁敢断赏宽于农结之日”。因此最后选择为“卑职再集两族绅令曲为婉谕令其释然徐为勘界删志庶两姓免祜”的折衷办法。
其二,志书的删除难免挂一漏万,更妥帖的方法何在?据谱中案卷记载:
“院道府县蒙总督江西全省讨逆军门老爷金审断此山是袁非刘定案详院蒙院批刘贤秩谋占人坟徐孟深增改邑志俱应从重空拟志书不必留载一并县钉定地界删除志永断葛滕贫思人无远虑必有后患目今志板难行删除有前志书未经删除者徐孟深家藏六本又发百十余本卖在各姓散而难收刘姓已收千余本恐世远年洒刘人个心难测复籍伪志为争端后患不能永绝幸逢仁天泽及枯骨化洽千载哭乞金批刘人伪志永不为凭并抄录详文审语赏印照二后患难生死载恩不朽子孙顶祝靡涯矣激切上告”
在该案中,地方官洞悉刘氏族人的所作所为乃“冀为日后张本夫清议所在”,也明了经徐举人纂改之伪谱业已流传,全部收回已不现实。这才有了“金批刘人伪志永不为凭并抄录详文审语赏印照二后患难生死载恩不朽子孙顶祝靡涯矣激切上告”,也最终给袁氏族人吃了一颗“定心丸”。
如此周全,可谓用心良苦,奈何江西素有“好讼”之风。[40]即令父母官考虑周全,族人似乎感情上还是不能接受,才有了这场不了了之的闹剧来收尾!
“宪断已定卑职之所以不暇勘不遽勘者业已叠详在案复奉,严檄于本月初九前诣讼所袁明睦石夫备具当查刘姓蜂屯雍紧法不能绳恐多损伤因此单骑先行,踏明然后立石及登山周围清界墙以内乃刘住屋之其墙以外乃袁丈报之亩不俊立石而界上已划卑职当多方劝论指陈利害一时登山叫号喧哗者亦且感且激而尚有不闻职语者途遇前来持蛮鼓噪刘贤秩刘静等磕头哀告卒不能上袁明睦兄弟紧依职身职大恕睦等具得免祸刘众亦挽首而退”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刘贤秩刘静等磕头哀告卒不能上”。我们从上文知道,刘贤秩作为地方的士绅,争讼也是由其挑衅而起,为何于此有如此举动。其实这并不难理解,莫里斯·弗里德曼曾就类似案例解释道:
“我们看到这些处于关键地位的宗族成员,有些甚至是绅士,他们对国家的态度是矛盾的,他们能够缓和与抑制公开的冲突;他们能够调解以及使国家对他们社区所征收的税务和要求的赔偿变得温和;他们能够把官僚体系的荣誉带到社区,也能够使他们增强对这一体系的力量。分化的宗族不是独立存在的,不仅仅因为它是一个集中性政治组织的一部分,也因为官僚控制的实际的、潜在的力量被吸收进了社区。宗族绅士所代表的理念和权威会遭到抵制,但绅士又是普遍利益的来源。宗族直接指向国家的挑衅行为在某种意义上消弱了宗族绅士;然而从另一种意义而言,这种行为增长了他们的力量,因为长期以来他们都在运用他们能够胜任的保护。”[41]
一方面,作为地方宗族的权威人物,他们需要处处为本族的生存谋取更大的利益空间;另一方面,国家“乡约化”治理结构所赋予给他们的权威又是带有相应的义务---与帝国合作共同维护帝国的稳定。
叙述至此,似乎板上钉钉。可也千万别低估了刘氏族人的韧性,虽然这也许注定是一败诉的结局!
乾隆五十七年,康干盛世的末梢,距离康熙年间的诉讼已上百年矣!参加过的人们也都消逝,所剩的无非成为族人们的饭后谈资(且已经过无数回的“深加工”。)族人们都渴望发生点什么来刺激衰落的神经系统,以此来曾强宗族的凝聚力。[42]
在论述前,或许25年前(亦即乾隆三十二年)安徽一按察使的奏章,恰好为接下来的争讼已做好了脚注。乾隆三十二年 (1767年) 由安徽按察使陈辉祖奏定“凡民人告争坟山,近年者以印契为凭,如系远年之业,须将山地字号、亩数及库贮鳞册,并完粮印串逐一丈勘查对,果相符合,即断令管业。若查勘不符,又无完粮印串,其所执远年旧契及碑谱等项,均不得执为凭据。即将滥控侵占之人,按例治罪。”此建议为乾隆皇帝所采纳。[43]
然而,争讼还是不可避免的发生了。
争讼起因于“刘圣曲圣义等恃山坐屋后于乾隆五十七年强伐枯朽荫木一株怒挖复伐松苗数十余株激启两控”,乍看这无非一不起眼的民事纠纷而已,但延伸之则是关系到坟山产权的大事件,因此立即触动袁刘两大宗族敏感的神经。
且时过境迁,《大清律例》也发生了些许的变化。上文提到,《大清律例》针对“利农”而规定:农忙时节,其一应户婚、田土等细事,一概不准受理。但是,乾隆二年(1737年)臬司阎熙尧曾上条奏:“州县自理词讼,务必分别事情轻重缓急,随时酌准,不得籍称农忙,盖置民瘼罔闻”。上述条奏亦被采纳。《大清律例》新增条例规定:在非放告期内,“若查勘水利界址等事,现涉争讼,清理稍迟,毕致有妨农务者,即令各州县亲赴该处,审断速结。总不得票拘至城,或致守候病农。”[44]因此,地方官自不敢怠慢这关系到自己前程的“细故”。
但接下来的争讼过程,比之以往也已经毫无新意!因时代久远,刘氏族人的后裔对于康熙年间的往事也自可能熟知,其宗谱也不可能真实叙述此等案情,甚至美化亦未可知,笔者都无从考据。但是以“伪谱”为争讼原因却毋庸置疑。案卷记载:“刘人仅以家谱呈验为凭谱载葬黄氏在屋后山并无阴婆墩字迹谱行住内补石氏行孝姑殁阴婆墩死胡名阴婆墩”。
历史跟刘氏族人开了个不大不小的玩笑。曾经的伪谱竟然重新登上了帝国的争讼舞台。
事件的结果,因刘氏族人仅有的那份伪谱凭证,还因康熙年间的“总督江西全省讨逆军门老爷金批印照”与乾隆三十二年的那份奏章而大打折扣;而相比之,袁氏族人历代的“印照叠据议约册籍确凿载星炳”,据此最终以“刘圣峨强辩希非打嘴二十仗三十刘圣曲打嘴二十仗三十”的“宽免究嗣”收工!甚至连地方官都觉得难以理解:“批刘圣曲圣峨查尔祖上与袁姓控争数次有案可据尔何以并不查问明白亡行争占居以本县不能审断是非耶抑止以尔有确据含冠百十年今日可以翻前朝之案耶”。
这还没完,同样的行为于道光廿一年再次上演。“道光廿一年二月间刘崇学等复坐观亲托言防守盗贼在该山搭栅钉椿希图翻案争山取于袁姓祭扫之时率众出阴致相控讼”,诉讼的过程已不叙自明。倒是判语的裁定引起我们的注意:“此次混争本应究姑念袁姓坟山紧靠刘姓屋场后一场牲畜践踏以及器物堆积渣宰雍塞在需刘照看仅予薄责具即将所搭栅屋及所钉木椿同时拆毁嗣后仍归和好毋得再蹈前辙致千重究取具各遵”。
作为地方官,维持乡间的秩序才是其最终的目标,自然“息讼”成为首选。而且其对于这长达数百年的坟山争讼,定然进行了更深的思考:以儒家治国所信奉的“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的理念根深蒂固,而且历次的争讼也成为最好的注脚。“法律之儒家化”[45]使得“姑念袁姓坟山紧靠刘姓屋场后一场牲畜践踏以及器物堆积渣宰雍塞在需刘照看仅予薄责”具有十足的合理性。
至此,这起历经数百年的坟山纠纷终于落幕!至少在族谱记载中消失灭迹了。但是我们的疑问依然重重。诸如为什么刘氏族人屡败屡战、越挫越勇?国家对宗族纠纷到底持什么态度?风水争讼的根源何在?等等……这些疑团的分而析之,或许才是重点所在。
诚如吉尔兹所言之“另一种现象”:“就是很多的社会科学家开始从规律和实例,针对个案去阐述和解说的理想方式转向另一种方式,亦即不再考虑事实间的本然依属关系而更注重像例如菊花与剑之间的关系之类。”[46]或许这才是我们应努力之方向。笔者试图以小叙事、大视野的“问题中心”研究范式,对诸多的疑团加以解读并提出个人的观点,以求教于大方之家。
(1),为什么屡败屡战、越挫越勇?
从正德十六年间的“刘氏之先祖刘可庆将幼孩偷葬本山告经”至道光廿一年间“监生袁炯等与刘学崇控争坟山一案”,已历数百载。到底是什么精神食粮和动力机制,能够让刘氏宗族不厌其烦的,一而再再而三的踏上争讼这条不归路?
笔者认为:
其一,出于维系宗族一体的需要。在宗法社会,一个个富有张力的生存系统,在祠堂、谱牒、祖坟的维系下,不断地延续、再生。每个族人作为宗族的一个“分子”,都会在行为中自觉的考虑宗族的利益。“在同一区域内,以系谱观念为组织基础的宗族团体更具有内聚性及排他性的特征,容易为本家族的利益而与其他家族发生纷争(以宗族意识为价值取向)”.[47]
其二,基于争讼风险的考虑,权衡利弊得失后进行的“理性”选择。按照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的规定 ,围绕户婚、田土、钱债发生的纠纷均属于“词讼”,官员对于当事人较少加以刑罚,与之相对的是所谓“案件”,大多为严重的刑事案件犯罪之人必遭刑惩。[48]在上述争讼中,除了个别因“词讼”而转化为“案件”的特例外,对刘氏族人的判罚也都较轻。[49]
其三,因风水争讼兼具“宗族意识”、“功利色彩”与“风水观念”三重功能。一则,“乡土社会中与风水相关的一整套信仰与仪式,往往根植着人们对生于斯、长于斯的地域认同和身份认同,根植着他们对于区域(或社区)发展历史的深度的人文关切。”[50]二则,风水争讼的最终目标是坟山的归属。而“风水观念与人们的生存空间, 它作为一种生存边界或者资源, 具有‘挤出’效应, 械斗和纠纷因此而起, 大量的诉讼案件也与此相关。”[51]具体言之,第一,坟山不仅可以修建族墓,通常还遍植竹木 , 为族人提供了燃料和建房等的木材,因此也是重要财产。[52]第二,作为封建社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明清田地山林的价格一直呈上涨的态势,因此,围绕田地、山林、陂塘和坟地为中心的民事纠纷与诉讼,也就相对较多。[53]三则,对“聚族而居,尤重先茔”的族人们来说,“阴人不妥,阳人不安”的筑墓观念深入骨髓。费成康教授在研究中国的加法族规时指出:“祖墓是宗族列祖列宗的墓地,被称为祖宗的‘藏形之所’”,“按照当时人们的观念,祖墓是合族‘木本水源’的所在,能否保护好祖墓,事关宗族的兴衰。要是祖墓遭到破坏,祖宗不能庇佑子孙,整个宗族就会大祸临头。”[54]
因此,一代代的刘氏族人才会前拥后继,乐此不疲!那么,我们不禁会问,作为统治者的国家就甘于听之任之?在频繁的争讼中,国家的态度如何?
(2)国家的态度---“平衡术”的纠纷解决机制。
数百年的争讼,族人的“好讼”之风没变,争讼策略没变,国家的治理模式也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这就促使我们反思大清帝国在乡村治理的方式,以及国家对民间争讼持何种态度?这种态度在司法系统又是怎样进行“表达”与“实践”的?[55]
从上述案例可知,其最终的目标无非为取得坟山的“所有权”。这本是一典型的“词讼”,但是最终都因两大宗族的械斗等行为而转化为“案件”的性质。笔者认为这并非是族人们一时冲动的“非理性”行为,而恰好体现出族人们的“诗性”智慧。而这都是因官方系统的满口仁义道德和息讼原则下所导致的。[56]为了引起官府的重视,才不得以采取这种“小事闹大”的策略。[57]
这里涉及到大环境的影响,在一个以儒家的德治为手段,以“礼”为核心而建构的完整系统中,遇到普通的民事纠纷时,则“以调解为主,判决为辅”成为当然的首选。而这也正好为“乡绅”阶层发挥功能提供了一个舞台。[58]只有在“小事闹大”进入地方衙门,才可能使争讼之“标的物”获得合法性。如在坟山的归属上,事实上每次的判语都完成了对“所有权”的确认。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传统司法中并非没有民事权属的判定,只不过是没有“所有权”的称谓和通过较为隐蔽的方式变相的进行“产权”确认而已。[59]那么,出现这种“表达”与“实践”的背离原因何在?国家的真实态度是什么?笔者认为:
其一,出于与国家当时的法律意识形态保持一致。在以“意识形态”为主导的传统中国,法律的“工具性”特征,要求为意识形态让路。自汉代以来“独尊儒术”成为唯一的官方语境,法家在表达与实践中都受到压制。[60]正是在这样的社会“大传统”下,国家的德治离开不了宗族社会的士绅和族长的参与,国家治理模式的“乡约化”使得宗族中的绅士在宗族组织中得以一席用武之地。导致“宗族组织不仅是一种社会组织,还代表了文化上的正统性,因为官府正是通过宗族这个中介来实现对乡村社会的管制”。[61]无独有偶,笔者在查阅族谱时发现,正是在充满宗族纠纷的族谱中,同时记载着的“袁氏条约”之中还不忘将“省争讼”列入。[62]
其二,这是国家纠纷解决的一种“平衡术”。从而达到兼顾“儒家传统”与“法律威严”双重效果的过度性阐述。这里借用法经济学有关法律规则的“过度性原理”分析,表述如下:
经济学理论和简单的观察均显示,法律规则几乎都是包含过度性的:从字面理解,它们禁止了制定该规则的立法机关或法院事实上并不想禁止的某些行为。鉴于人类预见力的局限和人类语言固有的模糊性,故将规则准确适用于意图禁止的行为需要高成本。立法机关试图对禁止的行为描述得越细致,漏洞就出现越多。若不折不扣地实施,包含过度的规则就可能产生非常高的社会成本。[63]
作为统治者,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最终目的,对民事纠纷所采取的这种“似无还有”的过度性阐述,经过司法实践,也早已为地方官员所默认。[64]从中我们能看出,国家对民事纠纷解决所持的态度,可概括为:以维护社会秩序为目标,以合情理法为裁量标准,以儒家意识形态为“表达”,以灵活适用为“实践”的“平衡术”纠纷解决机制。
“而作为国家政权的延伸体,士绅在宗族形成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他们倡立祠堂,族谱和公产,以儒家宗法伦理约束族群关系,建立宗族组织,以此缓解族群社会的紧张与矛盾。”[65]
在完成不了了之的清朝年间两大宗族的坟山争讼后,让我们将目光“移情”当代,通过进行历时态的考察,曾经宗族情结浓厚的族人们的后裔,都发生了哪些变化?
(三),七房崇德公鏊支水利纠纷案(见附录二)
兴许是历史机缘,本案中的争讼双方依然是袁刘两性,只不过此时的刘姓已不是那屡败屡战的刘氏宗族,乃“一九七零年建多宝水库刘姓搬迁,七三年正式附我岭后为邻”的刘氏。
且在社会大背景的变化下,族人的“宗族意识”和“法意识”也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笔者以为更恰当的表述是袁刘两“社区”的争讼。[66]
争讼的起因为“刘姓为抢水灌田,周密组织全村劳力于三月十二日用十二马力柴油机抽水,德进时任我村生产队长,为确保秧苗,人畜饮水生活之必须,据理与对方力争,双方争执不下”。细心者发现,此时的村民的表述更注重德进的“生产队长”这一头衔。可见建国后的宗族观念具有明显意义上的衰退,而渗入的国家行政功能加强。
原本是一细小的民事纠纷,何以转化为刑事案件?酿成“双方发生械斗,晚上混斗人个有伤。刘某因治疗方法不当,入院第十一天后在县医院死亡”的悲剧收场,这是笔者关注的焦点。因此,针对具体案例,在“深描”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视角:
其一,作为承担部分行政功能的村民自治机构——村民委员会——缺乏解决村民团体纠纷的应急机制,其裁定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权威性,是导致村民转而求其次的自我解决方式。在争讼之初,双方所首选的调解机构即村委会,但是“大队党支部书记余荣朋裁定:今天不能抽水,谁抽了谁负责后果”却未能发挥应有的效果。这时,摆在袁姓村民中的精英分子面前的现实问题是:对于依靠这仅有水源耕种而求收成的紧迫性,迫使袁姓村民不可能等待村委会的调解,且刘姓村民违约在先,一场械斗在所难免了!
其二,因记入族谱时站在本族立场,这种经过“深加工”的片面之词自不可全信。笔者关注的并非事情的本然依属关系,而是通过“深描”方式挖掘双方的械斗深层根源,以及话语的表述方式。于袁姓村民来说,“刘姓不听大队书记的裁定,继续组织实施抽水。并扬狂言:就是要把塘抽干气焰十分嚣张,无奈之下,德进召集村人商议”的叙述文本,使自身的行为拥有十足的“合法性”和“道义支持”。另外,类似的言语还多次出现,诸如“周密组织”、“蓄意肇事,是可忍孰不可忍”、“首先出手,持进两尺长的竹烟管”、“ 欺压我村更为甚,抬尸入德进屋施威”等等。而归根结底,争夺水力资源的权属才是核心所在。因此,通过深描得出,案件的文本也呈现的“表达”与“实践”的背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