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最密切联系原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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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WTO原则之一,是当代国际私法的核心问题, 任何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在客观上绝对存在着一个“最适应”的法律与之相适应,加强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认识,并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对于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关键词 国际私法;最密切联系原则;法律适用;连接点
国际私法即是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除了有关国家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方式制定统一的实体法,以直接规定涉外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外;还有另一种主要的解决办法是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从而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1]。因此,在国际私法领域,法律的适用或选择一直是人们所关注的问题。诞生于上世纪70年代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是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的理论基础,由于它在指导法律适用上的灵活性、准确性,故很快为世界各国所接收并被写进了一系列国际私法方面的国际公约。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发展与演进
最密切联系原则,又称最强联系原则,它是指在处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涉外民事案件时,找出与该法律关系或案件有关当事人有着最直接、最本质和最真实的联系的法律加以适用。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当代冲突法中的一种最流行的原则,其最早的理论萌芽应该追溯到19世纪中叶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他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根据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对所应适用的法律进行探讨,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和理性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它在性质上必然归属的法域。因此,法院在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有关法律的性质确定该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法律就是所应适用的法律。最密切联系原则吸收了本座说的合理因素,借鉴了法院地说、政府利益说等学说的内容,凝聚了各派的总体力量。它作为当代国际私法所确定的一种崭新理论,适时满足了顺乎WTO时代的潮流和精神的主权者们的迫切需求,克服了传统冲突规范呆板机械的缺点,在处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案件时,并非按简单、单一、机械的因素决定所适用的法律,而是对相关的各种事实和因素进行综合考察和分析,从中找出最本质的联系。而其中对大量客观连结因素考虑的引入,避免了传统冲突规范先入为主的主观臆断,增强了法律选择适用的客观、公平和公正性。更为重要的是,最密切联系原则本身是灵活开放的,这就使得其能够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自我完善,为实现实质正义提供了有力的保障。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在一国国民经济中地位显著提高,国际社会的联系日益紧密的趋势明显加强,最密切联系原则几乎已在冲突法所有的领域得以确立和运用。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对国际私法理论的新发展
目前,国际私法学界无不肯定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理论价值和实用价值,但人们对它的认识还不完全一致。目前主要有三种学说:[2]
1.原则
这一观点认为,最密切理论是进行法律选择的基本原则。他们认为最密切联系原则就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或某一涉外案件应适用与该法律关系或该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地方的法律。作为一项原则,它对法院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在法律选择上具有约束力。
2.方法
这一观点认为,最密切联系理论是一种法律选择方法。最密切联系原则只是一种与其他法律选择方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方法,而不是一项原则,它对法院没有强制约束力,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和有关法律决定是否采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地方的法律。
3.合同准据法补充
这一观点认为,最密切联系理论是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一项补充原则,只有当事人没有明示或默示地选择合同准据法时,法院才可以根据最密切联系地确定涉外合同应适用的法律。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将“最密切联系地”作为连结点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