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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思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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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公众人物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其社会知名度、关注度、号召力和政治、文化各方面的权力乃至某些特权,都不是普通公民所能享有的。文章就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冲突的问题作一较为深入的探讨,对公众人物及其隐私权作了概述,并就其侵权认定作了介绍,提出了一些立法、司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权;知情权

  一、公众人物的法律界定
  公众人物是在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并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党政官员、公职侯选人等政要人物。他们因在政治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处于权力阶层,为社会知晓和关注,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为防止这些人物滥用权力,应对其名誉权、隐私权的行使加以限制,以制约他们滥用职权。
  第二,文艺界、影视界、体育界等明星。他们是社会生活中出类拔萃者,其工作、生活等都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联系,对社会公序良俗有着深刻的影响,因此,也必须对其名誉权、隐私权的行使加以限制。
  第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科技界、企业界等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他们一方面为社会做出了贡献,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创造者;另一方面他们成名后,受到社会关注,一言一行都对社会公共利益有着深远的影响,其名誉权、隐私权的保护也因此受到削弱和限制。
第四,其他公众人物。主要是附属性公众人物和偶然性公众人物等非自愿性公众人物。前者包括高级领导人的家庭成员、身边工作人员以及领导干部犯罪案件中的共同犯,他们都有可能成为公众知晓的人物。后者主要是指因一些偶然性因素而一夜成名的人物。
  此外,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严重违纪人员及其他公序良俗的违背者属于转化型公众人物。他们因其犯罪、违法、违犯和反道德行为受到社会关注,使其成为反面的社会公众人物。他们本身就是社会公共复兴的破坏者、危害者,因其不良行为而导致名誉权、隐私权的保护被削弱。
  二、隐私权的特点
  与普通公民相比,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点是:
  1.公众兴趣性。公众人物因其特殊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其生活和工作都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和兴趣。
  2.与公共利益的相关性。由于公众人物具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所以公众人物的工作、生活、言行举止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甚至构成了公共利益的重要内容。
  3.法律保护的限制性。有权利就有义务,有权力就有限制。公众人物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有更多的权力和地位,在权利的行使上同样受到限制,在隐私权方面享有的法律保护范围就要比普通公民小。当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的天平就要向公共利益倾斜。

  三、知情权的含义
  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是一项较隐私权更晚提出的权利,是指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最早是由美国一位著名的新闻编辑肯特·库柏在1945年1月的一次演讲中提出的。其基本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该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尤其是获悉政务信息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确认:人人有权享有通过任何媒介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通常知情权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公众知情权,即社会大众了解国家机密的活动、国家官吏和公众人物的个人情况以及社会事件内容的权利;另一类是个人知情权,即公民个人了解虽为他人所有但涉及自己利益的他人情况、资料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