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政府进行石油产业管制的对策建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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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本文按照中国石油产业管制主体的更替及管制政策实施的变化,描述了我国政府在不同历史时期对石油产业进行管制的演变过程,并从市场准入、价格制定和社会管制等方面提出了新形势下政府对石油产业进行管制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石油产业 管制 中国
我国对石油产业政府管制的发展历程
本文按照石油产业管制主体的更替及管制政策实施的变化,将我国政府对石油产业管制的演变过程描述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9年至1978年
在这一时期,我国石油产业的政府主管部门依次为燃料工业部内设的石油管理总局、1955年成立的石油工业部、1970年6月合并成立的燃料化学工业部和5年后的石油化学工业部。虽然,石油产业的主管部门多次交替,但总的说来,这一时期,我国宏观经济是国家包管一切的计划经济,国家对石油产业的监管,还算不上是经济学意义上的管制。
第二阶段:1978年至1998年
从改革开放初期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石油产业的主管部门由1978年的石油化学工业部,调整为1980年成立的能源委员会,1982年撤消能源委员会,归国务院直接领导,直至到1992年的三大石油公司直接隶属于国务院领导,石油产业的市场格局经历了“三分四统”和“五龙治水”。
在这一时期,我国政府在进行石油产业体制改革和对石油产业的管理中,政府管制主要表现如下:
市场准入管制。总的来说,在这一时期,国家对油气市场准入管制都较严格,国有油气公司在各自的领域内占有绝对的垄断地位。这种市场准入严格管制的结果是形成了上下游分割、海陆分家、内外贸分治管理的格局。1996年,由当时的地质矿产部组建了新星公司,从事国内外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勘探、开发、生产等业务,并可从事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进出口贸易和其他经济技术合作。这样,新星公司成为当时权力最大的国有油气公司(但由于有“陆上、海上两个对外合作条例”的制约,新星公司的对外合作权力是受到限制的)。
价格和产量管制。价格和流通都实行国家计划的控制,并实行全产业产量总承包是政府在这一时期前大半段对价格和产量进行管制的主要表现。各油田按产量指标组织生产,而不是根据储量和效益原则决定生产。石油加工基本由中石化总公司内部行业承包,原油和成品油的价格都是国家规定的价格,企业不能根据市场需求来制定相应产品的价格,所以也就形成了石化产业获得了因多年低进高出特殊价格政策转移的上游企业效益。就是在这段时间里,民营企业得到了飞速发展,批发零售的业务量甚至超过同期国有石油企业。
其他管制。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对石油产业影响比较大的其他管制政策也相应被制定和执行,最主要的是国务院于1982年颁布了《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油气矿权法律关系在对外合作领域首先建立起来。该条例成为我国石油立法的一个里程碑,掀起了我国石油立法的一个高潮。
第三阶段:1998年至2003年
1998年3月,国家将化学工业部、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石油化工总公司的政府职能合并,组建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石油和石化两个总公司下属的油气田、炼油、石油化工企业以及各省石油公司和加油站,按照上下游相结合、南北分治的原则,分别组建两个特大型石油化工企业集团。同年7月27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简称中石油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简称中石化集团)正式宣告成立。
在这期间的主要管制政策有:
市场准入管制。由于在1998年重组的过程中,指导原则是各有侧重、互相交叉、保持优势、有序竞争,形成了上下游、内外贸、产供销一体化的三大石油公司,市场准入的条件在三大公司之间逐渐放宽,但对于海上石油资源的开采权仍掌握在中海油总公司手中,所以这时拥有海陆并进,内外贸、上下游并举的新星公司则成了三大公司争取合并的对象(2001年新星公司加入中石化集团)。199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意见》,规定两大集团之外,不允许独立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存在。2001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又转发了《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重申了两大集团的批发专营权——成品油由中石油集团、中石化集团集中批发,并进一步赋予两大集团零售专营权——各地区新建的加油站,统一由中石油集团、中石化集团全资或控股建设。这两份文件被认为是彻底改变了中国成品油批发零售市场的状态,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自此变成双寡头垄断的市场,成品油市场准入的条件对三大公司外的企业来说,无疑于铜墙铁壁。而且,从这一时期开始至今的这种行政性垄断一致在延续着。
价格管制。1998年6月,我国对石油价格形成机制进行了重大改革。2001年对油价形成机制再次进行了调整,即国内成品油价格改为与亚洲(新加坡)、欧洲(鹿特丹)和北美(纽约)三大地区市场价格挂钩(各地市场价格在平均价中的权重保密);当国际市场月平均油价变动超过一定幅度时,再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在不突破按接轨原油确定调价总额的前提下,参照国际市场比价关系,相对调整汽、柴油价格,扩大汽、柴油零售价格的浮动幅度,浮动幅度由5%扩大到8%。
其他管制:在这期间国家对石油产业安全、健康、环保等方面的管制政策基本延续了以前的法律法规,虽有部分政策在不断的完善,但总的政策取向和1998年前没有大的变动。
第四阶段:2003年至今
2003年,随着新一届政府的成立和政府机构的调整,形成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专设能源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务部和国土资源部为主的新的石油石化工业监督体系。石油产业市场投资的主体逐步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原油、成品油等主要产品的定价继续与国际市场接轨;各种政策法规也逐步完善;石油产业逐步走向政府管制下的垄断竞争,竞争的范围有逐步扩大的态势。归纳现阶段我国对石油产业管制的主要内容,可概括如下:
市场准入管制:为履行入世承诺,我国于2004年全面放开外贸经营权。2004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修订草稿)正式实施。从近几年来看,我国逐渐放宽了对进出口企业经营石油、石化产品资格的限制,放宽了市场准入的条件。总的说来,从2003年以来,我国对原油、成品油的进出口市场准入方面的政策呈现出逐步放宽的趋势,这为民营资金、外资进入原油和成品油的贸易市场在政策上提供了更大可能性。
价格管制:这期间的石油价格还是在1994年、特别在2001年制定的定价政策的基础上,原油价格仍是供需双方以国际市场同质原油价格水平作为供应结算价格的基准价;成品油实行政府指导价,国家发改委按照国际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和公布成品油市场零售中准价,石油、石化两大集团根据市场变化确定和公布市场零售和批发价格。
其他管制: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对加油站经营中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进行了规范。2003年2月18日发布《关于完善加油站产业发展规划的意见》,规定加油站设置的基本指标标准。2003年9月,根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已经实施5年以上的部分石化产业标准进行了复审,废止了6项石化产业标准,总共批准了127项石油、石化和天然气产业标准,同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价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政策法规,分别对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安全生产等方面加强了对石油产业的监管力度,为维护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加强了对石油产业的社会管制。 2003年12月30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更换成品油经营证书和建立成品油市场监管信息交换制度的通知》,自2004年年初开始,在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之间建立成品油市场监管信息交换制度,以便使市场开展有效的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