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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制度下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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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国有企业走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纪检监察也面临着如何转变工作机制、运行模式以适应这一变化的问题,本文从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能定位、结构设置与运行模式三个方面对现代企业制度下纪检监察工作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国有企业 现代企业制度 纪检监察

Abstract: In the process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tending towards the modern business enterprise system, the work of discipline inspection and control also faces the problems that how to change the work mechanism and operating mode to adopt this transformation. This paper discusses fix position, setup and operating mode for the work of discipline inspection and control under the modern business enterprise system.

Keywords: State-owned Enterprises; Modern Enterprise System; Discipline Inspection and Control

一、导言

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不论从思想观念、工作机制和运行模式还是工作方式方法上都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只有理清纪检监察与现代企业制度中监督的关系,找准工作的着力点,才能在国有企业走向现代企业制度的道路上,实现纪检监察工作的有效快速转变。

现代企业制度[1],是指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一种新型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是由现代企业的特征决定的,可以从不同角度去理解它的特征。如从财产关系看,它具有产权明晰、法人财产、有限责任等特征;从组织管理制度看,它具有两权分离、相互制衡、激励和约束兼容等特征;从企业行为看,它具有目标明确、分配规范、管理科学等特征。从这些特征可以看出,其实国有企业与现代企业之间的监察工作都是为了维护出资人的利益,保证权责明确,使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为企业的各自价值实现起到监督作用。然而,却因为这两种企业之间产权结构与企业价值的不同导致了其监察工作的不同模式与结构设置。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具有特殊性,它在追求社会效益的同时,也注重经济效益,也需要引入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因此,在国有企业走向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纪检监察也面临着如何转变工作机制、运行模式的问题,本文将从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能定位、结构设置与运行模式探讨现代企业制度下的纪检监察。

二、现代企业制度下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能定位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要“政企分开”、“党企分开”,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需要充分考虑国有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其运作需要遵照市场价值规律,因此,在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能定位上参照这种理念,在国有资产的监管上也需要借鉴已有公司的监管经验。我们国有企业参照国际上一些公司改制重组的做法,改制的核心是确定相互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香港称作公司管制),以实现公司的有效监管,达到权、责、利的明确。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有企业投资体制的改革及相互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在企业内部及其所属单位中将出现资本结构的新变化、管理方式的新问题,原来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能定位需要进一步的变革。纪检监察工作将需要根据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新形势,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下运用多种监管途径和方法,加强对全资、控股、参股公司监管,促进建立并完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执行机构之间的权力制衡机制,为企业发展提供体制、机制、制度的保证。虽然国有资产作为一种投资资本参与到市场经济的洪流中,但是它仍然不能失去本质的归属——国有,因此,资产的价值最终需要体现在对人民有益的基础上。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进行效能监察,保证生产效益的最大化,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证党的政策方针的贯彻执行,使企业经济工作和企业党的工作的基本目标,将企业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与企业效益追求的目标统一起来,才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在现代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在这种价值取向的定位下,其职能定位就明确性了。

第一,纪检监察工作承担的是“七分医生、三分警察”的角色。监督的职能是为了防止出现意外情况导致失控,并不是为了解决失控问题而进行的监督,也就是说纪检监察工作的价值就在于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行,资产的有效保值与增值,实行效能监察,而非把查处问题作为其工作的最主要目标。所以纪检监察更多地是“保健医生”,防止“生病”,在出现一些未能有效防护的情况下进行责任追究处理的时候充当“警察”的角色。只有这样的角色才能防范于未然,没有出问题时防范出现问题,出现问题时快速有效地解决问题。但这并不是说纪检监察不再以纪律惩处为重要工作内容了,而是需要纪检监察把监察监督、查办案件与源头防治贯穿到企业经营改革的全过程中去探索。另外,现代国企效能监察需要促进企业用严密的工作规范来保证廉洁守法经营,建立和实行大宗物资及同采购、重大项目招标制度,工程项目跟踪监督和产权进入市场转让等制度来规范生产经营和资产运营,减少流失,压缩管理费用;促进推行财务决算中心制度、预算管理和财务审计监督制度,牢牢把好企业财务管理核心环节,保证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周转效益。

第二,纪检监察需要参与企业的预算、决策、执行、管理、评估等整个运营过程,渗透到企业的经营管理全过程,成为一个全程化职能。纪检监察并不能仅仅靠监察任务和举报案件的推动来开展,它需要主动地在企业运行工作中实现监察作用,即“寓纪检监察于中心工作之中”。纪检监察不仅仅是针对生产经营管理的薄弱开展工作,而应该扩展到促进保值增值的更大范围。只有在这样的全程监督框架下,才能保证监督的有效性与及时性。在企业实行纵向动态管理中,通过对“物流、资金流和业务信息流”的监管,促进监督制约机制的形成,履行好效能监察职能;在重点监控点上,加大力度参与到企业的决策、财务、购销、产权变动、投资、工程项目和选入用人等重点部位问题的监督,履行好监控职能。

第三,国有企业的大部分领导干部都是共产党员,而且在改制后的现代企业中,仍然有许多党员同志担任领导职务,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廉洁的政党,为人民负责的政党,党内的纪律检查仍然需要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仍然是合署办公后纪检监察的工作职能。必须结合企业的特点理清工作思路,分层面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在建设良好的企业文化中开展廉洁自律,履行好教育职能;在制度建设中规范领导行为,促进完善科学决策,履行好监督职能。把现代国企领导干部的廉政廉洁自律情况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效果纳入领导干部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落实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如从制度建设入手进行责任分解,层层签订责任书,按责任考核;严格考核党员和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并与晋升、晋级挂钩,与评比、奖惩挂钩,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者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运营走向专业化与管理综合化,纪检监察工作的工作范围也在慢慢地扩大,逐渐成为一项综合性的监督工作。纪检监察在渗透到企业经营管理全过程后,其工作范围明显地扩大,参与工作的界面越来越宽,对企业产品技术评价、企业运营工作的评估、财务评估等等综合性的工作都成为了纪检监察的内容。综合性的工作要综合性的人才来胜任,即这项工作要求工作人员不仅具有基本的纪检监察业务素质,还具有企业经营管理知识、法律、财会、计算机以及企业产品技术知识等等。

三、结构设置与现代企业制度

企业改制,意味着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着体制转换、体制融合和体制创新的三个过程,面临着“新三会”与“老三会”的融合过程。纪检监察组织机构属于其监督部门,需要放到企业的组织机构框架中进行恰当的定位,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强化内部管理中建立、完善自己的工作机制,为其纪检监察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按照当今的法人治理结构设置,它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它既是出资人(或股东)的代表,对出资人负责;又对企业的经营进行决策,并对管理层予以授权和问责,同时进行监管。国外公司和我国一些按国际惯例运作的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结构值得借鉴。通常,[2]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和非执行独立董事两部分组成(趋势是独立董事的人员比例呈上升趋势,有的要占到60%~70%),执行董事由在公司任职的高层领导担任;独立董事则由外聘专家学者或其它公司的领导担任,其职责是独立地、超脱地参与公司董事会决策并监管董事会和管理层。为使监管有效,董事会还成立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的首脑由独立董事担任。笔者认为,国际上的通用做法,更体现了把所有者与经营者分开,把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具体的运营分开,把监管机制和运营机制分开的基本原则,更有利于实现权责明确、科学管理的目的。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专司监督职能。其职权包括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是要求董事、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3]。公司法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以确保监事会的独立性。随着上市公司、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出现问题,甚至是相当恶性的问题,人们普遍感觉到我国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突出,公司监督制度、制约机制需要完善和加强[4]。于是,有关部门相继采取措施,在公司法确定的公司机关基本框架下,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制度进行改革,以期强化对公司内部管理者的监督制约。概括起来,这些年我国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改革有三大方面的举措,一是引进英美法独立董事制度,二是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实行国务院委派监事的办法,三是作为上市公司监管部门的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在完善和改进董事会制度方面予以全面规范[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