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英国对跨国洗钱的法律控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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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特定的环境及其在世界金融业的特殊地位,英国曾成为洗钱者纷至沓来的洗钱中心,也成为采取法律手段对洗钱进行控制的国家。在洗钱已成为国际社会所面临的重大挑战的今天,探讨英国控制洗钱的法律机制,对于构建有效遏制跨国洗钱的国内和国际法律机制具有极其现实意义。
一、英国反洗钱立法的历史背景
所谓洗钱(moneylaundering),通常是指隐瞒犯罪收益并将该收益伪装起来使之看起来合法的活动及其过程。由于将犯罪收益称为“脏钱”、“黑钱”,对犯罪收益进行清洗使之披上合法外衣的活动就被称为洗钱。洗钱作为一种社会恶行,并不是本世纪才出现的问题。但现代洗钱的技术和手段纷繁复杂,洗钱者还利用国际金融系统进行跨国洗钱。因为在国际范围内,犯罪收益可以被更有效地隐瞒或掩饰,而法律控制则相对困难。洗钱与跨国犯罪和有组织犯罪交织在一起,并成为维持跨国犯罪和有组织犯罪活动的“生命线”。正是通过洗钱,犯罪收益得以逃避没收,从而使犯罪组织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去与合法的社会抗衡。清洗过的犯罪收益被用于维持犯罪组织的运转、贿赂和腐蚀有关的官员、向重要的机构和合法的企业渗透,以有利于继续进行犯罪活动,进而获得更多的犯罪收益。在跨国犯罪和有组织犯罪活动中,犯罪收益的转移已成为一个“关键点”。犯罪者为了使犯罪收益不被没收并逃避法律的制裁,频繁进行跨国洗钱活动。有关资料证明,犯罪收益的洗钱已成为一种国际现象,而不再限于犯罪收益所产生的国家。跨国洗钱已成为现代洗钱活动,特别是80年代以来洗钱活动的一个突出特征。
英国曾被洗钱者视为最有吸引力的国家。洗钱者认为,英国的金融机构以及这些机构在境外具有的设施,可以对任何国际商人提供完整系列的服务;英国的律师、会计师、银行家、金融家对于询问客户的问题具有完全的处理权;英国松散的财税规章结构可以被国际金融犯罪者所利用。一些臭名昭著的国际犯罪集团在70年代开始将伦敦作为国际洗钱网络中最重要的联系环节,例如坎特雷塔家族1975年在伦敦建立了他们的洗钱部门,该家族曾是使毒品从加拿大进入美国的最大的毒品贩运集团。这些犯罪集团将英国作为新的洗钱中心,除了看中上述因素外,与英国70年代的政治、经济环境,特别是金融政策密切相关。
洗钱业在英国的泛滥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以毒品贩运为例,自坎特雷塔家族1975年在伦敦建立了他们的洗钱部门后,10年内,进入英国被海关扣押的毒品增加了10倍,而已知的瘾君子人数每年增加25%。〔1〕以欺诈为例,伦敦一度成为欧洲的“欺诈之都”。最典型例子是奎因所进行的欺诈活动。奎因原是一个美国的证券律师,其在80年代和许多犯罪成员一起进入伦敦,以诸如证券管理服务、金融有限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名义进行欺诈。上述“公司”不仅进行欺诈,其本身也成为清洗犯罪收益的一种工具。利用名目繁多的“公司”进行欺诈,仅1987―1988年,从投资者手中骗取的金额高达2亿美元。外国犯罪者所欺诈的“脏钱”经过清洗后流出英国,而英国的投资者持有的仅是毫无价值的废纸。
洗钱给英国社会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促使英国政府对洗钱采取措施,而英国已有的法律远远不能适应反洗钱的需要,英国有关的司法实践尖锐地反映了这一问题。英国1971年曾制定滥用麻醉品法令,按照该法令,法院可以发布命令对与犯罪有关的任何物品进行没收。但是,在涉及到犯罪者将犯罪所得通过洗钱的方式转换成在法国和瑞士的银行帐户的情况时,法院是否可以针对银行帐户发布没收命令则有不同看法。有人指出,法令的规定并不明确,有必要制定专门处理没收与犯罪有关的财产的法律。因此,必须对有关法律进行改革,使之能有效地预防和惩治洗钱这种新的复杂的犯罪活动,并能够追查和没收通过洗钱转换成其他形式的犯罪所得。〔2〕
与此同时,国际社会反洗钱的行动也对英国产生重大影响。1988年在维也纳通过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是国际社会第一个有关跨国洗钱的法律控制的国际公约。公约所确立的关于毒品洗钱的定义,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毒品洗钱的国际合作的框架,关于将金融体制纳入控制跨国洗钱网络的规定,对于英国采取反洗钱措施具有重大的影响。英国作为欧洲理事会以及欧洲共同体的成员国,上述区域性国际组织采取的反洗钱行动,特别是欧洲理事会《关于洗钱、追查、扣押以及没收犯罪收益的国际公约》,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关于防止金融系统洗钱的指令》对英国的反洗钱措施具有直接的影响。〔3〕
二、英国遏制洗钱犯罪的主要法规
(一)《1986年毒品犯罪贩运法令》
在英国,《1986年的毒品贩运犯罪法令》首先将与毒品有关的犯罪收益的洗钱规定为犯罪。该法令第24节明确列举了构成毒品洗钱犯罪即“协助他人保持毒品贩运的利益”的行为。第24节列举的洗钱行为包括:(a)通过隐瞒毒品贩运的收益,将毒品贩运的收益移出管辖,或将毒品贩运的收益转移给被提名者,使毒品贩运者能够保持或行使对于毒品贩运收益的控制;(b)为了毒品贩运者自由支配资金而使用毒品贩运的收益;(c)为了毒品贩运者的直接利益,使用毒品犯罪的收益,通过投资的方式去取得财产。〔4〕对这种犯罪行为的惩罚可判处14年的有期徒刑。
针对毒品犯罪收益通过洗钱的方式加以转换给没收带来的问题, 1986年法令将替代没收和价值没收作为没收财产的重要手段。为了有效的遏制跨国洗钱,1986年法令还对没收犯罪收益的国际合作问题进行了规定。根据法令的规定,如果英国和其他国家订有正式协定,英国法院可以去实施外国的没收法令,可以采取临时措施去冻结毒品贩运者的财产以便最终予以没收。
(二)《1990年刑事司法(国际合作)法令》
1988年联合国禁毒公约的签署与生效极大地推动了国际社会在控制毒品洗钱方面的国际合作。英国的《1990年刑事司法(国际合作)法令》就是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的。要在控制毒品洗钱方面进行国际合作,首先必须在国内法中将毒品洗钱规定为刑事犯罪,这是有效进行国际合作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公约明确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可能必要的措施将毒品洗钱确定为其国内法中的刑事犯罪。〔5〕根据公约的规定,1990年刑事司法国际合作法令第14节确立了隐瞒或转移毒品贩运收益罪。隐瞒或转移毒品贩运收益罪包括隐瞒或转移自己的毒品贩运收益罪、隐瞒或转移他人的毒品贩运收益罪以及取得他人的毒品贩运收益罪。与1986年毒品贩运犯罪法令关于毒品洗钱罪的定义相比,1990年法令关于毒品洗钱罪的定义强调“隐瞒或掩饰”毒品贩运收益这一基本特征,并指出隐瞒或掩饰毒品犯罪收益包括隐瞒或掩饰毒品犯罪收益的性质、来源、所在地、处置、移动、相关的权利或所有权。〔6〕1990年法令的这些关键用语来自1988年联合国禁毒公约。1990年法令关于毒品洗钱罪的重新定义有利于英国和其他国家在控制毒品洗钱方面进行国际合作。根据联合国禁毒公约对缔约国在没收毒品贩运犯罪收益方面提出的国际合作要求,1990年法令对于没收犯罪收益的国际合作问题,包括在采取识别、追查、冻结或扣押犯罪收益等临时措施方面进行国际合作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根据法令的规定,英国可以实施外国的没收令,只要该没收令所针对的犯罪行为与英国法中所规定的犯罪行为相类似。由于1990年法令关于毒品洗钱罪的概念已按照联合国禁毒公约的规定重新定义,因此,凡外国发出的没收令所针对的毒品洗钱犯罪属于联合国禁毒公约所规定的毒品洗钱罪的范围,英国就可以依法予以合作。根据法令的规定,如果英国的海关官员或警察有合理的理由怀疑进出英国的现金直接或间接地属于毒品贩运的收益,他们可以扣留这笔现金。法令还注意到对第三方权利的保护问题。当财产被依法扣押时,对该财产具有利益的第三方应获得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