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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对反倾销应诉的意义研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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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一直是其成员国中遭受反倾销调查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而被指倾销的常见借口是:中国涉案出口产品的成本核算不符合国际会计惯例。国家财政部适时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从2007年起率先在上市公司实行。本文仅讨论成本因素中的固定资产折旧问题,通过比较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分析了该准则在固定资产确认、后续支出的核算、借款费用资本化核算、弃置费用的处理和固定资产信息披露等方面所作的改进对反倾销应诉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反倾销应诉;固定资产;成本;《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IAS
  
  据2008年全国商务工作会议报告,近5年来,我国对外贸易持续快速发展,进出口总额从2002年的6 208亿美元增加到2007年的21 738亿美元,年均增长28.5%,是改革开放以来增长周期最长、速度最快、增速最稳定的时期。在世界的排名由2002年的第6位跃至第3位,其中出口跃居第2位。外贸占全球比重从2002年的3%提高到现在的近8%。①
  在对外贸易持续快速发展和综合国力显著增强的同时,我国也迅速进入了国际贸易争端多发期,成为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目标国之一。2008年7月9日,据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报告,2007年下半年,共有14个国家发起了101项新的反倾销调查案,其中有40项是针对中国的,其后分别为韩国与泰国,各占8项;另有13个世贸成员国实施了58项新的反倾销措施,其中有将近半数的26项是专门针对中国的,其后为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各占4项。报告显示,中国仍然是国际社会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对象,事实上,近年来,全球约有1/3的反倾销指控是针对中国的,每年因此给我国造成数百亿美元损失②,使我国成为“反倾销措施被滥用的最大受害者。③”商务部公平贸易局李玲(2007)还认为,不少国家在贸易摩擦中拟采取的预计技术性贸易措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很可能成为我国产品出口的主要障碍。④
  除了意识形态、国际贸易壁垒和新保护主义之外,反倾销的核心技术问题是成本问题。长期以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IAS)及国际反倾销法的要求存在很大差距, 我国出口企业大多没有采用符合国际标准的会计准则,因而,在很多时候,国际调查机构对我国企业的产品成本和相关会计资料均不予承认,使我国的反倾销应诉屡屡失利。影响成本的因素有很多,其中,固定资产及折旧的核算是一个相对重要的环节。而我国在固定资产核算方面与国际会计惯例之间长期客观存在的差异却正是诱发国际社会对华反倾销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财政部适时发布了新的准则体系,从2007年起开始在上市公司实行,到2009年,多数大中型企业将全面施行新准则。其中,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准则)在固定资产的确认、后续支出的核算、借款费用的资本化核算、弃置费用的处理和固定资产信息披露等方面都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这些对反倾销应诉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一、固定资产初始确认的新规定与反倾销应诉
  
  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直接关系到折旧额的高低,而折旧又是影响产品成本的重要因素。就固定资产的初始确认问题,准则主要在两个方面作了较大调整。
  (一)对固定资产在某些情况下的初始计量由以往的用历史成本为基础改为用公允价值(fair value)为基础
  如准则第十一条规定:“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第十二条又规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等准则确定。而这些准则在其规定的范围内,对相关资产进行初始确认时使用的计量属性亦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它符合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得到广泛采用的国际潮流,更多地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是本次新修订和发布的会计准则体系的一个新特点。
  (二) 固定资产准则应用指南对固定资产初始计量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
  固定资产准则应用指南指出:下列各项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也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平常作为存货确认,但符合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备品、备件和维修设备,如企业(航空)的高价周转件;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如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装修费用等;企业(建造承包商)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正常进行而购建的各种临时设施;企业购置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未单独计价的软件,与所购置的计算机硬件一并作为固定资产;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购置的符合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设备等等。这些,在新固定资产准则发布之前,大多不在固定资产核算范围之内,此举必使企业固定资产原值有一定程度的提高。
  第一个调整,固定资产初始确认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符合国际会计惯例,使固定资产核算水平在总体上获得提升,相关会计信息将更具可比性,它能使我方企业在接受反倾销调查时争取主动;第二个调整使得拥有上述资产的出口企业的固定资产规模总体上扬,使折旧也相应增加,从而使其所生产的产品因所含折旧费提高而使成本相应提高,企业通过执行此规定而获得的成本数据,在国际会计市场将更具可比性,从而在应对反倾销调查的成本调查环节中,能够利用相关成本数据进行有效的会计举证。
  
  二、固定资产装修新处理规定的意义
  
  固定资产装修是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日常修理费用、大修理费用、更新改造支出等。以往我国在会计实务中的处理一般是将其作为长期待摊项目,分次计入损益。但《IAS16 不动产、厂场和设备》规定:与某项已被确认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有关的后续支出,当超过原先确定的业绩标准的未来经济利益有可能流入企业时,该后续支出应增加资产的账面金额。因此,在这一问题上,我国以前与国际会计惯例是有实质性差距的。新固定资产准则第六条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有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该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则该后续支出应确认为固定资产。
  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所附之“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固定资产装修支出符合条件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应当在“固定资产” 科目下单设“固定资产装修” 明细科目核算,并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 如在下次装修时,相关的“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仍有余额,应将该余额一次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而对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装修费用,符合条件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应在两次装修期间、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三者中较短的期限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装修的会计处理是《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增加的一个新内容。一般而言,装修支出是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中金额较大、发生间隔比较长的一类资本性支出,以往在会计实务中的处理一般是作为长期待摊项目,分次计入损益。而新准则将这类装修支出确认为固定资产,准确地反映了装修支出的经济实质,增加了企业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相应增加了每期的折旧额,从而使得利用该类固定资产生产的相关产品成本有所提高,账务处理符合国际会计惯例,从而更有利于企业的反倾销应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