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资本成本会计的帐务处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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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1986年美国伊利洛斯大学E·贝尔考依教授提出未来会计的六大发展趋势,资本成本会计便是其中之一。而在传统会计上只确认债务资本成本,不确认股权资本成本,使传统会计中“成本”不完善,也未能体现公司作为“会计主体”的理念。本文通过对资本成本会计理论基础的探讨,阐述了股权资本成本的计算及资本成本会计的核算。
关键词:资本成本会计 债务资本成本 股权资本成本 经营风险准备
自从1973年美国会计学家罗伯特·N·安东尼教授在《哈佛企业评论》发表了题为“权益资本成本会计”的论文之后,资本成本会计问题一度成为会计学界关注的热点。本文将对资本成本会计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资本成本会计的理论基础
会计主体和成本是财务会计的两个基本概念,是建立资本成本会计的理论基础。
资本成本会计是以现代金融市场和企业制度为依托,以企业资本成本为对象,将企业成本概念及计量引入产权领域,全面确认、计量和报告企业资本成本信息的一个新的会计领域。
会计主体是现代会计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现代企业制度是现代会计主体概念发展的经济学基础。在19世纪,所有权观念主宰着财务会计。当时,大部分企业组织都是独资或合伙形式,由其所有者直接管理,公开持股的公司十分罕见。根据所有权观念,企业的全部资产归所有者所有,企业的全部负债也由所有者承担,构成所有者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单独确认和计量股权资本成本没有多大的意义,相反更重要的是要确认和计量债务资本成本,因为从所有者角度来看,债权人才是唯一的真正的“外来者”,在满足了这些“外来者”的权益之后,剩下的就是业主的利润。因此,在金融市场不发达和企业组织形式以独资或合伙形式为主体时,重要的是如何确认和计量债务资本成本而不是股权资本成本。
以后,随着金融市场和企业组织形式的变革,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后来居上。这时财务会计的基本观念发生了相应的变革,从原来的所有权观念转变为主体观念,公司被认为是一个与其所有者独立的个体,甚至具有自身的“人格化”,与发达的金融市场相联系的公司通过两个渠道来筹集其所需的资本,即从债权人那里筹集债务资本和从投资者那里筹集股权资本。这时,从公司作为一个独立主体的角度来看,是主体而不是其所有者拥有资产,是主体而不是其所有者结欠债务,无论是债权人还是股东相对于公司这个独立的“人格化”主体而言都是外来者,至于债务资本与股权资本如何组合,这是公司理财的一个重要课题。
根据主体观念,所有原始资本都是由公司主体“外来者”提供的,无论从哪个渠道取得的资本,对于独立的“人格化”主体而言都是有代价的。根据主体观念,无论是债务资本成本还是股权资本成本都应作为成本处理,因为从公司作为独立主体而言,它们都是公司使用资本的代价。然而遗憾的是现代财务会计一方面倾向于接受主体观念,而另一方面却在会计实务中的某些领域继续采用所有权观念,股权资本成本的处理就是其中一例。
成本是指在成本客体上耗费的全部资源的数额。众所周知,在现行的财务会计实务中,仅仅确认债务资本成本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利息费用,而没有确认股权资本成本。安东尼教授认为利息费用不仅包括债务资本成本,而且还应包括股权资本成本。股权资本成本与债务资本成本,以及直接材料成本、直接人工成本、间接费用等成本项目在性质上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因为债权人不会为需要资本的公司提供资本,除非这样做他们可以得到回报,这个回报在会计上称为“利息”,就是公司使用债务资本的成本;而股东也不会为需要资本的公司提供资本,除非这样做他们也可以得到回报,这个回报就是公司使用股权资本的成本。根据主体观念,应用股权资本的成本与应用债务资本的成本没有什么区别,只不过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从形式上看股权资本成本属于隐含成本,而债务资本成本属于显现成本。
综上所述,安东尼教授提出的资本成本会计理论构想,明确了主体权益,进一步强化了会计主体的概念,拓展了会计学研究的视野,突破了传统会计学只计量债务资本成本而不计量股权资本成本的局限,从而将会计学成本概念及其计量引入产权领域,全面计量产权成本。
股权资本成本的计算
由于债务资本成本一般是明确的,即利息费用,所以计算公司资本成本的关键是计算股权资本成本,这是会计理论界的一个难点和核心问题。股权资本成本的计算,通常先计算股权资本成本率,再计算股权资本成本。
股权资本成本由风险报酬与无风险报酬两部分构成,股权资本成本率也由风险报酬率与无风险报酬率两部分构成,本文将做如下设想:
首先,由民间来组建权威的风险评估机构,由权威机构评估确定各行业的平均风险系数,并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生产规模进行调整,确定行业中大型企业风险系数,中型企业风险系数和小型企业风险系数,及新进入该行业的风险系数等基本风险系数值。这些风险系数指标,由权威评估机构定期公布,用以指导各个行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引导企业进行风险投资。
其次,以权威评估机构定期公布的基本风险系数值为标准,对于多元化经营的公司,则以各行业所占资产的比重为权数,计算出综合风险系数值作为标准,至于经营者的经营理念、个性等所带来的风险,由公司委托人(即股东代表,下同)与经营者进行谈判,通过不断博弈,确定公司的风险报酬率,在博弈过程中,债权人(指主要债权人)也应列席,避免出现有损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发生,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另外其风险报酬率也应得到债权人的认可。
再次,无风险报酬率则以当期国债利率作为标准确定,这样投资者的投资报酬率也就确定了,这就是资产投资者所要求的必要报酬率。投资报酬率的确立过程,符合公司经营者与委托人之间“契约关系”的确立过程。契约中应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外,更重要的是其所传递的信息,能反映出公司经营者对其职责履行情况与公司的实际运行状态,以便委托人及时监督、约束公司经营者的行为。另外在契约执行过程中,随着权威评估机构所公布风险系数值的变化,而进行不断博弈,以达到动态的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