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可行性探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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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自2004年8月1日发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就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征与界定范围,及其在民办学校适用的可行性就行了简要分析。
【关键词】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办学校
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体制,会计行为,提高其会计信息质量透明度,实现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促进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2004年8月1日,财政部发布了《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要求适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该制度的推出,标志着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体系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填补了我国会计规范的一项空白。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征和界定范围
我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
(1)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2)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
(3)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规定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含义: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二、民办学校适用会计制度的现状
与公办学校相比,民办学校只是举办者,经费来源不同,办学所遵循的规律基本是一致的,具有极强的公益性和一定的产业属性。以前国家没有一套适合日常教育特点,又符合民办学校产权属性的会计制度,使不少民办学校在建账初始就在各种会计制度中难以抉择。有的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的实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的实行企业会计制度有的将事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结合起来运用,甚至有的自立一套会计制度等等,可谓五花八门,各行其道。由于国家对民办高校有些诸如科研项目、专业建设项目的财政扶持,一些民办高校也被要求按《高校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核算。学校的会计以前一直是被纳入行政事业的会计管理范畴,而企业化的资金运作是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高校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有悖于民办教育资产的资本运作规律。
三、民办学校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 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有“ 合理回报” 的规定不符合制度中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征,因此有些专业人士认为民办学校不适用该会计制度。还有一些专家就认为,民办学校是否实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根据其章程来确定,对章程规定不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而对章程规定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则实行《 企业会计制度》。笔者认为,其一,民办学校的章程规定和其实际运作可能会存在差异,根据其章程来确定是否实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其二,可能会出现民办高校通过改变其章程来达到改变适用会计制度的行为出现。因此,上述观点不具有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