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特区民营经济的法律保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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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海南特区的民营经济已成为了一支不可代替的重要经济力量, 占全省国民经济30%强,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尤其是还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以及相关的法律加以引导和监督。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这两个层面来阐述海南特区民营经济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着重探讨如何用法律手段来保护和促进海南特区民营经济快速发展。
[关键词]海南特区 民营经济 非公有制经济 法律保护
“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自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的民营经济迅速发展起来。宪法的修改,特别是在党的十五大正式将非公有制经济定性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根本上将非公有制经济摆到与公有制经济同等重要的地位,极大地推动着民营经济更进一步的蓬勃发展。在我省国有经济没有多大变化的情况下,民营经济已占全省国民经济的30%强,而且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为了更好更快地确立民营经济在我省市县区域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力求在发展比例、经营规模、行业领域及法律保护等方面有所突破,以此带动和促进全省经济的发展,我们必须全方位地把握我省民营经济的地位、现状、发展趋势和法律保护。
一、民营经济的基本概念问题
关于民营经济的概念和内涵问题, 目前理论研究和实践部门的同志仍在争论和探讨。从目前理论界的研究和实践结果来看,对“民营经济”概念的提法大致有四种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民营经济应是从所有制方面来界定,民营经济即为民所有的经济,其实质就是私营经济。(1)第二种观点认为,民营经济仅仅是一种与资产经营有关的经济形式,其范围不涉及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即不涉及所有制问题。它的经营方式可以是国有民营,也可以是民有民营,更多地强调了其经营特征,意味着由“民”作为经营主体,从事经营管理活动。(2)第三种观点认为, “民营经济”提法不科学,概念模糊,而且淡化了所有制。(3)第四种观点认为,民营经济是指产权明确到自然人,民间经营的经济。(4)但是从某个角度来说,第一,第三和第四种观点,都忽略了公民或法人承包国有经济的那部分,缩小了民营经济的经营范围;第二种观点,忽略了公民或法人兴办的企业,公民或法人兴办的企业其所有权是归属公民或法人的,因此这个观点缩小了民营经济概念的内涵。
然而,我们认为,民营经济是与官营经济或国营经济相对应的概念,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营经济是指除国有国营以外的所有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的总称,更简明地说,民营经济就是非国有国营经济。因此,民营经济的范围可以这样划分:在所有制形式上,它包括国有经济中的民营部分、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即除国有经济中的国营以外所有的经济形式;在经营方式上,它包括除国营部分外所有的经营方式。因此,民营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也有一定的区别和联系。从概念上来看民营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是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民营经济的经营范围比非公有制经济的经营范围要大,即公民或法人可以通过承包国有经济,从而获得经营国有经济的经营权;两者的联系是民营经济中公民兴办的企业的所有权是归属公民,非公有制经济的所有权完全是属于公民或法人的,这样两者的交叉点就是所有权一致。
我们提出这样的“民营经济”概念,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这个概念符合社会经济运动的实际。从历史上看,民营经济与官营经济是一对孪生兄弟。官营经济是由中来和地方政府所拥有和直接经营的经济形式, 民营经济则是由民间经营的经济形式。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社会制度发生根本变化,官营经济与民营经济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相应变化。官营经济就是国营经济,是由国家所有并直接经营的直接形式。民营经济就是非国营经济。事实上,在我国从社会主义制度确立至今的四十多年社会主义经济实际中, 自始至终存在着国营经济和民营经济两种经济形式。在改革开放前,虽然盲目追求“一大二公”的全民所有制,将国有企业实行完全的国有国营,但是集体企业并不是国营的,还存在劳动者个体企业,都是民营的。在改革开放后,个体经营、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非国有经济成分不断成长壮大,以乡镇企业为核心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突飞猛进,国有企业也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改革,大批国有企业也不再坚持国有国营,而实行国有民营。民营经济形式不断增加起来了,地位也提高了。只有把非国有国营的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都归属于民营经济,这样才能在概念的内涵上达到完整性,这才符合社会经济运动实际。
第二,这个概念符合经济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改革是对原有体制的―场革命。原有经济体制的突出特征
和要害就在于两点:一个是在所有制上追求全民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制;另―-个是在经营方式上追求国家直接经营。从这个角度说,改革的突出任务就是要改变全民所有制一统天下的局面,实行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个体所有制、混合所有制等多种所有制形式和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缩小国有国营的经营范围,实行国有国营、国有民营、集体经营、个体私营、合作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并存。 同时,在民营经济进入,国有经济退出的发展趋势下,“民营经济”这个概念则鲜明地表示了改革全民所有制和改革国有国营这两大改革主题,提出这个概念有利于积极推进经济改革。
二、民营经济发展中所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
(一)民营经济发展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民营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有力地促进了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完善已经而且还将做出不可磨灭的贡献。然而,更关键的是意识决定行动,我省在发展民营经济上无论是从认识上还是从政府的政策上都显得比较保守,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思想认识方面
从较深层次上来分析,海南在民营经济的发展上还存在着对民营经济的地位与作用认识尚不足。十年多来,虽然我们一直在强调消除所有制的歧视,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把“以国有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提高到我国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的高度,做出了“非国有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重大结论。这一精神在宪法修正案中也得到进一步的落实,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对民营经济的地位作用和发展民营经济的重大意义,从―些政府部门到社会各界还认识不足,因此从政策法规到社会舆沦上,未能形成一个强大的发展民营经济的氛围和效应。
我省新一届省委省政府在发展民营经济方面指导思想十分明确,提出了放手大胆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明确“不求属性,只求作用;不求所有,只求所得;不求形式,只求发展;不求比例,只求贡献。”在刚刚结束的“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现场会”上,省委书记杜青林强调,我省非公有制经济要有一个发展,就必须再来一次思想解放,关键是要确定发展是硬道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解放思想是前提,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来认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十五”期间海南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把经济工作的立足点从依靠公有制经济转到促进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轨道上来。如果还有人以姓“资”姓“私”为由,肆意压制和阻挠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那就是违宪行为。(5)这已充分显示了省领导对民营经济的认识和发展民营经济的坚定决心,为民营经济在海南的发展营造了一个更加宽松的政治环境。
但是,这不能停留在口号上,各级党委和政府都应将发展民营经济放到重要议程上来,加强部署、指导和监督检查;做好调查研究,对民营经济全面普查,然后制定民营经济的产业政策,帮助个体经营者、民营企业解决以往盲目发展、结构不合理、规模小、基地差、技术力量薄弱等问题。同时,社会各界都要加大对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关注度,热情支持这一事业的发展,不能再以轻视的或冷漠的眼光看着它。
2.政府职能和管理体制方面
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管理体制没有理顺。一方面宏观管理不规范、不健全,往往政出多门,缺乏政府统一管理,各方面管理统一协调的局面。 “有利争着管,无利没人管。”“好事身上揽,出了事就排”。另―方面管理力量不足、制度不健全,部门之间存在着职责交叉,责任不清,对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引导不够,调控不力,“三乱”现象比较严重。从更深层次上揭示了一个问题:地方政府严重腐败。
因此,我们建议在将来制定《民营企业基本法》里明文规定民营企业由王商行政机关、税务机关及环保机关管理具体事项,政府行政机关负责宏观调控。
3.金融系统方面
金融系统对民营企业存在着严重的歧视。由于我国金融相比率比较低,市场还不够深化,国有商业银行仍占绝对主体地位,囿于贷款政策的制约,信贷资金94%以上仍然投放于国有企业,而对民营企业基本上不发放贷款。据统计,1997年国家银行对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的比例为0.27%。而民营企业在获得这0.27%贷款时,除要求应具有备国有企业的贷款条件外,还要求其生产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并有可能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等附加条件。正如《企业革命》一书所说:“私营企业到银行去贷款,会遇到种种意想不到的困难。首先是没有给私营企业的贷款指标,即使有指标,宁可贷给效益差、产品没有销路的国有企业,也不愿货给效益高、有好项目的私营企业。”理由是给国有企业的货款有“婆婆”负责,即使贷还不上,也有理由推卸责任。更加荒唐的是,企业的信誉状况不是凭企业业绩,而是凭办事人的主观印象。银行对私营企业不信任,不敢给私营企业贷款,即使贷也要求找国有单位作担保及其相当苛刻的条件。譬如,有一家效益相当不错的民营企业向工商银行贷了十万元,条件是先扣下一万元作为第一年利息,各种费用将近一万元,如此一来剩下的却寥寥无几。这就不能不让人想到金融系统的严重腐败和银行体制的严重弊端。因此,必须加快金融体制的改革和建立民营企业贷款的担保制度。
(二)对民营经济的立法建议
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可以认为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有法制的引导、规范和保障,市场主体需要按照法律规则进行公平竞争,政府也需要靠法律来进行宏观调控。
从法和利益的一般关系来说,利益的发展决定着法的发展。利益决定着法的存在和本质,也决定着法的发展。法律形式往往有落后与利益内容的倾向,社会的各种利益是不断发展的法则是相对稳定的,社会上的各种利益发生变化,法或迟或早也将发生相应的变化。显然,在宪法修改和十五大之前制订的与非公有制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已不符合宪法的宗旨和十五大精神,而且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绝大部分是从规范、限制民营经济出发,而不是鼓励、促进起发展,所以法律总是落后于经济发展的步伐,也就谈不上对民营经济进行保护了。因此,为了使我国的民营经济快速发展,我们必须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对现行这些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清理和整顿。
1.企业登记方面
(1)建立公开原始登记档案资料制度。虽然我省已经颁布实施了{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在全国率先以法律形式确立企业法人直接登记制度,放宽了登记范围、简化了企业法人登记条件及缩短了企业登记办照时间。但是,企业原始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却受到严格的限制,比如对查询人资格、查询内容、查询程序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