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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认识国家信用在我国的开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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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信用经历了从无到有、不断发展扩大的过程,人们对国家信用的认识也在不断地深化。本文主要探讨内债(即对内开展的国家信用)问题。

国家信用的发展历程。

1、1981-1986年,国家信用的初始阶段。改革之初发行国库券的出发点在于弥补财政赤字。当时由于财政一方面放权让利,一方面又为改革提供补贴等辅助手段以及加大建设规模等,收支之间的矛盾日益扩大。而单纯向央行借款或透支容易引起通货膨胀。于是当时就采取了同时用借款和发行国库券两种方式来弥补赤字的手段。八一年开始发行国库券,主要是向个人和单位发行,期限 10年。自第六年起每年抽签偿还20%,这时的国债的作用是弥补赤字,为国家筹集建设资金。当时人们的观念认为只是临时性的措施,财政状况好转之后就会消失。毕竟,中国经济经历了二十多年“既无内债、又无外债”的日子,对债务难免持谨慎态度。

2、1986-1991年偿债高峰期。这一时期出现了国债偿还的问题。86年还本付息金额仅50亿元左右,列入当年预算,影响不大。但到了后来,每年还本付息的规模日益扩大,这时,除了对单位的部分到期债采取发行转换债或推迟偿还之外,主要是通过发行新债偿还旧债。这时,开始认识到国债在长期而不是临时发行的条件下,可以不断借新还旧,始终有一笔资金为财政所用,不必偿还。这在认识上是一个突破,但仍担心债务由于还本付息而滚雪球般越滚越大。

3、1991-1996年走向市场化。从1988年开始,国债二级市场在部分城市进行试点。90年下半年到91年初,国债市场有普遍抛售转为普遍求购,91年全面放开二级市场。在一级市场,1991年实行证券中介机构承购包销方式。95年实行招标发行试点。96年进行重大改革,采取投标发行的市场化发行方式,付息债采取收益率招标,无记名债在定利率和定条件的前提下采取划款期招标的方法。

市场化试点最初是为了改善国债的发行条件,和提高国债利率一样,是筹集资金的手段,这是因为我国的国债大都是长期国债,流动性很差,开辟二级市场便于短期资金流入,而一级市场发展一开始也是为了方便销售,之后采取招标方式使利率水平接近市场利率,思路仍是降低发行成本,调动承销机构的积极性,保证完成国债发行任务。但这些市场化的改革,对于我国金融市场、金融资产及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的行为,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国家信用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展。

国家信用的作用

1、对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

国债券同其他金融工具一样,都被视作一种金融资产。就个人而言,选择什么样的金融资产,取决于其偿还期、流动性、风险性和收益率等几个方面。我国的国债作为国家信用的代表、“金边债券”,风险最小。但是,由于我国的国家银行体制,使得其他资产,如存款、金融债券,实际上也是以国家信用为后盾的。国有银行不可能破产,即使停业清算,国家也会以信用膨胀的方式予以偿还,不影响其清偿能力。因此,个人选择金融资产的时候集中于逐利的目的,收益性成为首选的标准。而利率不是市场利率情况下,国债强制规定高于同期银行存款一个百分点左右。个人和非金融机构因而乐意持有国债,特别是在二级市场发展到目前的阶段,国债可以上市流通,无记名债可以提前兑付的条件下,对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来说,适用国债有利于优化其金融资产结构。

2、对于商业银行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他们愿意持有的主要是短期国债。短期国债由于期限短、风险小、流动性强,一般可以视作准货币。商行持有短期国债,主要是作为二级储备,持有国债,有利于商行资产多样化,降低风险。但就目前而言,我国发行的国债多为长期,持有人多为个人,机构持有的占很少部分。98年9月发行的2700亿元特种国债和1000亿元国债是对商行发行的,但又是不上市,不可转让的。因此,目前商业银行很少持有国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