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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汉唐间赋税制度的变化(一)

详细内容

——封建社会前期赋税制度中地、资、丁、户之间的关系研究


一、汉唐间赋税制度中的几个基本问题

封建国家的赋税,是封建剥削的一种形式,它与地租剥削直接相联系,而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有的赋税内容,本身就是一种地租,而名称上却和地课没有区别。弄清楚封建赋税的演变,既有助于研究整个封建剥削和整个封建生产关系的源流变化,同时对于整个封建经济和阶级斗争的发展,也可以了解得更深透一些。
汉唐间赋税制度中有几个较重要的问题,尚没有获得很好的解决,有的甚至没有引起我们的重视,有必要予以提出并进行研究。这些问题是:汉唐间赋税征收的主要依据是地?是资?是户?是丁?或者说在某一时期某一项目内究竟以哪一个为主要依据?又从地、资、户、丁征收赋税采用什么样的标准?或者说在某一时期中采用哪一种作为主要标准?又赋税征收的内容基本上是一脉相承,有的名称变了,如由“赋”之变成“调”,为什么会变?“赋”与“调”相同的是什么?相异的又是什么?又封建田制的改变,赋税征收也相应地有了改变,如北魏均田有其新颁的赋税制,它与以前的赋税制有何差异?而基本相同之点又是什么?又赋税征收在整个封建统治范围内有着统一的标准,又表现为有着地区的差异,这在封建割据时期表现得极为突出,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三个时期中,我们如何来分析这种一致性和差异性及其主要变化的趋向?以上这些问题,都涉及这一长时期封建剥削的内容、形式与其本质,涉及整个封建经济的发展变化,涉及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涉及阶级与阶级斗争。弄清楚以上这些问题,会有助于历史发展规律的理解和研究的具体深入。特别是如何正确理解马克思关于古代东方国家的地租学说,可以从中找到一些最基本的史实依据。
本文系按年代顺序,以上述一些问题加以具体的探讨,并适当地作出综合评述。估计这些问题,容有争论,短期间内难以作结,只是把问题提出来并试图解决,借以就教于读者。凡是与上述问题不直接关联的,一概从略,重点放在考释方面,在问题没有弄清楚以前,暂不作过多的理论上的阐述,也应附为说明。

二、两汉的“租”与“赋”

两汉赋税制度中,主要有三个问题需要进一步予以探讨:(1)田租(或称田税)怎样征收?田租虽然说是基于地,它和户的关系有什么特殊之点?(2)赋的征收内容包括哪些项目?有什么主要变化?赋是基于丁抑或基于资?它和户的关系又怎样?(3)租与赋在征收的比例上又怎样?
汉代田租征收,一般采用十税一、十五税一、三十税一的标准,比较更多的时期中稳定在三十税一,事实都很清楚。但当时如何实施三十税一的标准,已经很少为我们所注意,尤以涉及“地”和“户”的关系问题,一向不曾接触到。其实封建剥削最本质的体现,正在地和户的关系上——究竟是有田则有租?抑或有户则出租?或者是既基于地又基于户的而最后以户为主?需要具体的予以剖析。
实行三十税一的税率,至少有两个前提条件:第一,田地要有丈量登记;第二,田亩产量要有定时定地的调查。做到这两点不是很容易的,在封建制度下由于阶级对抗、统治阶级内部矛盾以及官僚主义等原因,田地无法丈量清楚,产量也无法估计得实,要根据田数、产量以税率征租,就不容易做到,研究汉代田租,也必须重视这两个前提条件的实际情况。
汉代关于田亩的丈量登记,只看到后汉光武建武十五年度田一例,当时以“天下垦田,多不以实自占”,乃下令检核垦田顷亩和户口年纪,主要仍为田地登记,尚未全面地田亩丈量。然而豪强阻挠、官吏舞弊,度田没有得到什么结果,便告中止①。后来个别地方官在其所辖的小范围内又实行度田,着有成效,其“所立条式”,也经皇朝转达州郡,但不见普遍实行②。从两汉传统习惯来看,田亩数字,只是按地区估计出整个面积,即所谓“提封田”,再按一定公式估计出“定垦田”数字③,虽然遇到灾荒和其他偶然事故时,局部地区偶尔也核实一下,一般情况,仍是以“提封田”作为计算“定垦田”的依据④。至于田地实数多少?掌握在谁手里?由田地所有者“自实田”、“以实自占”⑤。豪强会瞒隐田产,而少地的农民会被强制地以少为多,同时豪强会隐瞒产量,而耕种下地的农民会被强制地作为高产田,田数与产量不可靠,因而三十税一最多只能是估计,或者说只是田租的一个计算公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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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卷一下《光武纪》“建武十五年”;同上注引《东观记》,同书卷五二《刘隆列传》,同书卷四三《隗嚣列传》附《王元列传》。
②《后汉书》卷一0六《秦彭传》。
③《汉书》卷二八下《地理志》,卷二三《刑法志》,又卷六五《东方朔传》:“举籍阿城以南,櫜屋以东,宫春以西,提封顷亩及其贾直,欲除以为上林苑”,一般用提封计算田地面积。
④《后汉书》卷五《安帝纪》:永宁元年,“郡国被水雨伤稼者,随顷亩减田租”,可能会以灾伤田亩核实一下;《后汉书》卷六九《刘般列传》:“郡国以牛疫水旱,垦田多减,故诏敕区种,增进顷亩,以为民也;而吏举度旧,欲令多前,至于不种之处,亦通为租”,也偶然度田,籍增擞入。
⑤《通考》卷一《田赋》:秦始皇三十一年,使黔首自实用;同书二《田赋》,后汉建武十五年,天下垦田多不以实自占,都是让田主自己陈报。

兹以《汉书八一·匡衡传》的一个典型事例,进一步说明田数和产量的估计问题:

初衡封僮之乐安乡,乡本田提封三千一百顷,南以闽佰为界。初元元年(公元前48年),郡国误以闽佰为平陵佰。积十余岁衡封淮郡,遂封真平陵佰以为界,多四百顷。建始元年(前32年),郡乃定国界,上计簿更定图,言丞相府,……明年治计时,……郡即复以四百顷付乐安国。衡遣从史之僮,收取所还租谷千余石入衡家。……

这一材料说明了三个问题:第一,匡衡封乐安国,其面积三千一百顷是提封田,后来多占四百顷也是提封田,即按提封田的8%计算出定垦田,也是估计数字,不是耕地面积实际数字①。第二,匡衡在国界争执的一年当中,原来这四百顷提封田鲔收租,第二年国界确定下来,才取回一年租谷一千多石②,约略计算出定垦田每亩租额为粟四升左右③。第三,每亩租额约粟四升,根据三十税一的税率核算,每亩产量应为粟一石二斗④。
由此可知,汉代田租的征收,由提封田计算出定垦田,再按田租征收标准,确定地区(州郡县乡)的征收总数,然后把总数分配到户,因而每户租税多少,豪强可以逃避或减轻,地方官也可以上下其手,不会是真正在按亩征租的。只是个别地方官,认真核实垦田和产量,才能按亩征租,而亦由于地区征收总额的限制,真正按三十税一进行,也不易办到⑤。从《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的一个记载,来分析地与户的关系,问题会变清楚些:

封者食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君则二十万。……及各国万家之城,带郭千亩,亩钏之田,此其人皆与千户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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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提封田三千一百顷。按8%计算出定垦田为248顷,初封600户,每户平均为田41亩强,大致符合当时实际情况。
②按《汉书》卷十七《景武昭宣元成哀功臣表》,匡衡封于乐安,为公元前36年,而发生国界之争并提交丞相府在公元前32年,前后共五年。可是匡衡只是公元前32年这一年没有收租,即一千余石为一年租谷总数,不是五年的数字积累,过去对此有过争论。必须看清全文文意,以免误解。
③原封定垦田248顷,加上多占提封田四百顷,计算出定垦田为32顷,合共280顷。“原租千余石”暂按1500石计算,每亩约合谷5.4升,折合粟3.6升,大致合乎田3亩粟四升的标准。
④参阅拙作《汉唐间“一丁百亩”的规定与封建占有制》,有关汉代田亩产量估计部分,见《江西大学学报》1963年第1期。
⑤匡衡原封与多占部分,都以提封田计算,不以定垦田计算。可见三十税一,只是一个地区田地总额概计下的一个计算公式。

“岁率户二百”,即每年每户平均交纳租赋二百文钱。怎么得出“岁率户二百”的数字呢?
根据现存资料,大致是这样计算的:依据晃错关于丁口、耕地的计算公式,每户二丁,共耕百亩,百亩收百石①。那么三十税二,为粟三斛三斗强,每斛三十文,约共一百文②。又纳算赋,每丁百二十文,王侯所得约为赋额的二分之一即五十七文,二丁合为一百一十四文③。取其整数,不计奇零,租赋两共二百文,正与《史记》的相合。
为什么《史记》关于租征的计算,不以地为基础而以户为基础呢?值得进一步予以论证。
按汉代封建王侯,原来根据户数划予一定的疆界,后来户口增长比较快,大约汉初四五十年之内,王侯大国的户数增加三四倍,小国也增到一倍④。后汉皇朝一直下令:王侯收租应以户数为限,不以里数为限⑤。事实上也不易办到,初封既系“案舆图”划予户数因而确定疆界的,以疆界为准已成定例,王侯仍按疆界内实际户数以征租赋,户口增加,王侯的租赋收入也随着增加⑥。疆界已定,租赋最终落在户数上,王侯对皇朝言,以疆界为准,对租赋征收言,又系以户数为准,所以后汉肃宗时,分封王侯,“案舆图,令诸国户口皆等,租入岁各八千万”⑦,户数等同则租数等同,征租基于户的奥蕴也就在此。大致王侯各国和各州县有着传统习惯上的田数,一般也是有着相对稳定的户数,因而各地都定出相对稳定性的租额,根据租额而分配到户。⑧
由上可见,汉代田租既基于地,又基于户,基于户是实,基于地就不一定都是实,因而更适合的叫这是户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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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卷二四《食货志》。
②参阅《史记》卷十二九《货殖列传》,“上不过八十,下不减三十”,和《汉书》卷二四《食货志》,“石三十”的记载,汉代初期仍以“石三十”作为一般价格,《九章算术》八,菽一斗三钱,一石即三十钱。
③“岁率户二百”的计算法,有的只算田租,不把算赋列入在内,得出这么一个结果:百亩百石,十五税一,租粟六五六斗强,石三十,约共二百文。按司马迁作《史记》时,三十税一,实行已久,不能按十五税一计算。又王侯邑收入,不独是田租而且包括算赋在内,《前汉书》卷五三《胶西王端传》,“令吏毋得作租赋”,同书卷三五《吴王濞传》,“其居国以铜盐故,百姓无赋,卒践更辄予平贾”,又《后汉书》卷六八《冯绲传》,“每出征伐,常减公卿俸禄,假王侯租赋”,可证,但史籍多明白指出王侯的民租多少,不谈赋数,因算赋不尽归王侯,《汉书》卷一《高祖纪》,十年“令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献,及郡各以其口数,率人岁六十三钱以给献费”,(把这献费列在“省赋”的范围内)那么王侯在120文中,所得不及二分之一。后汉常以“租秩”、“租奉”并提,亦为租赋收入的两个方面,见《后汉书》卷五六《宋弘列传》、卷六五《张奋列传》、卷七二《东海王列传》。
④《汉书》卷十六《高惠高后文功臣表》。
⑤《后汉书》卷六一《黄琼列传》,同书卷二八《百官志》。
⑥《汉书》卷十七《景武昭宣元成哀功臣表》。又按《通典》卷四《食货》:“秦则不然,舍地而税人,故地数未盈,其税必备”,从一家讲是如此,从一个地区讲也会是如此,田亩数不足而户租额数不减,提封田计算下的定垦田也要摊在现有的户数上,《通典》的说法,极为中肯,最足引起重视。
⑦《后汉书》卷八○《陈敬王羡列传》。当然户数相等而租入不等,在地区好坏相差很大时,也会发生,如《后汉书》卷五九《张汤传》,“徙封平原,并一国,户口如故,而租税减半”,这是提封田多少、实际户口多少、土地耙瘠等情况不同,征租基于户,各地区的轻重不可能完全一致。
⑧桓宽《盐铁论·未通篇》“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税”,表示田租一定要有顷亩的依据,但不必那么严格,桓宽这句话,不能理解得太拘泥,否则许多实际事实都讲不通。其他苟悦《汉纪》等,也有类似的说法,根据于三十税一的标准作为论证,不足以表明田相的实际情况。

汉代的赋,主要包括四项内容:第一是算赋、口钱,算赋从汉高祖开始,口钱从汉武帝开始,都是按丁口出钱,而以前者为主。第二是资赋(亦作赀、訾),从汉武帝开始,这是按户资出钱的,税率在王莽时为三十税一。第三是临时增收的杂赋,如“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或者“诸有奴婢者率一口出钱三千六百”,或者郡县临时调发、地方官私自赋敛等,这些赋按户按丁,不很一致。第四是由力役转变而来的,如践更过更的更赋,在后汉已成为徭役以外的赋,并失去原来的徭役的意义,也已不成为代役钱的性质,而为赋的一项内容固定下来,这是按丁征收的。
按户资征赋,较接近于户租,惟按丁征赋,虽以户为征收单位,却不以田地、资财为标准,而系“有身则有赋”。这种基于丁与户的赋,在汉代租赋两项总额中,占了不小的比重。按《史记》所云:“户率二百”的平均数计算,租与赋约为l:1,后来资赋增加进去,更卒又变为更赋,比例就会大大改变,贾捐之说,文帝时“民赋四十”,武帝时“民赋数百”①,假定“数百”是300~500之间,那么,租与赋可以是1:2.5~1:4。又按汉代丁口最盛时期,几达六千万口、千二百万户,户以二丁计,每丁三百文,就有七十万万以上。至于垦田最盛时期,约为八万万亩,每亩收粟四升,共约三千万石,折合每石八十文,为钱二十多万万文②;如以户计,每户粟四石,为钱也不及四十万万。在总收入上,赋逐渐居于更重要的地位,其中按丁征赋也占着不小的比重,竭泽而渔的财政,往往反映在按丁征赋上面,从汉代租赋的演变即可概见。
按丁征赋,一向具有汉代财政的一定地位,在前汉更为重要,对于丁口清查,自来也就极为重视。汉代对于丁口,一般规定为每年清查一次,所谓“八月案比”、“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八月算人”等,颇似后来的“貌阅”③,地方官亲自核对,这比于用于出租的“自实田”、“以实自占”,执行方式上的宽严,是有着很大不同的。
不独征收比例,赋比租增加得多,征收方式赋比租严,而且租征实物,赋征货币,从当时封建经济发展阶段来讲,赋的负担更加沉重,无论征自地主或农民,都是转嫁或直接落在农民身上,农民为了交赋或向地主交纳地租,还得以谷帛换钱,其中又受一层中间剥削,这对农民更是一种沉重的负担。
赋的一部分基于户,另一部分基于丁,基于丁的部分又必然归总到户,逐渐形成为户的“差品”,乃赋税制中“九品混通”的最早渊源。
户等最先发生在资赋的征收方面,“差品”主要就资产等第而言,《后汉书》卷六三《郑弘列传》注引《续汉志》:

  其乡小者,县置啬夫一人,主知人善恶,为役先后,知人贫富,为赋多少,平其
差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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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卷六四下《贾捐之传》。
②《后汉书》卷二九《郡国志》。后汉粟价较高,这是估计数,不很确切。
③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五,“关于算赋的小研究”,页130。友人姚公鶱先生谈及,由汉的按比、南朝的土断、检括、北魏的校比、隋唐的团貌,都可以看到地主国家所注意的是丁、户,不是地、资,确乎如此。

又《后汉书》卷六九《刘平列传》:

拜全椒长,政有恩惠,百姓怀感,人或增赀就赋,或减年从役。

两条材料,都证明赋有“差品”基于户资来确定的①。
征租也有极大灵活性,地有阔狭,田有高下,而大家、小家以及贫家由于社会地位的不同,不可能完全按亩按率征租②,事实上也会产生“差品”,而与赋的“差品”统一起来。
按“差品”征租赋,其主要趋向乃系租赋更多地落在农民身上。袁绍统治下,“豪强擅恣,亲戚兼并,下民贫弱;代出租赋”③,而后汉明帝时,早已是“郡县每因征发,轻为奸利,诡责羸弱,先急下贫”④。因此,平其差品,应该是以户资为准绳,而在封建制度下的助富劫贫,往往变成为割剥贫弱的一个途径。我们研究赋税制度时,不独要追溯“九品混通”究竟萌芽于何时,更重要的乃是弄清楚九品混通所产生的后果及其剥削压迫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