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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明代的马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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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马政是明代国家重务,政府将牧养官马的任务以政府权威强加给人民,牧马民为此耗尽劳力,却未能增加收入,结果因牧马而困;政府亦陷入行政困难,最终不得不取消强加于人民头上的这一义务。这说明政府把人民视为国家当然的义务主体,这种义务趋向的行政不仅给人民带来困苦,而且导致行政困难。只有走出“义务”趋向,政府与人民方得自由。

[关键词] 义务;政府;明代;马政







人民的义务即人民当为之行为。人民何以当为?在我国古代,人民的义务来自政府的权威,政府的命令就是人民的义务。政府习惯于将人民视为国家当然的义务主体,以政府的权威强加于人民的义务。这种义务趋向的行政必然把政府引向行政误区,不仅损害人民的利益,而且导致行政的困难。明代视马政为国家重务,政府将牧养官马的任务以较少的交换条件交给人民,人民为此耗尽了劳动力却未增加收入,结果因养马而困,无以营生;政府亦使自己陷入了行政困难,最终不得不减免此项义务。



马与戎事相联,马的数量是国家富强的象征,因而为朱氏皇帝所重视。朱元璋说:“昔人问国之富,即数马以对者何?盖事在戎。其戎始轩辕。其马载甲士,代涉劳,备边御辱,足折冲,斯力之大,斯功之美,可不爱育乎!所以古人先马而钱粮,故数马以对。马之功不但备戎事耳,若使君有道,则马之力牵犁耜驾粪车,辟上沃田,其利甚焉,所以古重之者为此也。” [1] 洪武八年2月,朱元璋命刑部尚书刘惟谦申明马政。谕之曰,“马政国之所重。近命设太仆寺陴畿甸之民养马,期于蕃息,恐所司因循牧养失宜,或巡视之时,扰善养马之民。此皆当告戒之。昔汉初一马直百金,天子不能具均驷,及武帝时众庶街巷有马,阡陌成群,遂能北伐强夷,威服戎狄。……此非官得其人,马政修举故耶。……” [2] 洪武十年2月,增置涂阳、仪真等五牧监。上谓中书省臣曰:“自古有天下国家者莫不以马政为重。故问国之富者,必数马以对。周礼六卿夏官以司马为职,特重其事也……国以民为本,若因马而疲民非善政也。” [3] 成祖登极后即问马政,洪武三十五年12月,上问兵部尚书刘俊曰:“今天下畜马几何?”何俊对曰:“比年以兵兴耗损,所存者二万三千七百余匹。”上曰:“古者掌兵政委之司马。问国君之富,数马以对。是马于国为重。” [4]

既然马政为国家重务,马政即成为政府行政的重要内容,养马即成为百姓的重要义务。此项义务从明初开始。“太祖高皇帝武功定天下……皆民间孳牧,官牧改民牧,在初制即然。” [5] 明代民间养马有三种形式:种马、表马、寄养马。“种马者以马为种,视母骡驹,选驹搭配,余则变卖入官,会典所称孳牧也。” [6] “表马者以种马骡驹表其良者起解以备用也。” [7] “寄养马者以解表者发寄民间牧养以备用者也。” [8] 种马应孳息,表马必良,寄养马必能用,做不到则赔。宣德3年奏准,北直隶每三丁养骒马一匹,二丁养儿马一匹。免粮草之半,儿马病,同群共治,死则均赔,若因走失及别故死者,止追赔本户。 [9] 如此,民为马累。“《太仆寺志》曰:祖宗于屯田、盐法、马政,其深思远虑皆调,行之数年,则边方自能足用,可以不烦内地。今至竭百姓之力以奉穷边输挽,岁岁益甚,天下于是始困也。” [10] 民之所以困在于难尽此义务,要么因养马而废本业,要么因包赔而破产。养马之害何在?隆庆2年太仆少卿武金说:“种马有编审之害,有杂役之害,有岁例之害,有交兑之害,有轮养之害,有赔偿之害,重之以官吏需索,里甲之影射,民日益穷,沿袭至今滋弊尤甚。” [11]

赔偿之苦。民间养官马,马户不仅要保证马的健壮,而且完成孳息之额,否则要如数赔偿。洪武6年2月,定养马之法就规定了养马的数量与孳息数。“命应天、卢州、镇江、凤阳等府,滁、和等州民养马,江北以便水草,一户养一匹。江南民十一户养一马。岁课一驹。牧饲不如法,至缺驹换毙者偿之。其牧地,择旁近水草丰旷之地。春夏牧放游放,秋冬而入。导官以时巡行群牧,视马肥瘦而劝惩之。任满,吏部考其生息多寡以为殿最焉。” [12] 一岁一驹,几乎是马的生育极限,马户因不得其数而赔即是必然的事。洪熙元年不得不改为二岁纳一驹。马户不仅保证驹的数额,而且保证马的健壮,若马有倒失老病不堪表者同样赔偿。“孳牧种马一有倒失,随即买补,相因无穷。孳生马驹今年印记,明年搭配,又明年算驹,相继不绝。算驹之中,有定驹未成者,有显驹而未坠胎者,总为亏欠,俱在赔偿。官吏畏责,未免追并。小民卖田产,鬻男女以充其数,苦不可言。” [13] “民间官马为累,一马在家,朝夕喂养,至缚其身,不得奔走衣食。” [14] 而赔偿一匹马,银价高达24两,民何以堪?

轮养之害。政府令民共养马匹,洪武二十八年榜示:

江南十一户,江北五户共养马一匹,皆系同乡同里丁力多寡田产厚薄,彼此相知,富者助贫,贫者安业,不待官府号令,自能相助,岂不人情和睦,风俗淳美。进有丁多之家倚恃豪强欺压良善者,令丁少人户一般轮养,靠损小民,甚至略无人心,着令幼儿寡妇笃疾残废一概出备马钱,有伤风化,榜谕之。后务要照依原编人户内尽丁多之家做马头,养马一匹或两三人丁相等富贵之家喂养,并不许着令丁少人户轮流,设有倒损亏欠,其余人户止是津贴钱钞买马。其丁多大户敢有不行自养马匹,仍钱轮流,靠损小民者及着各幼儿寡妇笃残废病,一概出办买马者,许诸人绑缚赴京,全家迁发边卫充军,如马头家牲畜不旺,许令贴户家着养。凡儿马一匹配骒驷为一群,立头一人,五群立群长一人,每群下选聪明子弟二三人习学医兽看治马匹。 [15]

敕谕只是主观愿望而已,因为贫弱者是不可能绑缚豪强的。洪武之后不断有申令者,从侧面说明贫弱者受轮养之苦。成化十三年奏轮养马人户每十年一次编审,先上户,次中户,单丁寡妇不许概令。 [16] 弘治二年,兵部有人提出凡派养马匹先尽上户,次中户,其间鳏寡贫困者一切优免。 [17] 政府保证不了贫弱者受轮养之累,于是禁止轮养。正德十六年奏准马匹派上户领养,中户量帖草粮,给予由帖,不许轮养,瘦损只罪马头,其因而倒死亦与本犯名下追补。 [18] 嘉靖四十五年奏准,种马人户宜如寄养事例五年一编,务择丁田相应之家编充马头,责令专养,其余充贴户,不得轮养。由法令变化可见,先轮养有累鳏寡废疾者之弊;次免鳏寡废疾之义务,但轮养之弊未除,中户亦不免受累;后派上户,中户为贴,如此上户也免不了受累致贫。

解马之苦。成年马得送解太仆寺验收。解马是耗费户大量人力和财力的过程,马匹堪表,其费已高;若不堪表,等于徒劳,若倒死补解,更是雪上加霜。“备用马匹近来堪表者少,往往朋合买补。况收买之际,价值颇高,多或十六七两,次者或十三四两,至于路途草料之资,马户往来之费,计马一匹,用银二十两。及到京赴寺听验,十退四五,往来之程,动以千计,弱民嬴马,相向而泣。归候来年再表,劳费如前。若其齿岁梢过,终摈不用,又转而求他矣。民被表马之害,有何纪极!” [19] “南方跋涉万里,疾苦万状。” [20] 万历《镇江府志》卷9记江北表马一匹费银六十两,“江北列郡岁派起大马,每马直价至六十两,炎月征行,中途倒死,因而破产补解,恒又以失期被逮,民不堪命。”

点视之害。清点马匹是政府的行政事务,也是官吏科敛百姓的借口。“每季点视印烙,管马之官皆有常例,而吏胥里老以纸札罚赎供应之类,科扰穷民。” [21]

差役之苦。政府不仅要马户当差,而且征用所养之马。嘉靖二年7月,直隶监察御史谢汝佯上言:“岁用马坐派既多,中外交病,宜少裁省。” [22] 嘉靖二十三年10月,辽东苑马寺卿张鏊要求禁止派扰马户以舒民困,苑民“止监苑银力二差,一切赋役各卫所边堡不得借派”。 [23] 嘉靖四十年正月,巡按直隶御史罗复要求“禁调拨。谓种马本资繁育,借给民兵骑征,致多损耗”。 [24]

以上所列马户之苦并非遍及,就上所列,已令马户难当,且不说编审不公、豪强侵占草场,无处放养。对马户来说,承担养马义务是利益损失,不承担也是损失,在比较利益损失上,承当义务是最大的利益损失,所以马户往往选择利益损失小的方面,他们要么消极喂养,要么逃离,要么拖欠。正德初,王济奏“百姓恐一有孳生,故将骒马饥饿坐践,瘦病倒死,即今各处额数,亏损太多。其见在者间有定驹,则又谋买群医人为隐讳,有显驹则以凉水酸泔,为之冲落,永(求)为亏欠,照例不过纳银二两。亏欠不得,孳生既出,虽报在官,饥饿作践,求为倒死,不过照例纳银三两。倒死不得,则骒马既瘦,终皆矮小。” [25] 百姓宁愿出银,不愿养马。“民困于马,莫知所逃,生驹则为求倒死,无驹则欣以相庆。此其故何也?积有生驹,则刍牧重大,差点频繁,宁复出银,不愿养马。” [26] 拖欠政府马匹就就是情理中的事。弘治三年4月,太仆寺卿王霁言:“南北直隶并河南山东等处自成化四年以来民逋欠官马万五百余匹,贫者无所于征。”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