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买地券的实质、渊源与意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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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1)今见东汉买地券均为随葬明器,并非实在的土地买卖文书,而是“实在的冥世土地买卖契约”:买地券所涉及的买卖双方、见证人均为亡人,所买卖之对象——墓地所有权是冥世所有权,其田亩面积、所用之钱亦仅具冥世意义,也就无须亦不可能与现世实际墓地亩数及现世土地价格相对应。(2)今见东汉镇墓文在时间、空间上均与买地券并存,其功用、性质与买地券并无本质区别:二者都是向地下鬼神通告亡人之殁亡,并祈求得到地下鬼神的接纳与保佑,只不过镇墓文以铅人、金玉奉献给地下土神以解除丧葬动土对地下神祗的冒犯,而买地券通过向地下鬼神购买葬地以得到地下鬼神的保佑。(3)买地券与镇墓文之源头,至少可上溯至西汉前期墓葬所出之告地策;告地策、镇墓文、买地券三者之间的功用与性质基本相似,演变之迹也比较清晰;至于三者与战国楚地墓葬所出遣策(物疏)有无继承关系,则尚不能确定。(4)告地策、镇墓文与买地券起源于民间巫术,书写者主要是巫觋(东汉中后期亦有“道中人”);书写规则与书写内容主要取决于巫觋方术的准则,而并非亡人及其墓地的实际情况。
关键词:买地券告地策汉代
“买地券”之称,于传世文献中,初见于南宋周密《癸辛杂识·别集》卷下“买地券”条,谓:“今人造墓,必用买地券,以梓木为之,朱书云:‘用钱九万九千九百九十九文,买到某地若干’,云云。此村巫风俗如此,殊为可笑。及观元遗山《续夷坚志》载曲阳燕川青阳坝有人起墓,得铁券,刻金字云:‘敕葬忠臣王处存,赐钱九万九千九百九十九贯九百九十九文。’此唐哀宗之时,然则此事由来久矣。”至明万历中,晋太康五年(公元284年)杨绍买地券出,则“乃知人家营葬,向土公买地,其说相承已久,不始于唐世。惜乎遗山、草窗两公未得此异闻也”①。迨清末民初,端方《陶斋藏石记》、刘承斡《希古楼金石萃编》、罗振玉《贞松堂集古遗文》与《蒿里遗珍》等相继著录东汉建初、建宁、光和、中平间诸买地券,则更知买地券之源头,可上溯至东汉,非仅晋世而已②。自此之后,治史者或以汉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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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卷一五《杨绍买地券》,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324页。
②洪亮吉已知道买地券之源当在汉世,惟未能举出证据。《北江诗话》卷六云:“古人卜葬,必先作买地券,或镌于瓦石,或书作铁券,盖俗例如此。又必高估其值,多至千百万;又必以天地日月为证,殊为可笑。然此风自汉晋时已有之。”(《洪亮吉集》第五册。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2312页。)
买地券为实用之地券,属于真实的土地买卖文书,并用以研究汉代土地关系;而把汉代镇墓券及汉代以后之买地券看作是“幽契”或“冥契”,并非实际发生的土地买卖文书,而是向鬼神买地、供亡人执掌的契约形式①。
1973年,李寿冈先生首先提出所有汉代地券(包括买地券和镇墓券)均属明器的看法,认为“一般土地买卖契约决不会埋在土里,也不一定是铅制的”②。然因论证简略,论据不足,并未引起重视。1982年,吴天颖先生发表《汉代买地券考》一文,对所有汉代买地券均属明器之说作了全面申论,并把买地券分为甲、乙两型:早期买地券为甲型,“一般是铅券,券文内容基本上是摹仿实在的土地买卖文书,真实性较强,史料价值较高”;晚期买地券为乙型,“券文千篇一律,带有浓厚的迷信色彩”。并认为买地券的发展演变过程,大致经历了土地实物(簿土)或模型(陶田)——摹仿真正土地契约的甲型买地券(以建初玉券为典型)——纯迷信用品的乙型买地券(以王当、钟仲游妻铅券为代表)等阶段③。我们赞同所有买地券均为明器的观点,认为吴天颖先生所论大都确当,但其中仍间有不明之处:(1)甲型买地券作为对实在土地买卖文书的摹仿,其摹仿程度如何?换言之,甲型买地券所载买卖土地的亩数、价钱究是实数,抑是虚托?(2)既然甲乙二型买地券均属明器,二者是否存在着过渡?换言之,甲乙二型买地券(或者说罗振玉所谓“买地券”与“镇墓券”)之间的关系究竟若何?(3)买地券的源头何在?其流变又如何?质言之,为什么要将买地券埋在坟墓中?其意义何在?本文即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于传世和出土的汉代买地券作进一步考辨,并就其渊源、性质与意义略申己见,以就教于方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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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最初将买地券与镇墓券别为两类者是罗振玉。他在《蒿里遗珍》中提出:“以传世诸券考之,殆有二种:一为买之于人,如建初、建宁二券是也;一为买之于鬼神,则术家假托之词。”《贞松堂集古遗文》卷一五《铅券》所录铅券七种,分为买地券与镇墓券两类:即将“买之于人”者视为土地买卖文书,称为“地券”;而把“买之于鬼神”的明器,称为“镇墓券”。这种看法得到后来绝大多数学者的认同。方诗铭《从徐胜买地券论汉代“地券”的鉴别》(《文物》1975年第3期)、《再沦“地券”的鉴别》(《文物》1979年第8期)更明确地指出,东汉买地券属于土地买卖文书,而镇墓券则是“宣扬封建迷信的”;“东汉以后,真正属于土地买卖的‘地券’几乎绝迹,所谓‘地券’都是属于‘镇墓券’性质”。史树青先生也说:“我国各地出土过不少的汉代以来的‘地券’,其内容可分二种:一种是实在用的地券,多铸铅为之,上面刻上某人向某人买地,钱地两清的券文,例如洛阳出土的房桃枝买地券。一种是迷信用物,俗称‘买山地券’,或称‘地莂’,最初把券文用朱砂写在陶罐上或砖上,后来渐渐的刻在砖上或石板上,例如会稽出土的杨绍买地莂。”(史树青:《晋周芳命妻潘氏衣物券考释》,《考古通讯》1956年第2期)日本学者仁井田升把传世的汉魏六朝买地券全部看作是现实生活中的土地买卖文书(《中国法制史研究(土地法·取引法)》,第一部分第二章《汉魏六朝の土地卖买文书》,东京大学出版会1980年版,第400—461页)。
② 李寿冈:《也谈“地券”的鉴别》,《文物》1973年第7期。
③吴天颖:《汉代买地券考》,《考古学报》1982年第1期。
一、东汉买地券均属明器说补证,兼论买地券为“实在的冥世土地买卖契约”
今见传世买地券,属于西汉者有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王兴圭买地铅券①、建元三年宏光□□买地砖券②、黄龙元年(公元前49年)诸葛敬买地券③三种,均可证其为伪,则据现有资料,尚未见有可以确证的西汉买地券④。东汉建武中元元年(公元56年)徐胜买地铅券亦被前人证为赝品⑤,则今见最早的买地券,仍为建初六年(公元81年)武孟子买地玉券。而一般认为属于较为可信之“真实的土地买卖文书”者,主要有六件。兹先将此六件买地券全文抄录,并略加辨析。
1.建初六年(公元81年)武孟子买地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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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此券现藏日本中村书道博物馆,仁井田升《中国法制史研究(土地法·取引法)》,第一部分第二章《汉魏六朝の土地卖买文书》将其置于第一件(第407页);同书所收《中国卖买法の沿革》录有该券全文:“建元元年夏五月朔廿二日乙巳,武阳太守大邑荣阳邑朱忠,有田在黑石滩,田二百町,卖于本邑王兴圭为有。众人李文信。贾钱二万五千五百。其当时交评。东比王忠交,西比朱文忠,北比王之祥,南比大道。亦后各无言其田。王兴圭业。田内有男死者为奴,有女死者为妣。其日同共人,沽酒各半。”(第335页)吴天颖先生已从记日款式、“武阳太守”、“黑石滩田”等方面证其伪,见前揭《汉代买地券考》。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亦录此券,将其列入“疑伪买地券”(第58页)。
② 此券见录于《艺术丛编》第五册插图第九,谓民国二年出土于广州城北白云山下,券文日:“建元三年二月廿一日甲□,宏光□□买地一丘,云山之阳,东极龟坎,西极玄坛,南极岗头,北极淤□。值钱三千贯,当时付毕,天地为证,五行为任。张执。”仁井田升《汉魏六朝の土地卖买文书》将其置于第二件,于第425页录有释文,并谓“原砖未见,论者以为非伪,姑存俟鉴”(第454页,注9)。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第59页亦录此券,将其列入“疑伪买地券”,然未予考辨。然此券必出于伪。理由有三:(1)查陈垣《二十四史朔闰表》(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5页)武帝建元三年二月为庚辰朔,廿一日为庚子,而此券称廿一日为“甲□”,无论“甲”字下所缺为何字,均无法相合(齐高帝建元三年二月为辛卯朔,廿一日为辛亥,也不相合,故此券亦不可能为南朝萧齐之物)。(2)汉代买地券记所买之地位置,俱先指明其所在亭部,此券却直称在“云山之阳”,与例不合。(3)汉代买地券书土地价格,均称“直钱若干”,向无称为“值钱若干贯”者。
③此券见录于《小校经阁金文拓本》卷一三,方诗铭先生已证其伪,见《从徐胜买地券论汉代“地券”的鉴别》。
④此外,仁井田升《汉魏六朝の土地卖买文书》还将地节二年(公元前68年)《杨曈买山刻石》列为第三件土地买卖文书,但加上了表示存疑的“△”。此刻石见录于陆增祥《八琼室金石补正》卷二。叶昌炽《语石》卷五《买地莂》已辨其伪,且不属于买地券,兹不予讨论。
⑤此券藏于山东博物馆,见鲁波《汉代徐胜买地铅券简介》,《文物》1972年第5期;前揭方诗铭《从徐胜买地券论汉代“地券”的鉴别》已证其伪。
建初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乙酉,武孟子男靡婴买马熙宜、朱大弟少卿冢田。南广九十四步,西长六十八步,北广六十五,东长七十九步,为田廿三亩奇百六十四步。直钱十万二千。东陈田比介,北、西、南朱少比介。时知券约赵满、何非,沽酒各半。①
此券向来被认为是最真实的土地买卖文书,甚至吴天颖先生也认为:“建初买地玉券尚未渗入任何迷信色彩……更接近实在的土地买卖文书。”②杨守敬《壬癸金石跋》云:
其云“武孟子男靡、婴”者,东汉少二名,靡、婴当是武孟子之两男,亦如今人买卖田宅,父子皆署名也。云“马熙宜、朱大弟少卿冢田”者,此地系马、朱二姓合卖也。“南广九十四步,西长六十八步,北广六十五,东长七十九步,为田廿三亩奇百六十四步。”按(《司马法》:六尺为步,步百为亩。《说文》(小徐本):秦田二百四十步为一亩。《离骚》王逸注亦云是,汉与秦同也。今以汉制二百四十步为一亩,以加减乘除法算之,则得二十四亩奇八十四步又四分步之一;以方田求面积法算之,则得二十三亩奇八十七步,皆与此券不合,此必其地有凹形故云尔,非必其算有误也。“东陈(四)[田]比介,北、西、南朱少比介”,谓东一面与陈(四)[田]连界,北、西、南三面皆与朱少连界,此朱少即上文之朱少卿,盖割其地而买之。此亦汉人相墓择地之证,故并买马、朱二姓之地,而又不尽买朱姓之地以为冢田,不须多地也。③
然问题正在这里。如所周知,南北朝以前的土地买卖契约,均一剖为二(或一式二份),中有券齿以资对证,分别由买卖双方持有④。如果这是一项实际发生的土地买卖关系,则应当是武孟子(及其二男)与马、朱二姓分别订立契约,方可分执。而此件买地券却是由武孟子与马、朱二姓合立契约,既不合情理,亦与订立契约之义旨相违。此其一。其二,武氏父子所买冢田,四至明白,合计为二十三亩有奇,似无可怀疑。然由其田东与陈氏田连界,北、西、南三面均毗连朱氏田观之,当为尽买马氏田、兼买朱氏田。券文并未分别言明所买马氏田若干、朱氏田若干。实用契约何得如此模糊不清?且二十三亩之数,远过下揭王末卿、曹仲成、樊利家、房桃枝诸券所买田数,武氏父子冢田何以如此之广?其三,武氏父子所买冢田总价为十万二千钱,则亩价约为四千三百五十钱。该券出土于山西忻州,在东汉属太原郡,其地价何以会高于下述孙成、樊利家、房桃枝买地券所记之雒阳周围的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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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见端方《陶斋藏石记》卷一、罗振玉《蒿里遗珍》、刘承斡《希古楼余石萃编》卷六、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第47页及北京图书馆金石组编《北京图书馆藏中国历代石刻拓本汇编》第一册(中州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28页。券文“东陈田比介,北、西、南朱少比介”之“介”字,端方、罗振玉、仁井田升并释为“分”,刘承斡释为“介”,吴天颖据北图藏拓片王仁俊题辞释为“介”,今从之。末一字“半”,端方、刘承斡并释作“二千”;罗振玉《蒿里遗珍考释》释作“二斗”;仁井田升疑作“半”字。据下引王末卿、孙成、樊利家、房桃枝各券,“沽酒各半”当为固有格式,今从仁井田升之说。
②吴天颖:《汉代买地券考》。
③谢承仁主编《杨守敬集》第8册,湖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998页。
④参阅张传玺《中国古代契约形式的源和流》,《文史》第16辑,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1—34页。
2.建宁二年(公元l69年)王末卿买地铅券:
建宁二年八月庚午朔廿五日甲午,河内怀男子王末卿,从河南河南街邮部男子袁叔威买皋门亭部什三陌西袁田三亩,亩价钱三千一百,并直九千三百,钱即日毕。时约者袁叔威,沽酒各半。即日丹书铁券为约。①
《贞松堂集古遗文》于此条下按语称:“皋门亭,见《后汉书·后纪》:灵帝宋皇后‘归宋氏旧茔皋门亭’。章怀注:《诗》云:‘遂立皋门。’注云:‘王之郭门曰皋门。’《汉官仪》曰:‘十二门皆有亭。’云云。是皋门亭部为负郭地也。”王国维《观堂集林》卷一八《汉王保卿买地券跋》云:
案:《文选》潘安仁《西征赋》云:“乃越平乐,过街邮,秣马皋门,税驾西周。”又《水经注·瀍水》云:河南县北有潜亭,瀍水出其北梓泽中。水西有一原,其上平敞,即旧亭之处也。潘安仁《西征赋》所谓“越街邮”者也。又《谷水注》云:谷水东至千金竭,东合旧渎。旧渎又东,晋惠帝造石梁于水上,渎口高三丈,谓之皋门桥。潘岳《西征赋》曰:秣马皋门,即此处也……其地据郦注之说,当在今洛阳城之东北、金墉城之西、金谷园故址之南。此券出土,必于是间矣。
今按:《文选·西征赋》李善注云:“平乐,馆名也。郦善长《水经注》曰:梓泽西有一原,即街邮也。”则平乐、街邮、皋门均在东汉洛阳城西、河南县城之东。“街邮部”当即街邮亭部。怀县为河内郡治,在今河南武陟县西南。河内怀县人王末卿何以葬在二百余里之外的河南尹河南县皋门亭部境内,原因不详。
3.建宁四年(公元171年)孙成买地铅券:
建宁四年九月戊午朔廿八日乙酉,左骏厩官大奴孙成从雒阳男子张伯始卖所名有广德部罗陌田一町,贾钱万五千,钱即日毕。田东比张长卿,南比许仲异,西尽大道,北比张伯始。根生土著毛物,皆属孙成。田中若有尸死,男即当为奴,女即当为婢,皆当为孙成趋走给使。田东西南北以大石为界。时旁人樊永、张义、孙龙、异姓、樊元祖皆知券约,沽酒各半。②
按:左骏厩,为太仆属官,“主乘舆御马”③;大奴,频见于汉简,如荆州高台十八号墓所出汉牍即有“大奴甲、乙”④。券文未言孙成籍贯,然其既为左骏厩官之“奴”,则其居地当在雒阳城中。广德部,当即房桃枝买地券所称之“广德亭部”,其地虽不能确考,但属雒阳县则并无疑问。孙成所买冢地一町,亩数不详。而下引房桃枝买地券所买冢地同属广德亭部,亩价三千钱,则孙成所买冢地或为五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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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贞松堂集古遗文》卷一五。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第47页亦录此券。
② 罗振玉:《芒洛冢墓遗文续编》卷上;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第50页。
③ 《续汉书·百官志二》“太仆”条下称:“旧有六厩,皆六百石令,中兴省约,但置一厩。后置左骏令、厩,别主乘舆御马,后或并省。”
④湖北省荆州地区博物馆:《荆州高台秦汉墓》,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1—235页。
4.光和元年(公元178年)曹仲成买地铅券:
光和元年十二月丙午朔十五日,平阴都乡市南里曹仲成,从同县男子陈胡奴买长谷亭部马领佰北冢田六亩,亩千五百,并直九千,钱即日毕。田东比胡奴,北比胡奴,西比胡奴,南尽松道。四比之内,根生伏财物一钱以上,皆属仲成。田中有伏尸,既□男当作奴,女当作婢,皆当为仲成给使。时旁人贾、刘皆知券约,他如天帝律令。①
按:平阴,亦为河南尹属县,治在今河南孟津县北;都乡,即县治所在之乡②;市南里属于都乡,亦当在县城附近③;长谷亭部以“长谷”为称,或南近谷水④,即在平阴县东南境,与王末卿买地券所记之河南县皋门亭部相隔不会太远。
5.光和七年(公元184年)樊利家买地铅券:
光和七年九月癸酉朔六日戊寅,平阴男子樊利家从雒阳男子杜秆子、子弟口买石梁亭部桓千东比是陌北田五亩,亩三千,并直万五千,钱即日(异)[毕]。田中根土著,上至天,下至黄,皆□□并。田南尽陌,北、东自比歌子,西比羽林孟□。若一旦田为吏民秦胡所名有,言哥子自当解之。时旁人杜子陵、李季盛沽酒各半,钱千无五十。⑤
贞松堂云:“汉人地券文皆略同,惟多讹脱,且语太简质,致不可通。此券云‘桓千东比是陌北’者,谓桓阡之东,比氏陌之北,古‘是’、‘氏’通用。”杨树达先生以为非,谓“桓千东比是陌北田五亩”十字当连读,“‘是陌’者,陌名;‘比’谓邻近也。‘桓千东比是陌北田五亩’者,谓桓阡之东连接是陌之北田五亩也”⑥。今从之⑦。“钱千无五十”,罗振玉谓:“殆谓以九百五十为千,非足陌也。《隋书·食货志》载,梁世自破岭以东,八十为百,名日东钱;江、郢以上,七十为百,名日西钱;京师以九十为百,名日长钱。中大同元年,天子乃诏通用足陌。诏下而人不从,钱陌益少,至于末年,遂以三十五为百云。前籍之载钱陌,自梁始。观于此券,知东汉之世,以九百五十为陌,足补载籍之阙。”亦为确当,可从。石梁亭部,据券文,当属雒阳县。《水经注·谷水》记谷水过河南县城北、千金堨、皋门桥之后,“谷水又东,又结石梁,跨水制城,西梁也”。《晋书》卷六三《魏浚传》:“及洛阳陷,屯于洛北石梁坞,抚养遗众,渐修军器。”同书卷一○三《刘曜载记》记刘曜遣刘岳进攻屯聚洛阳之石生,“岳攻石勒盟津、石梁二戍,克之,斩获五千余级,进围石生于金墉”。石季龙领兵来救石生,与刘岳“战于洛西,岳师败绩,岳中流矢,退保石梁”;刘曜率军进援,“次于金谷”。此处之石梁坞、石梁戍当即东汉雒阳县之石梁亭,其地在汉晋洛阳城西北、盟津之东南,也在上考河南县皋门亭部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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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此券现藏日本中村书道博物馆,转引自仁井田升《中国法制史研究(土地法·取引法)》,第419页。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第51页亦录有此券,其中“田中有伏尸,既□”作“田中有伏尸□骨”,未见图版,无以判断,兹从仁井田升之释。
② 顾炎武:《日知录》卷二二《都乡》;王毓铨:《汉代亭与乡里不同性质不同行政系统》,《历史研究》1954第2期;陈直:《汉书新证》,天津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89页;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编》,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65页。
③居延汉简中见有居延县市阳里(甘肃省文物考古所等:《居延新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7168:E.P.T68:24;中国社科院考古研究所编:《居延汉简甲乙编》,中华书局1980年版,1476:62·54),觻得县市阳里(《居延汉筒甲乙编》606:32·1,2627:117·30,9616:525·21);荆州凤凰山十号与一六八号墓所出简牍中有江陵西乡市阳里(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l0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第7期;《关于凤凰山168号汉墓座谈纪要》,《文物》1975年第9期)。汉代郡县的“市”,一般位于郡县治所(参阅周长山《汉代城市研究》,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72—174页)。此处的市南里属于都乡,很可能即处于县城之内的县市之南,故以“市南里”为称。
④东汉雒阳城之北面偏东之门日谷门,见《续汉书·百官志》及《洛阳伽蓝记·序》。《水经注》卷一六《谷水》:“谷水又东,径广莫门北,汉之谷门也。”则谷门因临谷水而得名。据此,颇疑长谷亭部之得名与谷水有关。上引《水经注》续云:“(谷门)北对芒阜,连岭修亘,苞总众山,始自洛口,西逾平阴,悉芒垄也。”则平阴县之南境当及于芒山西北麓。
⑤ 《贞松堂集古遗文》卷一五,原件现藏日本中村书道博物馆。文中“即日异”之“异”字,罗振玉指为“毕”字之讹,今据改;“皆□□并”之“并”字,罗振玉释作“行”,吴天颖读作“并”,今从吴。
⑥杨树达:《积微居金文余说》卷二《汉樊利家买地铅券跋》,见《积微居金文说》(增订本),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234页。
⑦王末卿买地券中有“什三陌”,曹仲成买地券中有“马领佰”,皆足证“是陌”当为阡陌名。
6.中平五年(公元188年)房桃枝买地铅券:
中平五年三月壬午朔七日戊午,雒阳大女房桃枝,从同县大女赵敬买广德亭部罗西造步兵道东冢下余地一亩,直钱三千,钱即毕。田中有伏尸,男为奴,女为婢,田东、西、南比旧□,北比樊汉昌。时旁人樊汉昌、王阿顺皆知券约,沽各半。钱千无五十。①
按:广德亭部,已见于上引孙成买地券。此券所可注意者在买主与卖主均为“大女”:何以身为女子的房桃枝恰好是向女子赵敬买地?女子赵敬是单独的户主吗?
各券所刻文字,概略观之,酷似土地买卖契约。然问题的关键在于:既是实在的土地买卖文书,何以契约刚生效便被新主人葬入墓中?吴天颖先生指出:“土地买卖文书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法权关系,标志着产权的让渡,即卖主丧失土地所有权和买主取得新的土地所有权,因之,土地买卖文书本身,就直接排除了用于随葬的可能性……借贷、买卖文书,尤其是债权人或产权所有者一方,都对它们珍若瑰宝,藏之唯恐不周,土地契约还得世代相传……绝不轻易毁弃,也不会用于随葬。”他还从买地券的质地、形制特别是所谓“丹书铁券”的真实含义等角度论证了这些买地券的性质是冥世的土地私有权凭证,是随葬明器。②其说较有说服力,足资信靠,惟尚有可补证者。
实际上,从上述买地券的内容方面,即可窥见其并非实在的土地买卖文书。首先是墓地的亩数。据上引券文,武孟子父子所买墓地为二十三亩有奇,王未卿为三亩,孙成、樊利家为五亩,曹仲成为六亩,房桃枝墓地为一亩。虽然汉亩较今亩为小(约合今0.6916市亩),但上述墓地除武孟子父子墓地之外都位于洛阳郊区,且均为平民墓地(孙成的身份甚至是“奴”),占地3至6亩是很难想象的;即使是仅有一亩的房桃枝墓地,仍显过大③。《后汉书》卷二四《马援传》记马援卒后,“援妻孥惶惧,不敢以丧还旧茔,裁买城西数亩地槁葬而已”。虽然马援丧葬从简,但以其地位之尊,墓地也不过数亩;王末卿等以平民身份,墓地广及三至六亩,似不太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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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贞松堂集古遗文》卷一五。
②吴天颖:《汉代买地券考》。
③ 据梁方仲先生的计算,东汉时期,全国人均耕地一直在14亩(汉亩)上下浮动(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4页)。洛阳郊区人稠地狭,单人墓地占地3至6亩,很难理解。
其次是土地的价格。此点最为治史者所注意,谓于其中可以窥见汉代土地之价格①,然券文所记之土地价格其实最可怀疑。王末卿所买墓地亩价三千一百,总值九千三百;樊利家墓地亩价三千,总值万五千;房桃枝墓地亩价三千,总值亦为三千;孙成墓地亩价不详(考虑到墓地与房桃枝墓同属广德亭部,可能也为三千),总值万五千;四处墓地亩价比较接近。而曹仲成墓地亩价一千五百,总值九千。这五处墓地,据上考,皆在洛阳郊区,相距并不远,何以曹仲成墓地亩价仅及另四处墓地亩价的一半?更遑论武孟子墓地亩价又远高于此五处墓地了。更为重要的是,无论亩价是一千五百钱,还是三千钱上下,若确属实际价格,显然很高②,更非一般平民所能承受。据许倬云先生推测,汉代一个中等之家的总财产(包括土地、宅院等不动产)大约在二万钱左右。③即使王末卿等人都是中等之家,似也很难支付这样巨额的墓地费用。
最后是卖地人与见证人的身份。在上述六件买地券中,卖地人分别是马熙宜、朱少卿(武孟子券),袁叔威(王末卿券),张伯始(孙成券),陈胡奴(曹仲成券),杜歌子、子弟□(樊利家券)以及赵敬(房桃枝券);其所出卖者,除土地及土地上的所有“根生土著毛物”外,还有田中男女“尸死”,并将田中男女尸死卖与买地人(亡人)为奴婢(男当作奴,女当作婢),为其“趋走给使”。如果卖地人是“生人”,何以会愿意以其名附于墓主、并葬于墓中?又如何可以将田中的伏尸亡魂卖与墓主?同样,上述各券大都着有见证人(知券约、旁人)之姓名,如果这些见证人均为生人,又如何见证此种包括伏尸亡魂在内的买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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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如李振宏《两汉地价初探》(《中国史研究》1981年第2期)即以买地券所载亩价作为考察汉代地价的重要依据。即便是吴天颖先生,也认为这些买地券所记之地价是可信的。他认为:“汉代甲型买地券所载土地价格,除建初武孟子买地玉券亩价约为四千三百五十钱左右外,其余均在一千五百至三千钱之间,按照中等田地亩产二石、正常粮价石值百钱,‘见税十五’即50%的地租率估算,购买年相应为十五至三十年上下,比较接近实际,且大都在河南洛阳一带,可以反映出中原地区的一类地价”(《汉代买地券考》)。
② 《汉书》卷六五《东方朔传》记武帝建元中东方朔谏称:“酆镐之间,号为土膏,其贾亩一金。”论者或引此以证汉代畿内(西汉长安、东汉洛阳郊区)土地价格昂贵。然东方朔所言实颇可怀疑。《汉书》卷七二《贡禹传》记元帝时贡禹上书自称:“臣禹年老贫穷,家訾不满万钱,妻子糠豆不赡,裋褐不完,有田百三十亩。陛下过意征臣,臣卖田百亩以供车马。”贡禹为琅玡人,拥有一百三十亩地,价值不到一万钱,虽然所言不尽切实,但总比东方朔之言要可靠些。居延汉简中至少有两条财产登记的材料。一条记述了礼忠的财产,他有五百亩土地,一所宅院,三个奴婢,以及牲畜和车辆,价值十五万钱;另一条是徐宗的财产,他有五十亩地,一所宅院,两头牛,价值一万三千钱(参阅许倬云《汉代农业:早期中国农业经济的形成》,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70页)。虽然琅玡与居延地区的地价肯定要比畿内低得多,但似也不至有上百倍的差别。因此,东方朔所言“亩一金”不可尽信。如果琅玡、居延地区的地价不过每亩百钱的话,洛阳郊区的墓地(不当是良田)无论如何,似也不当高达每亩三千钱;即便是一千五百钱,也是过高了。更重要的是,偃师县所出永平十五年(公元72年)《汉侍廷里父老俾买田约束石券》记左巨等敛钱“共有六万一千五百,买田八十二亩”,则亩价为750钱(黄士斌:《河南偃师县发现汉代买田约束石券》;宁可:《关于(汉侍廷里父老俾买田约束石券)》,均见《考古》1982年第12期)。偃师县与上述河南、平阴、雒阳县同属河南尹,距雒阳甚近。左巨等所买田地即使处在丘陵,也不应当比墓地价格更低。
③许倬云:《汉代农业:早期中国农业经济的形成》,第81页。
北宋陶谷《清异录》卷下“土筵席”条云:“葬家听术士说,例用朱书铁券,若人家契帖,标四界及主名,意谓亡者居室之执守。不知争地者谁耶?”仔细研读上引诸买地券,则知“争地者”正是田中伏尸,以及我们在后世买地券中常见的“外姓他鬼”。买地券既由“亡者居室之执守”,那么,它应当是亡人与鬼神之间订立的契约,其买地人固然已经亡故,卖地人及见证人也都是早已亡故之人,亦即鬼魂,而不是生人①,很可能就是指与亡人墓葬相邻的墓主。其中卖地人的墓地当与买地人所买墓地最近,很可能也是买地人墓地附近较大的墓地②。殁亡人之所以要向卖地人购买墓地,目的乃是向卖地人求得冥间的承认与保护。券文中的见证人,亦即所谓“旁人”,正反映出见证人的墓地也在买地人墓葬之“旁”③。至于券文所记墓地四界,若孙成买地铅券之所谓“田东比张长卿,南比许仲异……北比张伯始”之类,或以为孙成所买墓地与张长卿、许仲异、张伯始之田相邻(其中张伯始即卖地人),如果考虑到买卖双方的亡人身份,那么,这些与之相邻的人,也很可能都是亡人。换言之,券文所记与所买墓地相“比”者,当是与之相邻的墓地。扬州甘泉山所出熹平五年(公元176年)刘元台买地砖券谓刘元台墓地“东与房亲、北与刘景□为冢”,显然是分别与房亲、刘景□之墓地为邻,更为此点认识提供了直接证据④。晋太康五年(公元284年)杨绍买地砖券记墓地之四至称:“东极阚泽,西极黄滕,南极山背,北极于湖。”杜春生《越中金石记》卷一于此券跋语称:
莂文有“东极阚泽,西极黄滕”之语。考《三国·吴志》有《阚泽传》,泽字德润,山阴人,官至太子太傅。兹谓冢地东至泽墓,西至黄滕,两姓之界,非地名也。
亦说明汉代买地券中常见之“东比某某、西比某某”,当是指东、西与某某墓地相邻,而绝非指所买墓地与某某之田地为邻。
因此,买地券虽然是随葬明器,并非实在的土地买卖文书,但却是“实在的冥世土地买卖契约”。换言之,买地券所涉及的买卖双方、见证人均为亡人,只不过有后亡、先亡之别;买卖的对象——墓地所有权是冥世所有权,而非现世所有权,其田亩面积亦仅具冥世意义,而没有现世意义,也就无须亦不可能与现世实际墓地亩数、面积相对应;买卖所用的钱也是“冥钱”,而非现世之“钱”,因而其价格、总值也是冥世价格与总值,与现世之土地价格并无直接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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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弄清楚卖地人也是亡人之后,我们就容易理解房桃枝买地券中的大女房桃枝何以特别向“大女赵敬”买地了。显然,大女赵敬的墓与房桃枝的墓相邻近,后亡的房桃枝向先亡的赵敬寻求在冥问的保护,正是身为大女的房桃枝向大女赵敬买地的根本义旨与原因。
② 武孟子父子所买墓地之北、西、南三面均与卖地人陈少卿墓地相邻,孙成墓地北邻卖地人张伯始墓地,曹仲成墓地东、北、西三面与卖地人陈胡奴墓地相邻,樊利家墓地北、东二面与卖地人杜蓊子墓地相邻。显然,卖地人是买地人墓地附近较大墓地的墓主。
③房桃枝买地铅券中所谓“北比樊汉昌”,而樊汉昌又是“旁人”之一,正说明樊汉昌墓当在房桃枝墓之北邻:“旁人”可以“沽酒半”,亦即可以分享祭品,也说明其墓地与亡人墓地相邻。
④ 蒋华:《扬州甘泉山出土东汉刘元台买地砖券》,《文物》1980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