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文学价值的二重性——兼谈接受美学的缺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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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世纪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对文学艺术的研究呈现出一种形式主义的趋向。从俄国的形式主义到法国的结构主义,以至英美的新批评和语义学派等等都是以对作品作静态的、孤立的分析为特点的,这类研究方法一般不把文学的内容作为研究对象。更不去关心文学的历史发展和读者因素。所以这些理论虽然在不少方面取得了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但总起来看无疑有很大片面性。作为对这一趋向的一种反拨,六十年代文学研究领域出现了一种崭新的理论——接受美学(或称为文学接受理论)。接受美学一经出现,在短短的二十年中已风靡世界了。这种理论把文学作品置于读者的接受过程中来研究,把接受活动与作品的形成过程统一起来,认为文学作品最终完成于读者的接受过程中。在这种理论看来,离开了接受活动,作品就仅仅是一些印在纸上的印刷符号而已。基于这种观点,接受美学把读者纳入文学研究的主要对象之列,这对于文学研究的发展的确是一个重要贡献。
接受美学的产生并不是偶然的,它是以虎塞尔为代表的现象学哲学和以伽达默尔等人为代表的哲学阐释学在文学理论中的反映。所以这种理论也正如它的哲学基础一样,虽然有其合理之处,但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它过于强调接受活动对文学作品存在的意义了。对文学作品的独立价值有所忽视,从而陷入了相对主义的泥潭。本文即试图用马克思主义价值论对接受美学的失误进行剖析,并就接受美学提出的主要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限于篇幅,本文不打算对接受美学的基本观点作详细介绍。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理论告诉我们,在认识和实践的过程中,主体与客体建立起一种“交换”的关系。认识和实践的主体—人类,从某种需要出发来认识和改造自然界,而白然界固有的诸种规律和物质材料不仅满足人类已有的需要,而且刺激其产生新的,更高层次的需要。随着人类认识能力与需要的变化,“客体”的外延在不断地扩大着,以致人类自身—生物学的人、社会的人、以及以各种方式物化了的人类精神都作为客体而存在,成了人们认识和欣赏的对象。于是与主体需求的性质相适应,客体在主、客体的关系中表现出被人们称为“价值”的属性。马克思说:“‘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0页)可见价值就是事物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那些属性。由于价值属性与人的需要相对应,因而要研究那些只是由于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才成为客体的事物以及人们对这些事物的评价,就离不开价值理论。卢梭早就指出,在主客体的关系中,人类不仅发现了自然界的价值,而且发现了人自身所具有的价值。正是由于人类产生了自我意识,即认识到了自身的价值,他们才不仅创造出了诸如工具、建筑之类具有实用价值的产品,而且还创造出具有精神价值的产品:文学艺术。由此可见,文学艺术不仅具有满足人类某种精神籍要的价值属性,而且它本身就是这种精神需要的产物。所以文学艺术与欣赏主体的关系完全是一种价值关系。既然如此,对这种关系的研究不但可以,而且应该利用价值论的观点。
接受美学理论打破了文学本体研究中那种静态的,孤立的传统,把对文学本体的研究置于流动着的主客体关系中来进行。在这一点上,这种理论可以说是站到了科学的基础之上。但是离开了价值论观点来探讨这种由需要和价值联系起来的关系,就难以真正解决问题。文学接受理论由于这一缺陷,因而在某些方面暴露了它的不足与错误。譬如在接受理论的核心问题,即作品在何时才算完成的问题上,接受理论就陷入了不能自解的逻辑混乱之中。接受理论认为一部作品的发生史(创作过程〕结束后,在进入影响史(接受过程)之前还不能算最后完成。这时的作品只能称为“本文”,也就是说它还算不得文学作品。甚至有人还认为文学作品的本文仅仅是一个结构框架,其具体内容君要读者阅读时来赋予。这种观点其实是否定了文学作品客观存在的可能性。它只能永远是铅字印成的“本文”。如果说有文学作品存在,那也只有对个别读者而言。因为“接受过程”永远是个别的、独特的,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特殊的“接受过程”,那么按接受美学的逻辑当然也只有因读者而异的文学作品。这样一来接受理论的文学本体论就带上了相对主义的色彩。它意识到了欣赏主体对作品的影响,却未能解决这种影响到底在多大程度上,表现于何处的问题。
我们以为,文学作品作为一个特殊的符号体系,它的信息量是恒定的。因此文学作品对于具有正常心理状态和理解能力的人,具有客观规定性。但是,文学欣赏的实践告诉我们,任何一部文学作品都不可能在两个读者那里造成完全相同的反应。造成这种情形的原因存在于主、客体两方面。就客体方面而言,文学信息本身只有一定程度的清晰性和确定性,这就给主体的想象,联想留下了一定范围的自由。就主体方面而言,不同的经验,不同的知识水平,文学修养,思想情趣和精神状态,亦会使同样的文学信息在不同的欣赏主体那里造成不同的反应。上述两种原因,就使不同读者对同一作品可能会作出极不相同的评价。那么是否可以由此认为文学作品的存在本身就是相对的呢?应该如何理解欣赏主体对客体的影响呢?下面我们就用价值论观点来探索这个问题。
如前所言,文学作为一种为了满足人的精神需要而创造出来的精神产品,它本身是一个价值系统。在这个价值系统中包含着认识价值,道德价值,宗教价值,政治价值等。而审美价值则融于上述一切价值之中。它在文学作品中无处不在。如果把文学作品这个价值系统与审美主体联系起来考察,我们就不难发现,在不同的读者那里,这些价值并不都表现为价值。换言之,对不同的读者,文学作品价值的实现情况是不同的。尤其是对不同时代的读者,这种情形表现得尤为明显。封建士大夫读《红楼梦》决计产生不了它歌颂民主意识的萌芽的感受。十九世纪末期的一般读者也不会认为《战争与和平》是“俄国革命的镜子”。但我们又不能否认那些在某些读者那里不能得到实现的价值的存在。于是我们不得不承认文学作品的价值具有二重性,价值和潜价值。相对于一定读者来说,他们在作品中获得的价值我们称之为实现的价值,简称价值。他们还没有获得的价值(这些价值在他们认识和欣赏能力提高后或许还可获得;别人也许已经获得了或将会获得。)称为潜价值。例如读王之焕的《登鹳雀楼》,如果你只是被诗中的画面所感动,认为它壮阔无比,而未体味到其中蕴含的某种哲理,那么,这首诗的审美价值对你来说是实现的价值,而其思想认识价值对你来说则未能实现,称为潜价值。价值和潜价值的关系是怎样的?亚里士多德有一段关于现实与潜能之关系的话,颇可引为注脚。他说,“现实之于潜能,犹如正在进行的建筑的东西之于能够建筑的东西,醒之于睡,正在观看的东西之于闭住眼睛但是有视觉能力的东西……”。(《古希腊罗马哲学》第226页)价值是实现了的潜价值,潜价值是有待实现的价值。二者之所以有区别,只是相对于一定欣赏主体而言的。对甲为价值,对乙可能是潜价值,反之亦然。一个特定的欣赏主体只能把握作品的价值,对于潜价值他熟视无睹。所以潜价值只能在不同的欣赏主体对同一作品的不同评价的对比中被发现。对于某个欣赏主体来说,文学作品的潜价值可能是他尚无能力把握的价值,也可能是对他来说已不成其为价值的价值,还可能是由于某种偏见的阻隔而不能得以实现的价值。这就是说,作品已经实现的价值,由于面对的欣赏主体发生了变化,也还会复归于潜价值。例如《水浒传》这部作品,自它问世后一直毁誉不一。封建卫道士们认为它是一部歌颂强盗的坏书,对他们来说,作品潜在的社会价值就不可能实现为价值。而下层人民,尤其是社会叛逆者们则视之为经典,对他们来说《水浒传》的政治,思想价值就得到了实现。这是从横向而言。如果从历史发展来看,则上述两类读者都没有认识到《水浒传》揭示封建社会最主要的阶级矛盾,以及由这种矛盾所决定的,封建社会最终要趋于灭亡这一历史必然性。这种深刻的思想性,只有对于具有历史唯物主义头脑者来说才能实现为价值。这是认识能力的缘故。而“四人帮”一伙出于某种政治目的,将《水浒传》诬之为歌项投降主义的作品,则是思想偏见影响作品价值实现的例证。在这里有必要指出,作品所蕴含的价值并不是作者都能意识到的,他虽然反映了生活,但他也犹如一个特定读者一样,只能认识他所反映的生活的部份价值。对他而言作品也具有潜价值。这就是文学价值二重性的大致情况。那么文学作品价值的二重性对我们认识文学欣赏和文学本体有何意义呢?
首先,我们认识到了作品价值的二重性就不会象文学接受理论那样,在文学的本体研究上陷入相对主义。根据文学价值二重性的原理,我们认为一部文学作品一经产生,其价值量就被确定了。尽管开始文学价值完全以潜价值的形式存在。当文学作品进入接受过程以后,所发生的事情并不是象接受美学所认为的那样,是读者赋予作品以价值,而是作品固有价值的两种形式开始转化:部分潜价值实现为价值。二者之和完全等于作品的价值总量。这个价值总量是文学符号所负载的信息总量所决定的。据此,我们认为,文学接受理论不承认进入接受过程之前的文学作品为文学作品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一部作品的价值既被确定,那它的本质也就确定了。换言之,它已作为一个价值实体而不是一个虚幻的东西存在了。尽管此时的价值是以潜价值的形式存在,但这种潜价值却提供了实现为价值的基础。如果有人举极端的例子说:假如一部作品写出来从未被人读到,也算得上是文学作品吗了我们认为只要它具有潜价值就应该视为文学作品,正如我们不能因为一个面包无人食用而否认它是食物一样,我们也不能因为一首诗无人读过而否认它是文学作品。尽管文学作品尚未进入接受过程,它也是作为文学作品而不是别的什么东西而存在的。毫无疑问,从物质材料讲,一本书的确只是一叠印有印刷符号的纸,但从文学接受角度讲,这些印刷符号所构成的却是一个严密的文学符号体系,这个符号体系所负载的信息构成一个独特的世界,在这个世界中任何人只能看到为这个世界所固有的那些东西,而不能给它增添什么。文学作品正是指那包含着这样一个独特世界的文学符号体系,它与随便什么印有铅字的纸显然是不可相提并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