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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主义\民族国家与正当性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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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代国际关系议题已无法避开民族主义及其政治正当性问题。在现代国家历史之前,民族表现为“历史自然民族”,具有一切民族要素,但与国家仅具有极松散的关系;在现代国家时代,民族表现为“现代政治民族”,并等同于“人民”,成为现代国家正当性的唯一根据。民族主义合法性根据在于现代国家原则即同一面平等的公民之间的公共契约;现代国家要避免民族主义对政权合法性的挑战,或要把民族主义纳入爱国的行列,就要成功建立“公民宗教”或说“国民教育”。这是对付极端分子分离主义运动的根本方式。
  关键词:民族主义 民族国家 正当性 分离主义
  中图分类号:D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812(2011)03-0066-72
  
  引言:国际关系研究应当更多关注民族主义问题
  
  民族主义现象是当代最为复杂的政治社会现象之一,并且对于国际关系与世界格局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当代国际政治现实一再证明,一国若遭遇民族问题,其政治安全无疑就被撕开一道裂缝,成为国际势力借以干涉其内政的最好入口;如果说民族主义问题就是国际问题,显然这并不算夸张。我们研究国际关系,应当更多关注民族主义问题。
  从国际关系角度看,民族主义问题最引人注目的是某一民族群体以种族、宗教等原因要求独立分治的政治权力;这类独立运动是在凭借民族的名义,要求独立自治的政治正当性。下文将试图结合政治哲学、历史学与社会学,来探究民族主义的政治正当性问题,并以四个问题依次展开:如何认识民族主义现象?什么是民族主义所谓的“民族”?这样的“民族”又为何相关于政治正当性?民族主义又如何演变为地方分离运动的正当性理由?
  
  一、民族主义现象的历史类型与关键属性
  
  我们通过媒体与其他途径,每天都会接触到各类相关民族主义的现象,从地方独立运动到争取少数族裔政治权利,从文化复兴运动到对外经济抵制等,但这些都不能归为民族主义问题。为了更精确地分析,还要进一步结合民族主义的历史,对民族主义现象作出明确分类。
  要特别注意的是,民族主义现象并非古已有之,它是一种现代才有的特别现象;“民族主义”是个彻头彻尾的现代术语,有研究表明,它的正式使用要到18世纪,从时间进程上看,它是伴随现代“民族国家”出现的。依据现有研究,可以把现代以来的民族主义历史作一个时间与类型相结合的大致划分。第一种类型约从18世纪中后期到19世纪中后期,为民族大国的形成时期,各大民族伴随现代国家的建立而纷纷形成,“这是‘各大民族’完全形成的时期,首先在英国和法国,随后在德国和意大利,这些民族的突出特征就是扩张它们的疆域和增加它们的人口规模。”第二种类型约从19世纪中后期到20世纪中期,为亚非拉地区面对欧洲强国而兴起的民族独立解放运动,“‘最后一波’的民族主义――大多发生在亚洲和非洲的殖民地――就起源而论乃是对工业资本主义所造就的新式全球帝国主义的一个反应。”第三种类型,也就是在当前时代,基本表现为现代工业社会中的族群自治运动,并与民权、学生、女权、环境保护等运动相重合;与前两类相比,它一般并不强调建国,只是“在现存的民主国家中引起相当大的紧张”,“但在绝大多数的这些案例中都提出文化和经济自治的要求,而不是彻底的独立。”总结来说,自现代早期民族主义运动产生以来,它或表现为主要大民族的建国运动,或表现为受压迫民族的解放与建国运动,或表现为某些族裔群体争取文化与自治权利的运动。这可以看作是民族主义运动的三大历史类型。
  虽然这些类型的民族主义运动或为文化现象,或为经济斗争,或为独立运动,但复杂的现象当中却始终贯串一条主线,即与政治权利紧密相关。我们可以把它看作是一种政治与文化意识形态,基本上追求某种政治性的目标;它的目标在于使它的群体更为团结,以此争取到合法主权和自治地位,也就是争取权利。三大历史类型中,无论是欧美民族大国的形成,还是亚非拉民族独立解放,亦或当代少数族群对权利的争取,都不直接提出政治要求,差别只是前两者提出最高政治权利要求即建国,第三类提出次级政治权利要求即维护少数人的权益。而且我们可以进一步看出,这种与政治权利的紧密相关性,是民族主义对于权利合法性或说政治正当性的要求。该问题的资深研究者盖尔纳就简明概括道,“民族主义首先是一条政治原则”,“民族主义是一种关于政治合法性的理论”,对于强调主权在民的现代国家,民族认同“更是国家合法性的唯一根据”,民族主义运动即以“民族”为正当性理由,提出各种政治权利与其他相关权益的要求。
  
  二、所谓“一民族一国家”:原则与现实的距离
  
  前文提到,民族主义运动以“民族”的名义来要求政治正当性,在国家层面上就是要求依据“一民族一国家”的原则,来建立国家或分离出新的国家,“民族主义首先是一条政治原则,它认为政治的和民族的单位应该是一致的。”一个理想的民族国家在原则上要求民族的范围与国家的范围“相等”:(1)同属一个国家的人口属于一个民族;(2)同属一个民族的人口属于一个国家。但许多研究者都发现,这一原则与现实有巨大的差距,或者说极端不符当前国家的现实。
  先看一个简单事实,即当代国家中有多少是由单一民族组成的,又有多少是由多民族组成的。为简便起见,我们重点考察对世界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家,暂且以2008年GDP居世界前20位的国家为对象。初步统计显示,这些国家中由超过总体人口95%的一个主体民族构成的国家有三个,分别是日本、韩国、波兰,基本符合“(1)同属一个国家的人口属于一个民族”标准。但对于“(2)同属一个民族的人口属于一个国家”,除日本之外,另外三个国家完全不符合标准,因为在韩国之外,朝鲜族还分布在朝鲜、中国和俄罗斯远东地区及其他原属苏联的加盟共和国,还有散居在美国、日本等世界各地的朝鲜族;在波兰之外,波兰民族还有大约1000万人居住在美国、东欧、德国、加拿大、巴西等地,大约是波兰国内人口的1/4。而且就唯一最为符合原则的日本来说,它还有2.4万的阿伊努人,以及在民族认定上尚有争议的琉球人,即日本也只是比较接近“一民族一国家”原则。主体民族比例超过90%而低于95%的有6个国家,分别是中国、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与沙特阿拉伯,民族数目不等,其中中国更是多达56个。由于近代殖民历史而导致的多族裔国家有5个,分别是美国、巴西、加拿大、墨西哥、澳大利亚,其民族数目多到完全不可统计。20个国家中最后剩下的6个国家则是主体民族人口占总人口比例由46.3%到80%不等,其中俄罗斯国内的民族数量多达160个以上。印度则完全与民族国家原则背道而驰,号称世界上“保存最完好”的“人种、宗教、语言博物馆”,其中印度斯坦族占全国人口的46.3%,泰鲁固族占8.6%,孟加拉族占7.7%,泰米尔族占7.4%,若以语言来分,宪法承认的民族就有10多种,登记注册的则超过1600种!总结来说,在居于世界前列的20个重要国家中,只有日本基本可以算作民族国家,大体上符合上述两个原则。而且,谁也无法否认,真正具有世界意义的历史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