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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政治和谐的主要内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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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人类社会对利益的追求是政治发展的根本推动力。一个政治和谐的社会必然是各种利益关系都比较协调的社会。要实现社会主义政治和谐,需要以充分的利益表达为前提,以有效的利益协调为依托,以人民利益的不断增进为动力,以利益的平等为价值,这也就构成了构建社会主义政治和谐的主要内容。
  关键词 利益;政治和谐;社会主义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政治和谐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是其重要内容。人类社会对利益的追求是政治发展的根本推动力:一个政治和谐的社会必然是各种利益关系都比较协调的社会。利益是人类生存、发展和享受各种需要的总和;利益整合作为一种社会利益协调发展的基本手段,对社会主义政治和谐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一、利益表达:社会主义政治和谐的前提
  
  一切政治表达都与利益有关。所谓利益表达是社会利益主体向外界表明自己的利益诉求以实现自己利益要求的行动。而利益的政治表达对象就是政治系统,它是主体试图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式将自己的利益诉求输入政治系统,从而影响政府决策或政治发展,以保护和促进自己利益的行为。当某个集团或个人提出一项政治要求时,政治过程就开始了。所以,充分的利益表达是构建社会主义政治和谐的前提和基础。
  (一)和谐政策的制定需要充分的利益表达。一般而言,政策是一种保障人们正常获得利益的渠道,是政府对社会利益的权威性分配。而在一个利益分化的社会里,人们的利益差别是客观存在的,如何使政府制定的政策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使大多数人能够通过政府的政策获益呢?这就需要一个前提:充分的利益表达。也就是说,充分的利益表达是政府制定和谐政策的前提,是对利益进行和谐分配的基础。只有充分的利益表达,才有充分的利益协调和利益整合。各利益主体通过一定渠道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并将之传递给政府,使政府能够获得充分的决策信息,才能做到决策的科学化和利益整合的有效性,从而保障大多数人的利益。如果各利益主体的利益难以得到表达,或者表达得不充分,缺乏影响政府决策的通道和手段,就会使政府在信息不充分的条件下作出决策,那么政策就不是一种充分协调各方面利益的和谐政策,政府就难于完成矫正利益失衡的任务。
  (二)稳定政治的实现需要充分的利益表达。利益表达既是政府利益协调的开始,更重要的它还是一种社会矛盾缓和机制。只有让不同利益主体的要求得到顺畅的表达,才能减缓对社会的冲击。不同利益群体经常性的、以有效通道形式进行的利益表达是矫正非公正的社会和政治机制之一。虽然利益主体进行表达的目的是希望得到利益满足,但在一定条件下,其利益即使没有得到满足,而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已经得到表达,也会使利益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缓和。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一些弱势群体往往被边缘化,如果其利益诉求不能通过正常的渠道得以表达,则他们可能寻求其他非制度化或非正常的途径表达利益诉求,这就有可能会影响社会稳定。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催生了人们多元化的利益需求,如果利益表达渠道不通畅,则可能使利益矛盾累积而导致严重的危机。所以,顺畅的利益表达有助于社会稳定,有助于为政治和谐创造一个稳定和谐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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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民主政治的和谐发展需要充分的利益表达。民主政治的基础在于公民的政治参与,多元的利益表达是公民参与的起点。马克思早就说过:“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神圣的,因为它是一切的基础。”利益表达是政治的开端,是政治系统的输入机制。不同利益主体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要求,迫切希望将自己的意志输入政治系统。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公众在争取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必然积极地介入政治过程,企望通过各种途径向政治系统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和利益愿望,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治行为和政治过程,尽可能使社会利益的分配对自己有利,这是民主政治发展的根本动力。特别是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利益表达结构本身的发展也成为了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推动着政治的民主化进程与和谐发展。
  所以,畅通的利益表达是政治和谐的前提。限制利益表达会使社会结构与环境之间缺乏应有的弹性,这将会导致利益矛盾的激化。畅通公民和社会群体的利益表达渠道是构建政治和谐不可缺少的手段和工具;没有顺畅的利益表达,就不可能达到政治和谐的状态。
  
  
  二、利益协调:社会主义政治和谐的实现机制
  
  人类社会的发展实际上就是一个利益关系不断调整的过程。一部人类社会的政治发展史就是通过斗争重新构筑,或者通过改革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历史。所以,一个和谐的社会并非是不存在任何矛盾或利益冲突的社会,但一定是重大矛盾能够得到有效化解、各种利益关系比较协调的社会。
  (一)利益协调以国家为主体。自国家诞生以来,对利益关系进行政治调整的主要任务就是由国家来完成的。恩格斯在分析国家的产生时认为,国家是阶级利益调和的产物,是为了“缓和冲突而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内”。也就是说,作为一种公共权力,国家之所以产生,正是为了协调社会的利益冲突,解决社会的利益矛盾。国家对利益关系的协调是国家产生的根据,因而也就理所当然是国家的责任,国家也就成为协调利益关系的主体。国家作为一种掌握着军队、警察、监狱等暴力机构的机器,其对利益的调整更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和宏观性。建立公平合理的社会资源分配机制,平衡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这是现代国家得以存在和发展的重要依据。在现代社会中,像政党(往往是非执政党)等虽然也是一种重要的利益调整工具,但它往往仅限于政党内部的调整,是一种局部的利益调整,其目的是为了维持本政党内部关系的协调。国家则通过有效的宏观调控,有效协调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持国民经济的良好运行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协调各个阶层、群体和成员之间的关系,化解社会矛盾,把利益差别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所以,国家作为利益协调的主体,对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利益调整负有根本性的责任。   (二)利益协调以政治制度为基础。政治是经济的集中反映。政治制度作为一种与市场相对应的利益调整方式,发挥着弥补市场作用不足的功效,是利益协调的基本形式。它作为人能动性的一种体现,对利益协调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制度是人类设计出来用于调节人类相互关系的一些约束条件。”制度本质上是人们设计出来用于调节利益关系的一种社会机制,其基本功能就是规定、调节各种基本的利益关系。从根本上来说,对利益进行政治调整首先必须对政治制度进行调整,合理、科学的政治制度是利益实现的保证。现代国家对政府宏观调控的强调,以及对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视就是政治制度发挥利益协调基本功能的明证。没有政治制度,人们的利益争夺就不能得到约束或限制,社会中的利益冲突就不能得到调节,人们的政治行动就难以被疏导到公共利益的轨道上;有了良好的也即合理的政治制度,就可以有效地调节各种利益冲突,约束个人或集团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并能把他们追逐自身利益的行动引导到有利于或起码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轨道上。所以,亨廷顿指出,“一个拥有高度制度化的统治机构和程序的社会,能更好地阐明和实现其公共利益”;“没有强有力的政治制度,社会便缺乏去确定和实现自己共同利益的手段。创建政治制度的能力,也就是创建公共利益的能力”。
  (三)利益协调以法律政策为手段。法律制度作为一种利益制度,是对各利益主体的不同利益要求不断妥协、综合、调整的产物。法律把不同利益主体的不同利益要求转化为具体的权利义务,使利益格局法定化,从而促进和保障各种利益的实现。在阶级社会,“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那部分人的利益,总是要把现状作为法律加以神圣化”,目的是将其在利益关系中的主导地位和优势地位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维护有利于其自身利益的利益格局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同时,法律作为社会行为的规范,自然也协调与解决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规范对人们利益关系的调整。“法律应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的恣意横行。”法律的不断完善,有利于强化对利益主体的法律约束,引导人们以合法的手段和方式获取利益,防止在获取利益的过程中采取权钱交易等非法手段,减少社会利益的矛盾和冲突。由此,法律作为一种强制性的规范,是规范利益格局、协调利益关系的基本依据和基本规则。
  政策是政府或社会公共权威在一定历史时期为达到一定目标而制定的行动方案和行为依据,它通常表现为对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调节的政治措施和过程。由此可见,政策本质上是政府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对社会利益进行权威性分配的方案。这决定了它在政府调整利益结构、解决利益矛盾中的重要地位和基础性作用。当然,政府制定政策必须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以不断推动全社会的进步和正义为宗旨,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优化为根本目标,努力把不同利益和意见整合为公共政策。这样,通过利益整合,使各个利益主体公正合理地分享社会利益,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负担。 三、利益提升:社会主义政治和谐的历史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