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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图书馆参与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理性思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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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公共图书馆 公共信息资源 信息服务
[论文摘要]公共图书馆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场所,也是向公众提供优质公共信息资源服务的窗口。公共图书馆参与公共信息资源管理能填补政府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真空地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政府“信息寻租”行为的产生,同时可以培养和提高公共信息资源利用主体的信息素养。“公共性”、“公益性”及“公平性”使公共图书馆参与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具备有利的基础,专业的信息人才队伍和设施是其参与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重要保障。公共图书馆应从深层次开发和整合公共信息资源、加强公共信息资源库建设和建立信息服务共享网络等入手,以保证公众对公共信息资源最大限度的利用。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台并于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使公共图书馆成为政府信息的法定公开场所,目前,国内公共图书馆对公开政府信息的态度非常积极。据2008年8月24日《法制Et报》报道,首都图书馆为了更好地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开辟了一个100多平方米的政府公开信息阅览室。同时,除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以外,笔者发现有少数公共图书馆也展开了公众生活所需的公共信息服务。如国家图书馆就开通了短信定制公共信息的服务。由此可见,公共图书馆参与公共信息资源服务已是大势所趋,其服务的方式、范围和质量将日益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1公共信息资源的相关概念
国内外有关公共信息资源的概念表述很多。如美国《田纳西州公共信息法案》认为,公共信息就是政府信息,它指出,公共信息是在法律或法令以及与官方事务相联系下所收集、组织和保管的信息,包括政府部门产生的信息或为政府部门所生产以及政府部门所拥有的信息或有权获取的信息。在国内,杨玉麟(2007)和霍国庆(2000)等从公共信息资源的覆盖范围上对其进行了分析,认为公共信息资源不但指政府信息资源,还包括第三部门(非营利机构)等社会组织及个人以公开的方式所发布的组织信息(如企业宣传册)、个人信息(如个人博客)等。笔者较为赞同夏义堑博士(2005)的观点,即“所谓公共信息是一种特定的实用型信息类型,它是指所有发生并应用于社会的公共领域,由公共事务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管理,具有公共物品特性,并能为全体社会公众共同拥有和利用的信息。”这一概念对公共信息资源的性质、产生领域和管理机构等都进行了较为准确的界定,并特别强调了其为公众共同拥有和利用的“公共性”。而所谓公共信息资源管理,顾名思义,就是指政府或其它社会公共机构为满足公众对公共信息资源的需求以及实现公共信息资源的全社会共享,而综合运用各种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技术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对其进行生产或收集、加工、整理、组织和提供等活动的过程。
2公共图书馆参与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政府和企业在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中都有着自身的局限性,而公共图书馆“天然”的公共性和它在信息人才、设施等方面具备的优势使其在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工作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2.1公共图书馆参与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必要性
2.1.1公共图书馆在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
第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责任者。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该条例明确提出公共图书馆作为政府信息的查阅场所,使其成为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责任者。
第二,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式管理体系的有效组成者。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意味着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已逐步形成了政府主导、企业、非营利机构和个体等多元参与的开放式管理体系。公共图书馆拥有比政府灵活的组织形式和组织结构,目标相对单一,与政府相比,具有更加专一的职业目标,是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式管理体系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三,公共信息资源利用主体信息素质的培养者。洪勋与朱乔生认为,图书馆具有用户教育的职能,它主要包括用户信息素养培育和用户阅读兴趣的培养两方面。其中,用户信息素质的培养是指图书馆根据不同用户情况通过组织相关培训活动和相应服务,提高公众利用信息和计算机的能力,提高公众查询、评价和利用信息的能力,尤其是通过网络和数字化手段查询和利用信息的能力。可见,公共图书馆作为社会教育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但承担着满足公众信息需求的社会职责,同时还具有培养和提高用户信息素养的义务。
2.1.2公共图书馆在公共信息资源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第一,能填补政府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真空地带。公共信息资源来源于社会的各个层次,其形式表现复杂多样。在政府信息管理和服务能力有限的情况下,这将不可避免地限制和降低社会公共信息的满足程度。而扎根于基层的公共图书馆,作为一种专门的信息机构,一方面具有比其它非营利机构更好的信息人才和信息设备,另一方面具有给公众提供信息的天然职能,它贴近公众生活,可以提供一些政府难以收集的信息,这样可以有效地填补政府在公共信息资源管理领域的真空地带。
第二,有助于营造公平和谐的信息获取环境,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公共图书馆始终坚持“平等服务”的原则,力求给到馆读者一种宁静和谐、清新舒适、赏心悦目的氛围,为公众营造出一个公平和谐的信息获取环境。同时,公共图书馆来自社会,对公共信息具有本能的关心和自觉提供服务的动力,能比政府更为准确地把握公众的信息需求,从而更好地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即信息权)。
第三,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政府“信息寻租”行为的出现。一方面,公共图书馆通过与政府在公共信息资源管理方面的分权,放松政府规制,可以限制政府对公共信息资源的过度干预,有助于减少“信息寻租”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由于公共图书馆的全民参与性,可以强化对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的公众监督机制,降低利用公共信息寻租行为的发生率。
2.2公共图书馆参与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的可行性
首先,公共信息资源与公共图书馆都具有“公共性”。公共图书馆是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个“天然”的公共信息机构。由具有“公共性”的信息机构来管理具有“公共性”的信息资源,其可行性不言自明。
其次,公共信息资源与公共图书馆都具有“公益性”。一方面,公共图书馆建立和投入运行的经费来源于纳税人的税款,公益性与其说是对公众的“恩赐”,倒不如说是公共图书馆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公共信息资源从公众中来,就应该回到公众中去,为公众所利用。政府向公共机构如公共图书馆投资,以使其更好地对公共信息资源进行管理和维护,让社会公众免费或廉价获取公共信息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