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职业教育制度的构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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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代职业教育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约束职业教育主体(职业学校、政府机构、企业及其他相关者)行为的一系列规则的总和。在中国,现代职业教育制度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在继承了以前制度的合理成分的基础上,在政府主导下,通过制度移植和制度变迁等途径构建起来的。
关键词:现代职业教育制度;制度变迁;制度移植;制度创新
一、核心概念的界定
通过对一些西方发达国家(比如德国、日本、瑞典、澳大利亚等)及我国近一个半世纪(把1866年福建船政学堂的成立看成是中国职业教育的滥觞)发展职业教育经验教训的总结和考察,我们认为,职业教育制度是影响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借鉴制度的含义和功能,我们把职业教育制度界定为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为保证职业教育实施主体(包括个人和组织)的有效运行而制定的各种法则、规章、程序的统称。它是协调、约束和规范上述与职业教育活动有关的各行为主体之间关系的一系列规则的总和。职业教育制度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职业教育的本体制度,主要是指一个国家宪法中确立的有关职业教育活动的基本规则,它使国家与个人的教育行为和规范具有合法性,其约束力具有普遍性,是一种硬约束,也是制度规则的规则。第二,职业教育的具体制度安排,指针对职业教育的、约束特定行为模式和关系的一套行为规则。职业教育的具体制度实际上是教育本体制度在各方面的具体表现,包括教育体制、学制和各种有关教育的成文法、习惯法与教育政策法规等,也包括诸如教育管理制度、教育评价制度等具体的教育行为规范和运行机制。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就业促进法》等。还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出台的一些条例、决定、暂行规定、细则、试行办法等。又比如职业学校制定的学生守则、教师职责等约束学校成员行为的各种规章制度、章程。第三,职业教育活动的伦理道德规范,是构成职业教育制度约束的一个重要方面,来源于人们对现实职业教育的理解,是人们一定的教育价值观念表现出来的外在行为准则。比如中国固有的轻视手工劳动的传统就是这样的规则。
由职业教育制度的定义可以看出它不同于职业学校,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约束职业教育主体(职业学校与其它组织)交互行动以及职业学校内部成员活动规则的总和,后者是完成培养技术工人这个目标的一群人的集合,职业学校是职业教育活动的承担者,职业教育制度是规范职业学校行为的规则。这一点不同于从教育学的角度来看的教育制度。教育学的教育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各种教育机构的体系,包括学制和管理学校的各种教育行政机构。”[1]在给定职业教育制度的条件下,职业学校会做出相应的调整,建立新的职业教育机构(或者改变职业学校的结构)以适应这个制度。但职业学校不是其外在制度的被动接受者,相反,它们是制度的制定者。每所职业学校为了自己的利益都会有兴趣参与制度的制定,特别是当它的参与对制度的制定起重要作用的时候。
在本文中,各种职业教育机构是深受职业教育制度影响的组织,学校(职业学校)以何种形式进行组织、运作是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所处的制度背景……在一种环境中形成的学校组织形式与另外一种制度环境下的学校组织形式完全不同。[2]不同的职业学校模式,是学校应对外部环境的一种选择,有怎样的环境大多数学校就会选择怎样的发展模式。在很多情况下,不同的职业教育制度环境,总是先天地支持一定形式的职业学校组织结构而抑制其他组织结构的发展。德国职业教育和培训以“双元制”为主要模式,日本主要采用企业培训的方式,北欧国家瑞典主要采用正规职业学校的方式,就可以理解成不同制度环境导致不同职业教育机构形式的例子。比如德国特有的使大多数人分流到学徒制中的三重制学校教育体系,职业作为个人身份核心的观念、雇主(和工会分担)对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强烈影响,繁荣的工业能够承受主要费用,明确限定全日制职业学校的政策等因素造就了德国的职业教育组织形式。[3]
所谓现代职业教育制度,其实没有一个传统职业教育制度与之相对应。从起源上看,职业教育制度是现代社会工业化以后的产物,它没有“现代”与“传统”之别。在这里,“现代”不是一个价值观判断的词语,只是一个时间表述中方便的称谓,而且它只适用于像中国这样的转型国家。也就是说现代职业教育制度中的“现代”是指中国上世纪80年代以来、至今尚未结束的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它大大不同于在此之前的计划经济体制。如此一来,现代职业教育制度就是指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来调节、约束职业教育主体行为的一系列规则的总和,加上现代是为了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职业教育制度相区别。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是两种不同的资源(劳动力、财、物等)机制配置,不同的机制(体制)要求职业教育主体有不同的行为方式,会有不同的关系模式,也就需要不同的规则制度。
计划经济中的职业技术教育在当时发挥着直接为人们具体工作做准备的功能,从而取代劳动力市场的运作。这一方面通过(建立在企业未来劳动力需求之上的)详尽的计划与行政分配程序来实现,这就意味着中央在质和量上的强大控制;另一方面,它通过各种水平的教育机构和经济机构的密切联系来进行,这种方式使绝大多数青年一离开小学(中学)就注定了要从事某一特定职业,年轻人肯定能找到一份工作,但找到的工作不一定是他们向往的,因为找工作仅仅根据一个人早期接受的职业教育类型。进入各种类型中等教育的途径在实践中是明显受行政控制的。[4]市场经济则不是这样。经过近30年的体制改革,市场机制逐渐替代了计划机制的支配地位,在中国资源配置的过程中起着支配性、基础性的作用。特别是对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功能显示了力量。城市经济中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增长和国有、集体企业经营机制的松动,自主权的扩大、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就业门路的扩大,使农民能够以合同工、临时工、承包等形式加入到城市经济中去,特别是传统户籍制度中的居民口粮供应制度的部分取消和功能减弱,更使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成本降低,加快了流动速度。现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组织形式将要求职业教育的急剧变革,因为大多数现存的工作在本质上是简单的,这些工作除需要认知理解外更需要实践能力和手工灵巧度。凡此种种都对职业教育相关主体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计划经济体制中形成的一些调节职业教育主体行为的制度已经过时了,显得僵化了,需要修订相关制度或者干脆建立新的制度。
二、职业教育制度的变迁
任何一项制度,其稳定性都是必不可少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制度是固定不变的,制度也需要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从制度演变的角度来看,构建现代职业教育制度的过程就是我国职业教育制度变迁的过程,从经济学和社会学的观点分析,职业教育制度变迁是一种效益更高(或者更公平)的职业教育制度对另一种职业教育制度的替代过程,表现为新的职业教育制度逐渐取代原有的职业教育制度,成为占优势地位的职业教育制度安排的过程。每一个特定的职业教育制度安排都是社会中职业教育行为人(职业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学生家长、企业、行业协会等)共同接受的制约彼此互动行为的一套规范,它的变革又都是在一定的职业教育制度结构和社会经济发展阶段中发生的。职业教育制度变迁从其主体来分,有强制性职业教育制度变迁与诱导性职业教育制度变迁;从其途径来分,有职业教育制度移植和职业教育制度创新;从其方式来看,有渐进式职业教育制度变迁与激进式职业教育制度变迁。对于中国职业教育制度变迁来说,激进式强制性职业教育移植可能是主要特点。因为职业教育制度移植是现代职业教育制度建构的一种重要方式,尤其是对于像中国这样的后发达国家来说更是如此,检查现在中国包括核心职业教育制度在内的诸多正式职业教育制度都是习得的,要么从别的国家习得,要么从别的领域(比如经济管理)习得。如果把近一个半世纪来中国的职业教育制度的演变分为三个阶段,那第一个阶段(十九世纪中叶到20世纪四十年代)主要是移植欧美的职业教育制度;第二个阶段(1949年至1980年)是移植前苏联的职业教育制度;1980年代以来移植欧美(包括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职业教育制度。然而对于职业教育制度采纳者来说,移植的职业教育制度是外生的,必然遇到与本土环境以及既有的内生职业教育制度如何“耦合”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不能解决,这些职业教育制度就无法被有效实践,难以成为规范相关行为者活动的规则及其认同的价值。移植的职业教育制度充其量也只会停留在各种法律文本上,无法成为“活的”职业教育制度。20多年来,我们学习德国先进的“双元制”职业教育而不能奏效的原因就在这里。
尽管我们强调职业教育制度是“内生的”(也即从特定的文化和制度环境中生长的),其形态和运行是由产生和存续的环境与条件决定的,但并不意味着职业教育制度是不可以移植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建立就是一个职业教育制度跨地域、跨文化的移植过程。所谓的职业教育制度移植指的是某个职业教育制度或一组职业教育制度从其原生地转移到其他环境并被实践的过程。一般来说,职业教育制度移植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自主型,另一种是强制型。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制度的采纳者是主动的还是被迫地接受外来的制度。在自主型制度移植中,制度采纳者与制度原生地构成了基本的关系,比如中国和德国就是“双元制”职业教育制度移植的采纳方和原生地;而在强制型移植中,会存在除前两者之外的第三方,并且职业教育制度移植是由后者安排的,借助某种力量强迫采纳者接受的,比如殖民统治下,殖民地的许多制度都是经过强制移植完成的。
自主-强制这种二分法是从职业教育制度采纳者与职业教育制度输出者的关系着眼的,它揭示了接纳者在职业教育制度移植过程中立场与态度的意义,有助于从历史的角度对职业教育制度移植进行总体性分析。但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深入,民族国家之间、各种文化之间交往的频繁和联系的日益密切,已经很难用自主-强制尺度来区分诸多职业教育制度移植了。更多的职业教育制度移植实际上是不同的治理主体相互学习的结果。同时,由于社会交往的加深和参与的扩大,职业教育制度移植已经不再由单个治理主体或管理权威所能独自决定,制度移植成为包括职业教育制度采纳者、职业教育制度所规范和影响的对象等众多利益相关者博弈和相互学习的过程。因此,职业教育制度移植不应该被简单地视为一种职业教育制度“照搬”或模仿,而是一个通过不断的社会交往与相互学习逐步“内化”的过程,是从一套通过法律文字表述的规则逐渐转化为利益相关者可以分享的知识、认同以及愿意服从的价值的过程。这样,移植的职业教育制度才能真正地“活起来”,并产生相应的功效。在这个意义上,职业教育制度移植就是一种具有职业教育制度化目的的职业教育制度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