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家《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详细内容
篇一:《《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2012年版》
民主进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32号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已经2011年11月9日第3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商中华全国总工会同意,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今年1月1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始施行。制定《规定》,是施行教育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加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全面推进学校民主管理进程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中国教育报》记者唐景莉就此采访了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副主席陈志标。
——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副主席陈志标解读《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问:1985年,教育部、原中国教育工会联合颁布了《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请问《暂行条例》实施20多年来,效果如何?
答:1985年1月,教育部和原中国教育工会联合颁发了《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20多年来,教代会制度逐步完善,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是由文件规定发展到法律法规,法律地位不断提高。
二是由高校发展到各级各类学校,适用范围日益扩大。
三是由暂行条例发展到实施细则和工作规程,制度体系日渐完善。
四是由会议制度发展到工作制度,制度质量明显提高。
五是由工作试点发展到制度规定,职责权利逐渐落实。
六是由组织机构发展到组织网络,自身建设日趋加强。
目前,全国98%以上的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建立了教代会制度,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教代会的建制率也达到40%,体现了教代会制度强大的生机和活力。
问:教育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过广泛调查和多次研究,制定了全口径规范、指导和推进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请问《规定》有哪些制度创新?
答:《规定》共六章三十条,对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指导思想、领导体制、组织原则、职权、代表的产生及其权利义务以及组织规则、工作机构等作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与《暂行条例》比较,有很多制度创新。
一是《规定》明确了教代会的法律效用和适用范围。
《规定》是国务院部门规章,具有更强的法律效用;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涵盖范围大大扩大。
二是《规定》确立了教代会制度在学校民主管理中基本形式的地位。
与《暂行条例》相比,《规定》明确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与学校的其他民主管理形式相比,教代会具有法定的形式、广泛的代表性和适用性、职权的多样性和开放性、完整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一定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经受了30多年实践的检验,由此确立了教代会作为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基本形式的地位。
三是《规定》创新了教代会的组织方式。《规定》明确“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其内部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除了教代会、教职工大会,对规模较大的学校在其下属单位,如院、系建立二级教代会,此外,针对规模较小的学校,一些地区设立区域性、行业性教代会制度,行使相应的职权。
四是明确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规定》规定:“学校应当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五是《规定》赋予学校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设和发展方面的自主权,学校根据《规
定》的授权,可以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一些相关事项。
问:《规定》明确了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并规定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八项职权。请问制定这样的规定是基于怎样的考虑?
答:以教代会为基本形式的学校民主管理制度是教育系统基层民主政治的具体实现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育规划纲要提出,要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我国的普通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小学校普遍实行校长负责制,民办学校一般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必须体现党的领导,依法规范学校政治权力、行政管理权力、民主管理权力和学术权力之间的关系,实现各种权力的相互支持、合理配置和相互协调。
《规定》从不同的方面和角度,规定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八项职权。我归纳了一下,这八项职权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即讨论建议权、讨论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教代会的讨论建议权,主要包括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发展、建设、改革等重大问题,可以使学校党政的决策更加符合本校实际,更加民主化和科学化,更加具有群众基础。
二是教代会的讨论通过权,主要包括凡是学校内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要经教代会审议通过,能有效保证《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以及《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的确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三是教代会的评议监督权,是指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这是在新形势下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加强学校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的一项有力保证。
教育部和全总将于近期联合制定下发通知,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教科文卫体(教育)工会、各级各类学校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规定》作出部署。全总将于今年下半年召开教育系统工会贯彻实施《规定》经验交流会。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
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确定;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没有确定的,由学校自主确定。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年级)、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民族地区的学校和民族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其内部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
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的学校,其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学校可以在其下属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与本地区有关组织联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规定。
有关学校根据本规定和所在地区的相关规定,可以制定相应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1月28日教育部、原中国教育工会印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篇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十九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是《宪法》赋予的权力,是教职工国家主人翁地位和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在教育系统的具体表现,组织和代表教职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实行民主监督,保障教职工的主人翁权利,是教育工会参与职能的重要体现,是各级教育工会的重要任务。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代会制度)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方针的具体体现,也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有组织的参与学校管理、实施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一、教代会的性质和职权
1、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共三个方面)
(1)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它有四个显著的特点:
①教代会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
按照教代会的有关规定,学校的所有教职工,不分他们是普通教职工还是学校的领导干部,也不分他们属于何种党派、团体,是共产党员还是民主人士,是共青团员还是非团员,是工会会员还是没有参加工会的教职工等,只要他们是学校的一个成员,都有选举或当选为教代会代表的权利。都有要求教代会代表他们的意愿和利益的权利。所以,教代会在学校具有最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
②教代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它代表的是全校教职工。
在教代会审议、通过的学校决策、计划、方案和办法作出相应决议和决定时,应充分体现和集中反映广大教职工集体的智慧和愿望,代表全校教职工的统一意志。因此,教代会与其他民主形式比,更能团结、动员教职工群众为学校的整体目标共同奋斗。
③教代会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行使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
权利。因此,它所通过的决策、计划、方案、办法,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在学校全体教职工中享有很高的权威性,同时对领导和教职工都具有约束力。(如:学校的考勤规定)
④教代会实行代表常任制,并有完善的运行机制和制度,有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它的工作机构。因此,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参与民主管理最有保证,最有效的形式,是一种对学校管理经常起作用的民主管理的基本途径。
2、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教代会作为教职工对学校实行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这一重要性质,是由教职工在学校的主人翁地位和教代会作为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决定的。教职工是学校的主人,他们的民主管理权利必然要通过一定权力和权威的机构来体现,否则,他们的民主管理权利就不能得到保障和落实。由于教代会的这一性质,所以决定了学校校长要向它报告工作,学校的重大决策、计划、方案等等要交它审议或讨论、通过和决定。学校的行政机构和各级行政领导干部要接受它的评议和监督。
对这一性质的认识和理解必须注意两点:
第一,不能把教代会看作是学校管理的民主咨询性机构。民主咨询对于学校领导人的决策只能起辅助和参考的作用,或用之,或舍之,是没有约束力的。如果对教代会这样看,就会使它丧失民主管理权力机构的性质,贬低它在学校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不能把教代会看作是学校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教代会这个机构是有权力的,但权力的适用范围是有限定的,特指的,这就是教代会条例规定的职权,超过这个范围使用权力,就会扭曲教代会的性质,发生越权现象。给学校管理带来不利的影响。
(3)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的一种管理制度。
教代会是一种管理制度。它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按一定的形式组织起来,并被赋予一定权力的民主管理制度。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与改革和管理,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教代会作为学校民主管理的一种制度,它不是社会团体。它是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的需要。是学校管理体制中不可缺少的,便于群众民主参与的基本形式,它与学校党支部、行政集中统一指挥构成了学校管理的完整体制。
2、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就是管理权。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实际上,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教代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一种基本组织形式,要落实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利,就必须确定和认真落实教代会的职权。
教代会有以下四项基本权力:
(1)审议建议权。
所谓审议建议权,就是教代会有审核、讨论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并就此提出建议的权力。其适用范围包括: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为什么在上述范围内,只赋予教代会审议建议的权力,而不是赋予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权力?这是因为根据《教育法》有关规定,学校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是由校长负责制。
通过行使审议建议权,一方面,教代会代表审议学校决策,看它是不是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另一方面使教代会代表和广大教职工更加了解学校工作的全局,也为实施教代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奠定了基础。这是对教职工在学校主人翁地位的肯定。
(2)审议通过权。
这一权力的适用范围和方式包括: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改革方案,重大规章制度、措施和办法。(我校最近通过关于岗位奖、考核奖发放及病假待遇的执行意见)
审议通过权概括地讲,就是有关教职工在学校内的基本劳动权益的问题。
为了增强学校的办学活力,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和效益,当前,在教育系统实施的重大改革之一,就是逐步扩大各级各类学校的用人自主权。教职工的劳动权益的落实,正由过去主要取决于国家转化为主要取决于自己所在的学校,从而使得教职工与学校之间的劳动关系日益成为影响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决定因素。
《教师法》规定"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要做到这一点,仅靠学校行政负责人的个人素质来保证显然是不够的,从根本上讲需要用健全的制度来保证。所以教代会的审议通过权的实质是从制度上对教职工在校内基本劳动权益进行维护。(通过教代会审议使方案更科学、合理和公正。)
教代会行使审议通过权,一是要由学校行政领导首先提出方案并作出说明,二是要由教代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表决通过,三是由校长颁布施行。它充分体现了与学校行政"相互平等协商,共同决定问题"的特点。
(3)审议决定权。
这一权力的适用范围包括: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改革实施办法、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和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如医保问题、办教职工食堂、教职工子女的上学、入幼、入托等事情)。
在这个范围内,把决定权完全交给教代会,是因为这方面的事情不仅同教职工的权益有关,而且是教职工具体利益的集中体现。交教代会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自主地进行决策。这样可以真正体现教职工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同时可以发挥教代会积极、主动地协调和处理教职工群众之间各种矛盾的功能,体现教代会在教职工群众中的权威性。具体实施是学校行政负责,教代会不能包办代替。
(4)评议监督权。
评议、监督权,适用范围和方式包括: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向主管机关提出表扬、批评、奖惩和任免的建议,根据主管机关的部
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是学校管理的骨干力量,他们的政策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作风、思想品德、工作实绩如何,不仅关系到学校工作的全局,学校的兴衰成败,也关系到教职工事业理想的实现和切身利益的满足和保护。
赋予教代会这一权力,最能体现教职工作为学校主人的地位,他们与学校领导干部的关系是一种完全新型的、平等的、相互合作的同志关系。
(落实这项职权,第一,领导干部要加强民主意识,自觉接受评议。第二,充分发动群众,使群众敢于发表意见。第三,要使评议结果作为对干部进行奖惩、任免的依据之一。)
(二)教代会与学校工会的关系:
1、教代会制度和学校工会组织的关系。
(1)性质不同:
教代会是学校管理的重要制度,是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属于我国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范畴。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属于社会团体的范畴。
(2)任务不同。
教代会,通过合法形式履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职权,并在这个过程中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就算尽职尽责了。
学校工会仅通过教代会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还远远不够。还要通过其他民主渠道,(校务公开)通过上级组织和其他途径,代表教职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纠纷调介)开展多方面工作,才能完成作为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的工作任务。
2、教代会工作在工会工作中的位置。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是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者,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搞好学校的民主管理是工会工作的重点。
篇三:《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工会法》和《湖南省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条长沙麓山国际实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科学发展观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讨论审议学校工作报告、财经报告和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
2、讨论决定教职工绩效考核和工资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方案和事项。
3、讨论通过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4、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5、评议和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6、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维护教教职工的正当权益。
第六条校长室及所辖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议和决定的实施,处理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评议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完成各项任务,尊重和支持以校长为首的行政干部团队行使职权,维护其管理权威。
第二章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当选须获选举工会小组会员的过半数同意。凡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0—20%之间,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行政干部的代表名额分配到有关工会小组,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处理、撤换、增补按《湖南省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执行。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1、有权按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2、有权就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并参加表决;
3、有权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有权向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5、有权对学校和职能部门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情况提出询问。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1、学习并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学校发展中起到带头作用;
3、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认真贯彻会议决议,宣传会议精神;
4、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听取和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能力;
5、为人师表,办事公正,不断增强主人翁意识,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一条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需要,可设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三章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期满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会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由学校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有三分之二的应到会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要有超过应到会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赞成票方能通过或生效。
第十五条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教职工代表大会可分别召开教师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各自相关事项。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对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和决议,学校领导和全体教职员工必须认真执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办法、制度等,由校长公布实施。各职能部门都要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
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应向全校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学部或工会小组为单位设立代表小组。
第四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1、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集与组织工作;
2、负责征集和整理教职工代表的提案;
3、负责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3、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保障教职工民主权益;
4、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调整权和解释权属奔布来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2012年3月1日起生效。
篇四:《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菜园子镇中心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学校民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健全和完善学校校长负责制,根据《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