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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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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诚信,是古今中外通用的社会伦理准则,更是现代保险业的生存基础。建立保险业诚信体系,需深入理解诚信对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并应采取以下具体措施:把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契机,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基础;加强保险信用法制建设,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保障;建立保险诚信管理制度,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创造条件;改革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注入动力;完善保险营销机制,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增添活力。
  诚信是现代社会公认的伦理基础,具有规范各民族、各阶层、各领域社会成员行为的作用。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诚信是人之为人的根本所在,与仁、义、礼、智一同构成了传统道德的重要内容。西方文化同样对诚信推崇倍至,并建立信用制度来保证其实现。诚信对市场经济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诺思指出:“自由市场经济制度本身并不能保证效率,一个有效率的自由市场制度,除了需要有效的产权和法律制度相配合之外,还需要在诚实、正直、公正、正义等方面有良好道德的人去操作这个市场。”可见,诚信是市场经济的灵魂。
  保险业,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以“最大诚信”为基本原则,对诚信的要求远高于其他行业。可以说,诚信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是保险业的生命线。现阶段如何解决保险业发展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促进我国保险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是我国保险业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如何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又是诸项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近年来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所取得的成绩
  (一)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加强
  一是《保险法》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业发展中的突出地位。修改后的《保险法》着重突出了对诚信原则的保护和运用。在总则中增加了一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第5条;在分则中也对保险市场的各行为主体围绕诚信原则进行了规范。二是相关法规充分体现了诚信原则。如《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不得对客户进行欺骗、误导和故意隐瞒”;《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规定,高管人员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保人、被保险人、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等等。保险信用法制建设的加强为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保险诚信体系建设初步展开
  作为保险业发展的基石,诚信日益受到保险业内的重视,诚信体系建设也已初步展开。2003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强调,“越是加快发展,越要注重诚信,搞好服务,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全国各地保监办、保险行业协会围绕保险诚信体系建设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三)保险诚信经营理念得到认同
  各保险公司在经营理念中,均能突出强调诚信。如中国人保几十年来秉承“稳健经营,笃守信誉”的经营思想指导业务发展;中国人寿以“诚信负责,稳健发展”为企业宗旨;泰康人寿认为“诚信在保险行业至高无上”;新华人寿在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建立“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小组”,领导公司的信用体系建设;平安保险公司经国际权威机构认证,获得了AAA级信用等级证书。由此可见,诚信在保险业发展中具有核心地位的理念已为保险业界广泛认同,这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了基础。
  (四)营销员的诚信状况有所改善
  保险营销员曾一度以总体素质较低,诚信水平不高,社会形象较差出现在社会公众面前。经过近年来的治理,营销员的诚信水平有所提高,诚信状况有所改善,误导、欺瞒现象明显减少,失信行为初步得到控制。营销员队伍数量庞大,且直接面对公众,因而可以说他们的诚信状况从某种意义上代表保险行业的整体诚信水平。营销员的诚信状况好转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已初见成效。
  二、目前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一)存在问题
  1.造假问题屡禁不止。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假保单、假收据现象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屡见不鲜。保监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将打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2002年甚至开展专项“打假”活动。尽管如此,造假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
  2.惜赔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保险公司理赔手续繁琐,服务不到位,个别案件拒赔不合理,客观上表现出惜赔现象,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中形成“投保易、索赔难”、“收款快、赔款慢”的恶劣印象。
  3.误导问题并未根治。由于营销机制的不完善,营销员误导问题只能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减轻,实质上并未得到解决。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风险意识、保险意识、投资意识较差的客户中,误导、欺瞒现象并不罕见。
  4.道德风险防范困难。近年来,我国保险知识普及程度有所提高,但有的人在了解保险后,竟打起了骗保骗赔的主意。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现象屡见不鲜,骗赔手段更是五花八门。2002年以来,发生在全国各地的“车贷险”骗赔案使财产险公司蒙受了巨大损失;而在寿险方面,一些边远地区的保险公司被迫停办医疗险正是因为无力解决投保人无病却常年称病住院问题。
  (二)原因分析
  1.社会信用基础薄弱影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在刚刚起步阶段,征信数据采集困难,数据开放没有明确规定,信用资料数据库建立滞后,信用法规缺乏,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薄弱的社会信用基础势必影响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2.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阻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尽管我国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进展,但与现实的保险经营活动相比仍显滞后及不完善。高速发展的保险业带来许许多多新现象、新问题,有些问题是直指诚信的,比如“回佣”。一方不“回佣”,而另一方“回佣”,客户就会被夺走,从而造成遵纪守法却遭受了损失,违规失信却增加了收益的局面。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势必助长失信毁约的歪风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