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延伸检察工作触角做法的法理基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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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检察机关工作重心下移,设置乡镇检察室、服务站等工作触角是检察机关对内部机构进行调整和完善的新举措,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民主集中制理论和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等重要的理论基础,也存在现实要求的迫切性,作为检察工作社会化的具体形式,延伸检察工作触角做法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检察机关工作触角理论意义
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以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理论为指导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充分贯彻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民主集中制理论和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几十年来,我国的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推进我国农村改革和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工作重心下移,设置乡镇检察室、服务站等工作触角是检察机关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内部机构进行调整和完善的新举措,是检察体制改革中的一个新生事物,符合中国国情,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际意义。2008年11月海南省检察院率先启动设立乡镇检察室的试点工作,之后,全国各地检察院纷纷推出了以延伸检察工作触角为目的的各种载体形式。本文拟从法理角度对检察机关延伸检察工作触角做法加以探讨,以求深化对这一做法的认识。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根据宪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结构中,主要有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和军事权。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它与国家的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均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被国家权力机关赋予检察权。因此,它的地位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另一方面,基于独立行使检察权的需要,检察机关是国家机构组织系统中的一个独立机关,它的独立地位体现在它与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不是隶属关系。而这些机关又需要法律监督机关进行控制和制约,使检察权上升为一种国家权力,这就是设置检察机关的必要性和根据所在。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不仅应覆盖城市,还应该覆盖到广大的农村,尤其是我国人口大部分都集中在农村。设置乡镇检察室是回归宪法对检察机关定位,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集中体现,是时代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新要求。毫无疑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设置乡镇检察室的重要理论基础。
二、检察机关是国家权利制衡和救济理论的主体
从国家权利制衡和救济理论来看。权利制衡理论在现代被称为是否合宪政府的一个普适性标准,现代检察制度也是以权利的分立与制衡的宪政理论作为理论基础的。检察权应该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或政府所执行的国家权力,是行政权与司法权分权制约的产物。我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行政权和审判权在法律框架下有序运行,保障公民尤其是农民的合法权利。现代国家的权利救济主要是公力救济,司法救济是最早的公力救济形式。权利公力救济需要有一种主动的、积极的公权力,监视、发现、干涉、追诉损害权利的行为,作为护法和追诉的检察机关应运而生。而面对占有绝大多数土地和人口数量的农村、农民,要满足当前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和社会注意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需要,延伸检察机关触角是现代农村社会必不可少的。
三、中国特色的行政体制的反应
从我国的行政体制分析。当前我国的地方政府行政层级体制是以省———市———县———乡的四级管理模式为主导的,乡镇一级是最基层的政权组织。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其监督职能应辐射到行政权存在的每个角落。检察机关是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的唯一机构,延伸检察工作触角,设立乡镇检察室作为对基层政权监督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发挥积极作用,促进机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的形成,保障社会主义法制在农村地区的实现。对于查处贪污、挪用、侵占扶贫款、征地款等农村群众反映强烈的腐败问题;积极开展农村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基层组织人员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加强农村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让公民在领略法律所带来的威严和神圣的同时,享受法律的“温情”与“体恤”,强化“以人为本”的理念,做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