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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监督工作体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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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党的十六大提出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开始,国资监管进入了出资人主导的历史新阶段。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派驻监事会,正是我国国资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督职责而采取的新举措。如何在实际工作中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监事会的作用,笔者结合自身经历,提出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监事会的五大监督工作体系。
  关键词 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体系
  
  2007年4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在南宁召开了第一次自治区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会议,这标志着自治区国资委代表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督职责进入了实质性的操作阶段。笔者作为其中的一位专职监事。拟结合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发展历程,对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做好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监督工作提出一些个人的看法。
  
  一、国资监管进入了出资人主导的历史新阶段
  
  我国历来对国有资产的监督与管理都是非常重视的。单就监督方面而言,各种渠道、各种途径、各种手段、各种方法。不可谓声势不浩大、监管力度不够强,但是监督的效果却总是不太令人满意,国有资产流失的状况时有发生,并且打着改制重组等等改革的旗号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流失的案例也并不少见。究其深层次的原因,就是出资者(投资者)职责没有真正到位。以前的各种监督都没有真正从出资人的角度认真考虑和对待国资监管应该抓住哪些关键的环节,而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财务通则》,分别从政府宏观财务、投资者财务、经营者财务三个层次,在全国范围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构建了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新的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多元化财务主体的理念特别是国家出资者的财务管理职责,为国资监管进入出资人主导的历史新阶段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性平台。
  根据《公司法》规定,企业股东具有重大决策、资产受益和选择管理者三大权力。在我国的国有企业中,国家作为出资者,它是以生产资料所有者身份通过国有资本金的投入。获取收益,也是一种财务活动。国家财务的具体内容包括国有资本金的筹集和投资、资产运营、资本收益及分配、产权转让收入的取得以及重组清算等活动。因此,为了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目标。国家出资者应该认真履行其以下的财务管理职责。
  (一)审议批准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企业财务战略、财务规划和财务预算。
  (二)决定企业的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
  (三)决定企业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事项。
  (四)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
  (五)按照规定向全资或控股企业委派或者推荐财务总监。
  投资者应当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内部机构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可以通过企业章程、内部制度、合同约定等方式将部分财务管理职责授予经营者。
  所以,从国家出资者角度重新审视改革开放以来国资监管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发现,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推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改革也在不断地深化,由当初的微观监督到现在的宏观指导、从当初的政府部门主导型到现在的出资人主导型转变。具体讲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上世纪80年代初国有企业的改革开始。改革的主要手段是国家对企业放权让利,主要涉及企业微观层面的改革,宏观层面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几乎没有触及。这一阶段探索的结果表明。仅仅从企业微观层面改革是难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也难以搞好国有经济。必须从宏观层次出发,建立合理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从整体上搞好国有企业。
  第二阶段,从1988年到2003年的“五龙治水”阶段。为了从体制上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新模式,国务院于1988年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局。但是国有资产监管尚未从法律上进行规范。认识上仍不一致。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时,将国资管理专司机构并入财政部。使国资出资人权利、责任和义务不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分离,将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分散到财政部、大型企业工作委员会、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中组部等部门,力图建立一个相互约束、相互监督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形成了“五龙治水”的格局。
  第三阶段,出资人主导的新阶段。是从党的十六大提出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这一命题开始的。与以往不同,这是在一个新的高度上论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问题,其改革的宗旨十分明确。就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权利、职责和义务相统一。管人、管事和管资产相结合的国资监管机构。2003年3月国务院设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5月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标志着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进入了出资人主导的新阶段。
  国资监管新体制的基本特征主要体现在“三个三”。首先是“三级监管”:即从中央到地方省、地(市)三级政府都设立国资监管机构,受同级政府委托,分别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职责,形成全国国资监管体系,实施国资监管任务。其次是“三者统一”: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受同级政府委托。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将国有资产出资人权利、义务和责任三者有机统一起来。第三是“三管结合”:即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所谓管资产.就是管国有资产;所谓管人,就是管出资人代表的人;所谓管事,就是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事。因此。三者紧密相连。密不可分。国资监管机构的职能应为三者的结合。
  
  二、外派监事会是国有企业出资人履行监管职责的新举措
  
  (一)监事会是现代企业的制度安排
  众所周知,企业制度伴随着企业几百年的发展历史,大致经历了业主制企业制度、合伙制企业制度、公司制企业制度三个阶段。而以公司制为主要组织形式的现代企业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从生产关系的角度看,它应对的是市场经济;从生产力的角度看。它应对的是社会化大生产;从法律的角度看,它应对的是企业法人制度;从产权关系的角度看,它应对的是有限责任制度。因此,归纳而言,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市场经济为前提,以规范和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主体,以有限责任制度为核心。适应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一整套科学的企业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的总称。其基本框架主要由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现代企业组织制度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三个方面构成。
  现代企业组织制度要求企业建立各自独立、责权分明、相互制约。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并具有完整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经理层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在我国,由于要考虑国有企业的特殊要求。《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二)我国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建设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