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网络计算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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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使社会生产力空前提高,网络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但与此同时,网络计算机的犯罪问题也日益突出,网络计算机犯罪形形色色,包罗万象,涉及经济、文化、知识产权等诸多方面,许多已经严重危害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本文探析了我国网络立法的缺陷并提出完善策略,呼唤有中国特色的网络法的出台。
【关键词】计算机 犯罪 立法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资源共享得到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多媒体技术在计算机和网络上的应用,使计算机数据的利用从单纯数字扩展到声音和图像。新的网络犯罪,诸如信息窃取和盗用、信息欺诈和勒索、信息污染和滥用等到国家安全、知识产权以及个人信息权等带来了巨大的威胁,长此以往,会形成对人类自身的毁灭性的打击。目前,这一现象已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如何打击网络犯罪、惩罚网络犯罪成为各国政府研究的一个紧迫课程。
我国在打击与惩罚网络犯罪问题上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 然而,现行刑法在处理网络计算机犯罪的问题上仍带有相当明显的滞后性,这不得不引起广大法律工作者的关注。网络计算机犯罪是一种利用计算机知识在网络上进行的犯罪,与其他领域的犯罪相比较有明显不同的特点,主要体现在:(1)犯罪主体的单一性。犯罪人必须是掌握计算机知识技术或直接从事数据处理的人员。(2)作案工具的依赖性。犯罪人一般要通过使用具有较强大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才能达到犯罪的目的。有的则要通过非法入网才能进行破坏和窃取等犯罪活动。(3)作案区域的广泛性。不受时间和地点限制,在连网的情况下,可在任何时间和任何一个终端进行作案,甚至可以跨省、跨国作案。(4)作案时间的短促性。因需要破译密码和进网程序,计算机犯罪筹划阶段一般较长,但是,一旦进入系统网络,按计算机时间算,执行一项犯罪指令,只需用秒来计算。(5)作案的潜伏性。作案可能不留痕迹,不易被人发现,难以侦破,即使他正在作案,你还以为他在正常工作。(6)犯罪后果的严重性。作案者所冒的风险小而获益大,只要轻轻按几下键盘, 就可以使被害对象遭受巨大损失,而使犯罪人获得巨大利益。
我国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始于 199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该《条例》虽然规定得非常全面,但却比较原则,许多制度仅有一条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为了使《条例》所确立的各项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我国又针对不同的制度先后制定了多项法律法规。例如:《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暂行规定》、《教育网站和校网暂行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专用网与公用网联网的暂行规定》等。实践证明,这些行政法规或规章的制度和实施,对保障和促进我国信息网络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 由于在立法实践中,缺乏纵向的统筹考虑和横向的有效协调,致使出台的法规和规章虽然数量不少,但效率却不高。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律资源的严重浪费,而且部门间由此产生了更多的职能交叉,协调难度也随之加大,影响了整体的执法效果。首先,现在我国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名目众多,相当分散,执法人员和使用单位要了解有关情况,必须浏览、查找各种法规,这给执法和普法带来了很大的不便,不利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其次,现有法规多数是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它们或是由国务院或是由公安部、信息产业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并发布,效力层次远远不及法律,在适用上也不具有法律那样的权威性。我国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管理政出多门,管理权限很不统一。
目前,涉及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部门主要有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保密局等,诸多部门的共同管理很可能导致行政效率低下,不利于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现有法律法规对禁止性的行为采取列举式的方法加以规定,这种方法只能规范已经出现的不良行为,而计算机技术日新月异,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破坏或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方法更是层出不穷。2000年初的黑客攻击就是黑客采用发送大量电子邮件这种合法方式进行的,这种行为虽然给受害单位造成了巨大损失,但是依据现有法律却不能给这些人应有的法律制裁。可见,我国现行的有关信息系统安全的法律法规缺乏一定的灵活性,不能对新出现的情况加以规范。虽然我国法律已对网络犯罪作了相关处罚规定,但总 42体来说,我国法律对网络犯罪的界定是比较粗的,不够系统、集中,操作起来也比较困难,专门打击网络犯罪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进程的加快,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和促进网络向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已经引起法学家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结合中国目前的司法现状,对当前我国信息网络安全的法制建设和如何完善我国信息网络安全法律体系,笔者为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其它立法活动一样,网络立法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在立法、起草、听取意见、审查等立法工作的各个环节严格依法办事。对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监督起草部门应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内容,应谨慎行事。由于信息技术发展快、内容新,从事信息网络方面的法律工作者要学习和研究信息技术,掌握其特点,发展方向, 不断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找准法律的切入点、结合点,使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与信息技术密切结合,尽可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手段的积极作用。
正如前文所分析,行政法规或规章的制定部门应当尽快对现行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清理,对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或相抵触的,应当尽快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研究调查,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避免部门法之间的冲突。信息网络这个虚拟社会并没有脱离现实社会,其带来的新的法律问题,需要我们完善相应的法律。应本着继承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不能完全脱离原有法律另搞一套,要与原有的法律体系和内容保持一致,避免与现行法律,尤其是民法和刑法等重要法律的某些原理和条款相冲突。同时,要为今后的发展留有余地,以保持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相对稳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