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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对当代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建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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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邓小平在批判资产阶级人权理论的过程中,以历史的、辩证的观点观察和思考当代世界的人权问题,科学地阐述了社会主义人权的本质、社会主义人权的价值标准、社会主义人权建设的首要任务以及世界人权保障的正确途径等重大人权理论问题,初步形成了当代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基本架构,这对于我国社会主义人权理论和实践具有极其深远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邓小平 社会主义 人权理论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西方主要发达国家打着“人权高于主权”、“人权无国界”等旗号,对社会主义国家展开了强大的和平演变攻势。一时间,苏联解体,东欧剧变,中国也发生了严重的政治动乱。面对这一异常严峻的形势,邓小平围绕人权问题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谈话,深刻批判了资产阶级的人权理论。他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和思考当代世界的人权问题,在批判资产阶级人权谬论的过程中,系统地阐述了社会主义人权的本质、价值取向、首要任务以及人权建设的正确道路和途径。这些重要思想观点,比较系统地回答了当代中国乃至世界人权理论和实践中的基本问题,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理论,对我国的人权建设有着极其重要而深远的指导意义。
  第一,邓小平以历史的、阶级的观点观察和思考人权问题,科学地揭示了社会主义人权的本质。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是历史的、具体的,必须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来考察和研究人权问题。因为,人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进行生产和生活的,人权只能是作为特定社会成员的人所应当享有和实际享有的基本权利。邓小平坚持以历史的、阶级的观点分析和研究当代世界的人权问题,反对抽象地、笼统地讨论人权,认为离开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而谈人,这就不是谈现实的人而是谈抽象的人,就不是马克思主义的态度”。他在1985年6月6日的一次谈话中,深刻地批判了资产阶级所宣扬的超历史、超阶级的人权观,指出:“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这一科学论断,阐明了当代人权的阶级属性,揭示了社会主义人权的本质。
  在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人总是属于一定阶级的,没有抽象的人、超阶级的人,也就根本不会存在抽象的、超阶级的所谓“自然权利”。人类自进入阶级社会以来,被统治阶级与统治阶级之间从来就没有什么真正平等的人权。统治阶级不仅掌握着国家政权,剥削和压迫被统治阶级,而且他们还往往享有各种特权。资产阶级之所以否认人权的社会性、阶级性,极力夸大人权的自然属性,宣扬超历史、超阶级的抽象人权观,目的是为他们干涉别国内政制造借口。其实,资产阶级“天赋人权”思想的产生本身就是阶级斗争的产物,是新兴资产阶级为推翻封建专制制度、争得资产阶级的统治权和阶级特权而提出来的。资产阶级在建立起自己的政权之后,又以法律的形式将这些所谓的“天赋人权”规定为资产阶级可以实际享有的权利,资产阶级的“人权本身就是特权”。
  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建立,从根本上消除了阶级对抗和阶级特权的经济根源,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当家作主,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经济、政治、文化等权利。社会主义人权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这是社会主义人权区别于资本主义人权的根本标志,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在人权上的重要体现。
  第二,邓小平坚持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相统一的人权观,突出强调了国家主权对于保障发展中国家人权的极端重要性。在现实社会中,人权具体表现为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基本存在形式,人们只有通过一定的关系联结成各种不同的群体或集体,才能共同进行社会生产和生活,人权所反映的正是这种个人、集体及相互之间的权利关系。由于任何个人都不能脱离开他人、集体和社会而孤立地存在,个人人权的存在和实现也就不可能脱离开集体人权。但是,资产阶级的人权理论,否认或避而不谈集体人权,片面宣扬和夸大个人人权,甚至抛出“人权高于主权”的谬论,把他们自私自利的个人权利作为人权的最高标准,强加于广大的发展中国家。针对这种所谓的“人权高于主权”的谬论,邓小平在1989年10月31日会见美国前总统尼克松时指出:“人们支持人权,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权。谈到人格,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格。特别是像我们这样第三世界的发展中国家,没有民族自尊心,不珍惜自己民族的独立,国家是立不起来的。”在同年11月23日的谈话中,邓小平又进一步指出:“真正说起来,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
  在“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这一科学论断中,“国权”即国家主权,属于集体人权的范畴,这里的“人权”则特指个人人权。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个人人权是集体人权存在的基础和归宿,任何形式的集体人权最终都要落脚于个人、用来保障个人人权;而个人人权又必须以集体人权为依托,依靠集体人权来保障。在阶级、国家依然存在的条件下,“国权”是一个国家最高层次的集体人权,是人们的个人人权和其他各种层次的集体人权得以存在和实现的重要保障。从一国内部来说,人们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权利,都必须经过主权国家的法律加以确认和国家执法来保障,实现个人人权所需的物质条件也必须依靠主权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来提供。从国际领域的人权保护与合作来说,无论是国际人权条约的确立、签署和在各国的具体实施,还是各国在人权问题上纠纷的处理,也都必须以确认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为前提,通过主权国家的作用来实现。中国和其他广大发展中国家长期遭受西方列强侵略的屈辱历史,更是一再地证明,一个国家如果丧失了主权,也就失去了对本国人权的保障能力,人民也就根本无人权可言。
  邓小平强调“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决不是忽视,更不是否定人民群众的个人人权,而是反对资产阶级利己主义的人权价值观。他指出:“每个人都应该有他一定的物质利益,但是这决不是提倡个人抛开国家、集体和别人,专门为自己的物质利益奋斗,决不是提倡个人都向‘钱’看。要是那样,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还有什么区别?我们从来主张,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如果有矛盾,个人的利益要服从国家和集体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