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水土保持生态工程实行项目法人制的探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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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项目法人是实施项目的主体,项目法人制是实行“三制”的基础。本文结合水土保持生态工程的特点,分析了实行项目法人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于合理确定项目法人和改进项目法人制进行了较深入的探讨,提出了设立小流域治理协会的新观点。
关键词:水土保持生态工程项目法人制小流域治理协会
水土保持生态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已经纳入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严格实行“三制”势在必行。在“三制”中,项目法人制是基础,是实行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的前提。水土保持生态工程不同于一般基建项目,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实行“三制”的过程中存在较多问题,特别是项目法人的确定和项目法人制的贯彻实施,值得探讨。
1项目法人与项目法人制
法人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项目法人应该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开始筹备,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正式成立,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它可以是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法人与有关各方的关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运行机制关系,项目法人是实施项目的主体,它要向国家及各投资方负责,咨询、设计、监理、施工、物资供应等单位则通过项目招标投标并按合同为其提供服务。实行项目法人制,明确了由项目法人承担投资风险,并负责建成后的经营管理和还贷,由此强化了投资方、经营管理方的责任感,实现了项目法人在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效益产出等方面责、权、利的统一。
2水土保持生态工程实行项目法人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水土保持生态工程既有公益性,又有群众性,并与小流域经济发展紧密结合,其建设资金来源于国家补助、地方匹配和群众自筹等方面。在推行“三制”的过程中,多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建设单位,承担项目法人的职责。这种机制在运行中存在许多问题,有待于改进。
2.1项目法人职责无法落实
水土保持生态工程是林草、工程和农田耕作等方面的措施体系,其各项设施都是小型的,在建设过程中虽然各级财政投资占较大比例,但并不形成国有资产,各项建设成果均为农民集体或个体所有。因此,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成果既无所有权,又无经营管理权,同时,在建设过程中也无法把不同来源的资金集中起来,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进度统一使用,这就造成责任和权利错位,使其无法对各投资方负责,无力作为实施项目的主体。
2.2弱化了政府部门对项目的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为依据,以工程质量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介入项目的实施,就必然削弱其监管力度,从而不利于质量控制。
2.3使“三制”的实行流于形式
在现行体制下,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名义上的建设单位,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承建单位,这就难以摆脱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管理模式,由于双方都不是独立的市场主体,不存在相互选择的可能,无法进行招标和投标,即使签订了合同,也形同虚设,因此,使“三制”无法真正落实。
2.4难以调动项目区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项目区土地属集体所有,大多分户承包经营,对于水土保持生态工程建设成果,项目区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拥有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但他们并不作为实施项目的主体(项目法人),而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这种责、权、利不一致的状况,使他们缺乏主人翁责任感,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
2.5不利于专款专用
作为政府机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介入项目的实施,不仅使地方匹配资金难以足额到位,而且为建设资金的挪用提供了便利,不利于专款专用。